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積電橋頭設廠利多 知名建設公司毀約判
※ 引述《jerry1019 (古密斯)》之銘言:
: 據我所知,頂多賠兩倍訂金,或是回文提到的10%。但房市上漲金額之大,賣方若見到行: 情暴漲,尤其近幾年這類現象應該很多,只要賠少少的錢,就能直接違約通吃,受氣買方: 也只能吞。想想都覺得不合理。這賠價差的判例,是有什麼特殊原因嗎?希望以後都能比: 照賠償。
這案子,就是建商行為太離譜啦
民事上面損害賠償必須要有明確證據損失金額
那種連帶/間接損害都超難談的,要能談下來,都是經過很完整的論述才有辦法
而且通常都無法賠到預期
台灣連人命都有公定價格了XDDDDDD
建商就是平常過太爽,直接賣給第三方錨定了獲利空間
直接給原告一個基礎去求償
沒看過邱成這樣的好像沒在怕,當然這個案子一定會再上訴
另外,很多人都以為簽約才算真正完成買賣
但民法上的諾成契約成立其實很寬鬆,只要雙方有"合意"行為就成立了
舉例來說,不知道各位有沒有跟大公司如TSMC或Formosa做生意過
你報價單過去,他議完價就丟一張PO過來,上面也沒提到你的報價單
基本上你執行了,就代表買賣合約成立
所以這個原告就是有提出證據表示當初銷售也合意出售了
同時也收了訂金
自然在民法買賣成立上就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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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6.226.240.114 (臺灣)
※ PTT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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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經過代銷那就可以賴給代銷擅自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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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個法治的國家
推
那這個案子會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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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看第三人簽約下訂與否而定?
跟第三人無關,第三人照買,但建商多賺的要吐給原告
推
已經賣給第三人了,直接求償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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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會賠到2822萬就是因為包含了所失利益
推
※ 編輯: zzahoward (136.226.240.114 臺灣), 11/05/2024 10:35:52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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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證炒房有理,建商爛沒錯,但金額太離譜
噓
金額不離譜啊,建商想凹的,通通得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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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方向正確
爆
Re: [討論] 買外匯車事件,我是來討拍的(文長)看了推文附上的合約翻拍照片 雖然沒有看到完整的契約全貌 我想跟原PO說 我自己就是法務人員 審閱合約也是我的工作之一 你這個契約根本就還沒有生效 第一條就說要蓋公司章是生效要件了19
Re: [新聞] 拒簽同意書「逼死寵物店老闆」?二樓住戶Google了一下 口頭契約 而買賣契約是屬於諾成契約,也就是口頭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一般買賣關係會寫契約是 因為訴訟法上原告必須對於有利於己之主張負舉證責任,為了預防萬一才以書面契約為證 據,但並不代表契約一定都是要以書面才能成立,口頭其實也可以。14
Re: [爆卦] 炒房建商欺負大學老師我比較好奇,賣方可以寫一條「總公司不同意,就可以片面違約」的但書,卻沒有任何罰 則?那買家可以寫一條「我爸爸如果不同意,則可以取消交易。」的但書嗎? 如果不行,這條但書應該是不對等的條約吧?我記得不對等的約定好像沒有效力耶,不知 道有沒有民法專家可以解釋呀?(6. 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12
Re: [新聞] 3正宮告小三全敗訴 法官:貞操權低於性該記者指的三起案件,指的應是: 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原訴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諮商費8萬1100元、慰撫金91萬8900元,為無理由: (一)按請求權基礎之審查順序,應以契約責任優先,而契約責任(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 不完全給付)中,除不完全給付中的加害給付有侵害人身及所有權,得成立侵權行為而有7
Re: [問卦] 超商排隊結帳時先吃有犯法嗎?有標價的商品陳列是要約 消費者拿了, 是承諾 契約應該是已經成立了, 那個東西已經是消費者的了 接下來, 依約, 消費者有給付價金的義務 不是付錢才成立喔,..1X
Re: [請益] 維修電腦被換東西要告華碩 是理論上可以 但實際上可能沒啥實益的一件事 大家知道外面很多計程車或者砂石車 他們都是掛牌營業吧 這種掛牌營業的,要是出車禍,受害人若有請律師大都都會 跟那個被掛牌的求償,依據就是民法188條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쐠1095 號判決:「按民法第 188 條僱 用人責任之規定,係4
Re: [問卦] 懂保險的對富邦這件事的看法?關於契約成立 可以參照以下網址的結論 多數保險學者認為, 保險契約是【不要物契約】,2
Re: [新聞] 前空姐網紅和攝影師嘿咻搞外遇 要付1836萬天價和解金當然要上訴啊,都有法官判決配偶權不存在了, 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 主決定之特定權利,因此在憲法典範變遷之脈絡下,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 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 配偶權不存在的話,那哪來的損害配偶權要求賠償的道理- 當然可以呀,就口頭契約咩! 答案就在民法當中 第 153 條-1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之
- 原文吃掉~ 甲(買方)、乙(賣方)就第三人之 A 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甲為逃避強制執行,乃與 丙通謀虛偽合意,指示乙將 A 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丙,再由丙與丁通謀虛偽合意將 A 移轉 登記為丁所有。在此同時,甲告知戊上述情事,並與其訂立買賣 A 不動產之契約。如甲 未依約將 A 移轉登記予戊時,戊得為如何之主張,請求甲將 A 移轉登記於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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