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Iwin] 兩方所提的兒少法案版本
其實想知道整件事的來龍去脈一點都不難
首先在估狗搜尋"兒少性剝削"
全名不用打完
第一個連結就是全國法規資料庫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3
接著要怎麼看這法是怎麼修的?
點開「立法議程(附帶決議)」會跳到「立法院法律系統」網站
選擇對應版本的法條,想查最後修改的理由點「條文異動理由」
想看中間提案、討論、交辯點「立法議程」
議程分一讀、委員會、黨團協商、二讀(廣泛討論)、二讀(逐條討論)、三讀
就是一個法條從提案到通過實施的全過程
裡面是完整公開的立法院公報文件
而板上有爭論的「性交與猥褻」替換為「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
這個東西在哪發生?
我幫各位查好了
主要出現在
委員會審查 1110331 111卷052期5023號 381-438頁
這份文件
https://i.imgur.com/mNpt8u0.jpeg
一打開第一頁就可以看到一個很熟悉的名字:張秀鴛
但這個東西是張秀鴛提的嗎?
這邊先往回翻上一份文件
委員會審查 1110330 111卷052期5023號 241-379頁
他是司法院基於其他理由提出的見解
https://i.imgur.com/eLvkkXx.jpeg
為了在性交與猥褻之外,為另規範「靜態性器」等內容而提出
接著回到1110331這份文件,司法院代表:文家倩法官
文法官對這段文字有做出說明
https://i.imgur.com/Tk6fNfk.jpeg
我這邊先做一個紀錄
顯然這段文字在改動原因及文法官說明下,都超過釋字407及617對猥褻的解釋範圍
猥褻定義行為,但這邊規範想額外匡列靜態性器,所以才修正猥褻
所以它和釋字裡對猥褻的解釋絕對不是同質的概念
為什麼做這個紀錄?因為等一下會用到
但我們先不管,接著
我不確定第一篇范雲和吳玉琴簽名的那份資料出處在哪,至少我沒翻到
但總之從後續的內容可以推斷
它後來是被稱為「吳玉琴(范雲)等 4 人所提修正動議」的資料
而這資料是基於前述原因而出現的
我們可以在
二讀(廣泛討論) 1120107 112卷014期5099號十二冊 422-539頁
這份文件找到提到它的段落
接著退回到黨團協商階段,來看這份
黨團協商 1111213 112卷006期5091號三冊 251-272頁
這份文件特別重要,因為它有實質討論「性慾」這段文字的適切性
我引258頁,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委員和衛福部次長李麗芬的討論
https://i.imgur.com/gGGZsFW.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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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
第二條時代力量有提出修正動議,主要是行政院版本提到「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這在過去其實一直存在爭議,就是針對這種被偷拍的影像或照片,在當事人已經是被害人的情況下,我們還要冠上羞恥之名這種非常主觀的要件,且有污名化被害人或譴責被害人之嫌,所以我們希望這部分應該酌予調整,我們是希望能夠針對一些具體裸露器官,譬如性器、肛門、臀部或女性胸部等的內容做清楚定義,這樣會不會是一個比較好的作法?我們認為這些被性侵害的孩子們,或是被拍攝性私密影像的孩子們,不應該把他們的受害當成是一種羞恥,而造成心理上更多的負擔。因此希望這部分可以提請討論,並且參酌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謝謝。
主席:請衛福部回應。
李次長麗芬:第二條第三款我們有做修正,原本的提案文字是「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這個部分等一下可能也要請司法院說明,因為這是他們的建議,他們認為這樣的範圍比較大。我要特別講的是,在性私密部分,兒少性剝削的定義其實跟成人是不一樣的,在兒少部分,我們也參考了國際公約的概念,將圖畫及語音都放進來了,所以這邊有修正的部分是針對圖畫的部分,即雖不是一個真的小孩,可是他是小孩的形象。在這樣子的情況之下,我們本來的寫法是「性交或猥褻」,但「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確實是過去大法官解釋針對猥褻的解釋,而這樣會不會造成比較不好的認知,這部分還是可以有討論之處。
我再跟委員說明,我們看到委員的修正動議寫到很多不同性器之裸露,但我們比較擔心會不會有掛一漏萬的情形,即這樣子部位的寫法是否已經足夠,可能還要再做討論,因為我們擔心會比較不足夠,其實在國外,對於兒少色情的部分,可能有一個更大的法益,因為要保護兒少的利益,所以也有可能是所謂的不雅還是怎麼樣都可能可以再含括進去。所以我會覺得他可能沒有完全暴露到所謂的器官,可是對於兒少的人格尊嚴已經產生影響,其實這部分還是有討論之處。以上是衛福部的說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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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邊,誰在搞事應該蠻明顯了
不夠明顯我再額外補充
中文維基百科:李麗芬 (社運人士)
李麗芬(Lee, Li-Feng,1968年12月20日—),臺灣社福界(兒童福利)人士、政治人物,出生於雲林縣二崙鄉[1],畢業於東海大學社會系。曾任第9屆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為兒童福利、少年權益及教育議題專業代表。曾任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做為立法院關心兒福的立委,李麗芬積極主導成立「立法院兒少權利連線」,凝聚跨黨派的關心,共同維護兒少權益[2]。2020年1月31日,未獲民進黨提名連任,卸任不分區立委,同年8月出任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接著,看到259頁
我再引一段王婉諭委員的發言
https://i.imgur.com/cEvUUvq.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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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想第二條已經充分討論了……
王委員婉諭:我想再表達一些意見。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當初審查刑法討論到這部分的時候就已經有一些爭議,所謂「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其實我完全沒有辦法理解這個「客觀上」要如何定義,因為它既然是一個感覺,那就絕對不會是客觀,而是主觀,所以這種更廣泛的包含,反而顯示這些價值的選擇是我們沒有辦法從立法方面加以處理的,而是全權交由法官去判斷。我們既要主觀的判斷,然後又說這是「客觀上」,我覺得這樣的說法和限定的範疇還是得要思考。的確我們看到一些國外的立法例可能會很細緻地去討論很多樣態,但如果現在很廣泛的包含下去,雖然範圍很廣泛沒有錯,但究竟是很廣泛地有辦法定義,還是很廣泛地沒有辦法定義?這部分我尊重召委用保留的方式處理,但我還是提出我的意見,請大家思考一下,因為我完全不知道所謂的感覺要如何叫做「客觀」,我覺得這兩者是完全衝突的定義。謝謝。
主席:第二條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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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王委員有提出這段文字很奇怪的地方
但主席不理她,因為前面主席講了這條已經討論50分鐘,怕拖太久
不過沒有結束,後面還有
在討論到同樣文字段落第三十六條的時候
我們跳到265頁
https://i.imgur.com/JSgGST5.jpeg
這段文字第二次被拿出來討論的時候,因為文字連動關係王委員也同意保留
主席裁示「因刑法修正的關係...」
這邊補充,同時期修正的刑法性影像定義也有類同文字
事實上不單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和《刑法》兩法
當時因應N號房事件,立法院同時修訂四部法律,稱為「性暴力聯防四法」
一樣,我們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刑法》可以看到修訂後的連動文字
https://i.imgur.com/L3feOlH.jpeg
刑法部分我還沒時間研究修訂歷程
依主席賴惠員裁示,應該是後續有經過院長協商程序議定而成
但我不覺得在這麼後面的階段,這樣細節的段落會再被多做注意
事實上,這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訂後,三讀時甚至沒有表決,是協商後直接出關
我們可以比較《兒少條例》和《刑法》條文上對於「引起性慾」的文字有明顯差異
《刑法》寫的是
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兒少條例》寫的是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 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換言之,《兒少條例》不但有引述刑法的「性影像」定義
還新增同類項,不單只規範「行為」還包括「圖畫、語音及其他物品」
這條討論的時候除了王婉諭提了動議
基本上就是照著司法院和衛福部建議的版本在過
范雲和吳玉琴只是按建議提了程序性的修正動議
我們繼續往下看265到267頁
https://i.imgur.com/e0MxwCZ.jpeg
在這邊范雲和民眾黨立委賴香伶同時提出對於「羞恥」相關概念的見解
也部份呼應了前面時代力量王委員的發言
但是,又因為要和刑法連動,所以這邊她們認為該改的最後都沒有改
結果上就是她們都沒有再繼續對法律文字摳細節
然後,這邊還有另一個重點需要引述
文家倩法官
==============================================================================
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客觀」要怎麼去定義的問題,其實客觀指的是以一個一般客觀、普遍第三人的立場,他看到這樣的圖畫時會不會覺得引起性慾或羞恥,司法實務上大概會這樣去做認定。至於「引起性慾或羞恥」,其實在司法實務上也針對猥褻的概念有很多實務見解,所以對於法官來說,在認定上,大家的一致性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差異。主要還是要回歸到刑法,剛才有提到,就是要跟刑法的規範文字儘量一致,才會這樣規定。刑法這部分可能就要由法務部來說明,但至少從司法院的立場,「引起性慾或羞恥」這樣的概念,其實在司法實務上已經有滿多見解,法官只要能夠掌握司法實務見解,大概在適用上不會有什麼疑義。
==============================================================================
還記得我前面說要先做紀錄的地方嗎?
「引起性慾或羞恥」的文字本身出自釋字407對「猥褻」的解釋
但是,文法官你前面好像不是因為這樣改掉的「猥褻」的耶?
依前述討論,新文字「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應該是一個新的概念
目的要比與釋字407「猥褻」管的範圍更大,而影響到「靜態性器」等
其寬泛程度略同於《刑法》的「性影像」定義,用以彌補傳統上「猥褻」無囊括之概念
但現行《刑法》裡仍有16處地方載明「猥褻」
結果上這個新概念,在司法審判中卻又要依循「過往實務見解」來判定
我是不認同這樣改真的不會有爭議
最後
小結論一下
整個Run過一遍立法流程之後,我不認為這件事主責在范雲
新的寬泛版文字「引起性慾...」的確可能會有爭議
因為概念上它確實不是等同「猥褻」,須搬「實務見解」可能是判例或其他理論來評斷
而整個過程中,我們國家司法及立法體系的各種便宜行事倒是挺開人眼界的
但重點是,在了解到現任衛福部次長李麗芬
是對虛擬兒色立場鮮明的「展翅協會」出身後
我對最近公共政策平台的那件連署案,大概已經能猜到下場了
甚至會議中她也不諱言搬出高玉泉同一套「兒童公約」的理論解釋立法
也不難想像張秀鴛近期對二次元管理的見解為什麼會那麼偏
以上
--
胡適 不要隨便看見一個名人的名字,後面配一句話就認為這句話是他說的。
--
所以從頭到尾就是衛服部想這樣幹? 是這個意思嗎?
人家想幹加上法官想便宜行事?
推
建議將內容備份下來 避免網站“臨時異常” 證據消失
人生短短起個秋 不罪不罷休
衛服部這單位真恐怖塞很多這種雙標思想的人嗎?
這篇也值得多一點關注
推
推
推
衛福部司長 恩不里居:10人中8人主觀認定是就是
謝謝指教 宗教思想審查人員 毫不意外
衛福部 一堆不正常的 真的不必意外
所以衛福部的標準訂出來以後基本上連一般向的ACG都會被影
響到 展翅協會那些人的雙標跟下限我相信會很精彩 不要再
說什麼戀童或什麼蘿莉控 這是整個業界都會被催毀
看著河道跟threads上的那些人我真的覺得他們好天真
展翅協會過去一直以來對ACG產業的強烈偏見已經不是新
聞,維基百科都寫了
推來龍去脈
現在很明顯就是保守派要去搞掉ACG 我是不懂在那邊說這種
說法是恐嚇的心態
而且這樣搞也可以順便用法條做網路的思想控制 讓政府不高
興 別忘了現在的政府網路明顯就是弱勢 不然幹嘛之前要推
中介法
來陰謀論就是宗教對兒童性侵的名聲太臭 要找東西背鍋
找替死鬼背鍋順便剷除眼中的異端,這就是宗教的迫害
手段,就仗著你沒資源打不贏他們
推個解說
搭配遠見採訪立委的內容,就是立委修法時便宜行事,
知道修法後的文字上可能有解釋的爭議還是被保守派說服
通過修法。然後行政機關高層有保守派就自行擴大抓ACG
這個東西還有一個模糊點在於所謂"場合" 如果僅限於"非常
正式的場合" 他們想用這種高度和抽離的觀念去規範 是有道
理的 但困難和矛盾就是 比方以前有個小吃攤 相當盛行某
類學術探討 隨著這個小吃攤越做越大 客群也越來越大 自然
開始就有人會有" 欸 你們怎麼可以在公開場合討論這種傷
風敗俗的東西 "這種意見 真的抄掉這家店 就是會有其他地
方冒出來 繼續討論學術而已
你各位備份備起來 推
還好都有資料可循,不然都只能亂槍打鳥
結果有在幫忙開脫的在PTT被噓到跟殺父仇人一樣 嘻嘻
整理的好詳細 推
擺明了宗教審查
這早就說過主要敵人是保守團體,就一堆人喜歡擴大戰線
寫得不算好懂
算好懂 不知道為啥突然多一個字= =
你好強,不虧是寫正太論文的博士
要換一批人了,下台前可以玩犧牲打的,反正又不用負責
就有人被網軍操弄以為這件事是黨派鬥爭啊,認清ACG真正的
敵人好嗎
推
一直很好奇是誰把圖畫跟漫畫動畫連結在一起 原來真
的都是同個團體難怪論述長得一模一樣
好文
這篇應該每個人都看看
事務官都是用考的,政務官才是指派,且只有政務官會總
辭,還在推文帶風向的先搞清楚政府機關是怎麼運作的
推Guoplus,真的冤
李麗芬不懂法就算了 高玉泉真的該去重讀法律系了
次長也有政務官啊 對啊
司長就是事務官,你確定要這樣偷換概念嗎?
抓思想犯真的好好用喔
推解釋
推推 超有料
政務次長要推動,司長執行很奇怪嗎
推 肥宅不可以再姑息了 該進行終極抗爭了
衛服部 展翅協會 以及保守派宗教團體 是 敵人
牠們的最終目標就是讓大家看不到所有的ACG
完全被看透了
並且造成漫畫出版社 動畫代理公司 全部倒閉
盜版氾濫 因為肥宅都會去網路上找資源
就算牠們要蓋綠壩也沒有 肥宅會翻牆
這修法能修成這樣立委也是失職 不論從王立委或范立
委的言論都看得出本意是在針對”真實受害人”的影
像圖片二創 結果過程中被衛福部次長呼嚨搞出這種思
想犯條文
司長的長官也是常務次長而不是政務次長,你還要凹?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20725
另一名政務次長李麗芬主要督導社福相關單位,包括社會及家庭署、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長期照顧司、心理健康司、社會保險司(國保)、國民年金監理會。 雖然沒有保護司,但其他兩位次長督導業務也沒有 論工作向性和立法院開會的出席名單推斷,保護司十之八九是李麗芬督導無誤
衛服部如果想搞斷網 把肥宅全部抓起來
肥宅們將以生命進行鬥爭 讓衛服部付出si3人的代價
*就算牠們要蓋綠壩也沒用 修正一字
展翅出來的喔 那就把聖經列為禁書啊
推
備份起來
推
推
推
推,整理很清楚!
推
推考據
推
展翅邪會到底為什麼可以這樣大規模的滲透進政府內部啊.
.....
推
推 王婉諭委員很謹慎 范婦呵呵
就***在搞啊
推
推你的整理
推
感謝這篇,我發的確實沒有注意到“行為”被擴張成靜態
推用心整理
這一篇很用心,有看到問題核心的感覺。
比起亂檢舉還是嘴巴上不痛不癢諷刺iwin,想想要怎麼
去把法律中的細節未爆彈拆掉?? 這不容易。
推
推用心整理
推
果然敵人是宗教,該來挖展翅協會的料了
推
推
推整理跟考據 謝謝
推
可怕的組織 以保護兒少名義對次文化伸黑手
感謝整理
哈政務官+法官,絲毫不意外,真有理想
推解說
爆
首Po乳提 隔壁看到立委們所提案的「建議修正版」 可見現行條文只有罰幾萬或勞動沒入之類 被政府和立委們認為輕微6
欸 其他物品 也太模糊了 像是裏作遊戲 比方說蘭斯 VenusBlood 戰女神 對魔忍 千戀萬花 BaldrSky等3
推 glion: 原來又是范婦要搞事 我就想說還有誰會這麼嚴重的假道學 02/06 03:30 → glion: 完全違背人倫常理、忽視人類本能的提案 02/06 03:31 → glion: 就為了滿足這些假道學者的嗜虐欲 反正宰割宅男也是正義 02/06 03:32 對兒童和未成年做瑟瑟ㄉ事 是人類本能、人倫常理ㄇ1
我覺得問題是她立法的中心理論就是個BS 那理論根本不是任何一種已知科學 單純就是一個主觀認定 哲學家卡爾曾經說過從經驗得來的理論 必須具備邏輯上容許反例的存在5
我覺得這篇沒有提及部分事實 所有我來補充 范雲他們的修正 其實是司法院的建議 理由是他們希望牽涉刑法的部分 在相關的條文都要保持差不多的論述26
不相關的段落恕刪 ※ 引述《IokUdiefirst (武漢肺炎)》之銘言 : 與ACG最為相關,也是iwin引起爭議的在於的點在於解釋範圍 : 行政院版本較為溫和,解釋明確寫「兒少性交或猥褻行為」 : 補上「客觀上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12
看起來從前年開始基本上持有色情ACG ex漫畫 圖片就已經犯法了嗎? 所以像FF CWT這種活動其實已經算違法了? 只是警察不想去抓而已嗎? 年後還有FF42 本來預定要去的現在有點怕25
這張圖那裡來的先打問號 沒有任何的出處 沒有出處的圖容易有翻車的危險 如果看這條的立法記錄1
我記得我有看過新聞,有買春買到未成年但對方因為抹濃妝+衣服打扮,法官認定「看起來 不像未成年」所以買的人無罪。 同理,網路上能看到一些打扮成蘿莉、JK風格的人公然約,這種除非涉及大規模性交易,不 然沒看過因為打扮得太幼被逮捕。 不過某司長前幾天的意思,感覺是看起來像+本來就未滿18的都算是兒色。5
這次引起討論的法條在這 立法時序 往下找會議紀錄(我昨天找一整晚沒找到開會影像存檔)
爆
[閒聊] 衛福部將制定子法訂出虛擬情色圖的標準前情提要: 有網友檢舉PTT上刊登某日本情色遊戲內容與網址,其中圖片涉及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 例,遭iWIN通知移除,引發網友炸鍋,提供上千張各式圖片要iWIN「驗證」是否違法。 衛福部保護司2/1日表示將於3月與專家討論,制定兒少性剝削法的子法,訂出虛擬情色圖 像違法認定的通則。37
Re: [新聞] 宅男於動漫祭合唱幼女神曲 台大男聽到歌詞吐了即使是二次元創作,現在也是有管制 實際上也有人提議去管制化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刑法》第235條,「虛擬產物」應被排除在外 而這文中的內容也能解釋千本幼女的問題X
Re: [爆卦] 范雲修條文 讓iWIN能無限膨脹毀滅動漫為什麼我聞到假訊息帶風向的味道? ※ 引述《peter080808 (peter)》之銘言: : 當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原本的111年1月三黨還是「性交猥褻行為的圖畫」 :15
Re: [討論] 比起 iWin ,衛福部兒少法讓我們真的要和動漫說再見了立法院法律系統點「立法歷程」可以看到過去的法案。 這法從84年就有。當時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84年制定用的就是「圖畫」 96年修正才改成「圖片」 104年又修正成「圖畫、照片」10
Re: [討論] animax是不是該關台了?來來告訴你們一個事情啊 賴委員香伶:剛剛從第二條到現在都在討論「羞恥」是不是涉及主觀,或者是你們在法官 的裁定、認定的心證是如何去確認,因為在文字上,是你們的建議才會增列在今天法案的第二條到 第三十八條。而剛剛范雲委員是要把它拿掉,如果是拿掉,對於未來在認定上,你們有沒有什 麼其他實務上的標準可以做認定?不然這是不是在體例上就不吻合了,修這個部分跟未來的連6
Re: [問卦] 猥褻女童判6個月 畫蘿圖判1年以上有掛嗎中華民國刑法§227-全國法規資料庫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但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畫蘿圖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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