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IWIN] 展翅協會會長支持管制二次元
一言不合就開論,請收下我的膝蓋
來一起抬槓一下
先位/備位之訴(預備合併):
預備合併係指原告預慮法院就其先位請求為不利之判決,而提出「備位聲明」(又稱後位聲明),以法院認為先位聲明無理由為停止條件,審理判決備位聲明。
T板友用的是類比式闡釋
簡單說,預備合併原始的概念,類似遊戲王的陷阱卡
這屬於因果論謬誤的(先後順序)的邏輯,也就是我無效你的無效
維基的舉例如下
-例如「先位聲明」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預慮若法院認為買賣契約根本不成立、生效,「備位聲明」請求返還價金之不當得利。此時法院受當事人訴之聲明排列順序之拘束,若認先位聲明無理由則須審理判決後位聲明,若認先位聲明有理由則毋須審理判決後位聲明。
當然從屬來用會發現順序是少了一層的,但意思疏通就好
亦即,
若當局要依兒少法裁罰,擴張解釋未有定論之條文
則「裁罰標準態樣」就會被喚起(觸發),成為第二爭執點
而這項爭執會導致T板友後面提及的實質合憲性─最小侵害原則被連帶觸發
(沒錯就是灰流麗的概念)
況且我們現在還在爭執「為何能依兒少法裁罰」,
也就是虛擬創作範疇無法符合刑法基本準則中的可預見性
T板友想提醒的就是這點
連灰流麗都還不需要交了,你交灰流麗幹嘛
我們還在討論授權母法兒少法是否適用的環節
對方還在試圖融合召喚,你還在用墓指干涉他的祭品而已
(ref: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0號
...,至釋字第五二二號解釋,本院直接處理空白刑法法規授權的問題,該號容許刑法處罰之構成要件得授權予命令為補充規定,但在授權明確性的控制上,除了一般授權明確性所要求的「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以外,尚要求「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也就是說,刑罰構成要件授權明確與否,較諸一般事務之授權之審查,必須思考更多的要素,一方面必須視授權母法對行政機關的政策指導是否清晰,另方面則必須從受規範者的角度去考量,母法中是否已呈現出那些行為態樣可罰。
加強對空白刑法法規授權之審查,乃在呼應罪刑法定原則的關懷。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刑罰必須由立法者以法律形式自行訂定,最一般的說法是其目的在節制國家權力,確保人民的自由權利[10]:從古典的自由主義與契約論的角度而言,只有由人民代表組成的議會,事先同意以刑法加以禁止的行為—亦即是人民自我統治下的同意,始能動用刑罰干涉人民的自由,反面敘述即是凡不屬於國家(議會)以預先制訂的法律明文禁止的範圍,都屬於人民自由行動的範圍。而預先確定刑罰的範圍,不只是確保其人身不虞遽受刑罰枷鎖所困而已,更重要的是,人們始能在不虞恐懼的條件下
,充分「開展其快樂生活的自由」[11]。...,那麼人民的某種行動自由,能否以刑罰加以侵奪的價值決定,係應由國會為之,即尚非能由行政部門所能輕易越俎代庖。
刑法的基本立場是慎刑,刑罰被定位為「能不用就不用」的最後手段,又刑法的安定往往有助於其預防功能的發揮[12],...,不過本席等並不認為釋字第五二二號解釋所提出所謂預見行為可罰的標準,是指必須規範到使人民從授權母法中即已明確知悉具體會受到處罰的個別行為的明確地步,蓋授權明確性的要求倘果真至此程度,實際上授權空間已然消逝,與要求立法者自行訂定難謂有何差別[13]。...,那麼授權母法須令人「預見行為可罰」,究竟是指必須明確到何種程度呢?...,在由行政機關補充有其需要的情況下,重要的是必須使受規範者可以從法律本身知悉其行為ꘊ釣獈B罰之風險,並且與所援引之法規命令合併觀察,可以明確判斷行為之可罰性[19]。本號解釋於重申釋字第五二二號解釋有關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之用語外,進一步補充所謂預見行為之可罰,係指「其由授權之母法整體觀察,已足使人民預見行為有受處罰之可能」,其中所稱「可能」其實即指「風險」,...」
白話,大法官釋憲文表示
「慎刑」──在可預見行為可罰的情況下,才能啟動人民經由國會(人民代表)給予行政機關的授與權利,代行糾舉懲戒。其「可預見行為可罰」並非需要詳細規定到何種行為方能觸法,否則即失去授權空間;然亦不能跳脫授權母法之立法初意,亦即「使受規範者可以從法律本身知悉其行為有受處罰之風險」。
本案系爭行為,基於國家論文系統諸多學者之登版立論、
及引鑑於我國立國至今,尚未有任一與「虛擬兒少圖、文」創作有關之已遂案件,
以受限制人民觀點而言,難認有可追溯母法立意之處。
亦即,「...,實體世界有小孩出現風險(緊急狀態),跟虛擬世界沒有直接對應個體的狀況,應該是完全不同,前者有個人法益的問題,後者的危害是非常間接的(甚至難以證明的)。虛擬世界的標準不但要不一樣,而且應該跟實體世界的認定標準完全切開,...,一個在實體世界都用不好的經驗法則,不可能放在虛擬世界用。」(沈伯洋,現任立法委員,于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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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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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回到了現在,
15年來,第一次成功地將自己對女孩的感情說了出口。
男孩的願望已經結束,原以為奇蹟之門再也不會向他打開,
但是──
那扇沉重的門扉,還是被女孩打開了。
究竟,幸福會不會降臨到這兩人的身上呢? 《求婚大作戰 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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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用K語言應該看得懂的人更少(
K語大概幾%看得懂?
推
這裡是西洽 不是法律沙龍
沒啦 我真的覺得能細心看這些法條的人很猛
這篇文章反而k語看不懂
推
K語言比法學要難到底是怎麼回事www
嗯嗯原來如此 看不懂
K語言是什麼
笑死哈哈哈 真的有人看不懂 我的錯
非常抱歉XD 簡單說就是遊戲王的處理原則
你這是對抽象概念的抽象解釋,需要對兩者都有了解的才聽
得懂…
我看到K語言的解釋很不錯我就進來推了
看到牌佬就先推了
看不懂 推
我覺得我得要思考很久才能懂皮毛
推
感謝補充!融合meta是壞文明 :(
22
首Po說實在,照這會長19:05說的 看了二次元本本就會去進行兒童性犯罪 如果我是警察,我一定第一個就去查你 你怎麼會這麼了解?4
這樣算是於法無據吧 這論述是某些行為會促使某些事態發生 但兒少法裡並沒有對這種假設性情況做罰則 兒少法裡是明確的提到兒童少年的性相關圖像 就像前面有人講的爆
展翅協會已針對這次事件回應 結論大概就是虛擬完全比照現實 大家怎麼看 真的沒辦法阻止這堆人了嗎17
說起來,怎麼不去管管菸酒啊? 二手煙對兒童的傷害超他媽的大吧。 家長喝酒後家暴小孩更是聽到不想再聽了, 怎麼沒看到這些人出來限制菸酒啊? 看了二次元圖片,所以跑去性侵小孩 VS 喝了酒對小孩動手22
如果真的要管制二次元 那麼未來虛擬殺人是不是要比照現實? 全台灣可能也超過一半的年輕人 都可能因為大屠殺被起訴吧 色情也是他們認為色情就算欸36
諸君 晚安安 看來看去我覺得最危險的展翅協會的人 一般人看起來很正常的東西他們總能想歪 我是建議展翅協會的人先全部關起來以免他們日後做出犯法的事情 把他們關到死應該也不用證據吧?8
看IWIN禁止的大多是男性向兒少女角的色圖 但為何展翅會覺得未滿18歲以下的女生 會去看照種色圖? 實際上JK JC JS不是看少女漫 就是在咒術迴戰、排球少年、網球王子等1
看一堆人對Q&A不滿 但我覺得他們很有誠意惹 畢竟他已經WIN惹 法去年早就修完了 上面明明白白寫說所有ACG社區是犯罪份子聚集地 現在他還願意和我們這群手下敗將好聲好氣解釋16
其實這蠻蠢的 而且再鬧下去很快就有後續效應出現 出版社跟播放平台會先跳腳 而且還擋了日本爸爸的財路 接下來這票商人會先找政府麻煩吧 而且基本上這法是無法依循的 沒有嚴格標準可言 以後要政治鬥爭只要往政敵家裡丟一套出包王女或DNA就可以簡單羅織入罪10
我不斷反覆提出一個概念, 對付這群人, 他們不是兒少保護者, 他們是在聖戰的殉道精神聖騎士, 你們不斷舉證二次元多無害,
爆
[轉錄] 現任立委兼刑法學者對iWIN議題觀點轉錄自現任立委暨刑法學者FB 最近收到好幾則跟iwin有關的陳情。雖然是週末,還在整理資料中,但有一些值得注意的 事。 1. 用「引起性聯想」不是一個很好的作法。有人看到馬桶都有性聯想該怎麼辦?如果覺29
[閒聊] 立委:兒少性剝削現實與虛擬標準應切開前情提要: 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表示虛擬角色只要「看起來像兒童或青少年」,就不能有性相關的 情節或暗示。 繼先前有立委針對此議題提出看法後,又有民代針對該議題發表意見: 用「引起性聯想」不是一個很好的作法,這種經驗判斷的事情,基本上作為任何執法標準2
Re: [新聞] 猿隊追平分沒收正確 曾總:但程序不對龍貓之前的挑戰,一堆真的都亂七八糟,看起來就是在凹和拐氣而已。 但不得不說,這次的質疑是挺有水準的。不但知道先程序後實體這個概念,還知道先位聲明和備位聲明的運用(前者問題答案如果是否定,則再考慮後者問題),也確實掌握到規則文義解釋的疑點。 1、首先,規則上是說:為觸身球(投球是否擊中球員)是可以提出電視輔助判決的,但問題就在於這個觸身球是指,判決上的觸身球?還是實質上的觸身球?因為這球梁家榮有揮棒,所以判決上是要記一顆好球,而這好球是包括在觸身球的範圍內,是否能挑戰?規則上也沒寫清楚,所以在文義解釋上就會有疑點。 2、再者,規則上也明文說,挑戰必須在判決結束30秒內提出,但也沒說如非可歸責於己(像是裁判討論算不算時間?假設有球員受傷被抬下去算不算時間?)而未提出,能不能再提出?這也是需要解釋的。 因此,如果前面說的挑戰程序答案都是否定的,那接下來的實質內容也就不用討論了。3
Re: [新聞] 保障國高中小生訴訟權 被記過可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原告傅○○與被告新竹市立培英國民中學間有 關教育事務事件新聞稿 本院受理原告傅○○與被告新竹市立培英國民中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109年度訴更一 字第41號),經審理結果判決原告敗訴,簡要說明如下: 一、判決主文要旨:1
[課業] 訴之客觀合併題目:甲提起預備之訴,先位請求乙、丙公司連帶給付丙公司股票 2000 張, 備位請求乙、丙 公司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 決乙給付股票 2000 張,駁回甲 其餘之訴。乙未上訴,甲以第一審判決 之結果無從執行,而提起上訴,請求乙、丙公司 連帶給付 3000 萬元。 查了網路上補習班的擬答如下,- 越看越有點混亂…… 欣同投顧方面,其聲明是: 先位: 確認系爭股東會關於「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改選董事9席,含獨立董事3席新任 董事如下:董事:林蔚山,林郭文豔,董事大同大學法人代表人張益華、陳守煌、蔡勝文
- 關於客觀預備合併之二審審理方式 一審認為先位請求無理由,備位請求有理由 且僅「原告」就先位請求上訴 且二審法院認先位有理由,未審備位時: 少數認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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