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告發自己「強吻鍾沛君」 朱學恒:
※ 引述《smithjr (星爆庶民)》之銘言:
: 條文內容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怕什麼最糟情況就去蹲兩年而已
: 運氣好賠點錢 連關都不用
: 等到法律判決完關完
: 就說自己贖罪完了
: 到時又是一條好漢
: 繼續站在道德至高點嗆人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M2012K11AG.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74&flno=25
你沒貼這條最重要的第二項: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配合以下兩條來看: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先別管個案情況如何,我就講個通案的原則:
簡單來說,性騷擾犯罪如果沒有自「被害人知道加害人是誰」起6個月內提告
那無論如何,檢察官就只能不起訴囉。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4.146.67 (臺灣)
※ PTT 網址
推
那就再騷擾一次
噓
那選舉到了可以起訴了吧
→
朱早知告不了 只是想法演下去幫自己
→
那就直接不起訴了 XD算的也太剛好了吧
噓
你要先確定強吻只是性騷擾而已內
→
應該是當事人不適格不受理案件
→
要先適格才會開始調查,調查後才有起
→
訴不起訴的問題
→
法條確實寫明未經他人同意親吻為性騷擾喔
→
看起來朱是吃定了鐘的部分超過6個月了
→
實務要區分有沒有符合低強制手段
→
才能決定是性騷擾或猥褻好嗎
推
連續2次
1
先說這篇沒要幫朱洗白 性騷就是噁男 你要狂罵朱噁男我也是贊同的 但這個噁男會怕 選擇自己告發自己 我記得像是民進黨那一批被控性騷的 好像還要告那些出來指控的人4
不是阿 沒被爆出來的時候不去“告發自己” 擺明就是現在沒辦法裝死了才跑出來作戲 竟然還有一堆人幫他加油 實在是沒看出負責在哪 反正大家都健忘 過一陣子就又復活了1
我韓粉 鍾佩君有很正嗎,搞不懂 怎麼那麼多男生哈他 我覺得普通,聲音也粗粗的 只能說藍營民嘴口味獨特7
許多年以前, 我在台北地院民事庭外有看過一個很酷的裁定公告, 內容是是某人起訴自己「請求自我反省」, 結果被法院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駁回, (白話說就是自己告自己,請法院判決「自我反省」)1
條文內容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怕什麼最糟情況就去蹲兩年而已 運氣好賠點錢 連關都不用 等到法律判決完關完 就說自己贖罪完了2
其實我每次都很好奇這些人怎麼都那麼若無其事 丁特被爆出墮胎事件前一天開台還笑得跟瘋子一樣,我印象很深刻是我那次第一次點開他的 台,看十分鐘,隔天就出事了 朱學恆這個我沒追到,我在打D4,後來才發現他屌到在自己的性騷受害者面前大談性騷,連 兩次51
鍾沛君現在記者會直接說, 朱學恒這個只是浪費司法資源,營造自己好像悔改, 毫無悔意去告發自己,避重就輕。 而且鍾沛君非常肯定,自己不是唯一的受害者, 礙於保護其他受害者,這邊就先不說。2
我的猜測是 鍾並沒有監視器影片 之所以會一直強調監視影片是 為了拿來嚇朱的 但這件事情是有的3
朱要告發自己, 怎不把自己性騷擾的對象都道歉一遍? 只道歉一個出來爆料的是不是看不起其他人啊? 還是這幾天都在整理性騷擾過的對象! 發現太多還要整理一段時間?1
找個時間我也要告 小學3年級的自己~玩老鷹抓小雞時不小心...... 超前部屬 早做準備 未雨綢繆 有備無患 認真負責 捨我其誰
39
Re: [心得] 台北敦南福斯業務&新車漏油分享內容也許無關車子,但因為推文中,有某樓說,檢察官不起訴,業務還是可以請律師提自 訴。 看到這個,身為鍵盤律師,就很難不回一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23條規定:「同一案件經 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 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18
[請益] 偵查之開始大家安安 今天看到司法院小編有po一則貼文 感覺怪怪的 想跟大家討論看看 其中15
[討論] 朱學恒強制猥褻案,今天檢調就該啟動了吧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區別 一、告訴乃論之罪,是指該罪要有告訴權之人或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辦,也就 是說如果被害人沒有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則檢察官 不得主動偵辦該纇告訴乃論的案件,當然也就沒有後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的刑事庭判決的 問題。法律上均以「本章或XX罪,須告訴乃論」明定的犯罪稱為「告訴乃論罪」,例如通16
Re: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因為通姦除罪化了,而且我覺得你把案件單一性的概念搞混了,所以我幫妳換成兩個情境 ----- 情境1 甲對乙丙提出普通傷害告訴,檢察官偵查犯罪事實後,發現事實上當時傷害甲的人其實是丙 丁10
Re: [新聞] 瑪莎3惡少逞凶!辦案警稱「只能告一個」間 : : 告知宋母,「妳只能對動手那位提告而已」,令她難以接受。 看到警方這作為,可以吐槽的點太多,反而不知道該從哪開始吐槽了== 根據新聞所說,警方說只能告一人的目的是為了吃案,工作能少就少 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法理,對一犯罪事實告訴,其他未告訴的部分也要一併偵查、起訴、審6
Re: [新聞] 彭文正律師涉偷拍喊冤遭「查水表」 檢方打臉?上報也夠無恥了 是否偷拍屬妨礙秘密罪 本罪需告訴乃論 關於告訴乃論 我們來看看新北地檢網頁怎麼寫的4
[請益] 有關刑訴自訴提出程序有關刑事自訴程序,有些疑問想請教各位先進、前輩,盼請解惑。 相對於公訴,自訴係由犯罪被害人(或直系親屬、配偶)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稱:「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又參考陳樸生師、林鈺雄師教科書所稱,「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係指三種狀況: 1.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於告訴期間未經合法告訴者(同法第237條第一項)。4
Re: [新聞] 徐巧芯遭PTT帳號bryant780417「性羞辱」告不成的,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都屬於告訴乃論罪,而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期間, 以有權的告訴人知悉犯人時開始起算「六個月內」為提告期間。 時間都過這麼多年了, 巧芯沒辦法證明是最近6個月才知道的.3
[討論] 通姦罪違憲?大法官5/29釋憲內容是這樣 民國91年釋字第554號解釋指出,性行為自由,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制約,通姦罪限制人 民性行為自由,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但大法官認為有再討 論必要,3月31日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邀聲請人、相關機關、鑑定人及法庭之友出庭表 示意見。2
[請益] 請問刑訴告訴乃論之罪欠缺告訴問題想問一個刑訴問題 若檢察官對於告訴乃論之罪,在未經合法告訴之前提下起訴 法院對於此訴訟本應以303第3款諭知不受理判決來處理,但卻誤下實體判決 那這違法判決,是屬於379第12款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判決違背法令事由嗎? 想說379第12款通常是用在檢察官未起訴法院卻予以判決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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