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舊法是這樣
https://i.imgur.com/L2mIrVQ.png
新法是這樣
https://i.imgur.com/0FWLUCv.png
從立法院第11 屆第3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擷取
我們來看對未滿7歲之人凌虐重傷/致死
舊法/新法在加重處斷刑的情況
1. 舊法對未滿7歲之人凌虐重傷
處5年1個月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新法未滿7歲之人凌虐重傷
處10年1個月以上有期徒刑,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舊法對未滿7歲之人凌虐致死
處10年1個月以上有期徒刑,2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4. 新法對未滿7歲之人凌虐致死
處10年1個月以上有期徒刑,2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或死刑
在加重本刑的情況下
最低刑度都比本刑多了1個月
而最高刑度則是根據刑法第33條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可以看到新法在凌虐重傷這邊的刑度明顯提高
凌虐致死多了一個死刑
因此原文宣稱的新法對未滿7歲之人凌虐致死最高只能判15年是錯誤的
加重事由不是只有列在該法條內
詳見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略)
※ 引述 《ilove30and》 之銘言:
: 這次修法還有一個問題,
: 就是新版的286條反而替剴剴案的劉若琳減刑三年。
:
: 真心無法理解現在立法品質能低落成這樣。
:
: 舊法架構(2024年7月31日施行前版本):
: 第286條第3項、第4項:對一般虐童致重傷/致死加重刑度(重傷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死刑)
:
: 第5項:針對未滿7歲被害人,加重各項刑度至二分之一
:
: 這項「年齡加重條款」適用於第1~4項,也就是不論是否致死或重傷,只要受害者未滿7: 歲,就一律加重刑度。
:
: 結果:最高可達有期徒刑20年(因加重後突破刑法第33條第3款所定15年上限)
:
: 黃國昌版本新法(三讀通過版):
: 第286條整體重寫為7項,將原第5項(未滿7歲加重條款)移到新第3項,但寫成:「對於: 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前二項」僅指涉基本傷害行為(即未致重傷或致死者)
:
: 對於致重傷(第6項)與致死(第6、7項)的情況,新第3項未涵蓋,無法加重刑責
:
: 結果:
:
: 沒有「加重規定」時,依刑法第33條第3款,有期徒刑上限只有15年
:
: 若法官不判無期徒刑或死刑,就只能判處 最高15年有期徒刑
:
: 相較於舊法可達20年,減少了5年上限
:
: 新法下,劉若琳同樣行為最高只能判15年,而現實中她被判18年,明顯「減刑」3年
--
感謝整理!雖然我覺得有群人只負責當烏賊,噴完墨
水就跑,根本不是認真關注這件事
看到到處造謠的人真的很難過 真心愛護兒童權益的人
的努力就這樣被抹黑
怎麼會期待他看呢 他就是複製貼上沒有要思考啊
一堆人提醒舊法286沒有死刑,他還是當沒看到不改
這新法是去年的版本
?.? 57條是這樣用的嗎
因為造謠一張嘴,闢謠跑斷腿
感謝闢謠
感謝~
推
推
推 希望不要眼裡只有顏色不問是非
闢謠辛苦了~
那想知道這次修法事實是像綠共邪教組織講的那樣嗎
?還是在造謠?
造謠
民進黨寧願造謠 讓很多人誤會直接虐完把小孩弄死會
判比較輕
推
造謠仔真的造謠成慣性了
推
為了打擊政敵造謠這種事情真的很噁心
推 謝釋疑
造謠仔真的噁心
有些人不知是笨還是壞,又笨又壞的繼續造謠,這次
修法希望不要再輕判虐童者
我身邊還是很多人相信法條修惡,
刻意扭曲資訊真的很可惡
推 謝謝闢謠
推闢謠
推 造謠大可不必
造謠啦
推
覺得還是太便宜會虐童的垃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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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包一下 修法前 蓄意謀殺幼童(未滿七歲) = 蓄意謀殺普通人 適用刑法271條 死刑或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凌虐幼童致死(過失+凌虐+未滿七歲)![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https://i.imgur.com/4QeydGC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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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莊瑞雄在逐條發言時強烈批評,國民黨與民眾黨在法條編列上立場錯誤。他指 出,修法進入《刑法》第286條階段,針對虐殺兒童處以極刑,立院內無任何立委反對, 顯見共識明確。他強調,從委員會審查以來就多次主張,應將相關條文置於第22章的「殺 人罪」章節,損及刑法內在邏輯一致性,但國民黨卻堅持納入第23章「傷害罪」。他批評![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https://www.upmedia.mg/upload/article/2025071815085157722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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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先吐槽一下 看到莊瑞雄在罵藍白執意設定7歲以下門檻....只想說這傢伙腦袋還好嗎?? 286條中有關於未滿7歲的門檻是去年修法的時候新增的,再來關於規定未滿7歲這個門檻在 黨團協商裡面民進黨可是贊同的喔,而且莊大委員有參加協商,還有針對這個條文內容發 言耶,雖然他在協商發言還是搞不清楚狀況,連原本提案的6歲已經改成7歲都不知道![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https://i.imgur.com/A0swTkXb.jpeg)
爆
不好意思占用版面 但如果你還覺得這次兒虐修法後 虐童者會傾向把小孩殺掉反而罪比較輕 像甚麼砂石車/撕票理論 把下面四五行看完然後不要再轉貼這樣的訊息了 這是錯誤的 你的好心加上錯誤訊息可能造成更不好的結果
補充一下關於 3.故意凌虐+過失殺童=死刑/無期/10年以上 (286 綠不同意) 這個部分 刑法第286條其實也包含 故意凌虐+間接故意殺童5X
這次修法還有一個問題, 就是新版的286條反而替剴剴案的劉若琳減刑三年。 真心無法理解現在立法品質能低落成這樣。 舊法架構(2024年7月31日施行前版本): 第286條第3項、第4項:對一般虐童致重傷/致死加重刑度(重傷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https://i.meee.com.tw/xNtsTne.png)
前面你講的我沒意見,加重事由也確實不一定要列在同一條內 例如: 兒少福利法 第 112 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
爆
Re: [新聞]剴剴條款通過!GINO喊「不懂棄權立委」網昨日修法總結: 民進黨未反對刑法272條修正「殺死未滿7歲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對未滿7歲者施虐致 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且會處罰未遂犯;預備施虐致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如果行為人本身就打算用施虐殺死未滿7歲小孩可以判死刑、無期。處罰預備犯跟 未遂犯![Re: [新聞]剴剴條款通過!GINO喊「不懂棄權立委」網 Re: [新聞]剴剴條款通過!GINO喊「不懂棄權立委」網](https://i.imgur.com/iycgsvr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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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以下是現行法條: 1.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dTW1zQ2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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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虐童修法是不是釣出一堆法盲青鳥?看到一堆青鳥在那說這樣修, 以後直接殺孩童比虐殺致死還輕, 等於間接鼓勵大家直接殺小孩, 說真的,我嚴重懷疑青鳥根本沒有腦, 1:8
Re: [問卦] 大家願意為凱凱走上街頭嗎?支持上街!民進黨執政時期都未曾有大規模街頭訴願行動! 訴求須納入通盤系統性檢討社會保護網,人力與資源配置,兒福中介機構權責。 另外是大家最關心的刑度問題: 虐童致死已在2019年調整刑法,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 但我自己覺得這部份司法與民眾最大認知差異就是新聞中所提![Re: [問卦] 大家願意為凱凱走上街頭嗎? Re: [問卦] 大家願意為凱凱走上街頭嗎?](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4/03/13/4606549_1_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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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是「殺人」與「凌虐致死」不是嗎?好奇怪 我看藍白法條是 「殺小孩」加重刑期 「凌虐小孩致死」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擷取CNA]4
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新聞裡寫到了本次修法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先不看針對未滿18歲或7歲的部分![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 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313/e831345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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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邏輯應該這樣吧?虐待>殺人>過失以下以新法來論, 假設小孩未滿7歲 ※ 引述《platinum500a (變形驚肛AAA)》之銘言: : A)不小心讓小孩死了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Re: [討論] 邏輯應該這樣吧?虐待>殺人>過失 Re: [討論] 邏輯應該這樣吧?虐待>殺人>過失](https://i.imgur.com/SWi0nDe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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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黃國昌版虐童修法案反而為剴剴案主嫌推 pandp: 如果說法有改要記得通知寶藏巖大師捏,我 1.172.4.112 07/22 16:29 → pandp: 看他最近都還在罵修法變重會害死兒童,假設 1.172.4.112 07/22 16:29 → pandp: 要轉彎別把他甩下車 1.172.4.112 07/22 16 笑死,法盲是不是看不懂中文,人家還幫你作圖示欸!![Re: [新聞] 黃國昌版虐童修法案反而為剴剴案主嫌 Re: [新聞] 黃國昌版虐童修法案反而為剴剴案主嫌](https://i.imgur.com/LzTtrNAb.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