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婚約解除vs婚約違反,為何損賠要件不同?
我今天看到一篇好像是戴東雄老師的見解,和R大的講法有些接近。
戴老師的大意是說,977所謂的"無過失"是僅指無976各款之情形者,
那麼就等於978的"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
至於比976還要輕微的過失,因為非976的事由,故仍得依978主張損賠,
只是對方亦可主張過失相抵。
而979地1項但書規定的"無過失",則是連輕微的過失都不能有,
因為其請求的是非財產上損害,所以要件較嚴格限縮。
大概是這樣。
而戴老師認為這立法上有些不妥。
因為977的情款,一方還有選擇是否行使解除權的自由,對方並不能主張過失相抵。
而978的是在對方違約,自己並無選擇,對方卻還能主張過失相抵,有點輕重失衡。
我個人認為,戴老師把977的"無過失"僅僅限縮在976的各款,似乎有些偏離文義,
但解釋上又應該必須限縮才比較有道理。
供大家參考。
※ 引述《Dodoroiscute (再想想)》之銘言:
: 補貼一下979的條文
: 第 977 條
: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
: 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第 978 條
: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
: 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 第 979 條
: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解除婚約時,需要本身無過失才得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 但是對方違反婚約時,卻沒有自己無過失才能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
: 換言之,就算一方違反婚約的原因部分歸咎於他方的過失,
: 他方仍得請求損賠,被請求的一方則可主張過失相抵減輕責任。
: 但為何兩個法條會有這樣的差別規定呢?
: 是有甚麼特殊理由嗎?
: 請問大家,謝謝。
--
實際上就是毀婚理由千奇百怪,有人為了喜餅為了聘金
為了被親家得罪,他們可能也都認為對方有(過失),
只是法律是管不了這麼多的………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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