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採購簽-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
※ 引述《tigerl (小老虎)》之銘言:
: 在下承辦採購業務(只是部份設備,兼職性)不久,同事是有教
: 但想請教各位前輩針對10萬以下小額採購, 不上共同供應契約購買的簽法,
: 如何簽較沒事,又不會得罪人,
: 1.採購網沒有賣,直接外面買 是否一定要「 述明不在採購網買的理由」簽請首長同意?不用
: 2.採購網有賣相同東西,價格一樣或更低,逕洽廠商購買(不下單採購網),
: 也需要說明不買的理由嗎?
108 年 11 月 22 日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6條
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在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
本契約辦理採購;....
已經把 "應" 改成 "得"
所以 已經不須像108年前 沒用共約就要寫理由 那麼強制性
(因為當初是用了"應" 所以另為適法處置要寫理由 好像是解釋函說的)
現在是"得"所以沒"應"的強制性 也就不用說明 另為適法處置之理由了
只是站在採購實務角度上 還是建議請購單位"略述"理由較好
誰知道 審計時 來審計的人 知不知道法規改了沒...xd
: 3.下級單位上陳的採購簽,採購網有該項目,但是他們要採購買採購網沒有的型號),: 簽裡面都沒有說明,身為審核單位要簽什麼文字才能保護自己?
狀況不就同1.
: 謝謝
您趕快去採購法吧...
這比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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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說好了,一般人碰到問題時,都不願靠自己的精力心思去解決,他們只期望超人或聖賢的出現,為他們承擔所有的痛苦、困難和義務。魯道夫就抓住人性的這個弱點,伺機而動,一舉成名。你要好好記住:讓獨裁者有機可乘的人,要負比獨裁者本人更多責任!雖然沉默的旁觀者沒有支持他,但沉默旁觀其實與支持同罪……」
~楊泰隆 <銀河英雄傳說-黎明篇.永恆的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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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喔,共約上課也這樣講,只是當採購遇到主計,主計只要問
一句『共約有這東西,為何不共約下單?』,承辦有合理的解
釋,自然可以不在共約下單!
應都改得了,還要啥理由
就1樓的主計和我文中的審計 前面1句話就讓承辦人不能繼續跑程序 後面1句話就讓承辦人答覆寫不完 所以要花時間去抗爭嗎?? 主計總處109年6月10日主會財字第1091500156A號函頒經費結報常見疑義問答集 您可以對照一下貴機關 有多少做法跟主計總處的QA不同 您有辦法拿著 問答集 去跟 主會計 說"請您們改作法嗎?" 另外 版上有審計人員在 我不客氣地問 106年開始至109年年底您們有拿著問答集去審計/勾稽主會計單位嗎? (每年年末不都需要到機關...) 您們似乎很保護主會計呢!!! 明明有現成績效呢!!! 真要做行政機關的輔助...不是文中說說而已...而是實際行動吧
※ 編輯: AHELF (36.239.30.188 臺灣), 05/12/2021 07:27:31 ※ 編輯: AHELF (36.239.30.188 臺灣), 05/12/2021 07:27:55因為有些主會計取鬧是不需要理由的,以A大說的那份Q
A第46點,多少主會計還在用那理由要求扣廠商保險費
的
會計才不管這些吧XD
不寫理由?? 那乾脆直接跳過會計室怎樣????
你有本事可以採購跳過會計室,核銷會計室不蓋而已啊...
錢撥得下來,林北輸給你....
難道換成首長問,你也要跩到說"首長你簽就對了,問那麼多?
那你們蠻可憐的,我們會計早就改了,你們的還沒。那你們
繼續共契吧,加油
不要對我崩潰,你們搞不定你們會計,難道是我的問題?
法都修了,會計不依法行政,你們又不敢反抗,就乖乖走共
契吧
會計落差很大,沒遇到無理取鬧的會計算是運氣好
了解了,謝謝A大^^
請AHELF不要回文搞得好像我是審計人員,莫名其妙
您您您不知道在您什麼
我又沒當過會計或審計,對我發飆幹嘛
對不起 習慣用字造成eno4022 版友誤會 已修正 "承辦人" 另外版上確實有審計人員...(之前發文過) 所以真的不是出氣 造成不開心 再次致上歉意... 希望可以接受
因為審計體系比會計體系還保守...有些從審計跳出來
當主計的就看得出來
會計無理取鬧僅是日常正常發揮,拿法規去跟他們解釋,他們
會認為你在挑戰會計高人一等的尊嚴
了解,如果是誤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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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緊急採購快篩的承辦人現在在想什麼?這批1700萬劑的快篩是以緊急採購方式,向高登環球公司下訂單 按照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 「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而採限制性招標者」, 應個案敘明符合條款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核准。 但該法還有第105條超強條文:20
Re: [請益] 審計處有叫人吐錢的權力嗎?以下純粹就法律責任層面討論 原po說機關因為2件性平案件被勞動局罰25萬元,性平三法裡只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主管機關是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則是各直轄市勞動局及縣市政府教育處),那這2件案件應該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件,而原po說裁處罰鍰事實是因為”部份流程未依規定處理,包括收受案件未於歸定期限內成立專案小組並做成報告,未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看起來比較像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依第38-1第2項:「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雇主依第3條第3款,包含行政機關)裁處罰鍰,那第38-1第2項除了罰雇主,還有併罰職員受僱人嗎?並沒有阿!那這時候可以說因為實際承辦人(職員)有過失要負連帶責任嗎?絕對不行!因為處罰對象法定,關於處罰對象法定,可以參考釋字第638解釋理由書和行政罰法第17條立法理由,這裡就只po行政罰法第17條及立法理由,釋字第 638號解釋理由書有興趣可以自己找來看,行政罰法第17條:「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 立法理由:二、本條規定之目的,除宣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有受罰能力而得作為行政制裁之對象外,並特別強調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時,係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亦即除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對於該機關或組織之人員設有併罰之規定外,對於該人員並不當然併予處罰。(理由一是行政機關可否作為行政處罰對象的說明,我就不po了),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知道,除非個別行政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行政命令將機關職員明訂為處罰對象,否則在13
[請益] 驗收未出席,驗收紀錄要核章嗎?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 如果主會計在簽派驗收的時候,會簽意見 簽:依據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的第5條第1項第4款, 另有重要公務需處理,致無人員可供分派。 也經首長核准8
Re: [新聞] 新竹球場再爆爭議 開幕式國小代辦我覺得有些板友似乎對代辦這件事情了解較少,這個制度其實行之有年,說實話我也覺得不 是很合理,但是確實不是林智堅首創的。 首先採購法第40條本來就有規定,可以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當然馬上就會有 的疑問就是,學校算什麼有專業能力之機關,其實這涉及到我們國家怎麼認定採購專業能力 。6
Re: [閒聊] 有這種規格的安卓機嗎?我覺得問題是採購法規吧 待過公家機關就知道 只是想採購個東西 這個不行那個不行 一堆規範條款5
[請益] 依實作數量結算,增加減少30%依照現有的工程契約範本第3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採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給付之部分: 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 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1
[請益] 採購履約管理碰到契約變更問題各位先進好: 我是機關採購承辦人員,最近有個採購案碰到契約變更的問題,特上來詢問。 這個案子的特性是:巨額、勞務、公開招標、最低價決標。 但在履約過程中,因為執行單位執行時的要求 部分工項執行時數量增加,致結算金額超過契約金額。1
[請益] 分批交貨逾期違約金問題各位大大好,小弟是會計最近遇到採購相關問題向大大們請益。 有一個採購案是採分批交貨,亦即總採購數量100,第一批50、第二批50。 這個問題出現在第二批,第二批的交貨有部分逾期,承辦人認為依照逾期的部分計算違約 金,但主管認為應該依照第二批契約價金總額計算違約金。 承辦人認為應根據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釐清一次性交貨或分批交貨契約價金總額,之後- 契約條款(節錄)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LP5-111005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辦理「COVID-19 家用快篩試劑」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契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