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年終獎金繳回
※ 引述《eyck (魯汪.汪叫獸)》之銘言:
: 如果你說公司有公告阿!
: 公告有沒有法律效力
: 能不能構成不當得利的要件
: 答案也是…不一定
: 如果這個公告是經過與企業工會開會決定
: 或是勞資會議決定
: 或是勞工看完公告有簽名同意
: 那成立的可能性就很高了
: (大概有87%那麼高,但還是有13%會被法院打槍)
: 如果以上都沒有
: 那對於勞工就只是 喔~然後呢?
這倒是未必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991 號民事判決
按工作規則為雇主統一勞動條件及工作紀律,單方制定之定型化規則。
雇主公開揭示時,係欲使其成為僱傭契約之附合契約,而得拘束勞雇雙方之意思表示。
勞工知悉後如繼續為該雇主提供勞務,應認係默示承諾該工作規則內容,使生附合契約之效力而得拘束勞雇雙方。
...解釋上雖屬不利益於勞工之變更,惟依證人即上訴人人力資源部職員之證述,
可見該退休辦法於修訂後,均以發E-MAIL之方式公開揭示,
被上訴人不否認在知悉後仍繼續為上訴人提供勞務,亦未提出異議,
應認默示承諾該工作規則內容使發生附合契約之效力。
最高法院的意思是
若公司單方公告後 勞工仍繼續上班未提出異議
就當作勞工願意接受這個變更 成為契約的一部分
有人會說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云云
最高法院:不想接受的話 你要跟老闆說啊
當然依據勞基法71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所以公司叫你去吃屎 你沒義務理他
因此大概最後還是去吵勞基法15-1
給這點錢到底能不能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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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照大大的解釋也是有可能的,因為民法的判決變化性大
就看戰場在哪展開,勞工如果聰明點的話就會用勞動事件法來作
為主戰場
勞動是事件法根本不是那麼解釋的
別聽上面那篇推文唬爛—.—
年終獎金當薪水爭執勒
能這樣爭執,不管任何企業現行加班費、資遣費、勞保級距全
部違法
這筆錢當成恩給性給予給,那就穩中不當得利
工作規則變更的實務見解很亂 很吃法官運的
勞動事件法就是很偏員工方,公司只要給錢的名目沒有
約定清楚或是沒有詳註,那就是推定為工資
不然pujos你可以講一下勞動事件法第37條是怎麼解釋
的,願聞其詳。而且你知道加班費本來就是勞動事件法
第37條訂立之前的一大爭議戰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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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大家好,我想請問年終獎金的相關問題 我目前在一家醫療院所工作,醫院於去年12月有發布一則年終獎金公告,內容有提到必須 服務至今年3/10,否則需要繳回溢發獎金 並於今年1/18發放年終獎金,而我也有收到這筆獎金 但我因個人因素必須在2/10離職,我於1/17提出口頭離職,1/19繳交書面離職書11
你怎麼不請事假就好 2月10號到3月10號沒幾天 一年至少有30天可以請假 不給你請就告上勞工局 ※ 引述《abbywu0807 (51pei)》之銘言X
必 : : 服務至今年3/10,否則需要繳回溢發獎金 : : 並於今年1/18發放年終獎金,而我也有收到這筆獎金 : : 但我因個人因素必須在2/10離職,我於1/17提出口頭離職,1/19繳交書面離職書 : : 院方要求我需要將全數年終獎金繳回,我也有和院方協商過是否能依比例或是部分給8
這兩篇大大們回答有的對,有的錯 事假的部分: 事假14天並非無條件事假 勞工有正當理由需親自處理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9
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 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 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X
就說我沒看到公告,公司沒有叫我去看 叫公司舉證我有看到公告 再來,後來我看公告,我就是不同意公司繳回獎金的規定,憤而提出離職 因為公司將獎金與離職不當連結,非常可惡,所以我不同意繳回獎金才離職 當法官瞠目結舌看著你論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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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資方不得無故解僱資遣員工,勞基法規定資方不得無故解僱資遣員工,保障自己權益,勞動基準法教戰手則 網誌圖文版: 勞動契約如何終止是主要勞資爭議來源﹐本文從勞動基準法立法宗旨開始,介紹法律上幾 種終止勞動契約的型態,重點在於資方不得無故解僱或資遣勞工。6
Re: [問卦] 離職預告期零天 就直接說聲然後閃人對吧?別聽網路上亂講, 天條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2
Re: [問題] 主治醫師與醫院的關係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2 年重勞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上 訴人:醫師 被上訴人:私立醫院 查系爭聘書第1條:「(引用太多,刪除跳過…)。」在卷可稽,足認: 上訴人為被上訴人醫院親自提供醫療勞務服務,由被上訴人每月支付薪資報酬予2
Re: [問卦] 被資遣了怎麼辦QQ你簽的是定期契約嗎? 那可能要先確定公司是否有符合簽訂定期契約的條件喔! 勞動基準法第九條,關於「定期契約」的規定: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2
Re: [請益]公司炒員工 又不想給非志願離職單 有解嗎?剛順手查了一下調動五原則,找到一篇某法律事務所律師寫的文章... 可以參考一下我底下上色的部分 發表人:李書孝 律師2021/04/22 雇主調動員工工作,通常指調動工作場所及工作職務等有關事項。內政部曾以 74 年 92
Re: [新聞] 不解雇清潔阿姨了!博客來遭炎上認溝通好奇這樣子搞法沒有觸法之嫌嗎? 查了一下 此案根本不是業者輕描淡寫可以唬弄過去 雇主與勞工簽訂承攬契約規避勞基法的適用可以嗎?|法務長專欄1
[問題] 勞工以雇主違反勞工法令,終止契約要怎做勞工以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雇主違反勞工法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請問勞工要如何提起呢? 口頭提出 雇主一定不同意 直接不去上班 到時又會以連續曠工被解雇 目前想到的是存證信函,但這樣領取的公司物品要如何歸還或交接呢- : : 如題 : 小弟這份工作很確定自己不喜歡 : 而勞基法三個月內想走就可以走 :
- 先來轉下勞基法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