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情侶不結婚買房登記如何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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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一個方法可以解決所有的問題或最完美,
如果你的訴求是怕你身故之後,
要確保男朋友的權益
目前幫你想到的是
那你可以參考購買一份壽險,
(如果你的體況是OK的)
指定受益人為男朋友
因為保險金不算遺產
所以不會被納入遺產分配,
沒有特留分的問題
(但可能還是有實質課稅的問題這邊不討論)
但是在核保進件的時候
受益人要先寫法定繼承人
等核保通過後,再用契約變更的方式寫同居人,實務上有做過是可行的
除非你額度很高,或體況有的沒的
那就另外要跟你的業務員討論
將來他用這筆錢要去把你的房子買下來
或者是另外有個等值的保障就有一個額度在
因為家屬有可能不一定要原價賣給他,
繼承後再買賣
會有比較高額的房地合一稅問題,
詳情可以參考小鬼之前身故後稅的案例
當我雞婆多說兩句
實務上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我個人也處理類似難解
但你也要記得,除了房子、
你們的現金、或是跟風買的ETF00940
都會有這些問題
你的都不會是他的 會是誰的
就算結婚 ,但你們沒小孩之前
可能有一部份也是對方的酒鬼老爸?
或是欠債的哥哥?
#請參考民法繼承順位去思考一番
遺屬公證我問過,應可以直接過戶
只要有人完稅就ok
但是特留份是家屬有去法院主張
就是錢吧!
特留份實務上就是要錢
錢如果可解決就好辦事
但現金資產如何變成不分配的遺產
讓他將來去運用 就是你可以思考的地方
法源:
保險法112條
以上供參
引述《noga (noga)》之銘言:
: 男友與我貸款購買了一間房子, 此生已確定不結婚的情況下, 將產權登記於我名下,主要?
: 量若男友意外身故, 我仍有居住的地方, 但若我意外身故, 男友的權益可說沒有任何保障
: 我們並不信任自己的家屬在自己身故後會如何處置房產, 因此想以法律能保障的層面在生
: 先做好準備
: 兩人都在世時我們信任彼此, 因此以下僅考慮意外身故的情況:
: 1. 借名登記:
: https://www.housefeel.com.tw/article?id=2369
: 設定男友為借名者, 我為出名者
: 缺點: 借名登記被算在遺產範疇內, 若男友意外身故, 家屬可能要求返還而產生糾紛
: 這是最開始考慮的方法, 但代書的意見是認為無法保障
: 2. 預告登記:
: 看起來無法解決我們的問題, 它可以限制登記名義人任意處份名下不動產, 而這種限制即
: 身故也會被繼承, 所以對我們來說徒增麻煩而已。
: 3. 共同登記:
: 不考慮這個方法, 若其中一方意外身故, 其家屬可繼承一半產權進而產生糾紛
: 4. 信託登記 / 遺囑信託:
: 缺點: 無法對抗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 最多僅能取得一半
: 5. 立借據:
: 借款人為我, 被借款人為男友, 約定還款為意外身故之後, 擔保品為這間房子, 也就是讓
: 借款連同房產一同被繼承, 若要繼承房產則需連帶清償借款
: 借據由我保管, 若我意外身故男友可取得, 若男友意外身故我可自行銷毀
: 缺點1: 借款金額即便設定為購買房子的總額, 也很難預料幾十年後會增值到多少
: 缺點2: 繼承人可爭議此為假債權並主張債權不存在, 男友雖可提供自備款與每月房貸轉?
: 來證明, 但大概率變成能證明多少拿回多少? 與缺點1一樣少於當時房價的話就難以阻止?
: 賣並繼續住在這間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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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已購入超過一年, 期間曾詢問過辦理交屋的代書意見, 但代書想不出什麼好辦法
: 也曾請教過法律專科的朋友, 朋友也說沒好方法, 但提到立借據也許可行
: 所以來房板請教神通廣大的網友, 是否有實務上可行的方法, 來保障我們生前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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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配遺屬公證,特留份(就看多少錢)預估一個金額留給家屬
,錢可以解決就是小事。保險金就是用在這邊
房版真的臥虎藏龍
就算結婚,沒打算生子。繼承順序也會卡父母+兄弟姐妹,就
要看你們背後多複雜的家庭關係了
年紀大,可搭配預立輔助宣告,萬一將來失智有的沒的,他
可以幫你作決定。或是搭配信託,但輔助宣告有一些條件眉
角要問法律或銀行信託部門,(不要為了省錢找剛出社會的
律師不一定有經驗)
考量我身故男友以身故理賠金買下房子接近3000萬的試算保費
似乎會很驚人,感覺非我們能接受的,看借據/本票這條路可行否
借1000萬,30年大概月繳5000。而且…要辦房貸的時候才能辦
吧
斟酌使用啦,為了信任度這個東西,月繳5000
借要有真實資金流動 不然家屬哪有那麼好
男友贈與時,基本上想全拿回來就有難度了,只能看開,雙
方都活著的時候就好好生活,何必自尋煩惱
就算想盡辦法,對方家屬有心打官司也可以耗很久
想推翻所有權登記(遺產歸屬)的人要負舉證責任
就當朋友之間共同買賣去處理吧 畢竟你們一開始就選了一
件很困難的路在走
遺產還有特留分
比較好奇的是,如果寫同居人是可以的,那為何核保時不
直接寫,還要等過了之後用契約變更呢?
送件核保時身故受益人若非配偶、一等直系血親、法定繼承
人,都會額外照會,要求補充說明,且不一定會過,我有遇
過二親等寫兄弟姐妹被拒絕的
只能說核保時的跟契變的寬鬆度不同
至少先投保3000萬意外險,受益人改男友
雖然理賠沒有壽險覆蓋廣,至少預防意外狀況下的資產
轉移問題
可以搭板問,有可能共名跟登記結婚同時完成嗎
友人合資做生意如果其中一個有意外身故 是其他股東要合
資花錢向他妻小買股份 人家不見得肯賣 掛高價賣或乾脆要
分營收盈餘你怎麼經營下去?你想想就知道為什麼不能用結
婚解決問題
上上策是不要友人合資 可是中產收入有獨資可能嗎?太有
錢都忘了窮人的困難
p大,硬要分配盈餘,會變成作帳小虧經營
主導人還是爽領高薪,身邊有這種例子
原原po 不想走繼承,本來就一堆雜事等她
至於你說有沒有可能獨資,或是遇到好的合夥人
各種故事都有,還是看人的本性
中產階層合資投資生意或投資房地產本來就是借貸誰是全現
金啊?借貸問題就多 法人無限負責 妻小限定繼承 虧損全
算股東的誰受得了?
你說不要跟人合資還是最好 就當作已經合資怎麼把虧損降
低 公司還沒賺錢或即將賺錢吧
有人要這時分解拿走他那份其他人全白干活
也不是妻小自私 就公司本就不關他們的事 也不是其他股東
就活該認賠殺出
房版這種生意做獨資買賣比較好
p大,所以才說合資公司可以買股東壽險,保護經營權
聽你描述就是對繼承稅務未提前規劃,遇到後變成十年
怕草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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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男友與我貸款購買了一間房子, 此生已確定不結婚的情況下, 將產權登記於我名下,主要考 量若男友意外身故, 我仍有居住的地方, 但若我意外身故, 男友的權益可說沒有任何保障, 我們並不信任自己的家屬在自己身故後會如何處置房產, 因此想以法律能保障的層面在生前 先做好準備 兩人都在世時我們信任彼此, 因此以下僅考慮意外身故的情況:6
請問如果是雙方信任度有限的方式呢? 畢竟不是每一對情侶都有happy ending... 不知道有什麼辦法可以將房屋登記與婚姻登記兩者合併執行的方式嗎? 有房有車好薪水在台灣一直都是婚姻的好條件,也可能是彼此的籌碼 在此借文請教有相關經驗的板友11
我說說實務上看到的方法 就是去做信託登記 基本上信託法規定信託財產不屬於遺產 也不能強制執行 也不受破產影響2
本來想推文,但怕原PO沒看到 信託跟其他的建議有一個根本性的不同 就是當你把一個資產信託給金融機構的當下 該資產的所有權就轉移到金融機構 這就是某些信託能夠規避遺產稅背後的邏輯3
這種案件去銀行做信託會遇到一個問題,委託人跟受益人,沒有實質並且對價的關係,這種 信託容易在物權轉移後產生爭議,即便做了公證,銀行很容易婉拒這種案件。 提供一個解方參考參考,房子房貸辦完,房屋所有權人簽本票+設定給想要移轉的人,然後 房貸還完也不要塗銷 這樣萬一所有權人身故,家屬跳出來要分,你就拿本票去執行不動產,你有設定就是有債權30
假日這兩天跟有處理相關業務的朋友出來吃飯,特地拿了N大的狀況來閒聊討論 朋友的結論是 「生前贈與,除此之外不太有什麼其他辦法在其他繼承人不知情的狀況下對抗其特留分」 其實想來也合理,既稱作「特留」,當然就是有其效力,不然怎麼留得住 但這邊為什麼特別強調是「其他繼承人不知情」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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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民法的"特留分"沒有違反人權嗎??第一個 你要先搞清楚 應繼分 跟 特留分 就你這個案例來看 根據民法規定 所有a的兄弟姊妹 應繼分也只是只有1/2 特留分的話 也只有應繼分的1/3 也就是 兄弟姊妹總和也只有拿遺產的1/6 第二個 如果生前就很確定遺產要全部給配偶 有很多機制可以處理 直接生前把所有財產贈與給另一半 或是 辦理財產信託 受益人設定為配偶4
[閒聊] 這樣的老婆哪裡找?一打一帶寶寶突然在想, 因為繼承的關係, 我每年都有一筆足夠生活的被動收入。 到目前為止, 所有結婚、生小孩的費用,2
Re: [其他] 受益人過世相關問題我覺得這篇文章蠻好笑的,很典型的分到的錢比你預期的少,開始想要找理由咬是業務員 有疏失的例子,說穿了不就是想找理由咬業務員看錢能不能拿多一點嘛 看一下保險法110條,更改受益人的權利是要保人的權利,看文章內容應該奶奶是要保人 ,要更改也是奶奶要主動通知保險公司要更改,不是保險公司主動通知奶奶要更改 保險公司那會知道受益人過世,這一切權利義務關係都在你奶奶身上,業務員根本沒有責1
Re: [問題] 民法關於遺產的"特留分"非常奇怪真的不想留特留分多的是方法可以避開 雖然我不懂為什麼不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被戴綠帽還要分遺產給假兒子! 老台商靠這招避遺產稅,將錢留給親生子 如何在過世後,將遺產留給真正想給的人?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洪連盛表示,除1
Re: [新聞] 老翁臨終前「眨眼」變更受益人 保險公司拒賠三千萬元敗看了一下 發現跟鄉民的理解有很大差別 我不確定是哪個年金險 所以部分內容不能確定 但年金險與一般大眾知道的壽險醫療險不同- : 受益人填法定繼承人, 之後理賠是以甚麼時間點認定法定繼承人, 這部分最高法院見解跟學說有爭議。 法院見解一向都是從訂約時來認定法定繼承人,
- 1.阿嬤過世時,阿公還生存,受益人即告確定,指定受益人三人,阿公領保險金三分之一 2.阿公過世,阿公三分之一的保險金變成遺產,由五個子女共同繼承 3.理賠申請書由其他指定受益人2人各自寫就好,阿公的三分之一由五位子女共同填寫 ※ 引述《sammylee (Blue Sky..)》之銘言: : 各位版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