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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課業] 身分法題目

看板Examination標題Re: [課業] 身分法題目作者
yuuuqwert
(chi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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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的想法與s大一樣,看完下面推文還是不太懂遺產內部與外部的關係,能否請神人指點@@

※ 引述《siang912 (siang)》之銘言:
此為99年台大法研題目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下 A 女與 B 女後,乙女不幸因病死亡。丙男為甲男之堂弟,且已婚,丁女為其配偶。乙女死亡一年後,丙男也遭遇車禍死亡。甲男與丁女均因喪偶,而同病相憐。二人交往一段期間後,依民法第 982 條之規定,為結婚之登記。甲男因 A 女之出嫁,送嫁妝一部名車,價值 90 萬元。A 女結婚後二年,B 女又出嫁,甲男給嫁妝 120 萬元現金。甲男於 B 女結婚剛滿一年,因病死亡。甲男死亡時,留下財產 240 萬元,但對戊男負債 90 萬元,對己女也負債 180 萬元,均到清償期,而尚未清償。試問:甲男死亡後,何人為繼承人?應如何繼承?

林青松的key題是這樣解的:
240萬(現存遺產)-90萬-180萬(應繼遺產應除去被繼承人之債務)+90萬(A女所受之生前特種贈與)+120萬(B女所受之生前特種贈與)=180萬

我的疑問是,積極財產240萬扣掉消極財產270萬為-30萬,然-30萬為丁、A、B的連帶債務,可依1148第二項抗辯僅依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所以甲能夠被繼承的財產應為
0,再依1173將生前特種贈與90萬及120萬加入被繼承人甲之原有財產中,故0+90萬+120萬=210萬,依1138及1144,丁、A、B的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意即各可分得70萬元。
但這樣就跟林青松解的不一樣了耶!但是我又不知道是不是我哪個環節出錯了。
想請問各位,到底應該怎麼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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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iang912 (27.246.85.17), 11/12/2015 15:48:22

dazero: 如果都先主張限定繼承了,還能分到錢很奇怪吧! 11/12 18:15
siang912: 生前特種贈與是應繼分的前付啊! 11/12 18:38
sy010543: 你還沒算完應繼遺產總額,怎麼會先1148 211/12 18:47
sy010543: 不管你對1148 2是採林或戴說,前面沒有差異好嗎?… 11/12 18:50
DizzyDays: 算完分到的數目是負的後才有1148第2項抗辯11/13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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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l971105/27 17:28應該是差在你沒有把特種贈與的金額拿去還債

yuuuqwert05/27 19:02噢對!!!但題目問如何繼承的話應該要怎麼回答比較好

yuuuqwert05/27 19:02呢?個人覺得回答應繼遺產不應該直接先扣掉返還外部債

yuuuqwert05/27 19:02務的部分@@

Banridi05/27 20:16對外限定責任,以遺產240萬清償;對內概括繼承一樣算入-3

Banridi05/27 20:160萬

castalchen05/27 21:27特種贈與像是偷跑 要抓回起跑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