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楊金龍終於下跪認錯了
※ 引述《dans (Go for the eye)》之銘言
: 2) 買賣解約權力明文化
: 新聞稿中特別提到買賣契約若為不可歸責雙方事由可依定型化契約之規範解約
: 顯示了央行背書了限貸政策可屬「不可歸責雙方事由」
: 讓未來的法院判決有了心證依據
: 有資金缺口的投資客現在都可以無痛解約了
: 沒資金缺口的投資客現在都開始無懼掃貨了
: 這是投資客的再一次全面勝利
因為噓文的魯多智商普遍不太高,我認真一點解讀吧。
新聞稿原文:
另依據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
事項」、「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
定,買方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者,如屬不可歸責於雙方時,
已訂有相關處理機制。例如,預售屋賣方可同意由買方分期清償差
額,或買賣雙方得選擇解除契約;成屋買賣雙方得選擇解除契約。
這裡首先我們要先知道兩件事:
1) 無論「成屋買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都不是央行管轄範圍,央行提這要幹嘛?
2) 定型化契約規定有「可歸責甲方」、「可歸責乙方」、也有「不可歸責雙方」,為何獨提其中一項?
明著講又不講明,就是告訴你:「我央行關心這件事,而且我央行在遞話了。」至於怎麼解讀,確實任憑大家發揮。但既然都專注解約條款事項,幾乎可以認為不是針對內政部地政司(買賣主管機關)、消保會(定型化契約主管機關),就是法院(契約仲裁機關)了,那很高機率確實應該是法院。而獨獨提到「不可歸責雙方」就是在傳達央行立場,希望在限貸政策下留出這一條逃生路線。
過往的預售屋訴訟中,法院也都是較偏站消費者方的,即使有些怎麼看都是投資客裝無辜。但在限貸政策的影響下,法官不好找到立基點說明可以是或可以不是歸因因素,所以如果有央行一句話來輔助法官建立心證,應該確實能幫上法官在判決上更有底氣。
還是一樣的話,不缺錢的,你就當我放風吹就好。
被尬爆的,就去談解約,建商說要訴訟你就提醒建商通常建商會輸,建商要嘛認命解約、不然認命建商貸,別浪費生命打官司,過往判決中,即便建商勝訴也頂多扣8%,扣除管銷費用其實也沒真正賺,建商貸還有一絲機會有賺。
看看噓文就知道魯多有多賤了,政策變動自己沒能力解讀,還要我一個魯空出手救。魯多的廢就是整天窩在推文馬後炮,搞房版小圈圈互推互吹LP。
問我怎麼知道的?我十年前戰AMAX時,魯多還在媽媽十元的。這些同溫層爛招當時都玩過了。
當時的投資客,畢業的幾個了,低調的幾個了。要這樣說投資房地產不好嗎?好像也不對?比照一下另個投資客:
有個富二代,當時買了幾間預售,**榮*、宏*****、****廣*、**雙*,我記憶力不太好,都只各記得一個字。後來房地產低潮後,這位富二代決定轉換跑道,開啟大創業時代前往中國,殊不知中國有句話:「不怕富二代紙醉金迷,只怕富二代證明自己。」於是便在一連串的坎坷跌撞下賠光了所有家產,連老家都要賣了。
要我說,還不如老實的好好投資房地產,再怎樣也是套而已,十多年後,又是一條好漢。
或許你覺得是大陸的環境競爭,但台灣的新創更難存活,VC圈的應該知道,多少基金這幾年套牢,導致對於新創的投資評估更加謹慎。台灣的產業衰退,而全球資金通膨卻未必減速。所以當台灣躊躇不前,你的財富若沒增值就形同實質貶值。此時台灣的房地產才正是可靠的資金避風港。
為什麼我要突然轉多?
我只能說,我畢竟業內的,唱多講投資是我們基本功,再怎樣也輪不到房版廢物魯多教我房地產。你們那三腳貓功夫拿回去拌屎吃一吃就行了。
--
我也覺得是這樣 尾巴強調預售屋條款是讓法官看的ˊ
政府的角度不打算讓建商得利
這裡老人太多 他們連上開都不懂了 要期待他們懂那麼多
字嗎
聖上直接宣告加快打炒房了...
其實這個只要有一個判例,後面法官幾乎都會照著判了
很長好像有邏輯 大家不要買 萬一漲了回來鞭策一下長文
謝謝你的分析
講這麼多,只要是怕對任何買房有利,就是弱化第七波,
政策後一定比政策前對房市好,講得好像是第8波
正常啊,第七波限貸剛出,央行沒那麼快開後門啦,好歹
要看過下一次數據後才會緩緩限制,現在就是自住跟首購
不限制,沒有要打房就是打炒房
清德宗宣誓不惜得罪特定團體也要打房捏
目前最大的都說要打炒房了,傻多多就別作夢短期間房市會
利多了,別再幻想了
什麼叫炒房? 只是頻繁換屋而以
等2026年放鬆 明年要等待了
八卦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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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定型化契約與二次工程定型化契約早期有很多亂象 基本上內政部訂內政部的 建商訂寫自己的 所以有很多消費糾紛 這些糾紛很麻煩13
Re: [新聞] 全國建商怒了!要告中央違法 轟第二戶限在台灣講幹話又不用負責 只要有人出來講講幹話,媒體做成新聞,就可以理直氣壯的散播反智言論了 所以新聞是製造業無誤 如果搞不懂有些人怎麼突然講一些跳痛的話,沒多久又恢復正常 不用懷疑13
Re: [新聞] 快訊/央行房貸管制3大鬆綁 排除繼承問一個比較少人在關心的問題,這次新聞稿最後說的: 另依據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成屋買賣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買方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者, 如屬不可歸責於雙方時,已訂有相關處理機制。例如,預售屋賣方可同意由買方分期清償 差額,或買賣雙方得選擇解除契約;成屋買賣雙方得選擇解除契約。8
[請益]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明定銷售預售屋者於銷售前,應一併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地方政府備查。經備查後 如使用的契約不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按戶(棟)直接處6 萬元至30萬元罰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所以後不會有5萬保留款了嗎,已簽的有溯及既往嗎? --6
[請益] 預售屋-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與應記載事項最近拿到預售屋-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樣本』說有五天審閱期 拿來和[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比對發現如下: 1.房屋買賣面積: 增列→ 雨遮(空白)平方公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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