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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都委會幫彭振聲「背書」通過20%容獎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都委會幫彭振聲「背書」通過20%容獎作者
treeeasy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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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oeapezoo ()》之銘言:
: 3.完整新聞標題:
: 都委會幫彭振聲「背書」通過20%容獎?委員作證:只是沒反對

: 鄭深元再針對京華城容獎「決定性」的783次會議詰問徐國城,指會議是否共識決?為何?
: 年在檢廉偵訊時說過替主席(彭振聲)「背書」?
: 徐國城表示,當天大會彭振聲有問大家有無意見,作成同意給予最高20%的容獎時,並
沒?
: 人表示反對;徐說,專案小組與都委會概念不同,專案小組只是統整各方意見、並提建
: 大會審查,都委會實際上是由主席決定「2者的角色不一樣」。

「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 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記錄

會議時間: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四)下午2時0分 會議地點:視訊會議
主席:徐國城委員(召集人)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本案需討論的議題已逐步收斂,請申請單位依據本次會議委員及相關單位所提意見檢討修正並提送修正後資料予市府,全案後續依程序提委員會審議。

然後就提110年9月9日第783次都委會大會通過了。

把案子送大會的小組召集人這樣說,好嗎?

p.s
下面補上徐委員兩次小組會議之發言記錄,給大家參考,很長,不看也行,但就是完整審議脈絡。

民國110年3月18日(四)下午2時30分
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記錄

徐國城委員 第1次發言:
1. 大家都希望本案可以往前走,有關提出新容積獎勵項目的適法性,都發局提到本案基地有其特殊性,再加上曾提都委會研議,故適法性似乎是符合的。

2. 回到都委會立場,委員們似乎只能決定是否接受申請單位所提細部計畫調整內容,至於最後開發量體可以增加多少容積,是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的權責。而在都委會階段,本案假設要再往前走,要說服委員會同意調整本細部計畫容積獎勵的項目及內容,個人認為有兩個關鍵面向:第一個面向是要清楚的說服委員會為何無法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79、80、80-1~80-5 條這些較具體的獎勵機制。第二個面向正如剛才委員們所提醒,目前所提獎勵項目的公益性、必要性及對價性是否充分。

3. 綜合委員看法,目前申請單位在第一個關鍵面向說明無法適用臺北市土管自治條例第79、80、80-3~80-5條,這部分我個人可以接受,至於簡報說明無法適用第80-1及80-2 條的原因,看起來仍不夠充分。簡報提到依土管801 條規定,如果提供產業空間或公益性設施,可以有容積獎勵,但回應卻說明因整個臺北市科技及新創產業的發展軸線在基隆河沿岸,因此本案不適用80-1條,這部分說明個人認為需再調整及解釋。另土管80-2條提及可以透過回饋代金的方式放寬容積率,但本案說明都市節點再造對整個週邊環境的活化跟再生所衍生的公益性較代金更為適當,這樣的說法也不太能接受。

4. 至於第二個面向,即規劃單位所提出來這些獎勵項目的公益性、必要性及對價性,前面幾位委員亦都聚焦此部分。本案原本球體建築經營不善,造成環境蕭條,故申請人想要重建,希望透過嶄新的風貌帶動整個區塊發展,這方向可以被接受,但本基地跟臺北機廠、松菸文創、甚至大巨蛋,或再往北延伸到捷運南京三民站這樣的一個軸線的連結性,真的可以展現出來嗎?未來整個建築外觀形塑出來的街廓風貌,跟整個區域的氛圍,還有申請單位所說可以帶動周邊商業機能的條件,即申請單位所說公益性,開發後是否真的可以展現出來?除簡報作的模擬之外,是否能再具體說明,再將公益性的效果更清楚的突顯出來,以說服委員。

5. 另獎勵的項目亦提到未來建築耐震標章並衍生為具公益性,但個人無法將建築耐震標章與對周邊的公益性作連結,這部分可能要再仔細檢視。至於馮正民委員提到的對價性,規劃單位可能要思考簡報第31頁對價性說明表的呈現方式是否恰當?個人認為容積獎勵的對價性應該是指額外付出的成本,對週邊環境產生一定的貢獻之後,才透過容積獎勵增加所產生的獲利,來負擔額外付出的成本,這是我們檢視容積獎勵對價性的核心。但現在所提內容多是建築物本體的升級,並認為升級需多花費用,所以具對價性,應該給予容積獎勵。這部分委員也會進一步檢視,而這張表的內容反而會聚焦爭論,建議再予調整。另外委員也提到,加上容積移轉及容積獎勵後,後續是否會造成整個環境的外部性衝擊,建議申請單位也進一步作評估,這也是委員們關心的部分。

6. 最後一點,所謂公益性應該是以附近的居民為主,申請單位提到串連整個軸線對臺北市有貢獻,這部分見仁見智,但如果能讓周邊的居民感受到開發量體的調整對環境有正面的提升,這也是公益性。去年舉辦的細部計畫公開展覽說明會沒有居民表示意見,但是否有辦法透過某種途徑,將未來建築物及開發將呈現出來的特色讓週邊居民感受,如果周邊居民都贊成這樣的開發方向,或有正面的肯定,應該也是公益性的一種,這方向或許也可以思考一下。

徐國城委員 第2次發言:
簡報中有呈現一些非容積獎勵項目,坦白來說申請單位對於非容積獎勵所作的努力,比現在所欲申請容積獎勵項目更符合公益性與對價性,這些部分如能將其整合在一起反而會比較好,像簡報中所提到的把軸線串聯到捷運南京三民站、再往南拉到國家鐵道博物館,這些作法都是非容積獎勵項目而是額外回饋所作的努力,這些就是很顯著的公益性,包括認養復盛公園,當然復盛公園應該本來就是貴公司在這邊持續認養,因為這個部分應該是屬於上一次的回饋義務。因此,簡報第 32 頁這邊所提到非申請容積獎勵的項目反而比起現在要申請的項目還要具公益性與對價性,這個部分請申請單位設法努力將其融合。


民國110年7月1日(四)下午2時0分
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記錄

徐國城委員 發言:

1. 第 1 次專案小組我有提過,申請單位對於非容積獎勵所做的努力,比欲申請容積獎勵的項目更符合公益性與對價性,因此,這次申請單位也做了一些調整與整合,包括:
(1) 綠建築容積獎勵的部分,加入了認養復盛公園。 (2) 智慧建築容積獎勵的部分,本來是取得鑽石級建築增加容積10%,現在降為8%;取得黃金級建築本來增加8%,現在降為6%。
(3) 另外在第1次專案小組,多位委員較有疑慮的取得耐震標章部分,本來是增加容積獎勵10%,現在改為必須結合 a.無償提供 500 平方公尺的產業性公眾使用服務性設施;b.協助整修順平週邊道路鋪面或改善人行道或興建公共人行陸橋,並將容積獎勵由 10%降為8%。

這部分代表申請單位某程度上也釋出一定的誠意。剛剛幾位委員都有針對500平方公尺公益空間提出ㄧ些看法,包括請申請單位說明清楚未來的使用構想及後續維護管理方式。我個人看法是500平方公尺感覺太少了,有沒有辦法再提供多一點空間出來,畢竟我們這個建築量體那麼大,如果只提供500平方公尺的公益空間,後續要在大會說服所有委員,可能要請申請單位再思考一下可否再提高公益空間的量。另本次申請單位提出將協助整修順平週邊道路鋪面「或」改善人行道「或」興建公共人行陸橋,方案三選一,為表示誠意應該改成「與」,三項都做到,公益性才會更加足夠。

2. 今天會議申請單位回應了上次提及不能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管制自治條例第80條之1的問題,但第80條之2所謂回饋樓地板面積或代金的部分,按照目前申請單位的回應是本案基地在建物限高規定與基地退縮等條件限制下,透過細部計畫8%的容積獎勵與30%的容積移轉,若再藉由第80條之2來爭取12%的容積,會超過基準容積的1.5倍,所以不適合用第80條之2,個人覺得這個邏輯有點怪,因為申請單位透過細部計畫爭取容積獎勵的項目,在公益性與對價性的認定上已經引起委員們的疑慮,所以我才會建議應該去思考採用第80條之2,希望能讓公益性與對價性合理化,結果申請單位現在反而倒過來主張,因為這些具有疑慮的容積獎勵項目已經達到基地容積的增加上限了,所以比較合理的容積獎勵項目不能再被納入,這部分應該還是要釐清。同時要提醒申請單位,110年6月24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80 次會議通過的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D3街廓細部計畫案,之所以會通過的重要原因是因為D3街廓的申請案有提出很具體的增額容積代金項目,所以這部分在對價性層面相對就很有說服力,所以建議申請單位針對這部分慎重考量。

3. 剛剛黃委員提到如何做到道路的整平跟順暢的連結,應進一步說明,另外黃委員提到的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 D3街廓細部計畫案基本上把 TOD 的概念融入的很好,本案有沒有辦法在目前的基礎上再把 TOD 的概念,例如共享車位,也融入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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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115.139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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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eeasy (111.71.115.139 臺灣), 09/09/2025 14:40:39

magamanzero 09/09 14:42人家很怕 不要再cue了

Mradult 09/09 14:44沒有意見不代表贊成,不要害人被羈押

我懂,但要怪就怪操弄司法的民進黨及胡亂起訴的北檢,已經傷及人命,迫害人身自由一 年,事情已沒有低調的資格,不是指責,只是呈現事實。

photoless 09/09 14:45幹 一堆狗官

※ 編輯: treeeasy (111.71.115.139 臺灣), 09/09/2025 14:50:03

driver0811 09/09 14:51就看最後申請單位有沒有補強有沒有照

driver0811 09/09 14:51主席要求補強 「公益性、必要性、對

driver0811 09/09 14:51價性」論述,如果有這事情不就完結了

driver0811 09/09 14:51

公益性、必要性、對價性是第一次小組提的意見,第二次開會申請人就補充了,然後徐召 集人 就送大會了,大會上徐召集人也沒有提反對意見。

※ 編輯: treeeasy (111.71.115.139 臺灣), 09/09/2025 14:56:25

magamanzero 09/09 14:54所以說事情就很簡單

magamanzero 09/09 14:55把都委會的委員都抓來問沒反對理由

magamanzero 09/09 14:55這樣就可以了 不過這部分都公開就是

magamanzero 09/09 14:56所以 才會一堆正人說沒問題

magamanzero 09/09 14:56至於那個多給1%都是圖利的 就算了

我認同,應該把783次委員全找來一起問,到底是不是被逼迫通過?到底是不是違法?不 就得了。

※ 編輯: treeeasy (111.71.115.139 臺灣), 09/09/2025 14:56:42 ※ 編輯: treeeasy (111.71.115.139 臺灣), 09/09/2025 15:00:36

driver0811 09/09 14:59法官把第 781 次 → 7 月 15 日 第

driver0811 09/09 14:59782 次 → 8 月 12 日第 783 次 →

driver0811 09/09 14:599 月 15 日會議記錄調來看不就知道了

小組審議跟大會不一樣,781,782大會與本案無關,本案是先775大會決議提小組,就是 我放的2次小組,然後783次大會通過,會議記錄跟影像都是公開的。

※ 編輯: treeeasy (111.71.115.139 臺灣), 09/09/2025 15:03:59

driver0811 09/09 15:12大概瞭解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driver0811 09/09 15:12自治條例》由市議會制定、都發局主管

driver0811 09/09 15:12解釋並執行,而都委會在審議時僅扮演

driver0811 09/09 15:12「判斷是否符合並適用」的審查角色。

driver0811 09/09 15:17這些專家也不是吃素的就看法院能不能

driver0811 09/09 15:17挑出專家在法律及程序上毛病

圖利罪構成要件是要明知違法而為之,當時多數專家學者及公務員都不認為有違法,就是 都委會及市府依程序裁量權,所以根本不可能成立圖利罪。

Solonius 09/09 15:24辯方要傳專家當證人 法院不給傳啊 找專

Solonius 09/09 15:24家學者小學生都知道的方法 上面那些高

Solonius 09/09 15:24能兒會不懂?檢院之心 路人皆知

※ 編輯: treeeasy (111.71.115.139 臺灣), 09/09/2025 15:4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