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有串證之虞卻不用羈押
※ 引述《Max0406 (LeGOATKingJames)》之銘言:
: 監聽就能防範串證的問題嗎
: 之前不是有法官說現代科技發達
: 所以為什麼可以不用羈押
: 不知道各位怎麼看
:
羈押的規定,最能證明唸法律的,普遍邏輯很差,
或者是笨,
而且對於藍綠差別待遇。
條文如下:
https://i.imgur.com/yUPr1J2.jpeg
那個第三款,是因為陳水扁案,大法官用釋665亂解釋一通,
然後立法院跟著改。
就問了:
例1: 有逃亡之虞,是要用第一款,還是第三款?
答: 藍白的用第一款,綠的用第三款。
所以藍白的都會押,綠的會以輕罪為由放人
例2: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是要用第二款,還是第三款?
答: 藍白的用第二款,綠的用第三款。
所以藍白的用第二款的話很簡單就可以押,重罪的話也可用第三款,隨便;
綠的就會用第三款,隨便認定個輕罪,就可以以輕罪為由放人。
夠白痴吧!!
為何辦藍白,不辦綠,根源在陳水扁案就埋下來。
大法官就有比較聰明? 我只能呵呵~
再說必要性,條文如下:
https://i.imgur.com/fYe5BpC.jpeg
請問: 這個必要性的判斷標準在哪裏?
答: 法官認為有必要性,所以有必要性。
看得懂嗎?
實際上純粹是看法官爽不爽,或政黨屬性,
條文根本就是空的、循環辯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各事由,就是關連性、必要性、最小比例性的規定、判斷標準,
你怎麼會在另一個條文又設了一個必要性,這個必要性還是空白的?
整個羈押制度,就是繞著比例原則在轉,必要性原則就是判斷標準之一,
啊怎麼用判斷標準中的一個判斷標準,去決定整個/全部判斷標準適不適當?
是在貢啥小?
法律界的蠢事真的很多,這是還沒被identify 出來的一個,
大概還要50年,才會有法律系教授發現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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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在網路上已經只剩卡提諾跟青鳥兩種
法學流派了
理性的社會,不是在看對方引用了什麼權威, 而是拿自己的理解出來戰。 台灣法律界另一個大問題,就是成天教授名字掛在嘴上, 搞得只要沒教授講話,法官就不敢判、不敢講。 這種情況,根本沒資格說什麼法學,而是學閥!! 學閥就會是社會的亂源,就跟古時候的地方大主教一樣。
※ 編輯: court0043 (101.12.93.137 臺灣), 04/24/2025 15:56:26滿腦子意識形態才會整天搞二分法
反正党很懂玩法這大家已經領教到了
民進黨更惡劣的,是玩烙印的手法, 一整個就納粹德國宣傳機器的作法。
※ 編輯: court0043 (101.12.93.137 臺灣), 04/24/2025 16:00:06台灣的法律就是設計來服務當權者的 你會
吹而且吹的舒服就賞你個總長部長當☺
爆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抗告失敗!4人看守所過年法官審酌被告等人所涉收賄、圖利等罪,均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 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及串證之可能。 記得釋字665, 告訴我們重罪不可以是羈押事由, 經過了16年,重罪推定了逃亡、串證。![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抗告失敗!4人看守所過年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抗告失敗!4人看守所過年](https://i.imgur.com/NTy779r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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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延押庭裁定結果!柯文哲「再押2個按照臺北地方法院對外發佈的裁定理由詳細: 一、柯文哲經訊問後,依目前卷證資料,他除涉犯貪汙治罪制條例最重本刑五年以上的圖 利罪犯罪嫌疑重大,再依卷內事證,目前尚有共犯未到案,且有犯罪事實待偵查機關繼續 偵查作為予以釐清。 二、在柯文哲的羈押原因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有事實![Re: [新聞] 快訊/延押庭裁定結果!柯文哲「再押2個 Re: [新聞] 快訊/延押庭裁定結果!柯文哲「再押2個](https://i.imgur.com/xsuFfLe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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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柯文哲抗告案法官「曾判鄭捷死刑」臨時換人本案很多雙標司法,應該列入教科書了 *北檢王俊力 鄭文燦案 「本案金流證據明確,不是只有excel檔案」![Re: [新聞] 柯文哲抗告案法官「曾判鄭捷死刑」臨時換人 Re: [新聞] 柯文哲抗告案法官「曾判鄭捷死刑」臨時換人](https://i.imgur.com/hemkkW7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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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酒駕肇事法律不是這樣解釋的! 刑法185-3條第一項有三款,如引言所示 第一款是吐氣或血液酒精濃度達到一定標準。 第二款是雖然沒有達到標準,但是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 安全駕駛」。![Re: [新聞] 快訊/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酒駕肇事 Re: [新聞] 快訊/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酒駕肇事](https://i.imgur.com/QXBec2u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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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以前有在偽造文書聲押的?我最近真的覺得對於綠共塔綠斑哥布林青瞑鳥蟾蜍來說,讀書真的是犯法! 羈押的要件是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Re: [問卦] 以前有在偽造文書聲押的? Re: [問卦] 以前有在偽造文書聲押的?](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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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為啥林秉樞被收押羈押有分一般性羈押跟預防性羈押 一般性羈押的目的是為了要保全證據跟保全被告 什麼時候可以一般性羈押? 被告有逃亡之虞,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供之虞時 為了防止以上的危險,可以將被告羈押9
Re: [問卦]原來交保有分兩種?不是啦 司法院這篇講得很清楚 基本上吼是這樣的 這只是順序問題 1.檢察官看案件需不需要用到羈押10
[黑特] 很欣慰藍白共終於知道聲押不是押人取供了這下知道了吧?? 先不說檢方無權羈押 檢方只有聲押的權力 羈不羈押是法院的權力 而不知道為什麼某卡提諾法盲派的信徒一直在哭檢方押人取供5
Re: [新聞] 獨/高虹安涉貪下「滅證令」曝光 公開卷笑死,這篇新聞是在臭檢察官無能嗎? 假設所述為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第二款: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Re: [新聞] 獨/高虹安涉貪下「滅證令」曝光 公開卷 Re: [新聞] 獨/高虹安涉貪下「滅證令」曝光 公開卷](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2/12/16/phpyKoNQi.jpg)
Re: [新聞] 大逆轉!朱亞虎發回更裁4小時「再遭羈押目前暫時還沒看到理由書或摘要 只是既然仍裁定應羈押,相信在理由方面,應該不可能會再用「在美國有生存能力」,而 需要轉找其他證據來「自圓其說」了... 不過是否要說「翻車」之類的話,現階段還言之過早 畢竟沒人知道一審(裁)和更審(裁)的認定法官是否為同一人,而如果確定是不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