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消防員夫妻勒索麥當勞7060萬判刑定讞 不
※ 引述《ltytw (ltytw)》之銘言:
: ※ 引述《Homura (德意志國防貓)》之銘言:
: : 記者劉松霖/綜合報導
: : 速食店龍頭麥當勞遭一對消防員夫妻以小孩在店內受傷為由,濫權勒索7千多萬,最高: : 法院今年1月分別將先生、太太判刑6年6月、5年2月定讞,夫妻倆不服,認為《貪污治: : 罪條例》中,對於「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的定義不明確,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他們聲: : 請的理由純屬個人主觀意見,根本沒講清楚相關法令哪裡違憲,裁定不受理。
: : 當年向麥當勞勒索
: : 間接造成麥當勞撤除兒童遊戲區的消防員夫妻
: : 聲請釋憲遭到大法官打槍
: : 準備攜手進監獄囉
相牽連之案例:
一、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五三號刑事判決
上訴意旨:
(一)原判決認上訴人2人係夫妻,由蔡一郎利用職權使用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消防安全管理系統」(下稱安管系統)查詢調閱臺灣麥當勞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6月1日更名為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仍簡稱麥當勞公司)○○市○○區裕民分店(
以下簡稱裕民店)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下稱申報書)及附件資料,得知裕民店有「應設置而未設置的消防安全設備」之缺失,據以向新北市政府陳情,檢舉該店違規,藉勢勒索財物。惟實不能證明蔡一郎係於106年4月10日前,即查詢列印該申報書與附件,且無從自申報書及附件之內容查悉裕民店有前述缺失,該店「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表」排煙設備項目為空白,僅表示未設置該設備,不等同俱屬「應設置而未設置」。原判決顯有認定事實未依證據及違反論理法則之違法。
(二)蔡一郎曾至裕民店現場多次,依其消防專業學能即可查知應設置排煙設備而未設置之缺失,不需利用安管系統查詢,其所臚列之公安與行政違章等檢舉資料,均可由網路上搜尋取得,且係透過一般民眾均可投訴之各縣市政府信箱為檢舉,不致誤認為消防局業務,亦與消防員身分、權勢及權力無關。蔡一郎指導消防局土城分隊安檢小組稽查裕民店結果有誤,該店有應設置排煙設備未設置之缺失,因此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此舉並無利用職務上之權勢或權力可言。上訴人2人並未主動告知職業、身分,亦非憑恃消防員之公務員身分恫嚇、脅迫麥當勞公司人員,僅依其民事請求而為適法主張,與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原判決就上訴人2人如何憑藉權勢、權力,施以恫嚇及威脅之具體舉措等節,未明確說明,逕認構成該罪,違反論理法則,且有判決理由不備及理由矛盾等違法。
(三)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行為始克成立,而非單以職務上之機會犯之為已足。縱上訴人2人有藉檢舉索取不相當之財物,惟實際稽查麥當勞各分店是否符合消防、建管等法規,非屬其2人之法定職務。上訴人2人至多僅係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恐嚇取財未遂罪,應依刑法第134條、第346條第3項、第1項規定論處。原判決認為成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未遂罪,適用法則顯有不當。
(四)原審忽視裕民店及麥當勞全國各分店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等檢舉資料,均可由網路上搜尋取得之事實,就此有利於上訴人2人之事項,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規定為職權之調查,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五)上訴人2人有5名12歲以下之子女,且長女及長子前遭人騷擾霸凌,有創傷壓力症候群,黃櫻惠則因本案有焦慮適應障礙症。上訴人2人一旦入獄服刑,子女頓失依怙,無以為繼。依兒童權利公約規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量刑時自應審酌其等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保護,原判決未予審酌,有不適用法規之違法。
法官心證: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罪,其所謂「藉勢」勒索財物,指行為人「憑藉權勢、權力」,以恫嚇或脅迫之手段,使人畏懼而交付財物;另「藉端」勒索財物,則為「假藉端由」,以恫嚇或脅迫之手段,使人畏怖而交付財物。祇以行為人憑藉其本人或他人之權勢,或以某種事由為藉口,施行恫嚇,以索取財物為構成要件,不以所藉權勢事由,在其職務範圍內或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為必要(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262號判決參照)。舉凡憑藉行為人本人或他人之權勢或假藉某種不利於被害人之事由為藉口,施以恫嚇、脅迫,於被害人心理上形成壓力,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恐不從將致生對己不利之後果,以達其索財之目的者,均屬之。縱所藉以恫嚇之原因事實確實存在,仍無解於該罪之成立(本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15號判決參照)。又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如其判斷無違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
(三)原判決事實及理由已說明:
1.上訴人2人因蔡○○在裕民店使用遊戲設施而受傷,為向麥當勞公司勒索財物,由蔡一
郎使用安管系統查詢及列印包含裕民店在內、麥當勞公司新北市14間分店之消防安檢申報資料,以民眾陳情名義寄發電子郵件至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匿名檢舉裕民店有未依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於住宅區設置餐廳涉嫌違規使用,及兒童遊戲區不符設置標準等違規缺失。承辦人許雯琳接獲檢舉案,透過系統交辦土城分隊,該分隊稽查小組成員葛卿如等人據報前往稽查,未發現不符情事。許雯琳接獲回傳資料,簽辦「電子陳情案件回覆表」公文草稿及檢附稽查合格之交辦單送陳後,隨即休假。黃櫻惠因代理許雯琳職務,登入公文系統查詢該公文內容及知悉稽查結果後,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蔡一郎。蔡一郎之管轄責任區雖不含土城區,仍致電土城分隊,待葛卿如回電,即憑其任職火災預防科,具有可指導各分隊執行消防稽查之權限,以裕民店3、4樓屬違規使用,使用場所面積加總超過500平方公尺,卻未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第1項規定設置室內排煙設備為由,逕行指導葛卿如之稽查結果有誤,要求再次稽查並開立限期改善單。葛卿如再赴裕民店稽查,開立限期改善單後回傳登錄安管系統。黃櫻惠則登入許雯琳之公文系統,將該陳情案件之回覆表文稿內容改為「發現該場所未依規定設置室內排煙設備之缺失,違規事實已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要求管理權人改善」,並抽換附件後送陳,嗣由許雯琳於上班時依核定之文稿送發。
2.裕民店因遭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店督導劉彩惠主動聯繫蔡一郎商談賠償事宜,蔡一郎先口頭求償200萬元,並製作「賠償申請函」交付劉彩惠,臚列裕民店違反消防、建管規定等情事,聲稱麥當勞公司新北市有20多家分店亦有相同違規,若依法規或相關安全管理規範處置,將成社會關注事件,要求麥當勞公司限期與之和解,給付蔡○○醫藥費及懲罰
性賠償金。嗣與溫惠美協商時,將求償金額大幅提高為7,060萬元,之後雖反覆指定或延後和解期限,仍持續告知溫惠美,若不和解,會訴諸媒體,將全國麥當勞各分店違規內容公布於網站上。其間蔡一郎除向靖娟兒童文教基金會檢舉外,更與黃櫻惠陸續蒐集其他縣市麥當勞分店違規情形,向各縣市匿名檢舉麥當勞分店疑有違反消防、建築等法規,總計60餘間,使麥當勞公司各分店陸續遭稽查及命限期改善,嗣又對溫惠美告稱麥當勞全省
200餘家分店均有缺失,其有製作違規清冊及管制表追蹤是否改善。
3.梁雯茹於106年3月30日晚間陪同蔡○○就醫時,於談話中得知上訴人2人均任職於消防
局,接手處理之溫惠美亦察覺蔡一郎憑藉其公務員身分及任職於消防局之權勢,屢以麥當勞公司各分店有消防、公安等違規,恐影響商譽等由恫嚇要脅,強索與蔡○○傷勢或損害
金額顯不相當之鉅額賠償。蔡一郎於協商聯繫過程中,除揚言:會發揮公務員為民服務之精神,來準備麥當勞公司之違規清冊及管制表,追蹤公部門輔導該公司改善進度等語,甚至與麥當勞公司經營階層主管之秘書聯繫時,表明其係「在消防局工作之公務員」。其與麥當勞公司之法務、外部律師談話時,亦毫不避諱提及:新北市副市長所組「公安稽查小組」先前進行之八大行業工作即將結束,「但是他們還是要找議題」、「我會去斟酌我今天提的這個東西會不會讓內部公部門自己主動發起調查」、「我不希望把這件事情爆出來」、「也可以要200萬元,用完再來要」等語,蔡一郎更曾向黃櫻惠表示「我在想要不要去請科長排這家」等詞。蔡一郎不否認其因投資失利及家庭負擔而對外負債,經濟狀況非佳,參酌附表二所示聯繫內容,上訴人2人彼此提及可將索賠款用以清償積欠之債務、購買房子與汽車、投資獲利,甚至規劃退休不工作後之生活所需,及蔡一郎於傳訊交談間提及黃櫻惠最初覺得蔡○○之事件只能要到30萬元等語。益徵其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憑藉擔任消防局火災預防科隊員,瞭解相關業務,並可指導消防稽查或檢舉營業違規之權勢,假藉前揭端由,對麥當勞公司施以恫嚇,以達索財之目的。
4.麥當勞公司負責處理此事之溫惠美、許玉山等人,知悉上訴人2人為消防局公務員身分,具公務上之專業知識,其等告知會持續檢舉陳情,且該公司眾多分店均接獲稽查改善公文,因而察覺此非單純賠償或客訴事件,而係憑藉上訴人2人公務員身分權勢所施加之強索財物行為。因極為擔憂影響企業商譽及形象,乃先後由裕民店之副理、店督導,及麥當勞公司之法務協理出面,多次與之周旋,更委請外部律師加入協商,甚至驚動美國總公司,最後迫不得已,始向調查機關提出舉發,麥當勞公司確因上訴人2人之恫嚇、脅迫,形成心理壓力及心生畏懼等旨。
(四)經核原判決之論列說明,均有卷證資料可資覆按,亦不違反經驗、論理法則,並無理由矛盾、欠備之違法。依卷內資料,上訴人2人最初雖係於梁雯茹詢問職業時,透露其等為消防局內勤之公務員,並非主動告知身分。然上訴人2人先以民眾陳情名義,匿名向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檢舉,使其成案,由消防局火災預防科承辦人員許雯琳分由土城分隊指派安檢小組前往稽查,見檢查結果未有不符,又以確有未設置室內排煙設備之缺失為由,指示葛卿如再為稽查,由黃櫻惠於許雯琳休假期間登入其公文系統,呈核後對裕民店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另又透過其他各種管道向全國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及民間機構對各麥當勞分店提出檢舉。除持續向溫惠美等人告知上情外,更於聯繫過程中,表明為其任職於消防局之公務員身分,揚言會「發揮公務員為民服務精神」、市政府內有「公安稽查小組」,其考慮是否讓公部門內部主動發起調查等語,以索討高額金錢,已如前述。其等憑藉權勢與端由,施以恫嚇,欲遂行索取財物目的,原判決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未遂罪,並無違誤。該罪之成立既不以所藉權勢事由在其職務範圍內,或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為必要,則上訴人2人所使用手段,是否均與其消防局之職務相關,或僅透過一般可得之查詢管道(如網路);用以陳情檢舉之資料,是否查自職務上使用之安管系統、有無源於公務上所知事項等,即均與判決本旨並無影響。上訴意旨㈠以:卷內事證無法證明蔡一郎係於匿名檢舉裕民店前,即透過安管系統查詢列印該店之消防安檢申報資料,單憑其內容亦無法查悉裕民店之缺失等情,而為指摘;及上訴意旨㈡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取捨證據之結果及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依憑己意,指為違法。均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五)上訴意旨(三)主張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須以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行為始克成立,而非單以職務上之機會犯之為已足等情,並引用下列本院判決為據。然查:所引之本院98年度台上字第7891號判決,已敘明:上開規定所指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均不以所藉權勢事由,在其職務範圍內或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為必要等旨,惟以該案被告究有何「權勢、權力」可資利用,第二審判決未敘明其認定之理由及依據,而有可議等由,予以撤銷發回更審。另引用之本院92年度台上字第6035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789號判決,均在說明藉勢、藉端勒索或強募財物罪,行為人除假藉權勢、端由外,並須另出諸脅迫、恫嚇等強制方法,向人逼勒財物,致使被害人畏怖生懼,始克相當。至上訴意旨引用之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31號判決,則在闡釋:公務員意圖不法所有,利用其職務上應為或得為行為之權勢,假藉不利被害人之事由為藉口,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唯恐不從,將因公務員之作為或不作為而致生不利之後果,以達公務員索取財物之目的者,嚴重危害人民對公務員公正、廉潔執行公務之信賴感,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自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罪等旨。均與上訴意旨所持法律上主張不合。其指摘原判決論罪法條適用不當,尚屬無據,此部分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六)原判決依憑扣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卷附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明細等資料,認定蔡一郎利用安管系統,查詢及列印麥當勞分店之消防安檢申報資料後,寄發電子郵件至市長信箱,匿名檢舉裕民店違規,以向麥當勞公司勒索金錢。至上訴人2人陸續用以檢舉之資料,是否透過網路均可搜尋取得,本無礙於本件犯行之認定。上訴人2人及其辯護人於原審審判期日,審判長問:「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均答稱:「沒有。」有審判程序筆錄在卷可查。原審未再為無益之調查,自無違法可言。上訴意旨㈣指摘原審未就建築執照等均可由網路搜尋取得之有利事項為調查,有調查未盡之違法,殊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七)刑之量定,屬為裁判之法院裁量之職權。原判決關於上訴人2人之量刑,已以其等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具體審酌上訴人2人之犯罪動機、行為分擔程度、未實際取得財物、犯罪後之態度,及育有多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狀況等一切科刑情狀,而為量處。並未逾越法定刑度範圍,亦無濫用刑罰裁量權、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尚於法無違。又具國內法效力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雖規定兒童最佳利益應優先保障考量、第6條規定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存與發展、第9條規定除特定因素外,禁止兒童與雙親分離等,固揭示保障兒童基本權利之旨。惟係指僅有在符合兒童最大利益情況下,方能作出將兒童帶離其父母或家庭環境之決定,並非指兒童之父母犯罪,仍不得違背兒童利益令其父母接受刑罰、入監服刑。查原審審判期日,審判長就量刑等相關事項進行調查時,上訴人2人已陳明育有5名12歲以下之小孩等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以供法院量刑審酌之參考。原判決於量刑時,亦敘明其併審酌上訴人2人「育有多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狀況」等節,雖說明較為簡略,但難認有漏未審酌前揭規定意旨、忽視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及精神,或有上訴意旨(五)所稱量刑未審酌其未成年子女利益保護等情形。執以指摘,尚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其餘上訴意旨,亦無非係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原判決已說明及於判決無影響之事項,以自己之說詞、持不同之評價,而為爭辯,或重為犯罪事實有無之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均不相適合。
按:
梁雯茹:裕民店副理
溫惠美:法務協理
邱景睿:委任律師
許玉山:執行董事
程昌興:消防局火災預防科科長
許雯琳:消防局火災預防科土城區承辦人
葛卿如:消防局土城分隊安檢小組隊員
二、憲法法庭部分(一一四年審裁字第三五七號):
聲請意旨: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依實務見解所析之構成要件,包括憑藉權勢、權力或假藉端由、勒索、勒徵、強占、強募之犯罪行為、使他人畏懼或畏怖等,其定義均不明確,有罪刑不明確之虞;
二、依貪污治罪條例之立法目的,須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始能以貪污治罪條例處罰之,其與普通刑法之適用範圍應予以釐清,以免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利之基本權利;
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判決以貪污治罪條例審理本案,不應以貪污治罪條例審理的案件卻援用該法律,是否有侵害人民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應由憲法法庭妥為解釋。
第二審查庭(呂太郎審判長)心證:
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以一己主觀之見,主張實務上就系爭規定之適用所闡釋之見解,定義不明確,罪刑亦有不明確之虞,並認須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始能以貪污治罪條例予以處罰等,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速讀之後是認為,兩夫妻的律師竟用上相同的理由,質疑所用法律不當
但不管是最高法院、或者是憲法法庭,卻都似乎看不下去,因此只能說這結果是可預期的,到頭來終究要被執行...
: 你們覺得
: 他們這些行為
: 說好聽一點
: 是爭一口氣嗎?
: 只不過沒爭過就算了
: 還牽脫到別人
: 真的就很那個
: 消防員夫妻的這個害我不能看小孩進去玩
: 某個女生忘了是誰害我不能停健保省錢
: 真的是很贊捏 (貶
: 嘶嘶
這與「爭一口氣」毫無關係吧
說實際一點,應該是以為可以隨心所欲濫權,但結果聰明反被聰明誤,最終丟了鐵飯碗,什麼都沒得到...
但無論對這事有再多的疑惑,最終結果仍是一貫的
且第三審認定就未成年子女部分,係在沒有違背公約精神下量刑,已窮盡了保障權益的一切措施,因此沒有推翻原判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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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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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高院5理由認違憲停剛看憲法法庭網站,高院申請高虹安釋憲案昨天裁定不受理 裁定字號 114年審裁字第154號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審字第1號![Re: [新聞]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高院5理由認違憲停 Re: [新聞]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高院5理由認違憲停](https://i.imgur.com/2btu4SF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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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終於打到釋憲了因為火花羅大哥FB所貼的圖片有點看不清楚,也方便本板日後查詢有個方便性, 查出不受理決議文,供板友有需要的時候參考 案 號:109年度憲二字第457號 聲 請 人:許哲睿、謝東翰、張毓志7
[情報] 釋字第790號解釋日期 109/03/20 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摘要7
Re: [新聞]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高院5理由認違憲停Gemini摘要: 1.聲請人聲請標的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之合憲性審查,然該法條並非臺灣高 等法院11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6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判決之法律依據,故與憲法訴 訟法第55條所定要件不合。 2.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惟其論述流於形式,未就立法目的6
Re: [新聞]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高院5理由認違憲停笑死,我早就說過這案子大法官會直接以不受理駁回,版上一堆藍白仔還不信 現在好啦,大法官直接打臉你了,證明你這些藍白仔就是沒有法律概念的法盲 而綜觀大法官駁回裁定的理由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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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高院出來說明了笑死!這是什麼釋憲理由?我跟你賭,憲法法庭絕對會以不符程序以不受理駁回 首先,依據憲法訴訟法 第 55 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 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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