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租屋公證 租客違規不能提前解約?
※ 引述《a386036 (骷髏怪)》之銘言:
: 公證還有分有無逕受強制執行
: 有才可以直接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沒有就一樣要走訴訟程序,只是法院回不會直接認合約
: 但是有夭壽作法欠2個多月補1個月
: 加上法院通常會讓人有居住權,加上這種強制驅離
: 基本上就是把人跟物清到馬路上(費用你出在討),能不要法院盡量不要這樣
: 另外銀行很多條款要學
: 貸款遲繳幾日未能補繳或因其他債務衍生之強制執行,視同貸款到期
: 本行將一次性收回全數貸款,你帳戶有錢就扣錢,沒錢或不夠就要你補
: 或者是限制登記,在強制執行
: 你也可以在公證契約上寫
: 須於每月幾日前繳納,超過5日經催告後3日未補繳者,視同承租方提前終止契約
: 合約終止日期為合約最後繳款日
: 並依本起約第幾條違約處理辦法辦理,合約第幾條期合約期滿未搬離辦理
: 合約到期未搬離,違約金以原租金金額3倍計算
: 租賃關係不存在時,出租人得自由進出房屋並更換門鎖
: 簡單說違約就是扣1個月違約金,加上這個月欠繳=2個月押金抵扣完畢
: 已經提前終止契約=租賃關係不存在
: 加上有逕受強制執行,到期本就可強制執行驅離
: 這樣就是遲繳8日就可以叫他掰掰
: 雖然多出來的違約金99.98787%討不到
你這個做法根本就行不通吧?!
所謂的 合約內容與法律牴觸無效
既然要用公證法
就要先看公證法#13
第 13 條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租用建築物的部分
到目前為止 還是適用 公證法第13條
也就說 要強制執行
只有"租約到期" 才能強制執行
至於你公證書裡面寫的一堆但書...
通通違反公證法第13條
這些但書 通通無效
就跟老闆給勞工工作合約寫一堆有的沒的
結果違反勞基法
這些合約內容也是通通無效...
大概就是類似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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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有問認識的本身律師老婆公證人的房東
他說他現在也都用這條
加速到期
實務上 法院有贏過嗎?? 還是只是自己寫爽的?? 公證法第13條第一項第三款 目前這還是霸王條款哩... 有聽說要修法 改成欠租2個月可強制 但目前還沒通過...
※ 編輯: aass5566 (118.233.32.68 臺灣), 08/11/2024 23:16:14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
有夠爛 當房客真好.乾脆租帝寶來住好了
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租約到期了
霸王條款就是幾乎無法破 才叫霸王條款 如果寫這些字 就可以視同提早租約到期 提早強制趕人 全台灣幾十萬房東 會想不到加這幾個字?? 至於有沒有效... 通常都是要上法院 才能得到驗證
※ 編輯: aass5566 (118.233.32.68 臺灣), 08/11/2024 23:21:03因違約導致的到期
文字寫法還是要問律師修
才不會寫爽的
所以到目前為止... 有利用這合約內容 去法院強制執行過了嗎?? 法院有因為這樣給強制執行嗎??
※ 編輯: aass5566 (118.233.32.68 臺灣), 08/11/2024 23:22:59本來就是啊。挑房客要比挑老婆小心。
欠繳2+1個月我記得是租賃專法內的
而且不是2+1,2是指押金抵扣完後又欠一個月
1個月押金的是1+1
等版上律師
這裡有公證法修法草案啦... 針對公證法第13條第一項第三款 但目前應該是還沒通過... 修法草案內容: 第 13 條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 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於合意終止或積欠租金依法終止, 或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建築為目的,而於合意終止或積欠租金依 法終止,或定有限應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前項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為當事人 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第一項之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 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 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
※ 編輯: aass5566 (118.233.32.68 臺灣), 08/11/2024 23:30:40簡單說遇到玩法的租霸都死,一般租客好處理
要等這個公證法第13條第一項第三款 修法通過 你寫的一堆合約內容 才不會因為牴觸公證法而失效
※ 編輯: aass5566 (118.233.32.68 臺灣), 08/11/2024 23:32:49於合意終止或積欠租金依法終止
合意終止沒錯壓
這個是修法草案的內容... 目前在立法院躺2年多了 還沒通過
※ 編輯: aass5566 (118.233.32.68 臺灣), 08/11/2024 23:33:49只是還有哪個法牴觸導致無效而已
把合意終止條件寫入合約
樓上他就說是草案了還沒有過啊。
違反法律的你寫再多也沒用
目前公證法第13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草案內容(尚未通過)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於合意終止或積欠租金依法終止, 或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 其實修法的方向 就是要讓你所寫的合約內容可以生效 但目前立法院還沒通過就是了...
※ 編輯: aass5566 (118.233.32.68 臺灣), 08/11/2024 23:37:11但目前法條還是已經終止壓
只是要寫承租方提前終止,還是欠繳日為契約終止日
寫法有差
租期簽2個月,預繳制,未繳視同到期.沒規定合約打滿一年
先不講契約終止。他明定要租約到到期才能強制執行,我這
樣理解沒錯吧?
沒錯壓
就是如何讓欠租的合約到期日提前
加上逕受強制執行
公證法有明定要明確的簽期限不能不定期,除非你真的定兩
個月而且兩個月重簽一次?這或許可行。
合約沒到期,就沒辦法避免啦。
遇到爛命一條的,就當做自己雖。
房子被白嫖,還要擔心被房客亂搞
這就是房東的風險。
不然包租帶管 怎麼賺錢=.=
看來就是加速條款+民事官司=最佳解
當然是兩次存證信函,終止租約後,趁蟑螂出門,以維修名
義,不進租客屋內,斷水斷電拆大門,選我正解!
確實是寫爽的 你自己訂的契約根本不能牴觸上位法律
合意終止哪那麼簡單 租客只要上法院時主張這條牴觸土
地法 自始無效 你等於沒有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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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這是最進看到的影片 16:35分那邊提到 租屋公證,就算房客嚴重欠租超過兩個月,依然還是要等租約到期後 才能強制把人趕走,想租約到期前趕人就只能打官司17
公證還有分有無逕受強制執行 有才可以直接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沒有就一樣要走訴訟程序,只是法院回不會直接認合約 但是有夭壽作法欠2個多月補1個月 加上法院通常會讓人有居住權,加上這種強制驅離1
後來自己再深入查一些資料 大概歸納的重點是 1.公證於租約期內只能強制執行欠款的部分,租約期過後才能強制執行趕人 就算合約因其他原因提前到期,亦同。23
簡單粗暴的說 如果你遇到計畫性的租霸 都沒有想方設法合約條文下,按照正常程序走 土地法100-3 簡單說就是2個月押金+欠兩個月才能執行下一步20
其實之前有分享過,再講一次。 目前台灣的租賃基本上就是極度偏向租客,這是房東都知道的事實。 先說結論,基本上想從條文加甚麼附註條款,多半是無用的。 最好的防範方法還是租客面試 + 絕對堅持1租2押收齊。 另外在現有的制式合約內,有一項承租範圍 "全部" or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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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有沒有堅哥委任律師突然開記者會的八卦我才剛發完一篇文,黃律師又把臉露出來給人家打 資料到底是不是你們的,根本不重要,再強調這個根本就沒意義,黃律師真的很對不起自 己的碩博士學位,當初上的學術倫理都不知道丟到哪裡了 再來,其說道公證書內容推定為真正,廢話,依公證法第36條.民事訴訟法第355條,就是 這樣的意旨,但問題就是,我上一篇強調的,公證書的內容內容內容內容內容20
Re: [問卦] 黃帝穎FB:林智堅與李眉蓁論文案不一原文43 坦白說,黃律師用公證書來凹這些後面的推論,不僅是對不起他的律師證書,也對不起當 初幫他們做公證的民公。 原因是,依照公證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 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也就19
[討論] 公證法律效果詳解㈠又關於公證人於公證時所應行使審查權限之範疇為何,公證法並無明文,然公證法第7 1條之立法理由載明:公證,本質上屬非訟事件,宜本諸非訟事件形式審查之精神,就請 求公證之內容,從形式上加以審核。我國公證實務亦多認為公證事件屬非訟事件,基於非 訟事件之本質,公證人僅須行使形式審查權,就當事人所提出之資料,作形式上之審查, 予以客觀之界定,至於涉及實體法律關係內容之事項,則無調查審核之義務;關於當事人9
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不好意思,我先說結論。 關於「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 因為本題並不是單純的使用借貸,而是在土地上蓋了房子, 土地與房屋的分屬不同人所有。(425-1和426-1都是這個情況,425不是) 我認為不能類推適用,因為保護的占有的論據不同。6
Re: [討論] NET事件 幾個疑點公權力在平時可以合法強制執行的定義如下: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6
Re: [閒聊] 可怕的租屋市場公證+強制執行 費用 公證費用 應徵公證費用,以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二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下列標準收取之 。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5
[問卦] 勞基法15條沒罰則幹嘛還要訂公司新人訓都提醒勞基法規定離職要提早說 不過我看勞基法寫勞工離職要提早說 但是沒做沒罰則啊 罰的是雇主資遣卻沒提前說的 老闆是不是都愛亂嚇人1
Re: [請益] 請問一個趕不走的房客公證法第13條第1項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 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 去看一下抄人記者會又搬出甚麼經過【公證】這種程序,不懂法律就會覺得好像好棒棒 但公證到底是甚麼,審查的範圍到底是【形式上審查】,還是【實質上審查】,局外人 根本不會懂,還以為好棒棒。 看看法院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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