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評價

Re: [問卦] 法庭不能直播的原因是什麼???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法庭不能直播的原因是什麼???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1 推:1 噓:0 →:2

※ 引述《gn505250 (dwas356916)》之銘言:
: 聽說有法庭駁回了開庭直播的申請,
: 法庭不能真播的原因是什麼呢???
: 讓大家見證民主法治的時刻不好嗎???
: 有沒有八卦呢?

其實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聲字第三二四五號刑事裁定摘要已道盡一切:

一、聲請人為本院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五十一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下稱本案)之被告,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三項聲請就本案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公開播送。本院審酌本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復為社會矚目之案件,公開播送尚無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對程序參與人及他人生命、身體、隱私、營業秘密或其他權益造成損害之虞。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第十條規定,實施公開播送以完整播送為原則,併考量本案被告等人經起訴之事實具相關連性,難以分割,除聲請人聲請部分,本院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三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就本案其餘當事人及參與人全案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均公開播送。

三、聲請意旨另稱司法院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業已僭越前揭修正後法院組織法之立法意旨,不具效力等語。經查,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九項授權訂定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法公開播送之言詞辯論錄音、錄影,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觀諸該實施辦法總說明為「為免法庭錄音、錄影以即時公開播送方式,將致開庭過程中揭露之相關隱私、個資或其他機密資訊,無從為適當處理,而有外洩致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之虞,爰明定法庭錄音、錄影之公開播送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及最遲應公開播送之時限。」是以,上開規定係為避免法庭錄音、錄影以即時公開播送方式,致使參與訴訟程序者如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其錄音、錄影,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財產或嚴重影響審判公平性之情形時,無從為適當處理,致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因而規定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以便得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處理。復為避免公開播送時間延宕過久,同時於第二項規定最遲應公開播送之時限為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五日。業已衡平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難認與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三項立法目的相悖離或逾越同條第九項授權範圍。從而,聲請意旨此部分之主張自難憑採。



至於詳細的理由全貌,以及該當事人的聲請意旨,則還要再稍待數日後才能知道

不過從表徵上來講,大概的內涵應該有:

一、檢舉這個當事人的人(吹哨者)曾有被揚言不利的問題,所以需要更深厚、更多重的 保護,因此不能即時放送

二、司法的「脆弱」還需要多一點時間才能「癒合」,這時不好貿然亂來

三、所謂的「民主法治」,小心只是幻影而已,再說了輿論操作太多,反而對任何一方都 構成了極重的負擔



而畢竟當事人可以抗告嘛

且看高等法院此後是怎樣講的(如果任何一方有提出),再來下定論會更好。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4 (馬來西亞)
PTT 網址
※ 編輯: laptic (180.74.217.4 馬來西亞), 12/02/2025 18:13:13

teras 12/02 18:17不是哦,不是這樣哦!。。。沒看政經關不了

teras 12/02 18:17,彭文正當時天天吠狗昌,說這立法是立假的

teras 12/02 18:17在騙小草,現在果然。。。。。。木可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