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租屋公證 租客違規不能提前解約?
公證還有分有無逕受強制執行
有才可以直接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沒有就一樣要走訴訟程序,只是法院回不會直接認合約
但是有夭壽作法欠2個多月補1個月
加上法院通常會讓人有居住權,加上這種強制驅離
基本上就是把人跟物清到馬路上(費用你出在討),能不要法院盡量不要這樣
另外銀行很多條款要學
貸款遲繳幾日未能補繳或因其他債務衍生之強制執行,視同貸款到期
本行將一次性收回全數貸款,你帳戶有錢就扣錢,沒錢或不夠就要你補
或者是限制登記,在強制執行
你也可以在公證契約上寫
須於每月幾日前繳納,超過5日經催告後3日未補繳者,視同承租方提前終止契約
合約終止日期為合約最後繳款日
並依本起約第幾條違約處理辦法辦理,合約第幾條期合約期滿未搬離辦理
合約到期未搬離,違約金以原租金金額3倍計算
租賃關係不存在時,出租人得自由進出房屋並更換門鎖
簡單說違約就是扣1個月違約金,加上這個月欠繳=2個月押金抵扣完畢
已經提前終止契約=租賃關係不存在
加上有逕受強制執行,到期本就可強制執行驅離
這樣就是遲繳8日就可以叫他掰掰
雖然多出來的違約金99.98787%討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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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內容真的可行?
換門鎖自由進出我不知有無法律牴觸 但提前終止契約可以 不然銀行貸款契約早違法
※ 編輯: a386036 (111.241.108.212 臺灣), 08/11/2024 22:38:17契約上那個?
哦哦哦 都忽略了走公證法這條 以前沒注意過
公證就一定可以直接到期 只是換鎖要問 記得催告送達方式約定 行動電話號碼,及通訊軟體ID,作為送達方式 送達日期已發送日作為送達日期(手機簡訊記得開回執,傳成功會跳送達)
公證契約附加強制執行條款
你是天才阿
一般出租 都在講 公證有契約保障,都沒人提到 附加強
制執行條款
目前我的理解是未到期前不符合公證法13條的強制執行條件
所以遲繳幾日經催告幾日未繳,視同承租方提前終止契約=已到期
他就內建加速條款
但租約已被停止的狀況下 換鎖阻止沒有租約的對象進入
讓契約超速到期
房屋 是否構成違法行為 如果不構成那原po的內容的確是
有效的解法
讓契約超速到期這個做法 還真的有理
這是參考銀行貸款合約條文 直接承租方提前終止契約,租約到期就嘿嘿...... 加速器
公證契約內含加速條款+強制執行
就是讓租賃關係不存在 另位任何違約都約定成承租方提前終止契約(禁寵物 禁神明 禁對鄰居傳教之類)
意思就是說 公證契約書內含加速條例讓租約變成違約失
效再來行使公證上的強制執行聲請
就不用再做什麼和解,法院程序
可申請強制執行名義才是重點
就是這樣
※ 編輯: a386036 (111.241.108.212 臺灣), 08/11/2024 23:00:17各房東的問題一直在強制執行之前的程序有問題
時間拖太長
門鎖應該不行,但是只要有方式加速強制執行名義剩下的
就不是問題
加速合約到期問題不大 任何約約都可適用這方法 還鎖就要問專業律師了
幹 板上瞎混十年 今天我看到這個最佩服你
門鎖這個部分比較疑惑是 如果租約已經不存在了 且這是
被公證條件認定到期了 那我換門鎖 並催告對方限期處理
其實還是要強制執行的時候才能換
房屋內的物品 這樣還有違法嗎? 畢竟我只是避免非租客
你要直接強制執行然後通知對方行使日
入侵我的房子而已 雙方已經沒有租約關係了
還是會有其他問題 勾勾纏的...
除非單純貼封條
被噁心過就知道了
好文收藏
還有個大神拆大門那招也很猛
就是不能鎖住,但是你可以開放
我還有更厲害的 把所有電燈開關改成無源開關 手機在大門邊就可以開藍芽配對所有開關,直接把所有開關配對刪除 如果有提供WIFI,家裡就可以 然後用智能無熔絲開關,直接把總開關安全電流改成5A 叫修請補繳房租 5A基本上不用吹冷氣了 很容易超過XDDD 跳電+電燈打不開 找水電他也不會修無法修,權限在你這
大門那招記得是過年期間看到的XD
房東們快拜阿 大神阿
重點是‘’加速合約終止‘’
至少押金兩個月可以拿到手,
違約金就純當恐嚇用的。
但要處理租客的物品感覺還是很麻煩
約定超過期限以廢棄物論,委請清運公司丟棄,費用出租人貸墊並向承租方追討
※ 編輯: a386036 (111.241.108.212 臺灣), 08/11/2024 23:24:57已收藏。謝謝分享
不怕被租客提告侵入住宅及黃金失竊?
租約提前終止涉及實體事項認定 只要租客否認 執行法院一
樣會叫你去打官司然後駁回執行聲請
只有租約到期才是公證書逕受執行約款法院會直接做到底的
情
不過欠租這種事實 一翻兩瞪眼應該是沒辦法吧
學到了 以前懶得公證就覺得沒有強制執行力 之後試看看
民法第440條第2項是強制規定,加速條款應該無效
謝謝分享
加速條款沒有用的 牴觸土地法的2+2 個月最低保障 你學
銀行但銀行借貸是百分百的民法契約 沒有更高位階的法
律保障你的貸款不會被強制收回
不用在這邊自己取暖...有用早就能用了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
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
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這個霸王條款完全卡死你自己訂的加速條款 不得終止契
約你有看到嗎 然後你又自己立一條遲繳就終止契約?你
覺得法官會理你?
你可以嚇唬新手蟑螂 但老手蟑螂一定是不理你的 看到你
去公證可能還假裝害怕 實際上根本住進去就偷著樂 因為
你自己以為有終止契約 等你開始搬他的東西他就告死你
最有用的還是確認租客是有長期穩定工作的 賴皮就去公
司討 存證信函也寄公司 但這種人根本不會是蟑螂
自營 打工仔都很危險
不得 始得 都是沒討論空間的 你自己的條約覆蓋不了的
感謝樓上大大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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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這是最進看到的影片 16:35分那邊提到 租屋公證,就算房客嚴重欠租超過兩個月,依然還是要等租約到期後 才能強制把人趕走,想租約到期前趕人就只能打官司12
你這個做法根本就行不通吧?! 所謂的 合約內容與法律牴觸無效 既然要用公證法 就要先看公證法#13 第 13 條1
後來自己再深入查一些資料 大概歸納的重點是 1.公證於租約期內只能強制執行欠款的部分,租約期過後才能強制執行趕人 就算合約因其他原因提前到期,亦同。23
簡單粗暴的說 如果你遇到計畫性的租霸 都沒有想方設法合約條文下,按照正常程序走 土地法100-3 簡單說就是2個月押金+欠兩個月才能執行下一步20
其實之前有分享過,再講一次。 目前台灣的租賃基本上就是極度偏向租客,這是房東都知道的事實。 先說結論,基本上想從條文加甚麼附註條款,多半是無用的。 最好的防範方法還是租客面試 + 絕對堅持1租2押收齊。 另外在現有的制式合約內,有一項承租範圍 "全部" or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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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房客三個月未繳房租這個就是要靠 租約公證 + 凶宅險 租約公證 = 時間到可以強制執行 要求警察幫你趕人 凶宅險 = 不怕對方以死威脅 雖然說多多少少還是有損失啦~ 不過至少也降低許多風險了22
Re: [問題] 推薦處理房客不歸還房屋案件的律師最近這一年來處理的租賃跟鄰里糾紛特別多 不知道跟疫情不能出國有沒有關係XD 先介紹標準流程 催告>調解>起訴>判決確定 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命自行搬遷>現場履勘>現場強制執行24
Re: [閒聊] 可怕的租屋市場其實搞一大堆有的沒的 最後上了法院 結果問題還是一大堆啦.... 現在最快的趕租屋蟑螂法 就還是 租約公證 + 欠租2個月 + 直接法院強制執行4
Re: [新聞] NET轟市府強盜!東岸商場今移交恐爆衝突基本上OT類型的案子都會有合約到期後建物所有權轉移的條款。 (就是那個T字的意思) 「通常」轉移的條件是合約終止時, 假設這合約的確有這樣寫。 外加上新聞內容寫的6
Re: [閒聊] 可怕的租屋市場公證+強制執行 費用 公證費用 應徵公證費用,以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二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下列標準收取之 。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3
Re: [問卦] 房客租約到期硬是不搬怎麼辦?基本上你只能跟他打官司 等一審判決後去走強制執行請他搬離 如果沒有判決的話,警察不會理這種民事事件 我姑姑就是把房子租給一個拿低收的單親媽媽 後來對方只付了押金後,就沒有繼續繳租金2
Re: [請益] 公證的好處公證好處是"租約期滿" 如果對方不搬走 可以直接拿公證書強制執行 趕人 不用經過法院返還房屋的訴訟 還可以強制執行欠繳的租金2
[討論] 強制執行最近這議題因為Net案很夯啊 但一般申請強制執行哪這麼簡單... 房東方一直是很可憐的 即便房客不繳租金 你要趕人 你還是要跟法院聲請強制執行1
Re: [請益] 請問一個趕不走的房客公證法第13條第1項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 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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