Re: [閒談] 不會罵人的謝宜容 Re: AI專案成最後稻
原文恕刪
我現在還是公務員,在公部門的倡議組織工作,就是在板上名聲不佳的台灣公務革新力
量聯盟。
法規面的事,這些都是事實,這種違法亂紀的事當然公私部門都有,除了權貴以外,大
概也沒人喜歡。但究竟有沒有辦法改善這個問題?
個人的想法就是從法規和組織文化下手:
法規的話,其實在現在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就有保障公私部門的揭弊者,例如說對洩
密責任的豁免權,相關的法律保障,甚至還有獎金!我做為一個揭弊者,法案沒通過,
和機關對抗起來就是綁手綁腳。
組織文化,公務員受限於長期因身分而各種限縮權利的惡法捆綁,即使有時惡法的箝制
減少了,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即時運用這些失而復得的權利,「自我審查」。
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舊法是: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2022年修法了,時至今日,願意參與公共討論的人有增加,但還是不夠多...
我當然希望有更多人站出來挑戰這種惡質的組織文化,所以我選擇具名具(當時的)銜公開指控。
下午還要到台北參加在勞動部的「為他走上最後一哩路 萬人大遊行」,主題是反霸凌、護吹哨,就先這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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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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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不是老實人,是沒有認識清楚,不同職位的人,有不同職責。 不屬於自己職務範圍的事情,不屬於自己的業務責任範圍。 : ) : 老實人聽話、提了方案構想,卻又在會議上被長官那顆科幻電影看太多的沒料腦袋亂指導3
原文恕刪 : 實在講,設計我國公務體系的大德當然早就預見這種問題,因此訂有相關保護 : 公務員的規範條文。相較於私人公司,公務員多了一堆積極或消極對抗長官直接 : 間接無理要求的規定。當然這種保障公務員的條文,會降低工作「效率」以為代 我是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書記洪瑞壕,你是說像這種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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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公務員是否能兼職批改作文事隔多日,銓敘部終於回應了...... 一、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解釋如下: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 條規定:「……(第2 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置 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18
修法後,大家怎麼看最後一點?公務員每月加班上限60小時 《公服法》三讀修正通過 記者羅婉庭/台北報導-2022-05-30 14:45:45 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明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8小 時、每週40小時,每週應有2日休息日,延長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16
Re: [閒聊] 台鐵為何就是修不好車?待久了,也有點感想。 不過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四項第二款,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 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所以在2001爆掉之後,我們就剩下內鬥可以玩了,X
Re: [新聞] 遭質疑取得台智光案公文正當性 陳智菡:公開透明不代表你可以帶回家!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 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露,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 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二、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文書保密規定第78點第1項第8款:「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6
Re: [新聞] 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遭批破壞文官體制隨便看一看,這個?? 順道引公務員的來比對一下 (兼任職務限制) 第三十條 聘約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 得兼薪。1
Re: [討論] 政委兼職理事的基金會在中國推廣業務依據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4條第一項: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 費。 還有同法第14-3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