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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勞基法即將要修試用期22K?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勞基法即將要修試用期22K?作者
design0606
(飛)
時間推噓 1 推:2 噓:1 →:3

※ 引述《haidai (haidai)》之銘言:
: 現在一堆試用期轉正也不調薪的
: 最低80趴說實在的最後一定是只給80趴
: 問題是這個80趴能不能低於最低薪資
: 如果不能低於最低,那等於轉正就是最低+20趴
: 細節還是需要研讀才能確認
: 法規規定試用期不是問題
: 現在檯面下早就一堆了
: 要嘛明定不准試用期,要嘛就定清楚
: 現在勞動部一個曖昧的“雙方可自行約定”
: “無明定禁止”
: 弄一個莫名其妙試用期
: 然後試用期故意開個鳥薪水,拐你說轉正再調
: 結果轉正不調
: 那些真的生活困難急需工作的人
: 被坑了也不敢再換工作
: 要我說
: 就禁止試用期開立不同工資
: 可訂最多三個月試用期,不得延長
: 試用期工資需要和正式入職一樣
: 直接削弱試用期對僱主的效用
: 同時也給勞工遇到爛公司可以逃跑的三個月緩衝
: 誰贊成誰反對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23127PN0CG.
問題是

大家都說開職缺開低薪怎麼辦?

開基本薪資怎麼辦?

很簡單啊

既然知道是低薪 你還要投履歷面試

那是誰的問題?

另外就服法早就修法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44243/

總統今(28)日公布《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條第2項條文,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提醒,自107年11月30日起,雇主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

開面議的公司 結果過去跟你說最低薪資起薪

你還答應 而不是檢舉

那是不懂法不知法還是做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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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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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lfd 04/30 15:09做功德

kkjjrtlym 04/30 15:11那些垃圾只是想臭藍白啦ㄏ

sexygnome 04/30 15:12不要這樣,他們可能還活在看報紙找工

sexygnome 04/30 15:12作的年代

EZTW0000 04/30 16:25反正打八折找你這些挺的討就對了嘻

EZTW0000 04/30 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