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分析戴維斯的家暴傷害案 (公布了)
https://reurl.cc/mM9zMM https://i.imgur.com/leApzQs.png
犯罪事實–Q是甲,前妻是乙,案發時間5/12(五)19:17
https://i.imgur.com/b5VbIcT.png
https://i.imgur.com/v9PCGvk.png
實體部分–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https://i.imgur.com/NEKklnL.png
㈠ Q希望球賽後再歸還小孩,乙不同意,Q稱只是因一時的疏忽,並無傷害犯意。辯護人則認為乙的傷可能由於抱孩子時的不小心接觸造成,監視器資料顯示Q無意圖傷害
㈡ 可先行認定之事實–https://i.imgur.com/hXrU1R6.png
一次探親交接時,兩人發生了肢體沖突,導致告訴人手部受傷,有多份證據支持這一事實(A童探親協議–每週一至週五16:30-19:00,每月第二個、地四個週六10–19:00)
㈢Q與乙客觀上肢體接觸之狀況為雙方發生拉扯,且該拉扯行為與告訴人本案所受
傷勢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https://i.imgur.com/ha5DxCn.png
馬上把女兒抱起來,被告抓著我雙手,是抓我雙手的右前臂,左手也有。被告從背後繞到我正面,然後再抓住我手。被告抓我右手的前端,之後就開始拉扯我的手。被告在拉走小孩前,我是左手托著小孩屁股,右手抱著小孩,被告拉我右手就把我左手上的小孩搶走,此時我記得被告有碰觸到我的左手,我右前臂的傷痕是被告用指尖抓的、左手臂食指上半部的紅腫區也是當天拉扯造成的。我抱著小孩時抱蠻緊的,因為小孩有點重量,我的身體也有一個轉動的動作,所以我抱蠻緊的,當被告拉扯我的手的時候,我很擔心小孩會受傷
2. 監視器畫面勘驗結果–https://i.imgur.com/BDQ5SgR.png
1. 乙於19:16:13出現,A童從廂型車下來並向乙跑去,短暫擁抱後返回車邊拿取物品。
2. A童帶著一個袋子回到乙身邊,乙站起來時手上多了一個袋子。
3. 乙與A童移向廂型車,從車內接過另一個長條形袋子,隨後準備離開。
4. Q突然從車內衝出,乙試圖保護A童,並退後以防Q接近。
5. Q迅速靠近,乙則把A童抱起,背對Q,Q則試圖從後方抱住乙和A童。
6. Q與乙發生激烈的拉扯,乙試圖保持抱住A童,但Q也試圖拉走A童。
7. 在拉扯過程中,乙因Q的用力向上拉扯而雙腳懸空,顯示兩人爭奪A童的情形非常激烈。8. Q最終將A童從乙手中拉開,並有與乙明顯的肢體接觸,員警此時介入。
9. 最終,員警到場控制情況,Q帶著A童進入派出所,乙在警方維護下也進入派出所。
⒊綜合上開勘驗筆錄內容佐以證人即告訴人證述之案發情節
https://i.imgur.com/8NxTh71.png
https://i.imgur.com/fKVO8s9.png
㈣被告於本案中確有傷害告訴人之不確定故意,茲認定如下
https://i.imgur.com/xwy4PAs.png
https://i.imgur.com/jj8GQmg.png https://i.imgur.com/H2uPaKU.png
(按照協議 Q可在10am-7pm照顧A童,Q說我8:30pm之後才可以將A童送回)
Q感到沮喪,並在情緒激動下與乙發生了衝突。Q在試圖帶走A童時,預見到可能會在拉扯中不小心傷害乙,但他出於帶孩子看比賽的目的,忽視了這種可能性,因此具有不確定故意
㈤辯護人辯護意旨不予採信之理由
1. https://i.imgur.com/qg6XDnW.png
2. https://i.imgur.com/NsXRlJ2.png
3. https://i.imgur.com/Y9LdYSh.png https://i.imgur.com/ACbDyaz.png
㈥ 綜合所有證據,被告的犯行可以被確定,其辯護無法成立,應依法進行判罰。
二、論罪科刑:https://i.imgur.com/Hq8RGd4.png https://i.imgur.com/aiFFDlZ.png
考慮到Q是知名的籃球運動員且已成為我國公民,他的行為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儘管與乙已離婚,但Q在處理與前妻及子女的關係時應保持尊重和理性。 此事件中,Q因不滿與乙的爭議,未能控制情緒,在警局前與乙發生肢體衝突,並導致乙受傷。 考慮到Q在審理中未承認犯行且未顯示出反省,以及他的動機、手段、教育背景和職業等因素,法院依法判處相應的刑罰。
備註
https://i.imgur.com/uPRENsC.png
林力仁的thread
https://i.imgur.com/2b4QSGQ.png
5/12 國王的回覆–https://reurl.cc/va1X8k https://i.imgur.com/tkwFugv.png
新北國王不是最重視家庭的嗎?判決書都寫得那麼詳細竟然還不開除...
--
推
這是GPT統整的嗎
法律真的不是普通人能念的 有夠長
看到ㄌY
幹嘛開除,球迷最愛這種球員
法律可以唸 有個買iPhone被詐騙不會還腳踏車考不上
律師照樣當議員kol
Q的拉手 也是肌肉記憶吧
下意識拉手夾手 職業病太可怕
球迷就是喜歡這種的啊
衣服摩擦XDDD
推 看看戴維斯和國王怎麼硬拗
國王:已經處分了 不予回應
都禁到球季結束,還在追,是多恨國王啊?
噁心的家暴仔
還好這季不用再看到他了
好長== 等懶人包
三秒外遇男都還在了 家庭 XDDDD
就是家暴
懷疑前陣子Q經紀公司公布的監視錄像有刻意剪輯
看判決書比較完整
國王就只相信Q啊,相信兄弟說法而已,小力自己驗證
了
相較於工作,我比較在意Q是不是不清楚善意父母原則
還有會面交往協議的重量,有沒有想過緩和的處理,
父母對立激烈對孩子也會是傷害啊…
您知道的跟我們力王轉述的不一樣欸 您是籃球員嗎
然後小力講那些 我覺得除了Q跟他前妻要跟誰確認啦,
明顯幹話
霸王條款減少禁賽也能捧喔 哈哈哈哈
判決書就是這樣,落落長
國王重視家庭(X)重視家暴Q(O)
厲害了 還說前妻受傷可能是被小孩抓的
了不起 負責!
而且我覺得Q的律師是教他裝傻到底是不是
欸欸這段很精彩耶 應該也要節錄的
叫什麼叫啊 都重判禁賽0.3季了
前妻有遵照探視協議 是Q想延長時間
罵髒話還好吧,判決書多看,一堆髒話滿天飛的
還真沒想過gpt會用在這個地方
精彩的一定是肢體衝突的部分啦
馬後炮來說還好我猿沒有留Q 不然什麼時候會爆都不
知道
Q什麼時候要傳小力做證啦
談判未果罵完髒話就開始搶小孩
是沒有留還是沒錢留 Q撇除人品 他的戰力最好猿會不
想必小力一定有關鍵證據 建議Q再上訴
所以Q並沒有什麼違反保護令罪吧?
想留 就錢比國王少被搶走而已
他媽打那麼多誰看得完
threads上嘴硬真的很好笑
小力還說Q要保護家人xD
風水獅家演完換演分手擂台 plg娛樂性真高
違反了"家庭暴力罪"
李董很講究人品這些的 如果有收到風聲 沒留也不意
外
外國人真浪漫
就結果來說猿躲到炸彈了 不然現在就是鋼王猿獅4顆
炸彈了呢 嘻嘻
猿沒留避免要處理這些事情馬後砲來說沒錯啊,不過
猿會處理成國王這樣嗎?
小力在球場第一排還扯到我們與惡的距離…
人家情歌王子
力王是情勒王子
雙標bro意外嗎
國王法務力仁哥呢
力仁哥咧
衣服摩擦也太瞎
職業病
我覺得看這個比看喵喵那個還簡單欸
喵喵掏空案我到現在還沒看懂
所以根本是家暴仔想違反探親協議 女方有權不要啊
前面家暴仔聲明還說探視被刁難才一時情急
真的瘋狂往女方帶風向 有夠噁心
林力仁咧
推文會出現p贏 國王處理的好快 讚 你看看沒人理t
你是律師嗎?你懂司法圈嗎?
力人哥可以請證人作證嗎 誰道德挺家暴仔?
協議就是隔週六10時-19時
Q不能準時 又嫌上法院太久 不尋正當管道
說要抱小孩找警察 那又有什麼用?
而且那是事後說法
誰知道暴衝仔是不是小孩抱了就走啊?
那時候經紀公司聲明真噁心 避重就輕帶風向
協尋籃球人aka你們懂什麼aka這才是義氣的力王
違反協議沒提 罪罰不弄清
還想帶風向阿 戴維斯律師
家庭的糾紛 硬要牽扯一堆有的沒的
謝謝 看台籃板學法律 又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可能力仁哥有證據 只是他不做證
QQQ
黑人罪犯,有夠噁心。在小孩面前傷害母親
籃球版也可以汲取法律知識,這種比較跟傳統定義的
傷害不同,但是大概率也是會被判刑吧
一個家暴、一個外遇跟球迷打炮~國王隊真精彩
在小孩面前傷害母親還用髒話辱罵。林力仁:他在保
護家人 笑死啊你的可靠消息餒?戴化妝說給你聽喔?
想問問大家如果大家是Q遇到這個狀況要怎麼辦?1.跟
球隊請假,陪小孩出遊、2.跟球隊請假,跟小孩一樣
當觀眾、3.分享一下各位看法。總而言之協議事項就
是要想盡辦法遵守
有夠噁 還帶一堆風向
在籃球員眼中,沒有犯規,不是激烈拉扯,非籃球員
閉嘴,請勿破壞球隊的形象
國王就Bro隊,照顧兄弟為先,主打家庭親子卻各種事
上面有一個說黑人罪犯有夠噁心的 會不會太誇張
P寶真的很愛家暴欸
@e7555 所以他不是罪犯還是他不是黑人?
扯膚色還有說球迷愛的真無聊
對喔 裁判沒吹就是好球 說Q違規的要不要去看裁判報
告有沒有寫啊
這麼嚴格喔,連他是黑人都不能說
按照國王隊的方式,法官會打給Q道歉說他判錯了嗎?
這件事跟他是不是黑人沒關係
的確 跟他是不是黑人沒啥關係 就是家暴案件而已
當然沒關係啊,我又沒說他是黑人所以犯罪,或是他
犯罪所以他是黑人。你不要模糊焦點好嗎
判決寫的很仔細欸
戴維斯與前妻陳女士(以下簡稱陳女)於 111 年 7 月
於法院調解離婚,雖對於孩子的探視方案有著明確約定
,但陳女日後卻經常以各種原因拒絕戴維斯探視孩子。
這樣變我模糊焦點喔 好吧
原因就是Q打比賽會超過約定時間
看了一下 四月也是在比賽 帶這種風向有夠噁
有約定時間不能去看是Q自己的問題吧,結果變成怪前
妻真的莫名其妙的帶這種風向
沒記錯那時還有人在酸台女 ...超噁
這篇資訊量超龐大
現在再看經紀公司的聲明 有夠諷刺
整理的很好~推
推
看了判決書,其實就是文字認知不同,一般人認知的
暴力就是揮拳毆打之類的,法條的傷害是不管什麼原因
,造成受傷就是傷害,經紀公司算沒說錯,只是玩文字
遊戲而已…
對欸 經紀公司那篇聲明真的是爛
Q為中華隊立過大功,輕一點合理
「聽到被告說stupid bitch」
力王不是透過很多人了解真相 嘻
分明就家暴 之前聲明稿真噁心
李董沒留家暴仔真的是先知
那時候還一堆P寶力挺
Q學到了吧 下一任不要找台__
國王:我們重視的是國王這個大家庭 沒有人可以破壞
我們
p又贏
笨表子 太狠了新台灣人
如果戴維斯有心融入台灣,他會說:蕭查某!
樓上害我笑出來XD
笑死人,有造成物理傷害就是暴力好不好,什麼跟大
眾認知不同,自己沒知識還要幫洗喔
Q沒知識又控制不住情緒自己好好反省吧,整體看下來
都是理虧還想靠網路洗白
做錯事認錯很難,台灣人又不是不會原諒,硬凹風氣
盛行
不知道前面協議怎麼判的,Q可探視的時間怎麼那麼少
還有那個拉扯是多大力造成多大傷害怎麼沒有描述
探視時間怎麼那麼少?當然是因為整體評估下來女方
比較適合照顧小孩啊
經紀公司還想幫洗白,真噁心
小力這樣算造謠嗎?
小力的關鍵證據呢?
國王只在意成績 哪裡在意家庭 三秒 家暴 哈哈
什麼叫禁賽到球季後還要鞭 這是家暴案欸 看看MLB那
位塞揚投手
為何點連結跟查判決書系統都找不到?
沒看mlb 請問那位投手怎樣?我只知道nba黃蜂球員把
女友打到鼻子骨折腦震盪 只禁賽30場
被大聯盟默契封殺
而且他被判無罪
案件回來了
Q自己無法配合當初談好的時間,要不就重新協議,要
不就不要再當球員(以配合時間),結果選擇臭嘴又
動手,就是個家暴仔
球團、隊友和他本人,後續的硬凹真的可悲到不行
坦白講也不是什麼大事 但是漂白的手段真的很噁心
案件回來了!
律師到底怎麼喬的可以只判拘役30天?不是沒悔意嗎?
77
Re: [新聞] 女校護偷吃生教組長被錄下「撞擊聲」 台【裁判字號】111,自,1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59
Re: [新聞] 明星教授劈9女!與教務長共組「渣男俱樂部」 還炫:小【裁判字號】110,訴,993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53
Re: [新聞] 戴維斯聲明自清「只想抱女兒」 衝突畫面所謂「家庭暴力罪」,就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有規定如果對屬於家庭成員的人,犯刑法的罪 名(例如傷害、恐嚇、毀損、偽造文書等等均屬之)。但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沒有刑罰的 規定(就是沒有對哪個行為要判處多少刑罰的明文規定,其實也不用,因為刑法都規定了 ,不用疊床架屋),所以如果對家庭成員犯刑法之罪,刑度上直接回到刑法該罪的法定刑16
Re: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因為通姦除罪化了,而且我覺得你把案件單一性的概念搞混了,所以我幫妳換成兩個情境 ----- 情境1 甲對乙丙提出普通傷害告訴,檢察官偵查犯罪事實後,發現事實上當時傷害甲的人其實是丙 丁9
Re: [新聞] 男師患愛滋「找人壞壞」入獄 8男伴隱匿不知道判決書比照性侵案受害人不公佈愛滋毒甲姓名是何用意? 判決書 摘錄其中記載的愛滋毒甲MSN對話紀錄 術語解釋:7
Re: [新聞] 拐國中女嘿咻!狼師「射後不理」撇:我沒【裁判字號】111,審侵訴,23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4
Re: [新聞] 愛女被性侵強拍影片自殺 父私刑126傷口虐: : 噓 ojkou: 這還要賠400萬 42.79.39.32 09/06 14:45 : 噓 cwind07: 還要賠對方家屬四百多萬 傻了吧 自己女兒 61.30.135.45 09/06 14:49 : → cwind07: 被這垃圾搞的家屬要不要賠 還要去做牢勒 61.30.135.45 09/06 14:50 : 推 heat0204: 養出這種性侵男 家屬真敢收這4百萬 49.217.131.239 09/06 14:544
Re: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 因通姦已除罪 試以傷害設例: >>>若丙丁傷害甲 惟甲誤以為係乙丙 甲為傷害罪直接被害人 依232 得向偵查主體依242告訴(乙丙傷害甲) 告訴效力範圍本及於 乙傷害甲+丙傷害甲 之2個犯罪事實 無須動用2391
Re: [新聞] 國中妹愛上加油站員工「每周要3次」!他【裁判字號】111,審侵訴,12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段:"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規範的主體並非涉及該刑事案件的被告,例如:甲為某刑事案件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