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如果台新最終贏了,會對未來台籃有何影響
台灣職籃會出現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在於兩聯盟各自登山,不合作訂出薪資透明、球員名單等統一的規範,使球團不知道球員當前的行情無法公開報價,球團違規挖角或球員跳槽也沒有相關懲處。
而既職籃沒有特別規範,一切就是回歸民法,依549條第一項當事人之一方可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依第二項若造成他方損害則須負賠償責任。
故秉聖完全有權單方面解約、台新也有權簽他,若法院認定有造成攻城獅的損害就賠償。在職籃制度完備之前,台新與秉聖做出如此選擇本就是他們的權利。台新身為資方願意不惜重本加碼搶人;秉聖身為勞方,既然簽的是可單方解除的委任契約,有企業給你好非常多的待遇,並會提供法律資源協助可能的賠償問題,是有多奴才不會去?
Q1.攻城獅說不可單方解約,要尊重合約精神?
A:職籃既無特別規範,一切回歸民法就是有權單方解約,若法院最後判賠就賠,那就是有合約精神。
商場競爭既無違法,就沒道理要求球團不能不計重本的搶人、球員不能追求更好的待遇,在職籃制度完善前,這就是他們的權利。
Q2.為什麼不買斷、交易、坐下來好好談?
A:不論是要高額買斷金還是用小台小曹換,都難以談出雙方滿意的結果。那上法院就是最有利的選擇,法院判多少就賠多少,說不定還真的認定獅的合約無效。
Q3.在台新之前都沒球團這樣做,先例一開不就大家都這樣搞?
A:其他球團沒這樣做的主因是評估後認為並無需要,而不是不能做。除了富邦、中信等少數球團,多數球團根本沒有這樣的財力願意不惜重本加碼搶人,甚至去面臨可能的賠償問題,而值得這樣爭取的球員也寥寥無幾,且大多都已在少數球團手中了。
多數球團無能力像台新做出如此選擇,而富邦在P已經輕鬆三連霸,中信在T第二年也是一路輾壓奪冠,自己都一堆好球員打不到球了,根本沒有必要付出那麼大的代價再去搶人或留人。
秉聖案是先例也是特例,不可能成為常態,若還是擔心會再次出現,老話一句看要合併還是兩聯盟合作訂好規則,不然就是可能出現這種狀況。
Q4.如果台新秉聖都沒錯,現在為何如此逆風?
A.承前所述,職籃既無統一規範一切回歸民法,台新與秉聖就是有權如此做。不論道義上如何,獅明明已多次收到秉聖希望終止合約的意思表示,卻仍強行官宣、拼命限動tag連發佔得先機,被ig婉拒後再發聲明說不是可單方解約、要尊重合約精神、指責台新惡意挖角等等,加上廣大P迷、知名球評與主播未審先判直指大聖違約猴子,似已形成難以改變的輿論風向,使人不去細究問題的本質與根源在於職籃制度的不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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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偏頗 都是你覺得
這件事會大逆風就是因為道義
擬答寫的不錯
作為競爭對手 既然站在道德制高點 多踩對方幾下其
實也是合理的
你舉有錢球團都是冠軍 那如果他們不是冠軍而是墊底
球隊呢
因為法律只是最低標準,逆風不意外吧
反正未來都是商業競爭對象 先給你一個惡意競爭的標
籤 看你以後怎麼混
認定合約無效
這些確實是我個人意見 我想將焦點拉回職籃法制上的
不完備 希望秉聖案能夠成為一個契機 而不是持續出
征在道義的點上
當年某個球隊也是把整個啤酒挖走 不過沒搞成這樣就
是了
吃虧了說你惡性,吃到好處說我們各自登山
不合併就還有機會有一樣狀況 同個聯盟至少彼此尊重
合併還有機會有一樣狀況 換成NBL跟CBA
其實林秉聖已經AIR過一次了 NBL球隊靠T1長官解決
所以不會期待我們跟NBL CBA合併
法律上沒問題,但是道德觀感不佳
原po你的想法是好的
真要有機會去CBA你錢也不見得鬥得贏 如果他是自由球
員身份
因為若要談道義 我所受過的教育會認為在法治國下最
嚴厲、涉及刑事法益侵害的各種事件 球團裝死或切割
球員持續打球都沒事 那基於舉重以明輕 僅涉及合約
爭議、損害填補的民法問題 更不值得那麼多的關注
你說的合併 或許是一個解決問題的方式 不然就是其中
一個結束 又或者是籃協很強勢 直接大家遵守
所以要著重在制度化
制度規章有問題當然要補遺 但不可以說台新跟大聖的
行為就是正確的 你今天要耍小聰明把球團當笨蛋 破
壞規則 當然會在很多層面上站不住腳 被酸被黑也是
合情合理的 反正也不還是 球照打 飯照吃 台新照樣
官宣 站在大聖那邊的人也不用把他說成受害者一樣
他跟台新就是得利的那方
然後硬要比刑事 民事 啥重啥輕 都沒啥意義 該討論的
都值得一提
推j11大
吸毒 酒駕 打人 黑道 詐騙 性騷 挖角 你犯錯了 被砲
剛好 至於討論度有差 你要怪大眾嗎?
我可不覺得 黑道 吸毒 性騷的時候 討論度有比較差
你說的對,但一個企業投入體育多半是為了宣傳、廣
告、公益,像台新這樣搞臭的不多見
本來就對他就沒差 不然他怎會感覺沒什麼差 不過台籃
就是這樣一團河蟹味 做什麼都有機會原諒的
大聖還不能算沒錯啊 終止確定成立才沒錯
確實台新沒錯 你的合約不算數
討論度有時候就真的不跟嚴重性成正比
所以我不斷強調討論點應該在於如何建立統一個遊戲規
則阿 只是看到前幾篇小胡的直播文已直接製圖直指違
約猴子 更不用說晚上的討論會如何失焦了
他那個直播沒什麼好在意吧 他就是要流量 對他來說流
量才是錢 順應民意才是增加流量的方式
P寶持續跳針民事案件,危害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視而
不見,讚
我們台籃流行原諒的 秉聖這個頂多就賠錢而已 場上被
砲違約仔
台籃好像很少看過鬧事件的真的消失吧
小胡討論違約金 跟你要討論其他案 不衝突吧?
林秉聖的合約中有條款無法單方面解約,且台新作為金
控集團還公然支持鼓勵違約
不過肯定私下是喬過還喬不攏 不然我不相信球團會跟
經紀公司搞成這樣
但小胡的流量現在就是台籃第一ytr 實在無法不去在意
他將討論帶往不是問題根源的所在 台籃又不是像NBA各
種制度都很成熟了 可以讓ytr要怎樣瞎講都沒差
你要轉念一想 以前有多少運動員犯刑事案件 大眾很可
悲的 習慣了這次有民事案件 很稀奇啊~
職籃沒統一規範一切回歸民法 獅如果規定不能單方解
約是他們違法才對==
大聖疑似沒有經紀公司啊 = =
不能單方面解約的條款 是可以寫進去的 只要你付違約
金
委任契約資方可以對勞方單方面 勞方能不能對資方單
方面 確實是滿有趣的話題
之前板上討論過 委任合約不能加註不得解約條款
所以攻城獅只有記者會提到委任合約 就那麼一次
其實就沒收到違約金而已
後面就只強調 合約裡面有加註 沒提委任了
攻城獅球團的訴求一直都是台新出來面對
委任合約 解約就付違約金 不是嗎?
獅子背後本身也是經紀公司吧 還是他們主攻棒球?
但合約關係上 台新跟攻城獅球團沒有關係
現在的合約狀況是 攻城獅-大聖 跟 台新-大聖
台新聲明一來先說攻城獅合約無效 二來說大聖有寄
存證信函解除攻城獅合約 這兩點放在一起看很不搭
但那聲明稿的目的就在於從兩方面無效化攻城獅的合約
我的看法與你差不多,只能說台新不顧道義名聲也要
搶到林秉聖 總覺得不值。
先備位聲明的關係吧
一是從簽約程序 二是從合約性質的球員解約途徑
最後 獅告秉聖 要違約金 然後違約金用台新錢去付 除
非有啥特別的可以告 不然頂多這樣
獅現在感覺在爭一口氣,不然真的頂多賠錢的問題,台
新一定願意幫大聖出吧
所以攻城獅提告 是告誰? 要先釐清這事情再來講提告
我是覺得獅就是知道就算告贏也拿不到太多 才用盤外
招啊 畢竟T1每多一張票 P就有可能少一張票
跟攻城獅有合約糾紛的不是台新 而是大聖 要告也是告
大聖 因為大聖跟攻城獅合約但"無法履行"
從法律上來看就是大聖沒有履約致使蒙受損失
台新首先打你合約是在大聖有約狀況下簽署所以無效
再者倘若有效,大聖也已經存函終止 其中一個成立都
能夠讓台新在8/16再簽約不會有問題
但從簽約模式來看 大聖跟台新球團作法無法認同
台新有問題的只可能是該合約有效且大聖無法單方面解
除 這時候才要談違約金跟賠償
但那就是聯盟內跟 兩個聯盟之間要議定簽約模式
有人能清楚的搞懂是台新-大聖 大聖-喵 我好感動
昨天花了好幾個小時解釋 實質不是三角關係
我覺得球團球員關係本來應該是僱傭,適用民法僱傭
的規定,即定期契約至合約期滿雙方關係才消滅,只
有遇到重大事由時才能提前終止,否則終止僱傭契約
不合法,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這可能也是輿論的背
後想法。但是,球團聲明寫到簽的是委任契約,雖然
我們沒有英美法的禁反言原則,但我們有誠信原則,
且對於解釋契約,法院可能會以「契約文字已表示當
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的理由(見許皓程案)否
定探求實質上是僱傭,尤其因為契約文字幾乎都是球
團擬的,球團要再推翻,應有難度。如果林秉聖相信
契約性質是委任是有理由的,他依民法549條單方隨時
終止契約,且最高法院已有判決表示委任契約此終止
權不可特約排除,那將難說他不合法。
你說的沒錯 就是回到道義跟各球團議約默契上的問題
強行官宣?你說的算?
上法院吧
今天講大聖跟台新不講武德沒問題 但法律上又是另外
的解讀模式
有這次先例以後之後球團球員也會比較重視簽約流程
吧
事實上喵跟大聖在合約上的認同的確存在差異 大聖也
希望不要官宣的情況下 喵卻要強行官宣 才會出現現在
官宣了卻沒人的情況 給大聖難看但喵自己也尷尬
這次就是在成力煥解約事件的基礎上加上跨聯盟跟
未履行合約的兩個要素 要不然當初能講的幾乎都討論
過了 當初成力煥也主張自己是MO 但攻城獅球團說是TO
他如果不希望官宣 那是不是應該按合約提出書面解約+
賠償金額?而不是line傳一傳 真的這麼隨意?
成是買斷剩餘月份 林還沒到9月無法執行
書面提出解約了阿 拉一下時間線我覺得可能跟寄信時
間有關 所以對不太上 前後差一天
但解約的部分本來就應該要確定解約 不是有寄就好
大聖有正式提書面解約 所以台新自認是解約後才簽約
如果已簽訂的合約都可以隨意推翻 那他傳line喵喵就
要當聖旨?真的有這麼方便?
就差一天啊 就是沒提出才官宣啊
忠哥記者會有說 兩週前聯絡婉拒 沒提交書面
建議你看一下上面dgq大聖、台新、獅各自主張的釐清
還不到談賠償的時候
絕對要重視契約性質。我就問,球團球員間的契約,
怎麼會是委任?球團只委任球員打籃球,不指揮監督
、沒有從屬性?若球團同意還可以找第三人代打(民53
7)?怎麼可能。契約名稱上根本不該出現委任兩個字
。
是獅先要求林要正式終止合約程序
不能單方面直接聯絡婉拒
對 所以攻城獅現在也不會再提 委任 這兩個字
會提婉拒只有一種可能 就是林單方面認為簽了意向書
而非委任契約
是委任還是僱傭法院好像都認定過,所以我們也很難說
一定是哪種
你簽合約都可以隨便反悔 我又怎會相信你的line?
獅現在不提歸不提 一開始聲明寫委任合約 照以往案
例(鄭人維.吳岱豪.許皓程)看那很可能就是寫在合約
上的合約名稱
法院這次會怎麼認定一回事 但提委任就是表示球員
大聖後來聲明有說知道簽的是委任契約 也可能是因爲
知道所以才敢提前簽約
雙方對於合約以及內容認知差距太大
書面都可以裝死 line 電話 或是ig放話 能算什麼?
能夠解約 所以後續相關文案都沒有出現委任二字
委任契約不能直接連絡單方面取消 要提交正式終止書
而且內容多次提及 婉拒 非正式法律用詞
所以為什麼要毀約了還在要背號
在那吵相不相信Line沒什麼意義,實質上就是當下雙方
對合約認定已經出現分歧了 你要強行官宣給對方難堪
對方也沒必要好聲好氣了
比較好奇大聖既然沒經紀公司那有相關法律顧問或是律
師幫忙處理合約嗎
2週前那段對話 肯定是沒有諮詢過法律顧問
律師不會鼓勵你使用多次婉拒來終止委任契約
台新雖然說要喵跟大聖區域法院談 但律師那些介紹還
是有可能的 只是台新自身不在大聖跟喵的合約爭議裡
頭罷了
笑死 你自己沒道德 管別人官宣 還向立貞節牌坊?
只有還沒簽約的情況才適用多次婉拒 或是意向書
區域 -> 去
委任雇傭法院當時判定是球員實際勞動狀況
這個根本還沒開始勞動 應該說委任就是委任了吧
推 委任球團也可以自己解約 雙方剛好而已
一波卡保障合約也是說解就解
反正我就看喵什麼時候要告 趕快把這齣爛戲結束 簽了
合約要違約是理虧 但你要用社群風向來羞辱人也大可
不必
規則是一定要出來,可是不能因為這樣這個行為就被允
許,他不是特例,先例開出來,就會很多球員這樣做,
反正被罵一罵,錢照領球照打,人生沒有什麼不一樣
伊波卡那個應該是雙向同意的 但伊波卡能不同意嗎?
一直講強行官宣,難道官宣不是最後手段了嗎?他愛理
不理這份合約,不這樣做難道就吃虧把合約撕了,隨這
隻猴子愛去哪裡嗎?
你要有制度訂出來才能不允許阿 現在就是沒制度 所以
才說應該聚焦在要合併還是合作
如果你說的手段是透過輿論壓力的話 那的確是一個好
的手段 但官宣實際上沒什麼法律效益
難道有人腦袋清楚
難得
不過比較好奇攻城獅現在在球員間是怎樣的評價 感覺
好像都是說不去就不去
一波卡不用講什麼他能不同意,不同意是他的權利,他
沒使用是事實,雙方同意解約是事實,當然可能會有你
所說的壓力,可是跟猴子簽約這件事,強勢方是台新跟
那隻猴子吧?
那次官宣就不是為了解決問題或者公布球隊的好消息(
因為雙方歧見並未解決)
不去解決根本上的法制漏洞 一直去出征秉聖的道義問
題有什麼意義
不過籃協立場真的蠻有趣的 不統包一個法則 卻願意
統包兩個聯盟都隸屬籃協 真的很偉大 看似管得動但也
沒立場管的感覺
不同意就是上法院認定吧 跟以前呆豪一樣
誰知道伊波卡是沒使用還是不能使用 沒人知道合約細
節 就像這次你也不能保證是不是真的不能單方面解除
契約一樣
認同原po觀點,解決制度上問題比較重要,但不知道現
在檯面下有沒有動作,再問一次plg現在主事者是誰阿
台籃合約就這樣 不然台啤怎會整個不見到後來鄭跟吳
的事件 該正視了都職業了
制式合約2+1不用討論 你要終止合約照規矩來買斷合約
那就像你所說的,你不知道合約,但是你卻知道一波卡
不能不同意?
沒有任意解約這種事
我也認同要確認制度擬定規則,可是前提這件事情要先
支持上法院啦 給台籃一個教材也好
解決,不然不會有規則
現在就是雙方說法不一 坐下來能調解解決是最有效率
的 不然就上法院是最快的 球員會不會回來也都影響著
球團做補強 只靠輿論整天出征沒啥太大意義
打台新哪會沒有意義 打殘一個競爭對手
T1籌碼就少一點阿
選秀選上的新秀 都是簽新秀制式合約2+1 外籍生一樣
我不覺得獅隊會上法院 他們現在想要的是站在道德高
點拿聲量 上法院沒有穩贏的理由 也不缺那些錢 不然
早上了 而且模糊地帶有 未來隊球團方其實大多是有
我不知道伊波卡有沒有不同意權阿 我上面不是說了
利的
今年三聯盟不少球團簽下落選新秀 不用簽制式合約
波卡那個就是謎團啊 但可以知道的就是外籍生就免洗
的
比較好奇的是 除了林 還有誰跟喵簽約又不去?
法制的進步就是訂好後才能解決問題 甚至也很少在溯
及既往的
不上也得上啊 現在就終止談不攏 只能上啊==
原po只有1、2點中立,講得好
3、4竟然在合理化猴子的行為檢討被害者給噓
如果當初伊波卡不同意 喵不選阿拉薩 搞不好能少一個
air
要談得攏我是覺得早就談好了啦 現在就沒人願意退 這
時候退又會成為笑柄
只能上法院 但我覺得摸摸鼻子算了機率高
不然怎叫在球員間說不去就不去?
原Po那不是在合理化吧 合理化不需要打得這麼複雜
D大你不是打「他能不同意嗎?」意思不是你知道他是
被逼的嗎?
台灣號稱法治社會 天天有情理法 人治社會?
戴瑞騰 楊浩之 沒問題啊 現在怎麼開始檢討制式合約
最好奇的是喵這麼爛 那林到底為啥要簽合約?然後既
然5月就想去台新 那又為何遲遲不提書面及賠付?
我是對於他到底有沒有不同意權的問句
應該說制式合約漏洞這麼久怎麼沒人想過有問題
去年出來逆風的都被嘴爛了QQ
不上法院 繼續用風向拉高聲量 應該就是獅的處理方
而不是漏洞存在很久就可以無視漏洞
式了
直到人家官宣 才在那邊該說什麼「強行官宣」???
買斷的漏洞在哪裡?
我以為你是說委任的漏洞?
自己都沒問題 都檢討別人 真的好棒棒喔
當然是你官宣了才說是強行官宣啊 你不官宣哪來的強
行官宣
沒有法制規定何以認定誰是被害者? 既然沒有規定說
秉聖不能去待遇更好的地方 那強制他不去對他造成的
損失 難道他不也是被害者嗎?
官宣就官宣 你硬加上個強行 用意是什麼?
上法院沒有穩贏理由 到時候被一個法院認定聲量反而
降低 又不缺那些錢
球隊花錢買斷你剩餘一年保障約 然後去其他隊打一年
戴瑞騰
不就是想幫林洗白?塑造他很無辜的形象?
球員不認同的官宣就是強行阿 不然喵官宣之後球員已
經是喵的嗎?
看不出來新秀制式合約哪裡有漏洞 雙方都有保障
有這麼長的時間可以單方面解除契約 你不做 在那邊
怪人官宣 不覺得很可笑嗎?
這樣說啦 喵官宣了 球員人呢? 已經進球隊了?
那就問 解除契約了嗎? 沒解除不就是簽約了?
如果張傑瑋確定去獅打球 也是領兩份錢
約沒搞定官宣出事不就O2音樂節
既沒解約 那喵官宣簽約何錯之有?
笑死,所以工程師的約是有人壓他去簽名的?
他可以去更好的地方啊,問題是他沒有聽好大家的報價
就簽約,簽了不履行合約是哪裡對?
所以那時候雙方不就還在合約爭議中 所以官宣的意思
是?
既沒錯 又為何要加上強行來替當事人洗白?
獅子不想吃虧一定要官宣才能衍生後面事情 林選擇站
在新球隊那邊一定要這樣反咬
果然又出現了 什麼文都要跳針到其他無關的事情上
合約爭議是你說的啊 喵可不認為 你簽了又沒解
這些推文真的有夠煩
獅子就不同意片面取消 如果有片面取消被打臉的範例
這件事就解了吧
那當然就是簽約了啊 那官宣有什麼問題?
........跳到無關的事是指我說的O2音樂節嗎
合約爭議就還沒解決就在官宣 不叫強行什麼叫強行
當事人的小宇宙喵又哪猜的到?還要替他想?
那如果林覺得片面取消成立那林就沒問題 但如果真的
不能片面取消那當然他問題很大
合約沒爭議 那喵現在裝什麼被害者?沒問題就等開季
合約哪裡有爭議?他解約了嗎?
阿
我只是指出沒有法制規範秉聖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
擇就是合法且合乎理性 你要認為這樣是洗白我也沒辦
法
沒爭議那現在喵是在吵那一點的? 讓林去練球等開季
就好了
裝被害者?你說的算嗎?你好會超譯喔 一下強行 一下
裝
8/15沒爭議啊 直到他提出書面才開始有爭議啊
哪裡超議? 當下有爭議 一邊不同意官宣 喵硬要官宣
明明有大把時間可以解約 請問林做了嗎?
不叫強行? 你說沒爭議 那大家可以散會啦 到底吵啥?
那隻猴子不是都很有自信自己的能力,怎麼會覺得不會
有很多報價過來?報完價在選擇很難?聽完獅的滿意才
簽,然後台新出更好,想違約卻不負責任,主打著工程
師合約無效,竟然還有人挺,真是可笑
嗯 那他解約了嗎?我就問
所以現在攻城獅要發文什麼的也不用過問球員了?
只要簽了約 你想怎麼發就怎麼發?
笑死 強行也是你說 裝也是你說 散會也是你說
真的都是給你們講欸 一模一樣 厲害
沒同意就發文 不就是強行 沒爭議那現在大家吵?
我又不是喵球團我哪知道 但我知道簽約了
我也不是大聖 我哪知道 他說有書面解約了
要負責任也要等法院判定阿... 不是都講有歧見就法院
簽約了又沒解約 還不能官宣 真的厲害呢 果然一樣
你可以官宣阿 但喵官宣都不用先問過球員同不同意嗎?
尤其在合約還沒生效前的兩週
簽約了都可以反悔 誰知道你哪句話是真的呢?
強行官宣?? 沒道德違約就是沒道德違約
又在跳針 哪句話真不真 那就沒完沒了了
不用回d大了,他已經邏輯死亡了,他跟他一樣說過的
對喔 前兩週還要過球衣背號呢 好難懂r你聖
話都可以凹
跟那隻猴子一樣
我只知道已簽約 跟未解約
明明有大把時間可以處理 不處理 寄望喵喵都懂?
我也知道球員沒同意就官宣=強行
怪了 喵的版 為啥要你同意啊?
解約了嗎 我好奇問一下?
我有點混亂 喵知道可以官宣 因為他們跟大聖有約
不用我同意阿 但至少發文關連到的球員要同意吧
b大 還好啦 我跟d大在聊天 沒事的
口頭終止認為無效 因為他們跟大聖有約
書面終止認為無效 因為他們跟大聖有約
所以決定砲火對準台新
約裡面如果有寫到可以 那為啥不行?
...........................................???
如果合約上沒寫可以單方面官宣呢? 一般都不會寫啦
因為正常都在發文前過問一下爭取同意就可以了
不是啊 為什麼前面都知道大聖不履約不行因為有約
但結論是炮火對台新認為搶人有問題 繼續堅持有約啊
抱歉 Z版 你可以再問一次你的問題嗎? 我沒看懂
他不履約就告他啊 事情不就結束了?
就 大聖口頭拒絕喵官宣 但喵還是官宣了
我也覺得直接告他就好了 但不知道為什麼要拖這麼久
很明顯喵知道因為他們手上這張約對大聖有效力阿
去查字典不就知道 違反他人意願強制執行 不就是強
行嗎...
既然你知道有效力 你就繼續堅持有效力阿
那有效力的情況下 他不履約 就告他啊
我就是就上面那點說喵強行官宣 有人就跳腳了
為什麼是攻擊台新==?????????
認為簽約了就球員意願就可以不用管了
或許可以吧我不知道 隨便
但那不影響喵在這之前都知道對口是大聖這件事啊
怎麼後面突然就不知道了==?????
這樣應該是直接把人當成物品來看待了吧
的確 喵對口應該是大聖才對
這麼簡單為何不大方承認?
為什麼最後喵的說法是 解約我們不接受 請背後球團出
來談 阿前面大聖不接受你怎麼沒找背後球團談
這點很奇怪吧 喵是知道的
各自的聲明不都做出了嗎 現在要上法院不就是直球對
決了 還要承認啥
不想告吧 沒有告比較賺 可以繼續拿聲量呵呵
違反意願?簽這張約違反他意願的話他為什麼不解約呢
?
不就正在解約了嗎
要拿聲量沒問題啊 但要能解決問題 看是要坐下來談
就他好無辜的意願 5月就想離開了不是?
還是直接法院裡談
對啊 但8/15並沒有啊 難道不是嗎
不是說兩周前還在要背號嗎? 你怎知道不是兩週內才想
離開
815還沒解 但台新認為無效 大聖認為能解阿 不衝突
違反不想被官宣的意願不就是強行了嗎 解約不是也進
行中要法院講嗎
問題還是在大聖那邊啊 他應該要確定解了再簽
如果以背號事件來看 可能是八月初才改變主意 距離
如果台新認為無效 大聖認為不能解 那這約也不成立阿
合約生效也還有一個月
約是要兩個人簽的 一直都不是單方面認可就能簽
不愧是齊天大聖 72變 說變就變
所以台新認為有沒有效 本來實質就跟大聖認為能不能
還是你已經表達意願 但強制你的人說不同意、還沒解
約 他的行為就不是強行了?
解要不要簽是兩回事
當然我說的是"現況檯面上所展示的"
這篇是想幫抬薪罵死隊洗地吧,各種瞎扯的立場
這可是他自己說的
本來就不嚴重
畫風變來變去的 誰知道他哪句是真的
照這篇來看 五月就想跳 那誰說兩周前還在要背號?
喵說的 你現在暗指喵說謊?
大聖根本勞方英雄XD
我沒看懂a53想表達什麼 大聖說的話反正我是一個字都
不信
那要看你信誰啊 你信喵的話 那就是兩週前才想跳
我的意思是 林說的我也完全都不信
你信大聖的話 就是兩週前要背號是假的
那你又怎能相信他說他不想加入呢?
行動? 因為他現在跟台新練球?
難道要相信他想加入嗎? 那現在爭議在哪?
說真的 我還是信喵啦 我覺得林0誠實 就醬
完備的契約和法律會規定解約的條件、程序、成本(
違約金等),這其實在商場很正常也不涉及道德
現在其實他是想加入攻城獅的 只是被迫到台新練球?
哎唷 有可能喔 強行練球?
現在兩造的說法不一 建議兩邊都別全信
通篇結論就是你攻城獅自認倒楣 大聖跟戰神皆大歡喜
不是啊 喵就直接告大聖 既然他說五月就看上台新
但林已經到場練球了 應該是同意了 不算強行
合法跟職業籃球適不適合做就是兩回事,不要偷換概念
那就是預謀毀約 還有詐欺嫌疑啊
猴或贏
阿一碼規一碼 講這個又說人情要做喵不想告==
你不告他就不會給你錢 哭也沒用 不會就是不會
哈哈 他ig自白的 不關我的事
阿你不告 他又不來 又要哭沒有自主賠償 到底想什麼
我有說適合做? ??當然不適合阿 但職籃沒有統一規
範 商業競爭回歸民法就是「可以做」
就看看有沒有吉下去吧 相信喵也不會讓場子冷的
告下去還得拖好一陣子 現在不趕快告真的會等很久
別急 兩邊同時開季卡刺激
就是因為不適合再有這樣的事件出現 我不就一直強調
要聚焦在怎麼建立完善的制度嗎==
沒啥好刺激的 照局勢看 開季就是在台新出賽 喵早點
爭取賠償才是對的
如果跟台新的合約真的有問題 有可能拉回球員 那更
應該在開季前完成談判
後續行政有問題就是喵能不能註冊大聖
中肯
喵如果註冊了T給不給上
兩個聯盟認定拖下水 不刺激嗎
不知道註冊是有約就能註冊還是要拿雙證件
沒當過職籃球員不知道
這篇中肯,獅還是趕快想辦法拿點賠償回來實在。
會逆風因為這就是惡意挖角啊
如果喵能夠註冊的話 T1基本上是不能再註冊了
PLG應該也有相同條款,到時候就看誰先註冊
P沒管 只有說HBL跟CBA不能同時註冊
猴子迷狂洗風向笑死
所以喵如果搶註冊 但大聖不去 然後T也不給台新註冊
那是真的很刺激欸
兩邊都不履約
倒也不用搶 反正沒限制 有辦法註冊就去註冊就好了
T1規章是指各層級聯賽 那P可能就不用管了
之前沒發生 是因為不碰有約球員是各球團的默契,沒
人想背惡意挖角這個惡名
但沒想到台新真的幹了,這也是為什麼立委、籃協會出
來 因為惡意挖角對環境不是好事
職籃至今才三年之前沒發生的原因很難斷定 這篇也只
是我的主觀想法 重點在於既然發生了就要正視這樣的
問題可能再度出現 從根本去解決
背負惡名也不好解釋 正常人都知道不能簽兩份同時段
的合約 不覺得球員是不想背負惡名 只是有正常思考
薪資不透明、球員名單等統一制度的不完善 才真的對
環境不是好事
#1aMRVmYE 才幾個月前的事而已,怎麼就沒人
記得了!真要搞成任一方可片面解約,以後受害的
絕對是球員
球團片面解約這事還少過嗎? 過去581邦邦吳岱豪事件
合約制度的完善才是最重要,長期以來委任合約是較
對球團有利,只是剛好今天被大聖撮到,這個長久以
來的問題才開始受到注目
先了解一下
過去的狀況是球團片面解約居多
近年球員自己提解約就是成力煥跟林秉聖
不用講什麼「以後受害的一定是球員」過去早就一堆
球員在這種合約架構下被片面解約了
立委出來也沒講到點 球團恣意解約對環境就沒影響嗎
過去就有球員遭遇這樣 會這樣的一個原因就是委任
契約可以單方隨時終止 所以根本不該簽委任契約 應
該簽僱傭契約在合約期間負責 那現在球團還在簽委任
契約 有人在意嗎
過去有,但大多數還是走協議解約
兩年前就說過 你球隊要玩選擇權 你就是要把交易成
本來受害的就是球員 還看以後幹嘛
本拉高 看是買斷費提個幾倍年薪之類的
但是球隊自己要買斷球員的費用也會拉高
什麼協議都是妥協來的 球員不去球團打球 球團能怎樣
重點是大聖不是單方面解約,而是單方面(提出)解
約
最後就是協議買斷而已
過去581時期球團根本不怕球員 因為581幾乎壟斷台籃
多一個提出是差在哪 是想強調還沒解約嗎
買方市場 後來霹靂哥 踢萬出來 球員就有其他選擇
要不然哪有這種片面3Q的玩法
今天法律層面的議題就是球員能不能3Q球團
解約程序完成了嗎?
現在要把片面解約搞成合理情況,以後戰力外
球團還跟你客氣嗎?像洋將那樣不行就馬上走
人的狀況絕對會發生在本土球員身上
合約要把雙方買斷機制、金額明確化,所以才說制式
合約很重要,不然各球團都在走自已的漏洞
講得現在戰力外有在客氣的 XDDDD
確實 我前幾篇的貼文也舉過吳的例子 可能我就是站在
比較挺勞方的立場 才會對現在的風向不解
我也是覺得應該要確定解約後再有下一步
合約模式就是這樣 要避免被挖角就是提高買斷費用
簡單說,若大聖的case是合理的,雲豹當初想叫人走
也應該是合理的,但現實狀況並非如此
現實情況上面不就說了就是不該用委任嗎
一堆人只看NBA所以直接套用NBA模式
但現在的環境狀況就是更像歐洲足球那樣
巴薩當初續約梅西不想被挖 買斷費就提1E歐
之後球員合約就是談判桌上可以被買賣的項目
因為現在是多聯盟環境 而非單一聯盟壟斷市場
台新的狀況是不甩攻城獅合約直接接觸球員
但問題是球員身上有沒有合約 是要找誰確認?
找洋將都要請籃協跟FIBA進行「身份照會」
現在兩聯盟體制下誰來做這工作?
終止權是形成權 權利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
所以才需要經紀人這種制度啊
而且林秉聖就是沒有經紀公司 上一個成力煥也沒有
籃協長期不做事,其實也是原因
對於合約權利義務認定就沒有標準
所以才一直提 經紀人制度要上線 你球員要自己談約
他自己經紀自己 自己出包自己搞不懂約 那也沒辦法
自己就要花時間取得經紀人證照
總不能再要他自己告自己吧
籃協不是法院 無法解決私權糾紛
若要籃協擴權 反而令人擔心籃協會亂管什麼事
現在不就是大聖跟獅兩方的認知不同嗎?那假設現在
蠻好笑的職業運動找籃協當救兵?請問這是降格變業餘
了嗎
合約已確定完成解約程序,那獅之後還根據什麼提告
大聖9/1不履行?
就沒了啊
啊我每次講這個就有人說我偏台新==
解約如果成立 就該徹底檢討為什麼成立 是不是委任約
的問題 台啤那群直接通通解套
所以現在喵最重要的第一關就是解約是否成立的攻防
所以我才覺得現在是大聖提出解約,但兩方尚未達成
合意解約,而台新與大聖的合約已簽訂,那大聖與獅
的合約是什麼情況,那就只是道德層面
那兩聯盟不論會不會合併,至少要開始對話,討論統
一的制度,以往球團可以片面解約球員,現在也要承
受球員Thank you球團。
解約有兩個角度能下去看
一個是單方面告知成不成立 從民法角度看是成立
另一個是喵說合約內有說不能單方面解約
約怎麼寫不知道 喵說有就有 但法院認不認又是另一回
事
每次看到惡意挖角字眼就覺得好笑,本人都覺得自己
等於是沒合約狀態了台新去簽既然變成惡意挖角了,大
聖自己對合約認知確實該被譴責不過跟台新何干…
我也很想問獅,他們是以為簽了僱傭契約,還是沒看
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判決,以為委任契
約簽特約不得單方終止法院會認可
就我法律上的專業,現在要處理的爭點:1.契約定性(
是否得單方終止契約) 2.台新契約是否違反公平交易
法無效 3.賠償數額
1如果成立就沒23對吧
公平交易法是哪個部分 有點好奇
公平交易法第20條的第25條法院定性為強制規定,契
約違反強制規定無效
台新有什麼違反強制規定的部份嗎
這就要交由法官判斷了,只能說棒球那邊有類似的案子
是認定無效,所以確實有空間
幫惡性挖角違約洗白,鼓勵公然違約,自己幫球員當法
院,神奇
推
喜歡這篇~~~
不只p迷阿 如果不是搞到大部分懂球的都在靠背會弄
成這樣?
1就算成立還有3吧?難道提前終止不用付出違約金?
這麼不在乎風向 代表大聖值吧,那就繼續酸台新阿反
正覺得值xd
還是要解釋成,還沒9/1就終止,所以連違約金都不用
付?
Hmmm 終止如果認定是還沒生效所以不用賠償就沒3
實際還是要看怎麼認定 但你說的對
還沒生效所以不用賠償,但是可以先終止?
查了一下王光輝那件應該沒有是否為委任的爭議(契約
名稱沒有委任二字,也未見對造主張),且沒有到終局
判決就撤回了。這件如果打訴訟,蠻想看結果的。話
說兩位立委出來開記者會一直說惡意挖角,卻都沒有
提到公平交易法及其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我也
是不懂,若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怎麼不向公平交易委
員會檢舉
不衝突吧 但可能還是會有些賠償 就從實質損害下去算
推這篇,現在糾結點就是大聖-獅簽的契約是算委任
還是僱傭,是委任那獅收到大聖存證信函時就解約了
,就算獅講合約內有註明不能單方面解約也會牴觸法
規失效,委任就是雙方都能單方面解約
某種程度上或許是可以忽略不計的金額
獅自己都說過是委任了
契約定性不同損害賠償不同,如果是僱傭,要負債務
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如果契約有約定還有違約金,如
果導致債權人人格權受侵害還有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如果是委任,只有”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
”的損害賠償
所以我說應該就從實質損害下去算(文宣 產品之類)
可能就是個幾萬幾十萬的事
回clean:我確實是認為大部分球迷不懂球 也不懂法
律如何規定 所以在第4點主觀的認為在獅先聲奪人、球
評主播的渲染下 才會形成現在這樣的風向 失焦在道義
上正確與否而不是制度的建立與否
回原Po,所以你覺得制度建立以後,是否會透過制度
去制止提早接觸球員以及杜絕雙重合約的情況?
雙重合約我覺得真的是要當個案看 整體來說這是一件
簡單說你覺得現在是缺乏制度,那假設現在有制度,
會贊同還是反對雙重合約?
球員不熟契約制度加上被金錢約束的結果
我是認為大部分理性的球迷都知道要建立制度,但兩
個聯盟這條路遙遙無期的,所以現實就是既然台新覺
得值,那球迷繼續噴啊,球團又不在乎名聲那球迷更
不需要幫球團在乎。
更白話是說,制度難道會鼓勵球團接觸有合約球員?
會啊== P當初說要搞FA公告制度我就有講過
規章不對等 T可以提早接觸P的球員
只是沒想到反過來也是這樣
現在有制度的話沒什好說的當然反對 制度的建立就是
要防杜這些情況的出現 甚至應該要有除名、禁賽、罰
款等相關懲處 問題現在就是沒有 那只能說秉聖做的是
合法且合乎理性的選擇
你所謂的合乎理性是指說,選錢多的嗎?
還少打十場喔
既然未來制度的建立是為了杜絕類似情況,也就是說
現在大聖是合法但不應該去做的,只是鑽了制度成立
前的空窗期,這就是大家批判他的原因啊
就是注重在制度還沒建立,才會是道德面的批評
還有離家近
而不是像你說的失焦在道義上正確與否
俗稱的 錢多事少離家近
好讚耶
批大聖我不反對啊 我覺得問題本來就在他身上
其實是不是合法也不一定 要先等第一關定調
我所謂的理性是指學理上 個人會有追求利益極大化(ut
ility maximization)的意圖 而作為勞方既然簽的是可
隨時終止的契約 有企業願意提供好非常多的待遇 還會
協助處理可能的賠償問題 那做出如此決定顯然是種理
性選擇
好啦簡單說選錢多的也是沒錯xd
選錢多的一點問題也沒有XD 畢竟這鬧到天也就是
民事糾紛 最多就是賠多少錢的問題
我會不談道德面的批判是因為 從法學的視角我會認為
道德是模糊不清的概念 難以有統一的標準 尤其看到侵
害法治國最嚴厲的刑法 已經起訴、判刑定讞的球團裝
死沒事 球員繼續打球沒事 而秉聖僅涉及損害填補的合
約爭議 卻要在代表國家出賽時在主場遭受滿場噓聲
受到如此嚴厲批判 更讓我覺得輕重失衡
而且本案甚至連法院都還沒上 卻可以燒成這樣
推樓上
若真要談道德 我甚至覺得明明單方解約是秉聖的權利
簽約是台新的權利 攻城獅已經收到其要終止合約的意
思表示 仍違反意願官宣 並在大眾不懂法律的情況利
用社群傳遞不得單方解約、台新這樣是惡意挖角等資訊
製造輿論壓力 從我的標準反而會認為這樣更沒道德
攻城獅說不能單方解約 但伊波卡不是2年約嗎
難道他自願放棄一年約 雙方合意
不知道 那要問波卡 沒說法直接猜測也沒意思
又扯鋼鐵人?所以鋼鐵人做錯了代表大聖的做法是合
乎道德的?
道德是每個人心中的那把尺,你不談那是你的選擇
但道德每個的標準不同 你認為不合乎道德 但我認為
合乎 這也是沒問題的吧
P的規定是外籍生提前解約是要把第二年的薪水也提前
付清
......阿他不就是說道德有明顯差距但遭受的反應卻不
同甚至相反 所以他選擇不談道德嗎==
當然沒問題,但別人討論時那也是別人的選擇
但他可以開一篇文章選擇不討論阿 你當然可以開一篇
越來越明顯,還大眾不懂法律,所以就是要聽你的。
文章選擇道德的討論~~~
他說失焦在道德啊
對啊所以他就在解釋為什麼不談道德啊==
不他覺得失焦,是不該談道德
道德本來就容易失焦 你怎樣都無法說服我這不合乎
而去談論制度未建立
......蛤 阿不就是說會失焦所以不談
道德 但我也無法說服你這合乎道德 因為道德判斷
落差就是這麼大 那這又沒標準可言 本來就容易失焦
但就算制度建立後也不會認同大聖的行為,所以大聖
就是鑽漏洞
直接說大眾不懂法律,算不算自己搞成失焦。
大聖不是鑽漏洞啊
他不就是沒有合約概念所以簽兩張 這算鑽漏洞嗎
鑽制度建立前的漏洞,那代表制度無法處罰他,當然
是討論道德,而不是討論制度未建立
你有規範後我就是要違規還是違規阿 不影響
鑽制度建立前的漏洞
有制度可處罰
我覺得不要簽兩份約就跟不要在餐桌上尿尿意思是一樣
的
所以不是什麼漏洞問題 就只是他做了
所以其中之一的重點不就該是制度的完善嗎?
你在餐桌上貼請勿在此處尿尿 就是規範 但還是有人會
如果要補完這漏洞 那就是在制度面上著手
在餐桌上尿尿 但有基本認知的人 本來就不會在餐桌尿
不是在道德面上鼓吹而已
尿
對,制度的完善當然也是一點,但他提到帶風向,又
提到道德失焦,還提到鋼鐵人,明顯就只是想轉移大
家對於大聖道德上的批判
老實說他只是回應你 本來就是討論程序面而已
我認為是鑽漏洞沒錯 但在制度建立前就是無法可管
而我用不想用模糊的道德概念去批判這種合法且合理
的選擇 只想將焦點拉到問題的根源而已
問題的根源你講了,就是大眾不懂法律,要聽你說的
我只有提到刑法起訴、判刑定讞的沒有受到同等程度
的關注 這是在解釋我不想談道德的原因 沒有說鋼鐵人
也不限於PT任何球團 你要說我想轉移大眾對秉聖的道
德批判也可以 因為我就是想將風向轉移到制度面的問
題
總結大眾不能對某人道德批判,因為大眾不懂法律。
大眾不懂法律是事實啊 要看你把大眾規範的多大
到現在還有人在吵喵先簽的 不就是搞不懂法律嗎
會不會解約成立跟契約性質有關 跟你什麼時候簽無關
阿還是一堆人在講喵簽約的時候台新沒成立 這難道是
懂法律得出的結果嗎
財團根本沒在跟你講道義的 輿論真好操弄
大眾不懂法律的確是事實 你隨便問個學過法律的都會
得到同樣的答案
本來就可以單方向解約 球團可以 球員也可以
只是大部分被解的都是球員 打工仔比較弱勢
所以本文總結就是大眾不懂法律,請聽我們學法律的
告訴你們真相,我是來教育大眾,不是要說服大眾。
通常討論制度的完整與應該成立會站在權利被侵害者
的角度,直接站在獲利者的角度,然後護航大聖合法
合理,再扯到鋼鐵人案件與此案的關注度
幹嘛繞那麼大一圈又那麼辛苦呢?
欸不是 鋼鐵人那PART就你自己問的...本來又沒說...
侵害法治國家的刑法,已經起訴的球團裝死沒事,請
問這段不是鋼鐵人,還有其他球團符合嗎?
阿不就是你問了道義為什麼失焦的問題他才回的嗎==
所以用這個理由回應,我才覺得只是硬拗啊
第一點就錯了 下去
.......好喔
國王Q家暴也起訴阿 ==台新簡砸店也不知道會不會起訴
只是開除了
這事件不就是論法律可能沒問題,但論道義逆風到不
行嗎0.0?
他們是球員不是球團
這篇擺明就是抬薪罵死洗地文,根本沒有正常法律邏輯
和社會價值觀標準
正常有法治觀念或是基本道德的公司或是球員,都不會
做出罵死隊和林秉聖的這種行為
很明顯在乎哪一方的文也很好 至少不會假中立 閱即可
book您也洗好幾則同樣的噓文了 希望能提出一些具體
的論述 說明您的法律邏輯為何 而不是鬼打強空泛的
說正常人不會做出這種行為
在我看來在規則建立前 他們的作法不但合法也合乎追
求最大利益的理性選擇 是再正常不過的行為
委任契約依據民法林秉聖就是有權利單方解約 獅的條
款若訂不能是他們違法
不斷強調職籃只有統一薪資透明、球員名單等完善制
度的建立才能杜絕這種情況再次發生 這樣叫瞎扯、鼓
勵違約?
唉 大聖瓊斯盃的噓聲足以證明常人價值觀是怎麼看了
好了啦 都是一碼歸一碼的錯
你扯這些 受害的那隊是唯一公開過薪資的
補推 這種事情實務上可多了 利益有無大到吸引人而已
當初應該也沒簽約金,很難要賠啥違約金吧
ATTW 常人不會在ptt講到惱羞要約人出來交流欸
想法與此篇相同,蠻多球迷不知道在激動什麼…怎不想
想為什麼會這樣
所以哩契機?檢討被害者喔
捅你一刀別人說看吧不合作就是這樣
吃虧還要被說啊就是沒合併
透過大家對於雙重合約的道德批判才能加速主事者與當
權者對於這類事件的重視,才會有完善制度的建立,你
所謂的合法合理的行為(護航)與不道德批判而純討論制
度的不完整,對於新制度的建立反而是阻力
34點太偏頗,改文以中立角度論述再推回來
閱
契約還不一定真的是委任契約,契約性質不是你契約
上寫什麼就是什麼,法院還是會根據實際的契約條款
去判斷
好了啦 直接法院見了 吉了啦
若要主張非委任,必是獅隊主張,林受益於可隨時終
止的規定,不會主張。獅若主張,無異於出爾反爾,
法院也不一定會採。
貓咪就是只能情勒而已
爆
首Po目前看下來台新跟大聖完全不屌攻城獅 這次事件知道籃協也是0作用 如果最終大聖真的硬著頭皮穿台新的球衣上場比賽 而台新付點違約金就了事 會對未來的台籃有何影響呢?35
那天胡瓏智記者會,有個記者特別問違約的 胡的回答是 有個制式合約的買斷金+遭受到的賠償損失 既然是制式合約的買斷金這肯定不高,但是是寫具體數字的 後面那項很難認定了,哪些算損失,感覺如果有糾紛,最後要上法院認定 這之後球員如果賠的不多,前面那個買斷金應該會大幅提高6
為什麼一堆人明明不懂要硬扯民法阿 如果是員工,才適用勞基法。 簡單說,如果你今天跟你公司簽3年,根據最新的15-1,在有約定最低年限的情況,員工要離職。 在這種情況,公司可以跟你求償投入在你身上的培訓費用,但不能跟你求償因為你離職的業務損失。 如果是普通契約,例如買賣交易。則可以求償約定比例,但通常無法超過15%+另一方有憑據的損失43
開頭這標題是很有趣的問題,就借這一篇來借題發揮 ※ 引述《kaikai9527 (Michael9527)》之銘言: : 台灣職籃會出現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在於兩聯盟各自登山, : 不合作訂出薪資透明、球員名單等統一的規範, : 使球團不知道球員當前的行情無法公開報價,
爆
[情報] 攻城獅聲明攻城獅球團呼籲台新球團勿背棄誠信 破壞台灣職籃環境 針對台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台新育樂」或「台新球團」)2023年8月18日發布 關於球員林秉聖之聲明稿,攻城獅球團回應如下: (一)針對本公司與林秉聖之簽約過程: 1.誠如18日早間之記者會所述,林秉聖最早係於西元2023年5月25日主動聯繫攻城獅球團爆
Re: [新聞] 快訊/證實已和林秉聖簽約 台新:絕無惡就我的理解,認為台新聲明意思應該如下: (當然我的認知或法律部分可能理解有誤,歡迎指正討論) 1 在中信8/15前提前終止合約前,其他球團可以「接觸談價」但不應該「正式簽約」。 關鍵字:正式管道提出報價(獅跟台新都有提到,中信也歡迎)、提前終止前,不應簽有爆
[討論] 林秉聖事件的癥結點不在法律以下都是個人的看法和平討論 癥結點根本不是法律上 (簽約時間,合約有效性,解約賠償金,blablabla) 情理法,法律是最後一條界線 這件事情根本就不應該討論到法律層面爆
[閒聊] 夢想家FB(球員異動)Dreamers News|球團公告 福爾摩沙台新夢想家球團今(23)日宣布,球員瑞奇利多(Ricky Ledo)因多次練習無故 未到,不符球隊管理規範且違反合約精神,球團考量日後球隊管理紀律問題與團隊凝聚力 等因素,經多方面評估與縝密思考後決定與其終止合約。 台新夢想家總經理韓駿鎧表示,「雖然他的個人能力佳,不過球員態度也是影響表現很重45
[討論]法律小教室-攻城獅篇沒想到法律小教室可以在休賽季期間這麼頻繁的開課XD 本來要引用攻城獅的發文來解釋的,但電腦板不太會用,就用引述的了。 另外先說,畢竟只是法普,就假設他們是一般的球員合約來討論 如果有另外的特殊約定,不在討論範圍內XD 一、攻城獅與大聖的合約從簽約日起「兩邊就有遵守合約的義務」51
Re: [情報] 攻城獅fb這次很神奇欸 以往兩聯盟挖人至少會 一邊球隊 thank you 一邊球隊 welcome 像是最一開始中信 攻城獅 ...其餘類似情況 相信都是兩球團談好買斷或是合約到期馬上補上 如果台新要人也是台新去問獅要多少買斷合約17
[討論] 希望攻城獅不要妥協其實大家都能猜到林秉聖最後一定是去台新,然後中間該處理的事項也會盡快的談和,但還 是希望攻城獅不要輕輕放下這次事件,不管是相關條款、規範還是給後續可能類似的案例做 先鋒,主要是賠錢事小,這個環境就是需要球團、球員跟球迷的相互維持才能走得更長久。 合約金額的提高代表著球團經營的信心提升,球員對自己生活的保障,但球迷的進場意願才 是這個環境最重要的一環,沒有球迷進場,不只是門票的穩定收入,曝光度低,贊助商只會- 事情這樣發展受傷的就是球員 但職籃最重要的資產就是球員 球員應該要能獲得對自己最有利的合約 為了保護球員,球團應該出面 對球員各方面的傷害已經造成,最好的彌補方式就是
4
[討論] 已經兩天了,台新還沒有要提告嗎?如題 根據台新聲明稿: <前略...> "也期盼各界應重視球員意願,以球員最大權益處理本案。倘後續仍有對於本公司或球員之 惡意指控,本公司將採取必要法律措施以維護本公司球團及球員權益。"12
[閒聊] 台新參戰台新球團指出,球團是循正式管道於6月25日向中信球團提出書面報價,並於8月15日中午 取得中信球團書面回覆將不匹配報價,因而中信球團已於8月15日提前終止與林秉聖合約 ,並正式宣布林秉聖成為自由球員。嗣後於8月16日,台北台新球團始與林秉聖簽約,一 切程序合乎規範,並無所指摘之惡意挖角情事。 在8月15日中信球團尚未提前終止合約前,任何球團在未收到不匹配報價之前,本即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