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北檢凌晨提供媒體最新聲明
逮捕就開始算了
所以檢察官是鐵了心要聲請羈押了
不會再問他了
KP還想用提審拖延時間
根本就是請鬼拿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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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8 條 IV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
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 ******************************
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
第 93 條 II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 **************************************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
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 引述《hank811020 (小哲)》之銘言:
: 本署檢察官31日凌晨對柯文哲訊問過程中,柯文哲表示不願繼續接受訊問,逕欲離開偵查: 庭,檢察官曉諭得先行休息後再接受訊問,惟仍遭柯拒絕,經審酌柯涉犯圖利罪嫌重大,: 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倘若未完成訊問程序,即任其自由離去,將使案情: 晦暗不明、風險驟升而有妨害偵查目的,故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當庭諭知逮捕柯,: 並告知相關權利、交付逮捕通知書。
: 柯文哲及辯護人表示行使提審權,目前程序進行中。至於彭振聲尚在漏夜偵訊,陳佩琪、: 謝夏喬訊後請回。
: 北檢凌晨4點發出的聲明
: 聯合新聞網已經報導
: 可能是提供給媒體群組的吧
: 有交代凌晨柯文哲等人的訊問情況
: 資料來源:柯文哲拒夜間偵訊遭當庭逮捕聲請提審 北檢:柯有串滅證之虞(聯合新聞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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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證那句出來,九成機率會聲押,看法院決定
彭已經被聲押禁見了.
是的
這才是符合人民期待<<<馬英九
彭不是還在繼續偵訊嘛
喔 有新聞了
他已經發兩篇推了 也沒付消息來源 什
麼機器造謠帳號嗎
有新聞了
彭已經被聲押了
還真的 奇怪 彭反而被聲押
彭被押這個我好意外
彭 重大關係人 本來就該押 不然要出去串
證嗎
配合北檢聲明,高機率是柯找彭試圖串證,被
掛線抓個正著吧,不然彭之前很配合幹嘛押
彭振聲484被發現什麼
聲押並不表示進去關了 謝律師有解說過
彭沒休息 柯如果不休息可能也押了
沈慶京好像也都這時候押的
還要法院判定
啊 所以還沒開羈押庭
雞鴨獲准要等到早上吧 柯大概也是一早
就會準備聲押
阿本這下真的穩了
阿北
柯真的很穩
我是想到沈說有官員要錢...
彭被聲押真的有點意外 以為他可以交保
史書華又要破財了嗎 他說柯文哲被押他要辦流
水席
彭被押還滿意外的 代表他可能也沒他自己說
的這麼純
雖然最後的簽名沒有他 就要看他到底扮演什
麼腳色
用跟鄭文燦一樣的實質影響力來羈押阿
當過工務局長跟副市長,可能涉入更多案子吧
都是兩年前當過市長 沒道理鄭文燦有影響力
阿北就沒有吧
看過小朋友要去看醫生,小朋友害怕死命
不從,就坐地撒賴,死豬亂叫,柯文哲應
該就像是這個樣子,以為可以這樣拖過去
檢方是聲請羈押 准不准還要看法官決定
哈哈哈,46樓的圖真傳神
彭是放出去釣魚的餌,結果沈跟應先破
罐破摔,連帶提前抓人
看來阿北在小草心中的白蓮花形象還
沒破滅w阿北什麼都不知道,阿北是
被人陷害的,你家阿北都和沈慶京唱
過歌、親自施壓市府官員,還在說阿
北無辜阿北被蒙蔽XDD
阿北 是台灣法治教育 大神 !!!!
既然如此,昨天傍晚就接申押,拖這麼晚
是啥意思,申押還要柯同意?
原本還有在野黨主席身份你好好配合還
可以客客氣氣 結果你沒問完就想回家休
息 那只好只用犯罪嫌疑人身份就逮捕了
彭應該就是媒體說的拿錢的那個副市長吧
爆
首Po本署檢察官31日凌晨對柯文哲訊問過程中,柯文哲表示不願繼續接受訊問,逕欲離開偵查 庭,檢察官曉諭得先行休息後再接受訊問,惟仍遭柯拒絕,經審酌柯涉犯圖利罪嫌重大, 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倘若未完成訊問程序,即任其自由離去,將使案情 晦暗不明、風險驟升而有妨害偵查目的,故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當庭諭知逮捕柯, 並告知相關權利、交付逮捕通知書。39
簡單講就是 約在凌晨12點30多分左右,柯文哲由廉政署移至地檢署複訊,這時段很明顯 就是夜間,而這個夜間詢問,對檢察官跟法官並不受此限,夜間詢問只對警方夜間詢問製 作筆錄有此限,否則你無法解釋檢察官明知這時段就是夜間為何還要偵訊?因為檢察官就 不受此限制。檢察官不會蠢到明知夜間偵訊違反偵查程序,還要明知故犯來讓你抓到把柄 ,到時候上法庭又在那邊揮這個跟本案無關的程序問題5
這種人就是白目搞不懂狀況 檢方在家,給他面子,請他上車 他在那邊對民眾放話,又想撕裂台灣社會 偵訊他,覺得他累說他可以休息 結果他說他要回家28
在廉政署那麼久,就是廉政署官員會好聲好氣的跟你問話 當然你可以問A答B、說不知道、拒絕回答什麼的 廉政署官員也不會跟你說什麼 就是一個問題接著一個問題問,你答什麼他就記錄什麼 實問虛答也沒關係,反正就是你第一次口供6
.......柯阿北是累惹嗎:(? 可是台大醫當主任的時候,應該也輪過班,做過夜班工作吧 儘管個性自大如出一轍的吃屎加蛋人--始終瞧不起所有的輪班工作(如下面檔 急診室的操勞,是不言可喻的 何況當市長也是"嗡嗡嗡"0730上工著名的 阿北應該不是真的累惹吧..1
小弟柯學觀察家,就我觀察柯多年我認為柯在審訊過程並未想要製造民眾輿論啦。 他在這起事件上唯一想到製造輿論的只有剛出門的那番智障話,什麼主要在野黨(明明主 要是kmt),什麼執政當局(支那用語武哥一直酸),什麼第一位被搜索主席(明明前有時力 跟統畜黨案例),總之就出門那番破綻萬出的言論才是訴諸輿論用的。 那回到審訊階段我是這樣認為啦,眾所周知柯式管理學都來自於電視小說,不管電影還連23
按照這說法來看,心理建設大概是: 檢察官:不問到痛點、不找到足以聲押的疑點前,不會善罷甘休 柯文哲:正常人需要休息的好嗎... 至於「疲勞訊問」的問題,其實《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有闡註「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 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19
我法盲啦 想請教一點問題 1.關於有人提出柯文哲本來就可以直接走出去 這是根據哪個法律 2.話說約談不是可以談到24小時 且根據100條之3 有檢察官或法官許可可以夜間審訊 如果對方要休息 可以讓被審訊方在該地方休息 --1
看這件事看起來就是 一開始檢方是用約談的方式請柯文哲過去的 所以才會有早上的那一幕還可以跟記者放話煽動小草的畫面出現 然後等到柯文哲想回家的時候 才出現逮捕這個詞
38
Re: [新聞] Toyz與藥腳對話曝光! 驚爆「黑吃黑」第 5 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 所以偵查不公開只是話術 : 真要寫陰謀論的小說我也會32
[問卦] 收押可以發聲明喔?大家好我八卦水桶常客啦 想問下被收押的人可以透過律師發聲明喔? 我查了下 當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有以下可能時,可向法官申請判決將嫌疑犯羈押。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12
[討論] 「有羈押理由,但沒有羈押必要」啥意思?誒誒誒 羈押的理由不外乎如下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 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16
[討論] 來猜看看會不會被羈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9
Re: [問卦]原來交保有分兩種?不是啦 司法院這篇講得很清楚 基本上吼是這樣的 這只是順序問題 1.檢察官看案件需不需要用到羈押7
[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我在說太魯閣出軌案的那個主嫌被法官50萬交保啦!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9
Re: [爆卦] 柯拒夜間偵訊 檢諭知逮捕想請教一下大大,您都把法條寫出來了怎麼不順便PO法條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 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6
Re: [新聞] 街頭爛醉踹飛女童「一路追打回家」 憲兵踹小孩很可惡沒錯啦 但本案真的有達到羈押標準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6
Re: [討論] 北檢:約談柯文哲4人 並有3項回應趁機法普 刑事訴訟法上有所謂「拘捕前置原則」 意思是羈押是相較於拘提逮捕更嚴重的人身自由限制強制處分 因此在羈押前一定要先有拘提或逮捕 實務上常常會有開了搜索票但沒開拘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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