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被資遣…
以下是自己經驗+周遭經驗分享,不是完全100%正確,但錯誤也幫忙補充
先名詞定義,怕大家誤會意思
資遣與離職差異在
資遣:由資方提出破壞勞動契約
離職:由勞方提出破壞勞動契約
首先
資方要資遣勞方,你一定要拿到一張非自願離職證明
不然就不是資遣了,後續與政府的補助都是靠這張申請的
年資:
育嬰留停資遣的年資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有說明
第4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所以年資,都要從你開始請育嬰留停的當日前一日為年資最後一日
資遣可拿到的錢:
資遣預告、資遣費
1.資遣預告
因育嬰留停保障復職,若要資遣需提早30日告知,如果資方請你當天離開
資遣費用就要額外包含一個月的費用
所以相較於一般資遣會有差異
(3個月~1年,10天;1年以上未滿3年,20天;3年以上,30天)
2.資遣費,新制的計算為年資/2,計算至日,可以至以下網站試算
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
資遣費與離職除了一般離職該拿的,如:特休、加班補休、當月未結薪資外
還有加上資遣預告(30日)、資遣費、還有政府給的6個月6成薪(投保薪資)
所以正常育嬰留停的全額資遣費用應該要為(假如當天叫勞方滾蛋)
年資/2 + 1個月資遣預告 + 剩餘特休 + 加班補休 + 未結薪資
而新制的勞保,資遣費有最高上限6個月限制
所以當你年資滿12年時,年資/2就為最高6個月資遣費用
如果資方沒有叫勞方當天滾蛋,則為
年資/2 + 剩餘特休 + 加班補休 + 未結薪資
此時有些資方會希望勞方自提離職
這時候就要把政府的6個月6成薪納進來計算變成
年資/2 + 剩餘特休 + 加班補休 + 未結薪資 + 3.6個月失業補助
而因為要這麼做,肯定要有誘因,不然只是讓資方開心的不用對政府申報資遣
所以通常都會在優於勞基法多一些錢
不一定有個標準金額,看個人接受,有看過一個月兩個月也看過很多的
所以假如年資12年,育嬰留停資遣,資方應該給足的金額為(當天離開,且沒休特休)
12/2(資遣費) + 1個月預告 + 18天(12年特休) + 未結薪資 + 未結加班補休
如果他希望您自提,應該是上述的金額
加上3.6個月(政府失業補助) + 額外談的錢
才要答應你自願離職,不然還是走一般資遣即可
此外跟主管和人資談的時候,對於有疑惑的就當下拿手機出來直接關鍵字
反正對方都撕破臉了,幹嘛還講人情,查到自己滿意再跟對方回覆
不要傻傻被對方帶著走
加班補休
https://i.imgur.com/3UnEdh3.png
有些公司並沒有規定期限,直到勞方離開公司才會計算
所以當資遣發生時,就要依照當下加班事實發生的薪資下去做計算
如果資方說他沒有資料(如果是五年內的加班事實)
請直接嗆他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然後叫他自己想辦法,全部都用優於勞基法1又2/3計算給你,不然就是要與勞方協調
最少最少一定要1又1/3時薪給勞方
上面說的幾個月"月薪"
若公司是合法的,投保薪資與全薪若差異不大納就直接用"全薪"或"投保薪資"計算
或是直接將過去六個月薪資加總/6來計算(排除很久發一次的獎金)
差異很大或者公司本身一直存在高薪低報情形
請勇敢告知對方計算應該是全薪而非投保的低薪
因為這會牽扯到你拿到的錢會差很多
全薪:指的是每個月都會拿到的經常性薪資
可以至下方網頁看定義
基本上若你每個月都會拿到那固定的錢,即使是生產獎金
只要每個月固定發,就是要列為經常性薪資
https://statdb.mol.gov.tw/html/com/st0302.html
而高薪低報,對於身為勞工的媽媽們
影響的又有勞保提供的生育補助,甚至各位的退休金都會影響
爽到的只有資方,可以少付點
https://www.ris.gov.tw/documents/html/5/8/839.html
https://www.518.com.tw/article/752
如我在原文章回文說的,四萬薪資的媽媽被低報成基本薪資的話
光兩個月生育補助,兩者差距就會變成80,200元 & 54,940元
更別說上面的一些是用好幾個月算的
建議原PO,資遣發生,沒有什麼撕不撕破
對於有些資方而言,勞基法上限就是他的最高想給勞方的,能騙就騙
而對於勞方而言,勞基法給的就是底限
但往往有落差的就是,勞方對於勞基法的條文不熟不懂
導致被資方帶著走,進而給了一個很不合理的費用
既然資遣都已發生,請當下在談的時候
只要牽扯到錢,就不要跟錢過不去,勞方底限就是勞基法的規定
該拿的拿一拿,他也合法申報資遣最簡單
結論:
1.用全薪 or 過去六個月不含久久一次獎金平均計算
2.資遣:
年資/2 + 特休 + 預告期(當天離) + 未結薪資 + 未結補休 + 失業補助(政府給)
3.資方不走資遣,請勞方自提離職:
年資/2 + 特休 + 預告期(當天離) + 未結月薪&補休 + 3.6月失業補助 + 優離補助
4.千萬別讓資方高薪低報
5.以上勞方底限,如果資方很佛心要多加幾個月,勞方當然很樂意(如:之前美光資遣)
6.要跟資方談時,建議直接告知他我要錄音,然後他敢拿喬的話,剛好變證據
--
推推,謝謝整理
優文
推~
這篇應該要請板主M起來!
感謝分享
推
推
謝謝妳的回文希望之後對遇到相同問題的媽媽能有幫助
樓上原PO,你公司老闆就是我說的能騙就騙
然後最高上限就是勞基法...
才會搞一堆道德綁架
推,感謝分享
推
申請工時紀錄 看看有沒有加班費沒給的 哈哈~
連這種都在摳的老闆 加班費一定捨不得給~
推
推
好文推一個
推
推 感謝分享
好文 推!謝謝分享
紅明顯:台灣說「契約」不是「合同」喔,說合同在法
律上很可能被誤解。
感謝樓上
太專業了,這篇好重要
推推 你(妳)好好心
推,勞工要了解自己的權益!
謝謝分享
真的感謝分享!
推
非常謝謝您的用心分享:)
推
推
50
首Po更更~~ 下面內文我有修改一下不好意思 因為種種原因怕…嗯 總之今天又談了一次 我說就有爭議的部分讓第三方公正處理14
原文恕刪 我也是同為育嬰留職停薪就被資遣的人,上來分享一 點心得,但是原po還是要以自身的狀況去做選擇, 遇到資遣,公司該給的就是非自願離職證明,資遣 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的日數也要給,7
後面應該是這樣: 1. 12/1準時回去公司復職,通常有復職申請單,這個月找時間去填一填白紙黑字,若只能 口頭講的話建議錄音,不然等等沒去公司連三曠,直接開除,連資遣都沒有。 2. 公司要資遣要前10天通報,不確定未復職的情況可不可以直接通報。 3. 這種公司要妳走,就要談優給,不然就沒啥好談的,直接上勞工局調解。4
呈上,各路大神(包括勞工局)都提供了意見與解法, 我就一些部份統整補充如下: 一、資遣有分為合議資遣與非合議資遣,非合議資遣又分為合法資遣(請參照勞動基準法 第11、12條)與違法資遣。 二、在孕期之後(公司明知或可得而知僱員懷孕)至留職停薪期滿(含未留職的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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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新人自提離職或走資遣大家好 小弟地名科大電機碩畢業新鮮人 找到一份工作目前做了五個多月 前幾天被主管找去小房間說可能不適合要請我走 因為在這一段時間其實也過得很不快樂 發生很多問題 目前給我兩條路走 1.自請離職:這個就不用講了 自己走59
Re: [新聞] 長勤爭3個月年終!工會曝「資方態度強硬如果是長榮航勤有點年資的員工 應該巴不得正常請假被開除 違反合法資遣的事由(勞基法第十一條)跟需向勞工預告(勞基法第十六條) 包含訴訟期間的薪水公司也要補齊呢,超爽der --50
[問題] 休完育嬰假第一天上班被告知資遣106年五月八日到職,年資五年三個月(育嬰假扣半年) 111年九月開始請育嬰假 112年三月一日復工第一天被告知要被資遣(就是今天) 公司說會給非自願離職書(因為我的位置請到人了) 前一年的年終沒給(因為育嬰假所以不給,不過沒有書面契約)43
[懷孕] 產假期間被預告資遣大家好, 如題!在生產後一週被公司告知資遣(預告資遣) ,原因是因為公司在4-5月時已計畫縮編 我是今年一月驗到兩條線,在懷孕期間公司相關主管有來詢問未來的規劃,也有明確告知 預計請育嬰留停半年後會回來上班,而公司也沒有提到即將縮編事宜,但 產假期間預告 資遣是合法的嗎?資遣日為產假結束後隔天生效!24
Re: [請益] 請問要被資遣這個例子一看就知道被凹了,叫你幹嘛你就幹嘛,反而把問題搞得複雜 資遣通報(公司對政府)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 僱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 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12
[問題] 資遣方式不同造成的損失簡單來說,公司因為組織改造的關係,新組織沒有適當的位置,所以被資遣, 反正本來也不太想做,就順勢被資遣,但是雙方對資遣日期認定出了點問題。 原本說的是五月中預告,六月中資遣生效,結果五月中某天人事忽然間說隔天 資遣,然後給予一個月的預告薪資,而不是原本以為一個月的預告期,一 個月後走人。10
Re: [請益] 我該離職嗎?系統廠雖然被網友詬病CP值不高 但如果放眼全國的公司行號 系統廠仍是很不錯的 回到你的問題 1. 生病需至少一個月治療與休養7
[心得] 被資遣了怎麼辦?非自願離職會被知道嗎?雖然被資遣了很慌張,但是慌張之餘,也請先做足準備來保障自己的權益,確保之後求職 順利。這篇文章和你分享我被資遣之後做了哪些事,以及為什麼你「一定」要拿非自願離 職證明。 【背景簡單介紹】 被資遣時的職位:軟體新創的營運行銷經理,當時規模 60 人4
Re: [問題] 請問這樣算被資遣嗎「預告離職」和「資遣」相關問題很常被提出討論, 因有親人及其同事近期也遇到類似案例, 趁協助處理過程還熟稔的時候,分享基本觀念~ 勞基法第16條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