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不好意思占用版面
但如果你還覺得這次兒虐修法後
虐童者會傾向把小孩殺掉反而罪比較輕 像甚麼砂石車/撕票理論
把下面四五行看完然後不要再轉貼這樣的訊息了 這是錯誤的
你的好心加上錯誤訊息可能造成更不好的結果
--------懶人包--------
1.故意凌虐+故意殺童=死刑/無期 (272 藍綠白都同意)
2. 無凌虐+故意殺童=死刑/無期/15年以上 (272 藍綠白都同意)
3.故意凌虐+過失殺童=死刑/無期/10年以上 (286 綠不同意)
4.故意凌虐+小孩活著=5年以下有期 (沒修法)
你是虐童者,小孩奄奄一息的時候為什麼要一不做二不休殺掉他?
這樣不是讓你從情況3或4變成1,刑期更重嗎?
甚至你趕快送醫院小孩活著,符合4你只有有期徒刑
所以不要再貼修法後 故意殺死比虐待致死判的還要輕 這種言論了
如果真正的虐童者看到 信以為真怎麼辦?
要討論故意/過失都放入死刑合不合適 OK
要討論藍白現在修這法動機不單純 OK
要討論藍白還有其他各種原因需要被罷免 OK
要討論施暴者會不會因為多了死刑更想藏屍 OK
要討論盲目加死刑外還要考慮其他制度調整 OK
要討論怎麼修法完凌虐致死刑期下限從10年1個月降到10年 OK
但絕對不是 故意殺死判較輕/一旦虐童就是要給他死/虐童者都變殺童者
絕對不是 跟砂石車輾人/肉票撕票一樣 殺掉刑責比較輕
Ref.
中央通訊社 製表 https://i.meee.com.tw/z0jA7Ct.jpg
--------無聊再往下看 各社群說法--------
https://i.imgur.com/4Z57gLP.jpeg
https://i.imgur.com/Ncjh4v6.jpeg
A.林志群律師
"故意虐待未滿7歲小孩致死(a情況):死刑,無期徒刑
沒有要虐待,就是要故意s小孩(b情況):加重刑度 1/2,死刑,無期徒刑,15年以上
b情況比較嚴重,結果刑度還比較輕?
多一個比較輕的15年有期徒刑可以選擇,這是什麼道理?"
他寫錯了
他的a情況凌虐幼童致死 應該是 死刑或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懶人包 情況3)
不是他寫的只有 死刑、無期徒刑
所以b情況比較嚴重 但刑度沒有比較輕
"1.大人本來是虐待,結果發現小孩竟然s 了,他會怎麼樣?
報警?那就是死刑、無期徒刑,最後的結果,就是他會埋掉。"
報警,應該會是死刑、無期或十年以上 (懶人包 情況3)
所以當然可能選擇埋掉
但是這個選擇在修法前也是一樣
(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 v.s. 埋掉)
"2. 大人本來是虐待,結果發現小孩竟然 「快」s了,他會怎麼樣?
報警?那就是死刑、無期徒刑,
最後的結果,就是他不會把小孩送醫,小孩得救的機會變成0"
不對 報警送醫如果小孩活了 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況4)
但讓小孩馬上死掉 是死刑/無期/10年以上 (情況1或3)
https://i.meee.com.tw/Ycp8Vua.jpg
"對司機來說,選擇很簡單:乾脆撞死比較「划算」。
現在藍白修刑法第286條,居然搞出一個現代版砂石車條款。
明明是虐待兒童致死,結果你們硬把它往「過失致死」裡塞,
刑度比故意殺人還輕,輕得荒腔走板。"
這說法剛好跟林律師相反XD 所以光邏輯就錯了
首先虐待兒童致死 指的是懶人包的3
1.故意凌虐+故意殺童=死刑/無期
2. 無凌虐+故意殺童=死刑/無期/15年以上有期
3.故意凌虐+過失殺童=死刑/無期/10年以上有期
所以本來就會比故意殺人的1跟2還要輕
如果真的荒腔走板應該是虐待過失致死比故意殺人重
這樣卡車司機/虐童者們才會選擇故意 沒錯吧
然後修法前的3是沒有死刑的
https://i.meee.com.tw/SCMXhnS.jpg
"民進黨反對的不是「要不要嚴懲虐童」,
而是「這樣寫法會造成所有虐童案件一律得判死刑或無期」"
前面對後面不對,虐童+故意殺害才是一律死刑或無期
這也是藍綠白一起通過的
"比方說,一名保母出於疏忽造成孩子死亡,和刻意凌虐虐死孩子的行為,
兩者本質不同,難道都只能判死?
這種立法設計會反過來違憲或造成司法亂象。"
不對,疏忽/兒虐而意外的造成死亡,可判的是死刑/無期/10年以上(情況3)
刻意凌虐+刻意虐死孩,才是判死刑/無期(情況1)
"殺小孩(第272條之2):死刑、無期徒刑、「12年以上有期徒刑」
凌虐致死(第286條):死刑、無期徒刑
這樣你凌虐孩童之後會等著被抓還是殺了他?請問"
與林律師一樣的錯
凌虐致死(第286條)是死刑或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懶人包 情況3)
至於凌虐孩童之後等著被抓還是殺了他?
如果還可能有救當然送醫阿 凌虐致死可能死刑捏 凌虐救回來5年以下捏
https://i.imgur.com/A0swTkX.jpeg
D.FB - 魏君如
"立法院朝野都支持蓄意虐童致死唯一死刑"
錯 朝野都支持 蓄意虐童+蓄意殺童 死刑+無期徒刑
這是他們唯一的共識
蓄意虐童致死 藍白支持死刑/無期/10年以上 綠不支持放入死刑
"A. 一個人痛恨小孩,綁架了一個小孩後直接殺掉
B. 一個沒有時間金錢照顧小孩的單親媽媽,孩子餓很久一直哭也沒尿布,
崩潰下搖了嬰兒拜託不要再哭了,結果嬰兒腦出血死亡
C. 一個保母以虐嬰為樂,透過有漏洞的系統一直接管嬰兒,
一直虐待,結果一個嬰兒被虐待致死
藍白修法:刑度 B=C>A
綠修法:刑度 A>=C>B + 改善系統漏洞"
不對 依照後來通過條文
A是懶人包的2 (死刑/無期/15年以上)
B可能是懶人包的3 (死刑/無期/10年以上) maybe看情況減刑
C如果保母堅持他沒有故意要殺小孩 就是3 (死刑/無期/10年以上)
所以再怎麼樣A的刑度不會比較小
"藍白:民進黨不支持虐童加重罰"
這句話也不對 民進黨有支持故意殺人的重罰 (情況1.2)
E.肉票撕票說
"修法後被虐童會像以前的肉票一樣 反而容易被撕票"
不一樣 當時是綁票唯一死刑所以撕不撕票結果都一樣
但這法案完全沒有唯一死刑阿
而且小孩活著的刑期比較低阿
https://i.meee.com.tw/9vR04Bj.jpg
"不久之後我們將會看到
被告極力主張自己從一開始就有殺童故意
而檢察官則想盡辦法證明被告對於死亡結果只有過失"
不對 因為有殺童故意就是懶人包情況1.2
不管有沒有凌虐 刑度都比凌虐過失致死的3還要重
除非他很想要死刑 那就是另一個話題了
https://i.meee.com.tw/WGS5JxT.jpg
"虐殺7歲以下童最重死刑 45綠委反對"
錯 虐殺(凌虐+故意殺人)7歲以下童最重死刑 是藍綠白都同意的
談不攏的是 凌虐致死(凌虐+過失殺人)
藍白方當然也是有錯誤訊息
最後還是祝各位小朋友都能被好好對待 不用去想上面那一堆
但拜託不要再傳錯誤訊息了 引用林律師的話
#好心卻把事情幹壞
--
這篇跟我看完條文的認知一模一樣 不知道有什麼好吵
的
呃… 就用剴剴的例子來說,原本的法條還有只修271
的法條,都無法把虐死他的劉氏姐妹判死刑,就是要
修這個286條,才能把這些虐童的惡魔判死刑,這種喪
心病狂的人根本不虐到死不罷休
那種人渣當然會辯解自己沒有殺意,不是「故意」要
他死
是的樓上敘述都沒錯,但我這篇沒有要討論"沒有殺意"
的刑罰"新增死刑"是對還錯,這個每個人想法不同
但我的目的是不要再貼甚麼修法之後虐童的人都去把小
孩子殺掉判比較輕!
依照這兩天跟綠營家人的辯論經驗來看,道理他們都
懂,也無法反駁我們的解釋。但只要一回頭看到那些
莫名奇妙的圖卡跟謬論後還是狂轉發、深信不疑XD
其實也不是只有綠營,藍白綠都一樣各種訊息有真有假
,無腦轉貼當然很快。但還是希望能仔細看看內容。
我寫那麼大一串也只反駁了一個觀念而已,就是故意殺
人並·沒·有比凌虐致死輕!
調整推文順序以利閱讀
推 民進黨這樣造謠才會真的害死被虐兒
二讀時全黨反對 三讀時棄權 然後嘴巴講支持卻提不出
自己版本,這就是現在民進黨在做的事
不過民進黨針對這個觀念其實沒有造謠,仔細看各政治
人物社群以及民進黨官網內容,沒有人提到甚麼砂石車
或肉票或乾脆殺一殺。都在PTT推文/FB/threads上
我比較意外的是律師粉專也這樣寫@@ 但應該是因為他
轉貼的那篇新聞沒寫清楚?
所以我真的很納悶綠營反對修286的原因是什麼?為什
麼沒有提出版本? 如果沒修286對於剴剴案根本不適用
沒錯 沒修286的剴剴案判決最高就是無期徒刑 修完最高是死刑 反對原因又可以討論一串了 跟za大大一起回 有看到以下觀點: 首先是之前一直在修了 這10幾年內修過三次 藍綠都有修 所以不是沒做事 而是覺得這次修法有問題 林律師粉專新的貼文有提這件事 該粉專不是每篇都有問題的XD 那去年藍營剛修過今年又修 只是為了炒剴剴熱度跟減少罷免力道 ->這個沒辦法評論 修法者本人內心才明白 除此之外這次286綠營覺得有甚麼問題? 1.虐待兒童致死納入死刑之後 「故意殺害兒童」與「虐待兒童致死」的刑罰差別變小 "幾乎"一樣 法務部也反對把這"故意"、"過失"兩個法律概念模糊化 還有可能出現 小孩被虐意外死掉了 虐童者去埋屍藏屍的可能性變高
(以前 埋屍v.s.無期/15年以上 -> 修完 埋屍v.s.死刑/無期/10年以上)(但不是快死了趕快殺一殺好嗎)
2.兒虐零容忍不代表死刑 還有很多事情要處理 比如說社福制度等等 3.修法後 雖然凌虐致死刑罰上限提高 但下限也往下降 從原本 無期/10年1個月以上 -> 死刑/無期/10年以上
(7/22更新 這個沒有降多少)4.保母行業風險增高 5.凌虐致死7歲以上孩童沒有死刑 6.修法過程倉促拙劣人數輾壓,沒有經過審慎評估 法條疊床架屋 我覺得有討論是好事 但不要貼不實訊息= =
推QQ
綠營就是要留不是故意這個後門啊 都虐待了 還有「
不是故意」選項本來就很弔詭 那虐待人是不是也可以
主張「不是故意虐待」小孩太皮 不小心下手重了無罪
這個就真的沒辦法 故意跟過失目前在刑法上就是不同 當然有得吵、可以修 像是我覺得我酒力很好所以酒駕沒事 > 結果撞死10個人 > 這是過失 我喝酒是為了壯膽 把1個霸凌我的大學同學撞死 > 這是故意 所以過失致死/故意致死還是會被拿出來講 而如果"不是故意虐待"下手重了 就不會用上面這些法條 272、286是用來給故意虐待的犯人用的 當然你要怎麼讓法官相信你不是故意虐待就是另一回事了
推推推
一直看到直接虐死罪反而比較輕的言論到處傳 莫名其
妙
藍白再亂搞下去 台灣真的會完蛋
搞一堆仇恨言論異化台灣 從內部瓦解反共勢力
不管藍白綠 亂搞都會完蛋 這篇我自認沒有仇恨言論 有的話請告訴我 你直覺認為我是藍白就一個字不看可能虧大了 我投過蔡英文 我也不想要台灣發生64 我也會去跟陸陸中中戰主權戰歷史 但我目前還沒看完大罷免vs反罷免的內容跟懶人包 所以目前預計是乖乖上班不出門投票 你站內信努力一下看怎麼說服我考慮726請假去投? 加油不要異化台灣
樓上憨鳥真的可悲,大家在關心虐童,就你他媽繼續
在那邊露鳥,討論虐童也可以扯到中共 真他媽可悲
林智群黃帝穎這種綠師google一下他們的言論跟智商
,你就不會覺得意外
不要人身攻擊 我覺得願意思考討論的人智商都不低
我怕這篇被刪掉XD
推,講的真詳細
想了解罷免跟反罷免可以去看前幾天的罷免公辦說明
會
憨鳥不會寄信給你的啦,現在只要不支持大罷免就一
律是藍白舔共
很詳細的說明
有一個問題,286舊條文虐童致死10年以上加重至1/2
,到底是不是等於15年起跳。看到好多說法
感謝您提出這個問題 7/22本文有做一些修正
推一下 覺得不是只有286要修 ,像台版柬埔寨,虐死3
個,302最高也是無期,就算沒有殺意,手段令人髮指
也該有個裁量空間判死
286舊條款加重其刑至1/2 並不會改變下限還是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 所以沒有下限變輕的問題
我的理解是 無期/10年以上 -> 加重1/2 會變成無期/15年以上 但不管原條文到底是10還是15應該不影響我這篇的目的 我再問問律師朋友XD
7/22更新加重1/2跟加重至1/2不同 所以舊法凌虐致死的罰則應該是 無期/10年1個月以上
修了法之後,可以減少凌虐小孩程度過於誇張,導致
小孩意外死亡的局面,因為以前的辯論方式就是用小
孩不乖,我沒有要殺他,然後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虐
待小孩,直到小孩死亡,但在法律上這是個意外,因
為虐待的行為人沒有要殺小孩,所以要輕判
但現在修法後,凌虐小孩發現小孩異常的話,要趕緊
送醫,不然犯罪者就死定了,有機會輕判或沒事變成
超級重罪。
法律也已經通過,選擇造謠修法後虐待小孩要是快死
了趕緊殺死,這樣罪責比較輕,真的有夠妖獸,不要
為了政治沒有人性
餵藥案的例子才剛過去,卻看不到有任何檢討,要政
治操作不是不可以,有點良心好嗎
推 詳細整理
謝謝 終於搞懂了
在媽寶板就是要看到這個 真正清楚的修法結果
造謠真的很可惡
這篇好清楚,謝謝你
光想到這個法案綠委過半不會通過 就直接出門投票了
吧
投反對票結果舉支持的牌子 是身上有屎嗎 一直凹
這個我倒覺得綠營這次處境蠻尷尬的 272綠營同意 但早就處理好了 286綠營不同意 當天投票畫面被PO來PO去 這種部份同意的狀況舉反對牌子也不是 舉支持牌子也怪怪的
推,這篇講的很清楚
拿卡車理論的,基本上翻翻過去言論基本上就是廢死仔
啦,這些人不敢大聲說虐兒廢死,只好繼續鬼扯帶風向
第一步凹法條 第二步幻想犯罪心態 第三步亂比喻 第
三步大成功啦
靠杯 第四步大成功
人選之人的劇情一直在上演,不會有政黨永遠都正確
不犯錯,犯錯就摸摸鼻子認了下次再努力,而不是想
要指鹿為馬硬坳,這些行為只會間接造成孩子受害
關鍵就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解讀出問題吧?
黨不喜歡就會把你抓去關...切
真的到哪裡都有低端垃圾死忠青鳥在推文亂
餵藥案當初會被造謠成功 反而才是人民該拿來罷免的
參考
爭執286條的內容就中計了!二讀反對三讀棄權才是重
點
瞎扯286條,只是為了掩蓋反對又棄權的事實
感謝指正,范教授所提實務問題就交給法官了。
范教授的實務問題? 抱歉這個沒follow到 願聞其詳 可以想像納入死刑後法界應該會碰上一些困難的處境 但這又是另一個大議題了
感謝你整理
謝謝整理
感謝整理
推
認真推 我昨天拿這篇跟老公說這件事 覺得有的律師
甚至亂寫刻意誤導民眾真的很過分
認真推
推
推
推這篇,不知道那些看不懂的人到底是壞還是笨
推 現在一直在用文字遊戲煽動人民對立,但實際上就
是該修才能對付惡保母,為反而反沒必要反而自傷,大
家都有眼睛好嗎
推
推
推
那些人就故意誤導的 很垃圾
真的是垃圾中的垃圾 就是為了反而反說出違反專業的
跟詐騙一樣去騙人 真的噁心
聽信綠師的人...智商堪綠
推
推。為了護航而造謠,反而助長兒虐犯罪行為,真是不
該!
黨意比懲罰虐童還重要?
推推!也推補充的回文!
除了政黑版護航 大家都會自己判斷
實務上就連剴剴案這麼可惡的都不適用272
272怎麼改都不會影響,未來類似剴剴案發生的時候
法官的判決。 要證明殺人意圖過於困難
最近有張圖卡是說修法把最低刑度修輕了,造謠在野
黨要縱放虐童犯
這個我覺得真的很有趣 最高刑度加了死刑 > 虐童犯會傾向故意殺小孩 (當然這不是事實) 最低刑度10年1個月改10年 > 縱放虐童犯
為了護航而去造謠虐待到一半直接殺掉罪更輕的人
我只想問他們認知的法官都只會往輕判嗎?有多輕判
多輕這樣?執政黨信徒還對我國司法這名沒信心?
良心就根本是被狗吃了
他們都不怕有垃圾真的被誤導
虐待到一半故意去殺兒童嗎
連法條都看不懂的人還可以當律師…怕
硬要說我覺得問題出在他轉的那篇新聞 新聞上就是寫 "凌虐致死,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但應該還要去查證一下再發文?
還要幫一個線上被法官反嗆的律師闢謠
推 有些信奉邪教的就算造謠也要護航 很恐怖
藍白綠都挑自己有利的講,全都是說服自己的TA. 攻擊
別人. 但事實是這篇最清楚. 唉!要一個不靠阿共的
第三勢力怎麼那麼難!
台灣社會被dpp撕裂 少子化不意外
還在共勒 這議題跟中共一點關係都沒有也可以扯
有刑期的選擇雖無法完全嚇阻,但還是有一定效果的,
這是有理論依據的。推這篇。不要為反對而反對。
看出你努力的保持中性言論,還要避開針對某黨的批評
辛苦了…
推推,虐童真的零容忍QQ
范教授的感想如上。個人對死刑觀感就只是給個痛快、
無論對哪邊來說,難怪對不上這裡多數的期望。
恩果然是在講死刑 這議題難啊 我這篇不敢碰只敢提到一句 該不該廢死 死刑有沒有嚇阻能力 還是只能給個痛快 情節最嚴重犯罪才可以判處死刑 過失算不算? 這應該大家在短期內不太會有很同一方向的共識 如果問我對死刑的看法 我目前的立場是 如果有好的配套 可以完全執行無期徒刑+不緩刑(終身監禁) 那我支持廢死
(但目前為止沒有所謂"真正的"無期徒刑)
推
推
只看綠師言論的那些人,別期望他們有什麼獨立思考
的能力,明顯的錯誤還能硬凹
廢死們就是能用各種理由來反對死刑
党真的超屌,原來修法虐童死刑也是中共的背後操控
喔
@phil希望妳女兒
唉…可悲
推
推 理性討論 不用在那貼標籤
推理性討論
推
現在臺灣的環境充滿了造謠雙標,真的要一步一步尋
找真相!不然真的會很被綠媒一波帶走!
推 比造謠鳥有理多
最討厭的就什麼都要跟中共扯上關係..,明明就是我
們臺灣的議題!
連普發一萬塊也要扯上中共…到底智商要多低才會相信
!抱歉!我離題了!
推這篇,清楚多了
路過幫推
看到某p又出來洗地了,你有支持對象ok,但死忠又一
直po別人fb讓人很反感,光這一系列文你貼圖都打臉,
還死命要貼
當自己小孩被虐殺,你還能心平氣和討論生命法益?扯
蛋吧你
請大家理性討論。
推推 感謝整理
推
一直糾結虐待非故意致死、跟直接致死的刑責一樣,真
的很好笑。樓主很明白的說,非故意跟故意的刑責地板
不同,現在修法是將虐童致死上限加入死刑,最終當然
是法官依證據判定。
剴剴承受了多久身體心靈痛苦、最後不能承受死亡,這
遠比直接殺死來得殘忍嚴重,那它的刑責比較重有不合
理嗎?
推
個人死刑觀點並非只是給個痛快,很單純的當犯人剝奪
他人生命未來人生、就得償還自己的未來人生,無期徒
刑剝奪自由只是其中一個部分。被害者沒有選擇權、憑
甚麼加害者有?
差別是受害者已死,死者沒有人權?
推
推,感謝整理
感謝說明
感謝釋疑!!
如果死刑=給個痛快,那為什麼要反對啊?
這要寫很長XD 而且偏題了 phi大的意思應該是 他覺得死刑的好處只有給個痛快(A) 剩下都是壞處 所以要反對 jimmy大的意思是 死刑的好處/意義 除了A以外 還有殺人償命/是應得懲罰的概念(B) 去找了一下我10年前想很久寫下來的東西 *支持死刑理由: A.給個痛快 - 安撫家屬/社會觀感、撫慰大眾 B.殺人償命 - 要為自己行為付出代價/是應得懲罰 C.死刑具嚇阻力 D.與社會隔離 - 讓犯人沒有第二次犯案的機會 *廢除死刑理由: E.怕冤案 - 再怎麼公正的司法 誤判率應該都不會是0 F.死刑侵害生命權 G.怕淪為政治工具 這幾個大家給的比重、認為合不合理的狀況不同 所以吵不完 像我自己觀點 D=E>>其他,C不確定是不是真的 所以我的立場會是上面那樣
因為這只是廢死們的掩護、藉口之一啊XD
說得很清楚 綠的八年不修 現在都為了兒童修法了 綠
的還在為反而反 超令人生氣
上面回文有提到XD 這10幾年內修過三次 藍綠都有修
感謝說明
推整理
推整理,台灣推動受刑人人權已經矯枉過正因噎廢食了
解釋好清楚 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剴剴
反對完還舉支持的牌子拍照 事後一堆出來洗地的文章
這操作是當大家都老人嗎
真實世界會去虐待的根本不看法律,去比較其中差別沒
什麼意義,這案子該問的是,為什麼整個體制沒有辦法
及早發現制止
我認同 比較這些差別很累 我比較怕的是會去虐待的人看到人家轉貼個幾句不實訊息 就真的對手邊被凌虐的小孩下重手 以為故意殺人刑期比較輕
這次修法就是把徒刑下限往下降,上限往上提到死刑,
兒虐的情況太多了,照顧不周也是在兒虐的範疇裡面,
現實就是很多粗心父母,不能把他們跟故意犯擺在一起
量重刑
推
早就該消滅TMD了 一定要等弄到自己孩子嗎?
推 這超重要!!不要被謠言給誤導了,萬一不懂法律
的施虐者看到真的把孩子殺了怎麼辦
推
一堆人還在睡真的可憐
推整理
推 反觀因顏色,拿專業來造謠的人
推 理性客觀的分析討論
推這篇
文章裡面還參雜了一個謠言,樓主用心整理還是避不了
原286是加重"至"1/2
加重"至"1/2 = 最多加 1/2 (也可以不加 法官決定)
加重 1/2 = 一定要加 1/2
286修法前後 最低都是10年,沒有修法後下限比較輕
本篇文章應該是在闢謠,望修正錯誤資訊
謝謝您 我今晚花了幾個小時試圖釐清這件事 修法前 凌虐未成年者致死 至少判10年 凌虐7歲以下致死 "加重至1/2" 指的是要加重 但最多加1/2 => 可以判10年1個月沒問題,不是至少判15年 我目前理解是這樣 有錯歡迎討論謝謝 又學到一課@@
現行法律可以處她無期徒刑,結果劉姓保母還是做了這
種事,無期徒刑、死刑,對一般來講都是罰得很重的處
罰,但罰得再重,總是有些人先做了再說,會不會被關
還是死刑,那些人根本沒在考慮那些事
幫高調
至少法官沒法用「法律的規定只能判無期」,而來逃避
判死刑,判死刑的人沒有再犯的機會了
謝謝你
推
你這麼說邏輯通順多了,我原本怎麼看都解讀不出砂
石車條款的意思
謝謝說明
推 清楚明瞭
推 闢謠者功德無量
推
加重至->只是給法官量刑的空間 加重->判完直接加重
不過依新的法條 判18年的劉姓保母還會被判18年嗎?
如果是同一個法官,判18年的劉姓保母應該不會上下調
判無期的保母,新法條下,有機率判處死刑
如果只修272-1,基本上就跟剴剴案完全無關了
劉彩萱最高只能無期徒刑,法律採從輕原則,當舊286
對被告有利時就會採用舊法,所以無期徒刑對劉有利,
最高就是無期徒刑(適用舊法)
286修法過後,未來新的案件,最高就是死刑
目前看過最清楚的說明!推推
希望往後都不要再看到有虐兒的事情發生
推
推
18
懶人包一下 修法前 蓄意謀殺幼童(未滿七歲) = 蓄意謀殺普通人 適用刑法271條 死刑或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凌虐幼童致死(過失+凌虐+未滿七歲)![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https://i.imgur.com/4QeydGCb.jpeg)
43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在逐條發言時強烈批評,國民黨與民眾黨在法條編列上立場錯誤。他指 出,修法進入《刑法》第286條階段,針對虐殺兒童處以極刑,立院內無任何立委反對, 顯見共識明確。他強調,從委員會審查以來就多次主張,應將相關條文置於第22章的「殺 人罪」章節,損及刑法內在邏輯一致性,但國民黨卻堅持納入第23章「傷害罪」。他批評![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https://www.upmedia.mg/upload/article/20250718150851577223.jpg)
20
一開始先吐槽一下 看到莊瑞雄在罵藍白執意設定7歲以下門檻....只想說這傢伙腦袋還好嗎?? 286條中有關於未滿7歲的門檻是去年修法的時候新增的,再來關於規定未滿7歲這個門檻在 黨團協商裡面民進黨可是贊同的喔,而且莊大委員有參加協商,還有針對這個條文內容發 言耶,雖然他在協商發言還是搞不清楚狀況,連原本提案的6歲已經改成7歲都不知道![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https://i.imgur.com/A0swTkXb.jpeg)
補充一下關於 3.故意凌虐+過失殺童=死刑/無期/10年以上 (286 綠不同意) 這個部分 刑法第286條其實也包含 故意凌虐+間接故意殺童5X
這次修法還有一個問題, 就是新版的286條反而替剴剴案的劉若琳減刑三年。 真心無法理解現在立法品質能低落成這樣。 舊法架構(2024年7月31日施行前版本): 第286條第3項、第4項:對一般虐童致重傷/致死加重刑度(重傷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https://i.meee.com.tw/xNtsTn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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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是這樣 新法是這樣 從立法院第11 屆第3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擷取![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https://i.imgur.com/L2mIrVQb.png)
前面你講的我沒意見,加重事由也確實不一定要列在同一條內 例如: 兒少福利法 第 112 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