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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債務分擔問題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債務分擔問題作者
TCG0227
(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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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近日讀到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先就規定觀之:

一、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二、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有疑問者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請問是指應按第二百八十條『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嗎?

亦或應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

目前網路上看到解釋有二,

一、

於繼承所得遺產之範圍內,由各共同繼承人負連帶責任。(§1148Ⅱ、§1153Ⅰ)

超出繼承所得遺產之部分,由各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繼承,且得主張有限責任抗辯。(§1153Ⅱ)

二、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中之法律另有規定即指第一千一百五十三第二項『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規定,無論繼承所得遺產或超出繼承所得遺產之部分,應全部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舉例可能比較好理解我的問題

設甲過世,留有遺產360萬,債務480萬,由其配偶乙,父母丙、丁繼承:

採見解一為:

乙、丙、丁 各負擔120萬債務,

餘下120萬元債務,由乙負擔60萬,丙、丁各負擔30萬,但得主張有限責任抗辯。

採見解二為:

乙負擔180萬債務,丙、丁各負擔90萬債務。

餘下120萬元債務,由乙負擔60萬,丙、丁各負擔30萬,但得主張有限責任抗辯。

(不知理解有無錯誤,還請各位先進指正)

想請問何者為正確說法?如僅係學說不同,目前實務作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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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022412/31 08:21上過的法學緒論老師說 依民法第1148條第二項規定

dark022412/31 08:22以往民法概括繼承原則改為全面限定繼承,繼承人僅需以繼

dark022412/31 08:22承所得遺產,負有限的連帶清償責任 還得注意1163條但書

dark022412/31 08:25以你舉的例子 繼承人僅繼承360萬遺產 以及360萬債務

dark022412/31 08:26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