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北市府沒有認為京華城合法吧?
1、北市府認為京華城案合法?
北市府9/5發的最新聲明是指北市府認為審議程序上沒有違法,但京華城獎勵20%通過理由有沒有違法尊重法院判決。
2、京華城案到底違反了什麼法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違反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
這裡是說商三不得超過560% 且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且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簡單說就是地方政府雖有裁量權但不得逾越上位法規。
3、監察院調查報告有沒有道理?
如果打從心底覺得監察院很廢不該相信,那應該連300多%提升至560%這段一起反對,這部份是監察院認可的。
4、都發局跟都審會全部人都認為合法沒問題?
其實並沒有,都發局2020年上給柯的公文就明確寫給容積超過560%有圖利之嫌,都審會也一直有委員發表不適合給超過560%的意見,但最後在都審會主席副市長彭振聲強勢主導下過關。
5、京華城案的容積獎勵20%適法性?
京華城案不是都市更新案件,與都市更新性質也不同,就逕行參採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定的「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標章」等獎勵規定,法外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
很多人說京華城案不是都更案,的確不是,但20%獎勵容積卻是參採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簡單說就是我雖然資格不符,但請市政府換個標題我還是要適用這些獎勵。
我的結論,如果柯像小草一樣覺得京華城案沒有任何違法,他的訴訟策略應該是大聲告訴法官跟社會大眾京華城案我都很清楚沒有任何違法,而不是說我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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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程序上沒有違法 就沒有圖利的問題
因為這個獎勵是審議程序走完後給的
不是有人實質介入影響審議
程序合法,討論內容獎勵是不合法
所以這些委員會在幹麼?
討論出不合法的獎勵?
內容不一定不合法 目前尚未知道
如果法院認定獎勵違法,那全台都違法了
但這是對法律見解不同
沒有不合法呀,符合地方自治,全台都有
再來容積率20%是符合獎勵項目的話
為何不適用?獎勵的概念不就改建後
符合相關認證及公眾使用的措施
沒有超過20%就合法
第四點強勢主導?你要不要先看看審議會議
有幾個人,有幾個反對,共識決三個字看不
懂嗎?
不重要 地方自治就是民進黨合法 其他黨違法
光是超過560有圖利 這就是錯誤的 因為有容
民進黨提名大法官任期後就是選舉只有民進黨贏
推 整理得很簡潔清楚 這是反方意見
移30% 那是花錢花成本買的
選輸的就會作票罷免和誣告起訴直接停職
監察院都說560%為計算基礎了
地方裁量權以後一不是綠的就會送上去打到違憲
北市府當然以560為基礎,給予20%獎勵
你檢舉作票就用法官說沒有 轉頭告你社維法300
沒有證據就用法官心證 有證據法官心證不採用
如果20%違法早就抓人了還用搜東搜西的?
補推 釐清雙方見解 讓更了解狀況
檢察官風聞奏事就把你羈押 遇到鄭文燦就吃案
該跳脫他案專注此案 對白才有幫助
依此邏輯那蘇貞昌農地工廠就地合法
化、王國材微罪不舉、高端14位不具
名的專家背書到現在都沒有通過三期
不也都是圖利了
自治法最高15%,都市計畫法細則最高20
%,非都更案件但消失的5%跑哪裡去了
?
呀就不是用都更去做的呀
一切合法 幹嘛行賄?
欲加之罪 何患無詞
是用都更標準評分限制 避免沒有標準亂給
而不是用都更給20%
民眾黨要不要自己出來講解一下?
樓上不是今天有活動
台北市土地使用自治條例80-2有規定容積獎
勵要回捐價值70% 京華城沒有 因為也比照
都更不用繳 這樣算不算鑽漏洞
援引80-2的時候才要捐
無視80-2的回捐規定合理嗎 你非都更規定
就是要回捐 給你比照都更獎勵 連回捐也一
併免了?這麼好的事?
80-2是建築設施規則施工編的開放空間
增額樓地板規定
都更容積獎勵最高50%,條件是最嚴的,
用50%的標準給20%的容積獎勵很合理,今
天如果自創獎勵條件才有問題
沒直接適用,但準用或比照的實務上就是
有,我不知道有沒有收賄,但這個議題要
解釋給外行聽真的累,每個都變鍵盤專家
81
首Po看到網友一直說北市府說容積合法 但是查了一下北市府新聞稿 「市府重申京華城案進入司法階段 尊重法院判定結果」1
人家說的是2024/1/24北市府新聞稿,說北市認為合法。 結果你拿2024/9/5新聞稿來說嘴? 至於北市府可不可以今年一月認為合法, 九月認為不合法? 當然可以!4
這事情本來就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討論 監察院糾舉根本是大烏龍 把560%中央母法當為上限 按照這說法地方自治法裁量權 公認的遊戲規則都要砍掉重練了...7
問一下 為什麼都委會前都要加專業? 先不說外聘委員都不具備法學專業 還有兩個民間熱心人士 市府自身法務局都沒一個代表進都委會了66
這就是這個案子目前好笑的地方了 案子本身程序合法嗎? 合法。 那案子本身有沒有可能有異常的不當交易, 或者違反建築或公共安全等法規?33
讓我來嚐試回答這問題 北市府的新聞稿寫得很巧妙,想當然是出自法務之手 這牽涉到行政法裡面的:1) 不確定法律概念;2)判斷餘地;這二個基本原則的應用 上面的概念對行政法院法官是基本功,但民刑庭法官就不見得,因為就不是他們的專業,就好像同樣是醫師,皮膚科醫師不懂胸腔外科在幹嘛一樣,更何況這也不是刑事庭的職掌。 對於判斷餘地,實務上常採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64號判決見解:「按人民對行政機關根據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作成之行政決定,提起行政爭訟時,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訴訟權之精神,行政法院原則上應對該行政決定之合法性,為全面之審查。僅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爆
這裡分成程序違法部分、還有實體濫用部分 包括:1.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 : 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2.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3. : 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這裡的3.牴觸上位規範就是實體違法部分,今天京華城案件最大的爭議就是「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到底有沒有牴觸「都市計畫法」,所以北市府對於此實體部分認定,目前就是尊重法院有關適法性的見解。X
所以北市府已經清楚地表明目前綠色執政的司法獨裁現狀。 用高虹安的論文是否涉及抄襲的案例,就可以理解目前綠色執政的法治準則。 指導教授說論文沒有涉及抄襲,這只是在學位審查的「程序」上合法, 並不表示論文與學位的「實體」合法,綠色的法官擁有的心證說有抄襲就有抄襲。 包龍星沒有強姦一頭母豬只是在「程序」上沒有強姦母豬的事實,9
還有傻鳥連840 怎麼來的都不知道 只能說綠懶叫真香 媒體狂舔 幸好現在短視頻很發達 連老人都會用 柯柯 怕傻鳥沒耐性 我盡量簡短
爆
Re: [新聞] 關鍵公文曝!他曝:柯文哲親批「速審速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都市發展局 發稿日期:113年01月24日 聯絡人:蘇芯慧科長60
[討論] 臺北市政府今年1月認為840%合法?都發局今年一月發了個新聞稿 今(24)日監察院提出市府核定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細部計畫修訂案,不當參採「都市更新建 築容積獎勵辦法」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等三項獎勵項目,據以核給20%容積獎勵糾正 案,本細部計畫案係由京華城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提出申請修訂,其變更計畫內容之合 宜性、公益性、對價性、適法性等,經本市都委會討論及審議確認,均符都市計畫法令程序37
Re: [新聞] 柯文哲稱不知容積率840%遭無保請回 蔣萬附上監察院糾正案新聞稿網址,節錄最後一段 監察委員最後補充說明,臺北市政府人員到監察院接受詢問已表示:本案是先經臺北市都委 會審議程序審議通過,以參採「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 等三項獎勵項目,據以核給20%容積獎勵;臺北市政府往後必需要檢討,一定要有一個通案14
Re: [新聞] 京華城容積率變更爆爭議 威京集團痛陳三民進黨在今年1月8日 開記者會指控柯文哲以京華城案貪污圖利120億 說840%是柯文哲送的大禮 但有爭議的就只有20% 就是監察院稱不當參考採用18
Re: [新聞] 柯文哲稱不知容積率840%遭無保請回 蔣萬北院說的是 阿北不知道是違法的 不是不知道容積獎勵 柯文哲無保請回 北院認「無犯罪高度可能」詳細說明 "即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也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蓋與都市更 新性質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7
Re: [新聞] 快訊/自爆?柯文哲談京華城案:對啦圖京華城的那塊地最早是唐榮鐵工廠 是工業用地 1987年威京總部集團買下這塊地 同年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歷經多次的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審議後8
[問卦] 誰知道這篇監察文在供三小?(背景)本案緣自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是在80年間基於開發許可及土地變更回饋精神,以 捐地三成等附帶條件,由「第三種工業區(工三)」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商三)」( 80年公布之都市計畫書,記載捐地後所餘七成「商三」土地之容積率是按該計畫書附件之 「面積比較表」所載560%計算,並未記載按392%計算;392%是把捐出的公園、廣場納X
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監察院在113年1月就發新聞稿說明了 內文節錄: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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