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沒公德心!合歡山3車違停 被擋車主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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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52112000 (修ㄛ臼詭)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沒公德心!合歡山3車違停 被擋車主無奈
時間: Sun Jul 26 22:02:45 2020
朋友後來不想追究~
表示不要跟這種人浪費時間!
我自己看不下去 自行po文
想說靠背那麼囂張 還能吞……
昨天11:30等到今天17:00…
昨天朋友下山 發現車子被卡死,
後來報警 警察聯絡車主有聯絡到
說今天下山,之後開完單離開!
其他朋友隔天要上班等等 ……
只好先叫接駁車載下去。
他這兩天沒事,就留在山上等。
等到17:00 違停車主下山
一提到賠償接駁費 就起蹦了
影片中 紅衣非車主,同行同伴
車主低調在一旁……
真沒水準
這種人就是要讓大家認識認識
笑死 高調
車牌公布一下,以後遇到這台車,一定半夜走路去砸車
四輪全從側面刺破,車窗用破窗器敲角落
去告
高調~
推文小心別誤入政治文陷阱
八卦板推文刪一下吧,太長了
高調
所以以後如果真的有緊急狀況 直接緩緩頂開可行嗎?不破窗
不解擋路的那台手煞/P檔,以常見1.5T/1.8NA/2.0NA動力
為何不向警察提告妨害自由
直接撞開就好, 反正油門都可以當煞車踩了
說沒看到也是很合理的
撞開自己也要修車QQ所以想說緩緩靠近後頂開勒QQ
這幾個月花時間去警局做筆錄提告還來的及
網路上有賣挪車神器啊!
拿枕頭之類的頂開吧
刑事蹷ㄕꠠ民事不划算......
提告妨害自由有戲唱嗎?
刑事不成立
躧D事 你見到官 大概只會更不爽
app一直亂碼...
只要妨他人通行權利 就構成妨害自由(強制罪)
要件要有強迫或脅迫...
那並排停車不就起訴不完了?
直接鎖車都有兩派認定了 何況違規停車
可以告 告不告看個人 法官採不採信事證 車輛被強迫停在山上
一天半 這不算強迫 難道算樂意
1、依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時陳稱:我當時把車停在高雄市○ ○○路00號前,是我家樓下,當時我發燒生病不能騎車回 旗津,於108年8月22日6時許欲使用機車時,才發現機車 前後輪分別上了大鎖,於是我去大樓管委會裡面看監視器 ,確認是郭姿蓉、李忠騰將我的車上鎖等語(見警卷第11 、12頁、偵卷第175頁),復觀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 (見警卷第23頁),足證被告2人稱渠等於鎖車當時告訴 人不在場乙節,應屬實在;足見被告2人於鎖車當時,告 訴人並不在車輛停放之處所,是被告2人顯未對不在停車 現場之告訴人本人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甚明。 2、被告2人上開鎖車行為,雖因此使得告訴人無法使用機車 ,但僅屬對物之行為,告訴人當時既不在現場,被告2人 之行為自無從對告訴人之意思形成自由、決定自由或實現 自由造成強烈影響,揆諸前揭說明,尚不符合強制罪中之 強暴行為構成要件;又被告2人之行為並無攻擊加害告訴 人或其車輛之意思,顯亦非屬以惡害通知告訴人之脅迫行 為。準此,被告2人之上揭鎖車行為,既非以「強暴」、 「脅迫」之手段為之,其行為縱使妨害告訴人使用機車, 仍不能將此對物(告訴人使用之機車)之行為評價為對人 之強暴、脅迫行為,即難認其所為成立強制罪。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上開證據,僅能證明被告將前開機 車上鎖,惟被告2人行為時與告訴人未有接觸,期間無任何 強暴、脅迫之行為,依前揭說明,與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 罪之構成要件不合,不能以該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2人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強制罪犯行,不 能證明其犯罪,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機車上鎖都無罪了 何況違規停車卡到你的位 法官說得很清楚了 行為評價為對人之強暴、脅迫行為
可以告 進程序你更不爽而已
檢察官就先耗半年
這種不告就是當王八 出面提告就是圖個爽
八成先被檢察官尻洗
偵查庭關起門來 管你原告還是被告
這種小案件 檢察官不可能花半年 再說那位檢查官看到這種情
況 會尻洗被擋一天半的車主?
笑了 案子一卡到檢察官就半年了
有人行車糾紛被打 都能被尻洗了
彰檢吳檢座說的 就是提告不用錢 你們才濫用
聽你這樣説 你一定常看過這類告強制罪 被檢查官卡半年 能否
po個已判決的判決書來看看
放爆料讓記者抄一抄去訪問車主跟他們友人啊
不起訴了 哪來的判決書?
不要成天只有幻想
檢查官是中國的官哦?
檢查官不起訴還要卡半年......你是認真的嗎
人比車兇
檢察官一個月要結超過一百件你知道?
造謠無極限???
偵查 笑了 警察移送前都不用時間?
合歡山在南投 那裡每月要結案超過一百件
檢察官都能打錯字的人 顆顆
能否說來聽聽 為何南投檢查官每月要結案超過一百件?
連字都打不對了 跟你認真是我的錯
中國語文不好 總比有人造謠講假數據好多了
能否說來聽聽 為何南投檢查官每月要結案超過一百件?
對檢察官都打不對 談法律太難為你了 我的錯
看看造謠的人 無法自圓其說 無法解釋自己說的數據
字都打不對了 還跟你談要件 我的錯
能否說來聽聽 為何南投檢查官每月要結案超過一百件?
自己去查摟 地檢署都有偵結公告哦
能否說來聽聽 為何南投檢查官每月要結案超過一百件?
不會自己google檢察官工作量嗎?
你自己講的 卻提不出根據 還要人自己找
你難道是耿爽 失敬失敬
能否說來聽聽 為何南投檢查官每月要結案超過一百件?
呵呵 算了 跟你認真我的錯 錯字連篇
被我講成這樣 你仍提不出根據
不就是坐實 我講的 你是在造謠 亂說數據
連這個也有人要造謠 真的是....唉
歪樓歪成這樣
笑死 精神勝利哦 人在外面用手機貼個洨
這不是來了嗎 日前法務部在1372號部務會報指示,對於各地檢署基層檢察官未結案件「逾200件」以上 案件者,檢察長「應加強督導」,因此高檢署要求地檢署研考科發放報告表,要求今年3 月底案件未結逾200件以上的地檢署基層檢察官,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以新北地檢署為例 ,許多檢察官收到研考單,要求填寫理由後「送主任檢察官核章」,並於108年4月29日前 交返研考科。 有沒有看到未結案件超過兩百件的要加強督導 偵查檢察官每月收案的案件數,隨著不同地檢署、警方專案與非專案期間,案件數量會有 差異,少則40至80件不等,多則超過100件。以筆者服務的新北地檢署為例,筆者去年總 計結案數為1千件,平均一個月結案83至84件。 多則超過一百件 這樣還要證據嗎? 還算造謠嗎?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3791015
之前不是有新聞、陌生人車停進你家
你把鐵門拉下來就可能吃刑責
自家的門關上都可能妨礙自由了..停車堵住別人沒事的話, 這
法律邏輯我就看不懂
https://reurl.cc/9E2Z08
亂停車「被上鎖」又告不成 扯出法界人也頭痛的事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機車遭他人的大鎖鎖住,稍有法律常識的民眾會認為,可提告強 制罪,但曹姓男子的機車停不好,被林姓男子拿大鎖鎖車,曹對林提告,檢察官做出不起 訴處分,原因是強制罪的要件是「人」非對物,林鎖車當下曹不在場,因此未對人做出強 制行為,只能建議曹男尋求民事途徑求償,法界人士得知這項處分,覺得沒問題,但頭痛 的是,強制案例很多有損害卻沒辦法,例如電話騷擾、跟蹤、製造噪音等,只能建議修法 。 律師洪銘憲說,林男鎖上曹男的機車,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較沒有爭議,如果曹男能提 出證明自己的損失,可用民事損害賠償來提告,向林男求償。警官說,強制罪的定義「使 他人行無義務之事」已相當抽象,可解釋很多糾紛,就像「垃圾桶」一樣,如果連強制罪 都無法定罪,可說無刑法可辦,社會秩序維護法也沒有相關規定,無法立即讓嫌疑人受到 立即的處分。 南檢襄閱林仲斌說,不只警方頭痛,檢方也頭痛,強制罪除了要對「人」外,還要有強暴 、脅迫的動作,但是很多案例,明明有造成他人不便,但是沒有達到施予暴力的行為,例 如跟蹤、還有打電話騷擾,有部分法界人士就認為,無法達到暴力的行為,但是問題還是 存在。
※ 編輯: rinatwo (114.27.130.175 臺灣), 07/27/2020 03:28:29 ※ 編輯: rinatwo (114.27.130.175 臺灣), 07/27/2020 03:59:09垃圾到極點了
感覺紅衣男跟白衣車主應該是父子
這種真的可悲...
先提告 檢察官會引用正確法條
登山客爬一個月 難道你們要在山上等一個月?
請警察找人拖掉可行嗎?拖到山下
這種墊個軟墊 推開不知道可不可行
我也建議提告,讓對方跑警局跟地檢署(你們做第一次筆錄
,之後都請假)。有沒有贏是其次
這種水準真是ㄏㄏ
這些登山客太沒水準了,請你賠交通費已經算很客氣了
真的有夠沒水準
停進你家車位的都很難告了何況這種公共
停車場,說很好告的是都沒在看新聞?
高調
真客氣 沒直接砸車
真的是不要臉到極點
台灣最美的風景
真的他媽的有夠不要臉的 人肉出來吧
可憐啊
高調
強制罪的判斷條件是先看是不是法律人
看起來就是自私人 沒刺他輪胎嗎
做錯事還這麼不要臉,肉搜了啦
違規還這麼大聲!高調
豐X水準
應該拉個幾台車上來把它圍住,在旁邊喝咖啡跟他說我喝到
明天再移走
送他大鎖最快
不可能花半年沒錯啊 可是你還要跑公文 甚至法官也得寫
判決 這些都不用時間嗎
每個月結一堆 但你知道這些案子 是去年或是更久以前的
嗎
真的臉皮很厚!!
樓下推Toyota水準不意外 ,全台應該禁售Toyota
toyota lexus 都是很廠廠
樓上說的對,支持和泰車體系全面禁售 退出台灣
真超不要臉才做得出這種事欸
乾脆禁售百萬以下車款,什麼低能發言zz
還大言不慚 可悲啊
不是百萬喔,L也有百萬 xx還是很多
天啊 擋了別人半天居然還有臉大小聲 真是有夠無恥
不能把違停的車頂下山?
禁售百萬以下我也支持,二手百萬以下順便禁售
人都可以搭接駁車下山了還覺得對方有妨害自由之虞?
水準之低令人嘆為觀止,難怪這社會還是需要有流氓存在
這可以叫道路救援嗎?
拖車來了 先把擋住那台拖開 再把自己的拖下山
拿新北地檢的案件數來講南投地檢 張冠李戴 真棒
能否說來聽聽 為何南投檢查官每月要結案超過一百件?
低能兒
當地是花蓮哦 真蠢
繼續跳針啊 法條要件講不出來
你不是說南投地檢檢察官一個月要結超過一百件
po出證據有這麼難 還要找新北地檢案件來自圓
我沒說南投 我只說檢察官 不認識字?
法盲說一說我哪說了南投檢察官月結一百件?
新聞案件發生地在南投 事主若提告是在新北還是南投
拿新北來談提告進程會很久.....這擺明在造謠用不實說法 勸
退當事人不要告 對你有什麼好處?
滑雪山莊是南投哦? 地理盲?
繼續秀下限吧
給你算宜花東好了 你拿新北結案數來談 是什麼居心
用不實說法勸退當事人不要告 就是你這種人
107年11月28日案發 108年6月19日起訴 你說要不要半年?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63號 被 告 艾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 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艾偉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12時30分許,在花蓮縣○○鄉○○路0段00號花蓮縣立吉安 國民小學(下稱吉安國小)門口前,因不滿高君鳳持手機對其錄影,竟基於傷害、強制之犯 意,強行將高君鳳所持用之手機1支取走,妨害其自由使用手機之權利,並致高君鳳受有 右側前臂挫傷及左側腕部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高君鳳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艾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將告訴人高君鳳之手機取走, 惟否認有何涉犯強制及傷害罪嫌,辯稱:當時伊有向員警及吉安國小老師反應,員警跟吉 安國小老師都有勸導告訴人不要拍攝別人,但告訴人不聽勸阻仍繼續拍攝,伊才將告訴人 之手機取走,伊沒有傷害告訴人云云。 2 告訴人高君鳳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即吉安國小教師陳雍青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將告訴人之手機取走,雙方並發生拉扯之事實。 4 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告訴人提供之手機錄影畫面暨勘驗報告1份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強行取走告訴人上開手機,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及同法第277條之傷害等罪嫌。被告所 犯上開傷害、強制罪嫌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傷害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檢 察 官 王柏舜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幫高調 原來是點了天下無敵的技能 真不要臉
高調
跟蠢蛋認真,原po真的錯了
我跟廣大鄉民道歉 我不應該難為別人的能力 強迫別人對於法學和地理還有閱讀有所認知 網路上有這麼一段話 白痴定律:永遠不要和白痴爭辯,因為他會把你的智商拉到和他同一水平,然後用豐富的 經驗打敗你。 在此表示我的歉意 對不起
※ 編輯: rinatwo (114.40.23.109 臺灣), 07/27/2020 09:17:41高調
推,下次直接把車頂開在砸車就好
台灣人真善良,這種行為+嘴臉才被放上網罵一下而已
辛苦了!
影片真的誇張 自己做錯事還大聲
車子沒被搞就該跪恩了 竟然還這種嘴臉
玻璃敲一敲
素質差又開這種懶覺車 可憐
遇到這種真的倒楣
某j 你貼的圖已經有答案了,南投地檢署每人新增案量40
+件,103年南投地檢署有21位檢查官,所以說每月結案超
過100件也沒錯。
高調
好扯,高調讓他紅
有夠不要臉的爛東西欸...果然
台灣人真的很nice 這樣也能吞
頭有大垃圾
有夠丟臉
不如玻璃敲一敲,解手煞P檔推到旁邊比較實在,頂多賠一
片玻璃的錢
被擋了還要賠牠玻璃 誰會爽
硬推變速箱不會受損嗎?還有,這樣硬推應該算是「故意」
會有刑法毀損的問題
那種地方也不能拖吊 真有夠雖小 遇到垃圾
垃圾三寶
車牌來一下吧
的確很難請求接駁車費用吧 民事要告去告 根本不划算
這種XX就是吃定良民
這個牌子不EY 垃圾一堆
所以說不要怕自己車撞壞, 就說要踩煞車誤踩油門
不小心撞上去,剛好把車推開了. 記得叫警察
最划算的應該真的是找車卡死他然後來個大縱走…
煞車誤踩油門, 這算意外事故,可以出險
要我的話,會兩小時打電話請警察檢舉開單
快來看垃圾
台巴子講閩南語咧 不是平常都笑客家人很摳?
對付這一種車子就是要注意附近有沒有監視器 禽獸聽不懂人話
推
既然你朋友沒事不用上班,那就用車卡對方啊,卡到爽再走
真的是垃圾人..
幫高調
幫高調,記者快來抄
真的是人不要臉 天下無敵
會這樣停車的人 也不用期待他水準多高了
這種不要臉的,生什麼氣
車牌po出來吧
開modelX就沒事了,把後門打開就有翅膀可以飛出來
這種沒公德心的人真的很垃圾
FB「路安專案」有車牌號碼
不要臉的醜男,下賤
就是有這種不要臉違規在先,要看嗆的,祝下地獄
高調 這種就給他紅
這水準很Toyota
垃圾載垃圾
如果是擋到某個官員的車 應該會被處理掉
可以 這很Toyota
頭又大車主大頭症發作啦
就沒遇到擋到大咖的咩 顆顆
也太沒水準了吧!
幫高調 公布一下車牌 大家以後可以幫忙教育他
可憐啊,下回上山小心山神教育你做人
豐田必雕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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