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積欠薪資、高薪低報事件錄(連載中)
※ 引述《sf820624 (艾氏)》之銘言:
: 「提醒」
: 1.以下文長請注意
: 2.有太多勞資不平等之事每日上演,身為版主也不幸遇到於是決定公開讓各位做個借鏡
原文43
過了半年左右可以來更新一下
- 2024' 06
在地方法院開了調解庭,沒什麼意義,各說各話
對方請了三個看起來很厲害的律師,開口前看起來很厲害
法官稍微提了一下這種合約就是問題一堆,不懂公司想什麼
向桃園市勞檢處提起勞檢,事由為離職後仍積欠2023+2024保障年薪「工資」
- 2024' 07
提起二次勞檢,理由下方補充
同時收到第一次勞檢回函,查公司有違反勞動法令之事實
公司發放了2023保障年薪差額,但數字仍有爭議
公司宣稱2024保障年薪差額是本人曠職因此不予補發
向勞保局提出高薪低報之檢舉
- 2024' 08
桃園市勞檢處進行行政裁罰,預計兩個月後公布
- 2024' 09
開了第一次言詞辯論庭,反正就攻防
目前風向是保障年薪全數屬勞務對價之工資(經常性給予)
既然是工資就應該如實投保勞健保
但要請求公司發放的獎金是否屬保障年薪以外
這個風向還在飛,有可能認定獎金可包含保障年薪工資以內
但這也是公司的問題啦,大不了不要發獎金就沒事
但發了獎金又以工資名義扣除,令人咋舌
意思就像科技業通常保14個月的年薪,公司發放獎金分紅的時候
可以先扣除掉2個月,實務上我是不知道哪間公司這麼做的
有的話還請大家分享一下
- 2024' 10
公布雇主違反勞動法令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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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若勞工被積欠薪資,通常都是根據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請求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同時也有可能符合勞基法第27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經過詢問後才得知我們完善的勞動法令是這樣作業的
如果違反了第22條第2項,主管機關(勞工局/勞檢處)不會主動執行第27條
需要請勞工朋友再次提起勞檢,主管機關則可為之
需要請勞工朋友再次提起勞檢,主管機關則可為之
需要請勞工朋友再次提起勞檢,主管機關則可為之
很重要所以說三次,意思就是法院判你要抓去關
但判決完就結束了,真的要抓你去關要重新提出,法務部才會抓你去關
以上就是為什麼要提出二次勞檢的原因
這邊得好好稱讚一下桃園市勞檢處勞檢員黃郁雯小姐
儘管已經提出二次勞檢了,公司也已經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被開罰
但承辦黃小姐經過兩個月的調查後,仍然公文回函告知沒有違反勞基法第27條
去電詢問不僅不願做任何解釋,甚至嗆有問題的話直接到勞檢處櫃檯詢問法令
態度十分差勁,明明其他人態度都很好,就只有她
後續看勞基法第27條的啟動方式為何再更新
至於民事訴訟就慢慢打,看對方舌粲蓮花的過程也是滿有趣的
至於公司已經公布在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了
預祝該公司管理HR之高層金姓主管,未來仍然能平步青雲
https://i.imgur.com/Y3JPvwj.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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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給推!某些政府官員就是要找立委定他們,
怕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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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後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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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提醒」 1.以下文長請注意 2.有太多勞資不平等之事每日上演,身為版主也不幸遇到於是決定公開讓各位做個借鏡 3.本文雖未透露資方身份,於判決事實未明前,請記者及其他論壇勿轉載 「勞動事實」1
原文冗長43 推 RDA: 看完你的資料,我覺得有些地方有爭議,有些地方毫無疑問;譬 05/08 21:14 → RDA: 如投保調整的時點,至少半年這件事並不是一定要在2/8月調整 05/08 21:14 → RDA: ;你該攻防的應該是保障100萬年薪,就用100萬/12做為月投保 05/08 21:14 → RDA: 級距,一次大筆獎金的做法我就問二代健保與代扣所得雙方都有 05/08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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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虹安涉詐助理費起訴 北檢10個Q&A說明先看北檢公告的起訴書 引述自台北地方檢察署公告資訊-新聞稿 ※ 引述《turbomons (Τ/taʊ/)》之銘言:17
[心得] 視旅科技,勞工申訴過程分享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對勞基法相關的規定還不是很熟,所以就遇到了不少的問題, 希望把我的一些經驗分享給多一點人知道,能幫助到大家。遇到勞資糾紛的時候有兩條路 (可同時),一個是走調解(希望拿到$$),另外一個是走申訴(希望懲罰公司)。因為我的新 工作是在台中,調解還要跑到前公司的台北去,就算調解成功,我算過能拿回來的錢也沒 很多,就沒有走調解了。所以我就只有申訴,不過申訴的過程異常繁瑣XD,下面是我申訴9
[討論] 社工回捐案怎麼樣了?之前社工被要求薪水回捐 結果政府說查無不法捏 -- 針對薪資全額給付的部分,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委王雅芬在會上回應說,依《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付給勞工,而回捐涉及違反前開規定,依法5
Re: [問卦] 南部到底有沒有勞基法啊雙北以南都很難落實勞基法 除了勞工跟民眾沒有基礎的法學概念以外 最直接的就是勞工迫於收入必要 妥協危險的工作環境以及不合理的待遇 最常見的事業單位違法事由2
Re: [問題] 事假扣薪追朔您好,試著回答您的問題看看: 依據勞基法第21條第一項、第22條第二項規定: 第 21 條 1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 22 條1
Re: [問卦] 勞工局勞檢:職災公傷假滿兩年雇主可解雇這就有點誤解法條了,你仔細看勞基法第59條第2款的條文: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 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因工作發生太多不合理事情所以我檢舉了。 近日終於得到案件回覆進度也主動致電詢問, 首先我比較驚訝的是雇主提供不實勞工名冊給勞檢單位, 簡單來說就是雇主提供給勞檢處的勞工清冊沒有我的資料, 讓我非常之震驚!還有這種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