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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新聞/陳怡君、阿北命運大不同 律師指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快新聞/陳怡君、阿北命運大不同 律師指作者
alex55555
(正港獸人!!)
時間推噓 3 推:3 噓:0 →:8

看到律師間可能因為立場對法官撤銷發回的解釋差異這麼大也是滿有趣的
時代力量的前立委邱顯智昨天分享同事律師的觀點
反而沒那麼義憤填膺的指責,而是默認同一套法律之下法官的判決真的會不一樣
結論:算柯文哲衰 (?)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64077813807
(以下全文)

今日陳怡君議員的案件,臺灣高等法院作成並公開114年度抗字第2227號裁定(裁定連結見留言),正好與此前本所關於刑事訴訟法羈押要件的討論有關。

希望社會大眾在討論該裁定時,能暫時放下政治人物陣營的色彩,只能說當事人的籤運非常之好,今天即使是另一個案件如果是由這一庭來審,相信也是支持不必羈押的判斷,而不會選擇撤銷發回。

只能說雖然法律是同一套,但由於需要依靠法官解釋適用來操作法律,同一個事件因為不同的法官對法律解釋的寬嚴差異,或對事實涵攝的劃線標準不同,就會獲致不同的結論,有時甚至是天堂地獄的差別。

這邊多嘴岔題一下,法官的個別差異並不應該用來評價對錯好壞。

有些法官非常認真,但對自己狠的法官滿多對被告也滿狠的,有罪時量刑下手重到你哀哀叫。有的法官比較不會採衝撞性的見解,可是如果你只能找到案件事實差不多的最高法院勝訴前案,可能案件就一路綠燈,讓對手迅速回家抱棉被哭著唱征服。

有的法官衷心信奉人權保障,你作為被告當然感覺很開心,法官一定堅守無罪推定,清白有望,但是你如果當個一心只想讓被告早點去跟上帝見面的被害人家屬,你會感覺自己被司法又捅了一刀,然後隔天報紙痛罵恐龍法官。

不過還是補充一下,大部分的法官個人色彩不會這麼鮮明,多數就是照著最高法院新的見解,跟著最近的討論和風向,穩定地依照「行情」和「多數見解」操作法律,偶爾靈光一閃產出佳作這樣。

穿著或脫下法袍,也都還是血肉之軀,也有喜怒愛樂,也有愛恨情仇,都是與你我一樣的人。非神,非仙,或有聖賢,或非聖賢。

離題了,該裁定行文很明顯是受命林孟皇法官的手筆,而且合議庭能以林法官這個見解,也是相當積極,尤其這一段:「基於公平法院及無罪推定原則,法官於受理的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速及時處理的義務,刑事案件中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與說理義務,檢察官起訴以後,即應推定檢察官的證據蒐集、保全已經完竣,除了連「證據保全」的方法都解決不了的極端特別危險的情況之外,法院原則上並沒有為檢察官考慮證據保全的義務,更沒有「接力」檢察官補強有罪證據的義務」、「換言之,在檢察官起訴時,按理應該已經偵查完備、取證完畢,法院作為「中立的聽審者」,基於審檢分隸、公平法院與武器平等等原則,並沒有「幫忙」檢察官「補破網」的責任。」,重申了公平法院下,刑事訴訟的無罪推定原則,與中立聽審者的地位,是重要的基礎。

另外,裁定指出了一個我國制度的特點:「我國檢察官享有法治先進國家中罕見的權限-於偵訊時可以命證人具結作證,刑法第168條並對不實陳述者時賦予偽證的刑事處罰效果,這意味證人(共同被告)在偵查中具結證述後,縱使證人於審判中作證時翻供,究竟應以其偵查中的證述為真,抑或審判中所述較為可採?核屬法官證據取捨的事實認定問題,也屬於證據證明力的判斷問題。」
這裡需要解釋一下,既然推定起訴時證據已經蒐集完備,也就是原則上該問的證人,在偵查中就已經叫來具結作證問完過了。那為什麼要提檢察官可以命證人具結擔保這件事呢,因為證人具結後如果改口,檢察官馬上就可以用偽證罪去辦他。所以就有法官認為,檢察官有命證人具結而以偽證擔保(或說恐嚇)證人不能在審判中改口,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違憲(参憲法法庭114年度憲裁字第5號裁定與關係文書)。

林法官在此並沒有挑戰檢察官可以命證人具結是否違憲的問題,而是在這個規定基礎上主張,那既然檢察官已經有了這個武器,經具結的證言原則上是有證據能力,那就算證人改口,也是我法院判斷證人說詞何者可信的問題,你不能說有了具結擔保還不夠,還要拿被告的人身自由進去堵。這也是林法官得出以下這個重要價值判斷的核心,林法官因此認為「再以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事由,不僅違反訴訟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亦使法官容易形成被告有罪的心理傾向,如此勢必壓縮法院秉於無罪推定原則而判決無罪的空間,無形中提升了造成冤案的機率。」
從而,裁定在此迎來最後這個結論:「當法院已於偵查中以防免勾串的事由裁定羈押刑事被告,給予檢察官追訴犯罪的時間,檢察官也據此順利地釐清犯罪事實而起訴被告時,法院於移審或審判程序中自須審慎,就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的勾串事由採取限縮解釋方法,除認刑事被告有於起訴後另行發生勾串之虞的具體事實,得例外地以之作為羈押事由之外,原則上應不得再依職權,以本條項款作為羈押刑事被告的事由。」,不負責任超譯一下,這就是說,我偵查中都體諒你幫你羈押讓你高歌猛進努力追查了,起訴以後我就不再讓你這麼容易羈押了喔,除非你給我一個起訴以後足以惹起我懷疑(或說度爛)被告將可能去勾串的具體事實(你自己猜的想的作夢夢到的都別來亂嘿),不然你就不要來用這個理由想要我幫你押。你有本事起訴,就要有本事靠你起訴的卷證說服我定罪。

本所只能說,好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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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dudu 09/14 12:56這時候就要看高院裁定柯案的法官了,看

dogdudu 09/14 12:56是不同人都認為柯要羈押,還是同一個人

dogdudu 09/14 12:56呢?

ee99ee123 09/14 13:11這國家同套法律司法有不同標準真的可

ee99ee123 09/14 13:11

pansquarl 09/14 13:18還好意思說標準不一很正常,看不起法界

s505015 09/14 14:45法律標準不一是正常的 那是真的扯

s505015 09/14 14:45那還不如推動找ai來判 反正也很容易標準

s505015 09/14 14:46不一

sthelse 09/14 16:35心證解讀差異這麼大還算正常?百姓上法院

sthelse 09/14 16:35像抽籤一樣,難怪百姓會希望 ai 取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