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情侶不結婚買房登記如何保障雙方權益?
※ 引述《noga (noga)》之銘言:
: 男友與我貸款購買了一間房子, 此生已確定不結婚的情況下, 將產權登記於我名下,主要考
: 量若男友意外身故, 我仍有居住的地方, 但若我意外身故, 男友的權益可說沒有任何保障,
: 我們並不信任自己的家屬在自己身故後會如何處置房產, 因此想以法律能保障的層面在生前
: 先做好準備
: 兩人都在世時我們信任彼此, 因此以下僅考慮意外身故的情況:
看起來你的問題可以簡化成:
沒有結婚名分的情侶因為有信任基礎所以買房,但因故不想在突然發生意外時分給
對方家人
我的看法是,特留分很難閃,所以先共有,共有對你們好處是先互相保障彼此雙方
50%權益
不論明天你們哪一方突然意外身故,對方繼承人處理的金額上限就是房產價值的50%
而已
金額上限越低,剩下的50%則可以利用債務或其他方式再去設計,簡單來說就是本來
一口氣要處理1000萬怎麼設計才對另一伴有保障,現在只要處理500萬怎麼配置對方
才有保障就好
你的目的如果是「意外身故後不想讓法定繼承人可以分這間房產」(僅就你說的房
討論而不討論動產)
那想方設法去繞過特留分不一定是最佳解,利用債務等設計去降低房產價值來制衡
那些家人繼承人,可能會在後續處理上有更好的談判籌碼,進而達到類似的目的
遺產這種東西只要太多,根本沒人想談,律師請一請該怎麼分就怎麼分,但如果遺
產淨值沒剩多少甚至還負債,那繼承人可能就願意簡單處理避免麻煩了
例如1000萬的房產,你們共有,誰先身故對方都先有500萬的保障,剩下500萬的部分
可以利用債務或其他設計,讓繼承人無利可圖,例如你價值500萬但房貸就400萬,那
實際上你意外身故後這間房子對繼承人們來說只有100萬的價值,他要打分割的話
標的是500萬,但實際上他們淨值只有100萬,還要扣除官司費、裁判費等等訴訟成本
,限制很多獲利有限,加上如果繼承人很多位的話,各自立場不同,很有可能可以用
協商,花點小錢買回來,就收回這50%房產
而如果對方蝦雞巴硬要分割,你另一方伴侶就等他來告,對方還得先出一筆鑑價費
,法拍後等有人出價,用優先承購買回來就好,甚至可能還買更便宜ㄎㄎ,平常名
下動產就你們雙方自己平衡設計好,看是現金互補債務還怎樣,不然你動產不布置
,名下財產清冊多少股票啥的還是得在意外後被繼承人看光光分光光,到時你還在
侷限說這間房要怎麼不被繼承人分的話也會因小失大
共有對你們這種關係還有幾個好處,一旦哪天感情若有變也是各半處理而不會某
一方全拿某一方全無
另外如果是自己居住的話,就算另外50%被對方標走,另一個伴侶還是可以繼續住
沒有問題,基本上如果對方不是要住進來,一般來說天上掉下來的遺產大家都只想
分錢而已,只談錢的話好處理,之前設計好的話買回來就好,不談錢的才麻煩
不要一直往如何規避不給繼承人權益,改往如何設計布置給繼承人很少的房產淨值
,藉以保障伴侶的權益這個面向去想不知道會不會有更好的解法,反正你的最終目
的是不想分這個房產給法定繼承人而想分給法律上無血緣的陌生人A,那就把它弄成
某一方身故後另一方伴侶可以用最少代價去買回另外50%權益,可能也是殊途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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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男友與我貸款購買了一間房子, 此生已確定不結婚的情況下, 將產權登記於我名下,主要考 量若男友意外身故, 我仍有居住的地方, 但若我意外身故, 男友的權益可說沒有任何保障, 我們並不信任自己的家屬在自己身故後會如何處置房產, 因此想以法律能保障的層面在生前 先做好準備 兩人都在世時我們信任彼此, 因此以下僅考慮意外身故的情況:11
沒有一個方法可以解決所有的問題或最完美, 如果你的訴求是怕你身故之後, 要確保男朋友的權益 目前幫你想到的是 那你可以參考購買一份壽險,6
請問如果是雙方信任度有限的方式呢? 畢竟不是每一對情侶都有happy ending... 不知道有什麼辦法可以將房屋登記與婚姻登記兩者合併執行的方式嗎? 有房有車好薪水在台灣一直都是婚姻的好條件,也可能是彼此的籌碼 在此借文請教有相關經驗的板友11
我說說實務上看到的方法 就是去做信託登記 基本上信託法規定信託財產不屬於遺產 也不能強制執行 也不受破產影響2
本來想推文,但怕原PO沒看到 信託跟其他的建議有一個根本性的不同 就是當你把一個資產信託給金融機構的當下 該資產的所有權就轉移到金融機構 這就是某些信託能夠規避遺產稅背後的邏輯3
這種案件去銀行做信託會遇到一個問題,委託人跟受益人,沒有實質並且對價的關係,這種 信託容易在物權轉移後產生爭議,即便做了公證,銀行很容易婉拒這種案件。 提供一個解方參考參考,房子房貸辦完,房屋所有權人簽本票+設定給想要移轉的人,然後 房貸還完也不要塗銷 這樣萬一所有權人身故,家屬跳出來要分,你就拿本票去執行不動產,你有設定就是有債權30
假日這兩天跟有處理相關業務的朋友出來吃飯,特地拿了N大的狀況來閒聊討論 朋友的結論是 「生前贈與,除此之外不太有什麼其他辦法在其他繼承人不知情的狀況下對抗其特留分」 其實想來也合理,既稱作「特留」,當然就是有其效力,不然怎麼留得住 但這邊為什麼特別強調是「其他繼承人不知情」的前提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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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關於自身債務和公公的詢問看懂了,留下的房子跟債務,那當然要說清楚 : 公公是個嚴肅的人 : 有次詢問只大概說自己這邊還有債務 妳前面房子兩個字跟債務連在一起 讓人誤會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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