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職籃啦啦隊員「坐太近」頻遭球迷騷擾
最近在回憶台籃到底出過幾個法律案例研習,還沒回想完,發現這也是一個。
爭點:在公開場合拍攝裙底風光有無違反法律上對妨害秘密之禁止?
與偷拍和偷窺相關的法律有:
刑法第315條之1
https://i.imgur.com/JIqj1VD.jpg
https://i.imgur.com/qnRRrdZ.jpg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僅規範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與此案不合,
所以重點在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
我概略查判決書,未查到一模一樣的案例(也可能是關鍵字下錯,若有誤請更正)。
類似的案例是於捷運手扶梯向上時,站在後側拍攝裙底風光,如:
https://reurl.cc/4ryGGX(竊錄)
https://reurl.cc/9vZQyx(竊錄+性騷擾)
被法院認定拍攝行為犯刑法第315條之1之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
但站在上行手扶梯後側與本案情況還是有些不同,再追判斷標準到法務部函釋。
https://i.imgur.com/owYBuo2.jpg
1.個人客觀上顯然無欲公開隱私活動,且有合理期待
2.侵害隱私權行為
本案行為人是否違法,我們看下去(刑法第315條之1是告訴乃論)。
除了行為人的行為,還有一個很可以討論的是─性別平等工作法上的性騷擾防治。
我有男生朋友就說,球團安排啦啦隊跳舞的地方是否安全,也值得檢討。
https://i.imgur.com/JpywZjP.jpg
除非啦啦隊員不是受僱者、派遣勞工或實習生,否則本案球團應有性別平等工作法上的保護義務,包含事前防治及事後補救。
事前防治部分,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
事後補救部分,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含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等。
雇主如果沒有做到,會有相對應的責任,如:
●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之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或未依第13條第2項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主管機關依第38條之1可處罰鍰。
●受僱者因雇主違反第13條第2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受僱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者,而雇主無法證明其已遵行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近來陸續有球團為啦啦隊發聲很好,但也應該檢討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了。
除非… 跟SBL時期球員合約訴訟案一樣,在啦啦隊上,又不認為是受僱者了?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Index.aspx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mojlaw.moj.gov.tw/LawQuery.aspx
高點網路書店學習加油站https://reurl.cc/1vgpk8
法律百科: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570
勞動部網站資料:https://reurl.cc/6vyY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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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台籃 我長知識了
又贏了
看台籃戰術沒學多少 法條倒是學了一大堆
看台籃學法律小知識
看台籃 學法律~可以學外遇跟女球迷打炮、性侵未遂
會被判什麼等等的法院認證
這個 性騷擾防治法基本上都適用吧
對!還有性騷擾防治法 在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條有明確寫到性騷擾樣態包括偷窺、偷拍。
https://i.imgur.com/ycnLJY4.jpg
只是在一行為有刑罰+行政罰的情況下,應該優先適用刑法。若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無 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仍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之性騷擾行為而 須負同法第27條第2項之行政罰鍰。 應該是這樣吧,有錯請更正。
法律籃球真不是蓋的 謝b大
哪裡,學習切磋,看台籃學法律,學不完
我只是對台籃有興趣怎麼漸漸多了法學知識
你看的不是台籃,是人生
這個可以平日發
今年的台籃根本法律籃球元年
最近認真回想,因為覺得這幾年職籃的案例研習換算成學分都快可以有律師應考資格了 但今年案例真的特別地多
推
砸車咪吐合約傷害家暴禁藥性騷
性騷好像PT都有
推 法律小知識
推
笑了 這聯盟真的太令人驚艷
苦笑^^"
※ 編輯: beautydots (114.32.185.174 臺灣), 04/21/2024 17:25:36裙底風光是不是也要定義
當拉拉隊的裙子都已經短到可看到安全褲
我直接拍,還算裙底風光嗎?
這大概很難定義,所以法務部表示應個案認定,個案判斷是否屬於「個人客觀上顯然無欲 公開隱私活動,且有合理期待」的隱私權,及行為人是否有對於隱私權的侵害行為 這件如果進到司法程序,會看行為人手機中的照片,到底是拍怎樣的畫面,會是重要依據
※ 編輯: beautydots (114.32.185.174 臺灣), 04/23/2024 07:23:1829
Re: [轉錄] 徐千晴法規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第 13 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 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16
Re: [時事] OPPO等民進黨立委擋機關性騷擾申訴法制原文節錄如下 -------------------------------------------------------- 為確保調查過程不受權力不對等關係而影響到調查結果的公信力 要求原能會檢討修正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要點法制上缺漏;並請 行政院通盤檢討目前公務機關性騷擾申訴流程機制,9
Re: [分享] 性平認證→ shifa: 球員啦啦隊應該也不能走集團內申訴管道吧 → shifa: 因為球員啦啦隊應該都是非正職員工? → heyhimoly: 要申訴一定可以啦就看檸檬個人,只是這個行為怎麼看都 → heyhimoly: 性騷擾尤其還加了真香 推 BobbyJeann: 因為球員不是金控公司的員工吧 實際上是子公司富邦育4
Re: [新聞] 林飛帆承認收到「黨工遭性騷」報告 坦言性別平等法 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X
Re: [心得] 勞資調解會-一定要錄音錄影!調解時,可否錄音或錄影? 答案是要看細部法律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10條規定:「前項調解,得不公開」。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9條「調解程序,不公開之。」 但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調解辦法,都沒有規定2
Re: [問題] 性騷擾的定義?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 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2
Re: [黑特] 被「廠商」性騷,主管有責任?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 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 工作表現。1
Re: [問題] 性騷擾是發生在私人聚餐,公司要處理嗎?: : : 請問大家一個問題 : : 如果今天是主管(不是老闆)- 或許是因為近年來大家越來越重視「性別平權」,111與112年「性別工作平等法」法緒出 題頻率明顯高於其他特別法。 這兩年間的各法緒考試中,「性別工作平等法」命題至少24題! 最愛考的是跟懷孕相關的措施,例如育嬰假、哺乳等相關規定。 其中滿多條文涉及111年的修法。相關重點直接看條文對照表最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