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 引述《yragggc (逼繩)》之銘言:
: 舊法是這樣
: https://i.imgur.com/L2mIrVQ.png
: 新法是這樣
: https://i.imgur.com/0FWLUCv.png
: 從立法院第11 屆第3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擷取
: 我們來看對未滿7歲之人凌虐重傷/致死
: 舊法/新法在加重處斷刑的情況
: 1. 舊法對未滿7歲之人凌虐重傷
: 處5年1個月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 2. 新法未滿7歲之人凌虐重傷
: 處10年1個月以上有期徒刑,20年以下有期徒刑。
: 3. 舊法對未滿7歲之人凌虐致死
: 處10年1個月以上有期徒刑,2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 4. 新法對未滿7歲之人凌虐致死
: 處10年1個月以上有期徒刑,2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或死刑
: 在加重本刑的情況下
: 最低刑度都比本刑多了1個月
: 而最高刑度則是根據刑法第33條
: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可以看到新法在凌虐重傷這邊的刑度明顯提高
: 凌虐致死多了一個死刑
: 因此原文宣稱的新法對未滿7歲之人凌虐致死最高只能判15年是錯誤的
: 加重事由不是只有列在該法條內
: 詳見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略)
前面你講的我沒意見,加重事由也確實不一定要列在同一條內
例如:
兒少福利法
第 112 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6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這兩條都是很典型,沒有規定在特定犯罪條文下面的加重條款。
但在你討論刑法第33條能不能突破有期徒刑15年的上限時,
若還拿刑法第57條出來類比,這就大錯特錯了。
原文討論刑法第33條,有加重事由時有期徒刑可以加到20年
是專指"法定刑期+法定加重要件"才可以突破15年限制判到20年
至於刑法第57條,是指在法律明定的刑期框架下,
法官在這個範圍內,要依照什麼樣的標準去決定刑期,
57條根本沒有講到「加重」這兩個字。
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講完上面的內容,法院判決時的思考層次是這樣:
1.先看構成哪一條(論罪)
2.再看有無「法定」加重減輕要件。
例如剛才舉例的,同樣都是傷害,成年人打未成年就要加重、
同樣都是車禍撞死人,酒駕的就要加重
3.前述兩個框架確定了之後,法官能決定刑度的框架就確定了,
這時才會落入刑法第57條的操作,去看在這框架下要判多重。
另外,看法院判決書也能看出差異。
如果是法定加重要件,就會再主文寫明,比如:
被告XXX對於未滿七歲之人施以凌虐,處有期徒刑X年。
這種就是用舊法加重時的寫法。
但若是用刑法第57條操作的情況,法官只需要在判決書中交代理由即可。
例如下列的常見格式:
本院審酌XXX、XXX個別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均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難認其等已盡力彌補本案犯行所造成之損害,暨XXX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擔任XXX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XXX萬元、XXX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
從事XXX、月收入約3萬5000元、需扶養照顧父親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結論:
我不知道你的動機是什麼,也不知道文章中明顯誤用刑法第57條
究竟是出於故意,還是單純被誤導。
我想強調的是,修正前286條第5項的加重要件,並不能用你說的刑法57條取代。
--
18
懶人包一下 修法前 蓄意謀殺幼童(未滿七歲) = 蓄意謀殺普通人 適用刑法271條 死刑或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凌虐幼童致死(過失+凌虐+未滿七歲)![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https://i.imgur.com/4QeydGCb.jpeg)
43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在逐條發言時強烈批評,國民黨與民眾黨在法條編列上立場錯誤。他指 出,修法進入《刑法》第286條階段,針對虐殺兒童處以極刑,立院內無任何立委反對, 顯見共識明確。他強調,從委員會審查以來就多次主張,應將相關條文置於第22章的「殺 人罪」章節,損及刑法內在邏輯一致性,但國民黨卻堅持納入第23章「傷害罪」。他批評![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https://www.upmedia.mg/upload/article/20250718150851577223.jpg)
20
一開始先吐槽一下 看到莊瑞雄在罵藍白執意設定7歲以下門檻....只想說這傢伙腦袋還好嗎?? 286條中有關於未滿7歲的門檻是去年修法的時候新增的,再來關於規定未滿7歲這個門檻在 黨團協商裡面民進黨可是贊同的喔,而且莊大委員有參加協商,還有針對這個條文內容發 言耶,雖然他在協商發言還是搞不清楚狀況,連原本提案的6歲已經改成7歲都不知道![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https://i.imgur.com/A0swTkXb.jpeg)
爆
不好意思占用版面 但如果你還覺得這次兒虐修法後 虐童者會傾向把小孩殺掉反而罪比較輕 像甚麼砂石車/撕票理論 把下面四五行看完然後不要再轉貼這樣的訊息了 這是錯誤的 你的好心加上錯誤訊息可能造成更不好的結果
補充一下關於 3.故意凌虐+過失殺童=死刑/無期/10年以上 (286 綠不同意) 這個部分 刑法第286條其實也包含 故意凌虐+間接故意殺童5X
這次修法還有一個問題, 就是新版的286條反而替剴剴案的劉若琳減刑三年。 真心無法理解現在立法品質能低落成這樣。 舊法架構(2024年7月31日施行前版本): 第286條第3項、第4項:對一般虐童致重傷/致死加重刑度(重傷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https://i.meee.com.tw/xNtsTne.png)
29
舊法是這樣 新法是這樣 從立法院第11 屆第3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擷取![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https://i.imgur.com/L2mIrVQb.png)
爆
[爆卦] 黃國昌臉書:混亂的兒虐司法實務【混亂的兒虐司法實務 不及格的司法院報告】2024-04-17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針對重大虐童案件,今日司法法制委員會討論《刑法》相關修法草案,部分立委提案提高刑 度,希望強化嚇阻效果。 事實上,如此立意良善的修法,卻可能因為司法實務的運作而根本毫無意義。令人遺憾的是 ,司法院與法務部今天的報告卻未作到基本功課,完全不及格!![[爆卦] 黃國昌臉書:混亂的兒虐司法實務 [爆卦] 黃國昌臉書:混亂的兒虐司法實務](https://img.youtube.com/vi/siegZdBHpdg/mqdefault.jpg)
8
Re: [新聞] 惡意逼車是「全民公敵」擬重刑重罰!幹你娘剛剛在路上被同一台公車惡意逼車兩次加噴髒水 然後找到這篇新聞 一年前偉大的黨說要針對逼車行為修法加重處罰 好我們來看這一年來到底修了什麼8
Re: [新聞] 保母虐死1歲童 國民法官判9年3月 母喊昨天才從黃國昌的質詢看到這個離奇的邏輯 今天馬上就出現實證了 裁判書的確是依照兒少法112條+刑法277條去判的 ------------------------------------------------------------- 兒少法112條5
Re: [問題] 黃網線行人硬過被撞,肇責算誰的呢?原文恕刪 首先 原PO和前車跨越雙黃線違規 再來 影片不夠長![Re: [問題] 黃網線行人硬過被撞,肇責算誰的呢? Re: [問題] 黃網線行人硬過被撞,肇責算誰的呢?](https://i.imgur.com/jKF2n8Nb.jpg)
4
[問卦] 有沒有公共危險還貼自己犯罪證據的八卦?如題,一台機車綠燈起步直催破百,跟常常遲到的馬自達在公路上競速 結果只檢舉馬自達逼車?兩台都犯法了耶! 結果還沾沾自喜的貼到社團,有沒有這方面的八卦呢?![[問卦] 有沒有公共危險還貼自己犯罪證據的八卦? [問卦] 有沒有公共危險還貼自己犯罪證據的八卦?](https://scontent.fmaa10-1.fna.fbcdn.net/v/t15.5256-10/326291989_5821386067949565_5522138739046341867_n.jpg?stp=dst-jpg_s320x320&_nc_cat=107&ccb=1-7&_nc_sid=a1f05f&_nc_ohc=h630dFNg9oIAX_A4wzc&_nc_ht=scontent.fmaa10-1.fna&oh=00_AfBbLElrUOsOX00hu-pNlxViPsCayenb1TcmL-dyLDV3rg&oe=63CFE2D2)
4
Re: [討論] 柯:合約蓋我的印章 這印章我第一次看到阿北的律師是不是頭很痛 碰到這種委託人 可能阿北跟律師討論的時候,也一堆說我不知道 然後各種證據都指向他,他還是一直說我不知道 每個證人的證詞都咬死他,他還是我不知道![Re: [討論] 柯:合約蓋我的印章 這印章我第一次看到 Re: [討論] 柯:合約蓋我的印章 這印章我第一次看到](https://i.imgur.com/G5mu9vnb.jpeg)
1
[轉錄] 陳培瑜FB 民進黨支持「虐殺幼童處死刑、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陳培瑜 FB 3.轉錄內容︰1
Re: [討論] 邏輯應該這樣吧?虐待>殺人>過失以下以新法來論, 假設小孩未滿7歲 ※ 引述《platinum500a (變形驚肛AAA)》之銘言: : A)不小心讓小孩死了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Re: [討論] 邏輯應該這樣吧?虐待>殺人>過失 Re: [討論] 邏輯應該這樣吧?虐待>殺人>過失](https://i.imgur.com/SWi0nDeb.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