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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獨家》體大助理教授性騷男大生 「好想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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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Wi3
(在那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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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服務學習中心
師培中心

教學實習 (鍾啓暘老師)
是同一位甲甲嗎?
https://reurl.cc/2YZd2r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https://reurl.cc/RqrZ5g
                   108年度訴字第335號
                  110年3月1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鍾啟暘 

摘:
2、原告有對A生為性騷擾之行為:
⑴本件案發當時,A生所修106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概論」
課程之授課老師為原告(見本院1卷80頁、2卷208-1頁之
詢問紀錄、1卷385頁之點名簿),是行為時該2人具有師
生權力不對等之關係,應可認定。
⑵原告於教育概論授課時,有觸摸A生手部或背部多次之性
騷擾行為:
①A生107年3月31日詢問紀錄陳稱:「(問:學姊有注意
到老師比較常拍你的肩,其他人也會?)答:他跟我一
樣坐在前面,比較看不到後面。(你跟‧‧‧-說老師
有拍你的肩、碰你的手是在事件之前還是之後?)答:
在事件發生之前就有問‧‧‧說老師是怎麼回事。因為
我覺得為什麼走經過我就有這種舉動,就去問同學。」
(見本院1卷208-4頁)。
②與A生同上前揭原告授課教育概論課程之B生於000年0月
13日詢問紀錄證稱略以:伊上課時坐最後一排,而A生
坐在第一排,老師上課時會刻意(將手)搭在一個男同
學肩上,那個同學一開始都笑笑的,但後來對老師態度
不是很好,有很清楚的告訴老師不要碰觸他(同卷208-
9到208-11頁)。
③與A生同上前揭原告授課教育概論課程之C生於000年0月
23日詢問紀錄證稱略以:原告上課時會主動將手搭在男
同學的肩膀或貼在手臂上,貼有一點點久,約3秒鐘,
每次上課都有碰觸我的手臂約一、二次,總次數超過10
次,我周圍的同學都知道此事,我覺得太超過了。老師
上述碰觸行為是針對少數人,在我之後是A生(同卷208
-13到208-14頁)。
④由上可見,原告於教育概論授課,利用經過A生座位時
,有觸摸A生手部或背部多次之行為,業據A生陳述明確
,核與證人B生及C生證述情節相符,應可認定。原告此
等行為不尊重A生之身體自主權,而為不受A生歡迎,且
具有性挑逗意味之行為,已形成對A生畏怖不安敵意教
育環境,成立性平法第2條第4款第1目之性騷擾行為。
⑶106年12月13日原告邀約A生晚餐時,提出男性間同性交往
之要求,並觸摸A生左腳踝、大腿膝蓋說:「你的腳踝好
性感,用氣音說好想射在上面」:
①A生107年3月31日詢問紀錄陳稱略以:107年12月13日與
原告至中友的火鍋店吃晚餐,因我的功課不好,原告說
他一定要想辦法幫我,後來原告說他想到4個條件,要
我聽完給他答案:⑴學分讓我過,之後教檢考試自己看
著辦。⑵這堂課當掉,教檢自己看著辦。⑶找課餘時間
補習。⑷跟原告交往。他說:「你是我男朋友我一定要
幫你」,我說不可能,我要交也是交女生。原告說跟他
交往兩全其美,可以交往跟教我念書,我跟他說不行,
沒有辦法。吃飯過程原告會摸我的左腳踝,也會摸我的
大腿膝蓋,並說你的腳踝好性感,用氣音說好想射在上
面(見本院1卷208-1到208-2頁)。
②B生於000年0月00日詢問紀錄證稱略以:A生用電話跟我
講了23分鐘,內容是那天原告與A生先去中友樓下吃飯
,在吃飯過程中,原告會用腿磨蹭他,A生有說原告找
他補習,給他all pass,但之後的教檢自己看著辦,印
象最深刻的是跟原告交往,還有一個忘了(同卷208-9
到208-10頁)。
③乙師於107年4月13日詢問紀錄證稱略以:我發現A生訓
練或念書怪怪的,在系辦問他怎麼了,然後他說原告約
他去吃飯,印象中A生有說原告說幫他輔導,把他當掉
或是跟原告交往(同卷309-310頁)。
④丙師於107年4月23日詢問紀錄證稱略以:A生與同學講
此事,伊在旁邊有聽到部分內容,覺得不適合在有旁人
的地方討論,所以請A生晚上到辦公室講。談話的內容
約為:原告有說A生的功課不是很好,跟他討論怎麼解
決。原告給他幾個選擇,不確定是3個或4個:幫他一對
一補習、直接當掉及答應跟原告做朋友。A生跟原告說
:你這樣我怎麼敢,你還是把我當掉好了。原告有叫他
再考慮,就是要答應跟他做朋友。之前有聽到原告在上
課時會摸A生的手,A生跟學姊說原告說他的踝關節很性
感,好想射在那裡,我覺得很嚴重,所以叫A生到我辦
公室講(同卷311頁)。
⑤由上可知,106年12月13日原告邀約A生晚餐時,提出有
別於師生之性別感情交往要求,作為學習成績及格之條
件,並觸摸A生左腳踝、大腿膝蓋說:「你的腳踝好性
感,用氣音說好想射在上面」,業據A生陳述明確,核
與證人B生、乙師及丙師證述情節相符,應可認定。原
告此等不尊重A生之身體自主權之行為,業已形成對A生
畏怖不安敵意教育環境,而成立性平法第2條第4款第1
目及第2目之性騷擾行為。
⑷106年12月13日原告與A生用餐畢,原告又邀約A生至其租
屋處,伸腳上下摩擦A生的小腿,並伸手掀開A生的衣服,
摸A生的腹部,並說:「我可以借酒裝瘋撲你」,又拉開A
生褲子至大腿處,且要求A生抱在一起及做其男朋友:
①A生於000年0月00日詢問紀錄陳稱略以:107年12月13日
當天餐畢,原告叫我陪他到中友樓上買早餐,其二人走
到(台中)一中牽車,走到一處住家時,原告向我表示
他家到了,要求我上去坐一下,經我多次拒絕,表示快
10點了,明天還要練習,原告表示,都請你吃飯了,還
不陪我多聊教程的事,故我勉強至原告住處。進入原告
套房後,我坐書桌旁的椅子,原告坐在床邊的椅子,原
告突然伸腳上下摩擦我的小腿,我害怕嚇到問怎麼了?
原告笑笑的,從冰箱拿出從美國的飲料,各倒一杯,原
告喝了一點說:「真的是酒耶,那我就可以借酒裝瘋撲
你」,並走到我旁邊,捉我的手,並問要給答案了嗎?
我一直把撥掉,但原告的手就一直來。我告訴原告說我
選了第1點,但你一直偏去第4點,這樣沒有任何答案。
原告表示那你就選第4點好了。我說真的不行,沒辦法
。原告說為何沒辦法?我們可以交往又可以一起讀書,
這樣不是很好嗎?其後,我的手機一直有訊息來,原告
問我是不是背著我在外面交女朋友?我騙他有交女朋友
,要趕快離開找女朋友。原告說他不反對我交女朋友,
但也可以再交一個男朋友。我跟他說真的沒辦法。原告
突然問我有沒有腹肌,主動伸手掀我的衣服,摸我的腹
部說:「真的有耶」。我把原告的手推掉,之後原告就
越靠近我,已經快貼著我的大腿,一直摸我的腹部。我
用手機擋著表示不妥,原告說你為什麼擋著是不是不愛
我?我告訴他這樣的行為不妥,而且給我很大的壓力,
我不喜歡。原告說沒關係這裡沒有其他人看到,我跟說
這樣我真的沒有辦法。原告又問我有沒有人魚線?並拉
我的褲子,拉到大腿那邊,我馬上把原告的手打掉,並
把拉起來,但原告還是一直靠近我。「(問:有把此事
告訴其他人嗎?)我有跟當場傳line的同學說去老師家
」、「(問:在傳簡訊的過程中有把你在現場的遭遇告
訴那位同學嗎?)沒有辦法,老師一直注意我的手機,
是事後跟那個同學說的‧‧‧」、「(問:你事後有告
訴傳line的同學整個過程嗎?同學的性別?)同學是女
生,事後有跟他說,因為他看我怪怪的。我那幾天會做
惡夢,原本覺得還好,但是頻率越來越高,會夢到那個
老師,後來真的壓不住了才跟班導師講」(見本院2卷2
08-2頁)。
②B生於000年0月00日詢問紀錄證稱略以:「A生在什麼情
況下跟你說這件事?)他直接打電話跟我說的,好像是
在當天晚上還是隔天早上說的,應該是隔天早上。」、
「(問:當天他在老師家的時候有跟你聯繫嗎?)有傳
line」、「(問:當天晚上都跟你傳line,他傳的內容
是什麼?你知道他在老師家嗎?)我記得他說差點走不
出來,我那天比較早睡,所以跟他說隔天再講,然後早
上他有打(電話)給我,第2天我才知道」、「(問:
敘述那天講23分鐘(電話)的內容?)他們那天先去中
友樓下吃飯,在吃飯的過程老師會用腿磨蹭他,他一開
始笑笑說不要用,後來吃過飯老師就說要不要去他家,
他一開始說不要,可是老師一直要他去,說一下下就好
,然後他說好,就去老師家,老師家在一中那邊,他說
老師有一個沙發,他跟老師是坐對角線,老師一直移動
到他旁邊,老師一開始也是用腳磨蹭他,後來用手碰觸
他,摸他腹肌還是幹嚒的,最誇張的是問他有沒有人魚
線然後直接拉他褲子,他說差一點就要露出來了,這次
A生有嚇到推開老師往旁邊坐一點。他後來是用他的手
機一直亮起來,老師問為什麼手機一直亮是誰一直找,
A生說是我女朋友找我,要趕快回去,然後才出來。(
問:他有沒有說老師給他什麼交換條件?)找他補習、
老師給他all pass,但之後教檢自己看著辦,印象最深
刻的是跟他交往,還有一個忘了(見本院2卷208-9至20
8-11頁)。

③C生於上述107年4月23日詢問紀錄中,除證稱原告上課
時曾用手碰觸其手臂總次數超過10次之外,並證稱略以
:原告曾私下邀約其至小元火鍋店吃飯,當時原告伸手
,要碰觸其大腿,伊將之撥掉,並擺臉色,之後原告就
沒有再來。吃過飯後,原告有問伊要不要去他家,並提
出男對男的交往,我覺得噁心,當然拒絕了。有一次我
遇到A生,有聊到他被原告私下邀出去,A生有到原告家
,A生沒有詳細提到吃飯過程,但他有說去原告家有發
生身體觸碰的事(見本院2卷208-14到208-16頁)。
④乙師於上述107年4月13日詢問紀錄中,除證稱A生告訴
其原告約他去吃飯,原告並說幫他輔導功課,把他當掉
或跟原告交往等語外,另證稱略以:A生說原告約他去
吃飯,吃過飯後又說叫他去原告家,但他也說去原告家
讓他覺得不舒服,我跟他說不舒服你就快走,可是他說
原告叫他再多坐一會兒(見本院2卷309頁)。
⑤丙師於上述107年4月23日詢問紀錄中,除證稱原告給他
幾個選擇,並對A生說他的踝關節很性感,好想射在那
裡等語外,另證稱略以:原告與A生吃過飯後,邀約A生
到其家中,並說我都請你吃飯了,你不跟我回家一趟。
在原告家中,A生說原告將其手機收走,但A生說要打電
話先離開,並問A生是誰?A生故意說要打給女朋友,表
明自己喜歡女生,不喜歡男生,很委婉的拒絕原告。原
告有倒飲料給A生喝,好像是有一點酒。A生說原告一直
盧他盧很久,最後讓他走時已快晚上10點了(見本院2
卷311-312頁)。
⑸由上可知,當晚餐之後,原告又邀約A生至其租屋處,提
供酒精飲料予兩人飲用外,伸腳上下摩擦A生的小腿,問
A生有無腹肌,主動伸手掀開A生的衣服,按A生的腹部說
:「真的有耶」,一直摸A生的腹部,並說:「我可以借
酒裝瘋撲你」,再問A生:「要給答案了嗎?」又問A生
:「有無人魚線?」並拉A生的褲子,拉到大腿處,A生
將原告的手打掉,並把褲子穿起來,但原告還是一直靠
近A生,並要求A生要抱在一起及做其男朋友等行為,業
據A生陳述明確,核與證人B生、C生、乙師及丙師證述情
節相符,應可認定。原告該等行為損及A生人格尊嚴,而
形成令A生畏怖不安敵意教育環境,並以有別於師生性別
感情往要求,作為A生獲得學習成績及格之條件,分別成
立性平法第2條第4款第1目及第2目之性騷擾行為,應可
認定。
⑹從而,性平會綜合一切情狀,並以「合理被害人」標準
加以檢視,認為原告性騷擾行確屬情節重大,依法核無
違誤。此外,本院審查結果,該調查報告亦無出於錯誤
之事實認定或錯誤之資訊、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
準、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判斷之行政機關組織不合法
、違反不當連結之禁止或違反平等原則等情事,是其關
於本件事實之認定自應予尊重。原告主張A生因成績不及
格而挾怨報復,伊並無上述性騷擾行為云云,惟據前揭
證據可知,A生於000年00月00日案發之次日早上,即將
前夜用餐及在原告住處所發生之性騷擾情節,詳細告訴B
生,而非至106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公布後,因A生成績不
及格,始對原告提出本件調查之申請,是原告主張A生係
挾怨報復,伊並無上述性騷擾行為云云,核與事實有間
,不能採取。


==
原告說他不反對我交女朋友,
但也可以再交一個男朋友

你個位在學期間為了學分可以忍嗎?

手牽手,我們一起體驗;手牽手,我們一起學習;手牽手,我們不恐懼也不放棄

嘔~






※ 引述 《sukiya (sukiya)》 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自由
:  
:  
: 2.記者署名:楊國文
:  
:  
: 3.完整新聞標題:獨家》體大助理教授性騷男大生 「好想射在上面」判解聘確定
:  
:  
: 4.完整新聞內文:
: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立某體育大學一名助理教授,被男大生指控不僅撫摸其身體: ,並稱「你的腳踝好性感」、用氣音稱「好想射在上面」,還以「不跟自己交往就會被當: 掉」來威脅學生,經校方調查後,認定構成性騷擾,且情節重大、予以解聘。此位教授否: 認指控,更稱男大生「身材高大且體力超群」,不可能被威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 解聘處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解聘處分於法有據,判助理教授敗訴,全案上訴後,最: 高行政法院判駁回確定。
:  
: 被害男大生向校方檢舉稱,此位助理教授2017年上學期授課時,多次將手搭在他的肩膀或: 貼在手臂上,讓他很不舒服。
:  
: 男大生也指出,2018年12月13日晚上,教授邀他至火鍋店用餐時,教授說,可以幫忙課業: 成績,並開出4個條件讓他挑選,包括:學分讓他過、這堂課當掉、找課餘時間補習,及: 跟他交往,並說「如果你是我的男朋友我一定幫你」、「這是兩全其美的辦法」。
:  
: 男大生說,聽了之後直接拒絕,答稱「我只和女生交往」;吃飯過程中,教授竟摸他的腳: 踝,也會摸其膝蓋,還說「你的腳踝好性感」,接著用氣音稱「好想射在上面」。
:  
: 男大生表示,當晚用餐結束,教授又邀他到租屋處,伸腳上下摩擦他的小腿,並掀開他的: 衣服摸腹部說「真的有耶」,還問「有人魚線?」,並說「我可以借酒裝瘋撲倒你」,又: 要求他抱在一起及做男朋友。男大生騙稱有女友,藉故離開。
:  
: 校方召開性平會調查後,認定此教授構成性騒擾行為、且情節重大,建議將他解聘,經校: 評會通過,決議將教授解聘。教授申訴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  
: 教授指出,提出檢舉的男大生是體育保送生,身材高大且體力超群,不可能被他性騷擾還: 沒有抵抗。教授也指稱,校方調查小組原本認定他性騷情節並非重大,僅建議停聘1年,: 但後來校方卻決議將他解聘,把他誤認為跟「性侵害犯罪」的重罪般,將他解聘,處分不: 當,也違反比例原則」,要求撤銷解聘處分。
: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校方性平會根據男大生指控、多位師生證詞,完成調查報告,並: 建議將此教授解聘,校方最終做成解聘處分,並無違誤,判教授敗訴。教授不服,上訴最: 高行政法院。
:  
: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中高行判決無誤,認事用法也無疑義,判決駁回教授上訴,全案確定。:  
: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https://reurl.cc/70D1Dy
:  
:  
: 6.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以天為單位),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 請注意
: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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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40255 04/30 22:44噁心欸 幹嘛肉搜甲甲啦 還是你也..

botnet 04/30 22:56原來是…

botnet 04/30 22:56手牽手牽手體驗學習服務,好噁

sam810626 04/30 23:05這傢伙濫用權力 不適任

pikochu 04/30 23:30中原的選師標準真特別

SaintSeven 05/02 20:10又有甲甲犯罪,這甲甲不意外,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