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再論京華城容積獎勵合法性以及圖利罪
我真的笑死,完全不一樣的東西你也可以類比?說你懂都市計畫,根本是騙人的!
首先,跟據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申請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規定(民
國85年版),商業區變更如符合下列變更條件,配合街廓整體開發或土地整體規劃,其就得:
二、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之部分,如在授權範圍內者,容積率最多得增加50%(回饋數量以 增加容積之半數計算),使用組別、項目得視情況放寬限制(回饋數量以商業使用層級之回 饋比例差額計算),得不必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另如不在授權範圍內者,將依程序送 兩級都委會審議同意後,使得向建管處依法提出申請
其中的50%就是這樣來的
此外,依據『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有關商業區變更回饋相關 規定案:
2.本案商業區檢討原則上以不變更使用強度為原則,惟基地規模達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得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同意後或於擬(修)訂都市計畫時酌予 調整,本項規模因素,容積增加上限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30%,容積增加數量依程序由台 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或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定。
3.依前項規定所增加之容積樓地板,於扣除營建及管銷成本之淨利益,應回饋50%,並登 記為臺北市所有,前項應回饋之樓地板經市府同意,得採代金方式代替。
其中的25%就是這樣來的!
中泰賓館(文華東方前身)民國84年由第三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配合當年公告的商業區 通盤檢討規定,容積率由225%調至420%,但須回饋市府20%土地、興建公園、代金等。 至於增加的25%容積,都發局解釋,業主評估容積率提高至445%才符合經濟效益,提案 增加25%容積率,經2次都委會討論,都委會要求業者回饋街道美化、造街、維護公園及 旅館、展示中心使用
而同樣的事情,京華城也幹過,當初威京集團花了十億元取得唐榮公司的土地,向台北市 政府申請使用分區變更,由工三300%變成商三560%,當時的都委會要求捐地30%才准,而 威京則要求可建樓地板面積12萬284平方公尺,換算容積率為646%,而黃大洲居然也准了! 只是後來京華城在拆除改建的時候,不僅要求容積率560%,還要求可建樓地板面積12萬 284平方公尺保障,結果被台北市政府拒絕,雙方打行政訴訟,結果台北市政府勝訴行政 法院認為高容積獎勵僅具有一次性,於京華城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後就已經用盡,不 得再於新建案主張。
京華城透過應曉薇去與KP召開便當會,硬是以自提細部計畫的方式送入都委會,要求 容獎20%+容移30%,共計50%,妄圖恢復被法院駁回的容獎樓地板面積,起初都委會的執秘
以京華城所提的細部計畫與當地使用分區計畫無關,不符合都計法第24條及台北市都市自 治條例第 5 條的規定駁回,而KP居然透過撤換執秘方式來強行護航,甚至不惜更換反對 意見的都委,來強行過關。
而其更誇張的是,明明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自治條例就有規範容積獎勵的要件(第十一章 第七十九條以下),而京華城案不是不符合該獎勵要件,就是京華城覺得該獎勵條件過於 嚴格,不願支付相關成本,而台北市政府居然為其量身訂做,創造出法無明文規定的容積 獎勵,甚至在沒有法律授權(準用)的情況下,自行透過解釋準用都更容積獎勵之規定,給 予其高達20%的容積獎勵,毫無考量其容獎與京華城付出比例的對價性及公益性,甚至逾 越都委會的職權,才會衍生成今天的弊案!
所以這二個案子根本就不具有同質性,一個是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一個是新建案要求容積 獎勵,前者有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申請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規
定( 民國85年版),『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有關商業區變更回饋 相關規定案作為法源依據,而後者則是要依據台北市土地使用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章規定 辦理。
至於南港輪胎案,一樣是使用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審議規範的規定給予容積獎勵的,根本不是你說的都市計畫法第25條或土管條例,你連法源依據都找錯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和,更別吹噓你多懂都市計畫了!
https://meee.com.tw/Y4xtAFO
※ 引述《Hunterxx (hunterxx)》之銘言:
: 一堆人說京華城容積獎勵20%準用都更條例 就是違法
: 說都委會委員一堆人反對
: 就是柯文哲把反對的都委 都換掉
: 才讓此案通過
: 來~我們來看是不是事實
: 感謝~
: 台北市是全台都委會 針對細部計畫的開會過程 給的最詳細單位
: 才讓我們可以一窺全貌
: https://reurl.cc/OYKY9v
: 「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
: 部計畫案」專案小組會議
: 裡面有會議紀錄檔~甚至通過的第二次 還有錄影錄音
: 各位有時間可以看一下
: 沒空的...可以參考我以下的簡述整理
: 針對京華城開了兩次專案小組會議
: 確實第一次 反對聲四起....幾乎每個都委都在罵
: 為什麼呢...因為京華城一開始什麼義務都不想扛
: 就憑著一夜A4紙 直接想參照都更條例給獎勵
: 引用一下維基...
: 7月30日,都委會第768次會議研議,討論方案四的容積獎勵,但只有1頁內容,委員根本
: 無從討論,主席彭振聲裁示拿掉「補救」字眼,至於「陳情單位與市府本次所提方案四,
: 本會予以尊重」
: 但第二次給的就給很多了
: 我貼一下兩次 提案比較圖
: https://imgur.com/a/OdEswwJ
: 而都委會委員的回應 在第一次跟第二次明顯不同
: 由於 版面問題我大概擷取一下回復
: 第一次大家確實都在狂罵
: 但兩次會議幾乎都是同都委會委員;沒有網路上所謂反對的委員都被更換問題
: https://imgur.com/a/y2DbHjJ
: https://imgur.com/a/TxI0snN
: 而大家第一各委員既然覺得公益性、對價性、適法性有問題
: 那為什麼還繼續走下去
: 主要是法制局以及都發局的發言解釋了適法性
: https://imgur.com/a/50gNZZB
: 尤其是都發局的解釋 我幫大家翻譯一下
: 都發局說: 都委會委員問 都市計畫可不可以載明容積獎勵;
: 他們之前都發局很謹慎的 因此就有開過會討論過了
: 得出結論是只要申請單位沒有超過20%容積獎勵並依照
: 智慧建築、綠建築、耐震建築等
: 就可以依照都市計畫法24條提出
: 所以都委會召集人 徐國城最後就講
: 都發局既然開過會研究過了~那就依照都委會講的 沒有適法性問題
: 都委會的立場是 :委員只要負責 是否同意申請單位的細部計畫內容
: 另外申請方還是要解釋土管法為什麼不適用
: 以及說明必要性、對價性、公益性是否充足
: 然後請京華城回去研究
: https://imgur.com/a/FUfe5Wb
: 而都發局這樣的立場有錯嗎?
: 可以比較一下台北市細部計畫過往歷史~等一下會講到
: 發現他的發言是有實務基礎的....
: 所以之後整個會議~ 重點就在對價性、公益性上....
: 根本沒有人在講這個案子是用都更條例來做
: 比較一下京華城跟 一般都更案 的規則
: 你還會覺得是用都更法條做的嗎?
: https://imgur.com/a/HMNJ5M2
: 而且京華城還很豪邁的 會給87.7億保證金 沒做到 台北市可以沒收
: 這個保證金 比他花費44億 買的30%容積率 還要多
: 而大概還有人說...
: 這個案子對價性、公益性還是不足呀...
: 上百億的案子耶... 給這些就拿到20%獎勵?
: 那我們比照台北市過往使用使用都計法24條一些案子
: 1.南港輪胎案 給了17.5% https://reurl.cc/qGWpbE
: 其中15%是時程獎勵也就是 一年內取的建照可以拿15%獎勵
: https://imgur.com/a/GQfjx6e
: 也就是什麼都不用做 ~ 只要1年內拿到建照就可以拿15%
: 而時程獎勵是只有都更法條才有列的獎勵~
: 各個施行細則都沒有寫
: 只是南港案 沒有笨去寫寫準用都更獎勵
: 2. 中泰賓館案(東方文華) 給了25%容積獎勵https://reurl.cc/5K93WV
: 這個一樣不符合土管條例 80-2回饋事項~ (80-2要回饋70% 誰會用)
: 也是獨創獎勵~直接在細部計畫內寫
: 你覺東方文華給的有比京華城多嗎 我直覺是沒有啦
: https://imgur.com/a/grS6UGy
: 3. 再來就是2010台北好好看
: 大概就我所知當年就有11個以上的細部計畫套用 此規則 (實際應該更多)
: 大多法源都是寫都計法24條
: 而此規則 所給的容積獎勵項目
: 1.廣場式開放空間
: 2.地面人行通道(含腳踏車道)
: 3.跨堤設施、觀景平臺、跨街平臺、立體人行通道
: 4.挑空室內開放空間
: 5.其他具形塑都市意象、創造特殊都市生活體驗空間等
: 除了第一條
: 廣場是開放空間是土管條例第11章寫到寫到以外
: 其他獎勵項目或獎勵強度都超過了土管條例第11章的規定
: 尤其第五條形塑都市意象、生活體驗空間
: 更是自創獎勵...
: 你會說台北市怎麼這麼可惡...怎麼一堆自創獎勵
: 不這種情況不是只有台北...各地都有...
: 包括亞灣2.0 南紡等
: 下面蘇偉碩列舉了 15個案子 實際上一定更多
: https://imgur.com/a/z6FnotM
: 幾乎都套用時程獎勵....以及很多限定都耕獎勵
: 不然就是給的比施行細則多很多的
: 而且
: 內政部營建署釋示(101年1月3日內授營都字第1000811626號函)
: 裡面還寫到
: 內政部:以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發布之細部計畫明定容積獎勵規定,尚非法所不許。
: 換句話說是可以在細部計畫明定容積獎勵規定的
: 只要符合都計法以及細部計畫程序~都是可以的
: 為什麼這麼說了~ 因為都市計畫 每個區的特性都不同
: 內政部不想寫太死...
: 寫太死 很容易就違法了...
: 像亞灣2.0 給20%~ 對不對!
: 我覺得以他所在的位置 並鼓勵投資 因此給20%是對的呀
: 但是高雄市施行細則就是總部允許5%
: 投資金額也不到每公頃 4.5億, 怎麼算都給不到
: 如果藍白執政硬辦 高雄市圖利 那些亞灣的投資廠商... 你覺得合理嗎?
: 所以我就不懂...京華城到底為什麼違法...
: 法源明明就是 都計法24條 + 台北市實行細則25條
: 為什麼硬要講他是都更呢?
: 只是因為他白痴寫到 準用都更條例
: 讓不懂法律的北檢 抓到小辮子嗎?實行政治迫害之實嗎!
: 準用這個名詞~ 依照勞動部的解釋
: https://www.osha.gov.tw/48110/48461/48463/48511/56449/
: 「準用」,係指就某一事項所為之規定,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
: 。 換言之,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而僅在性質容許之範圍內類推適用。 如職安
: 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自營作業者準用第5條至第7條,‧‧‧第24條有關雇主之義務
及
: 罰則之規定」。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PS..我再講一次 我不是小草
: 我也不覺得當小草很丟臉 但我就不是
: (總比當白痴憨鳥來的強)
: 從來也沒有支持過柯文哲 也沒投給白營過
: 柯文哲被關被狗幹~都不關我的事~我也不會痛
: 我也沒有喜歡過黃國昌
: PS..黃國昌算認真的委員了;但就算你講得對..你什麼事一定要用吼的嗎?
: 讓我聯想到早期工作經歷不好的主管...所以很難喜歡他
: 我當然也不是黨工...(如果要讓我變黨工...會很貴CP值應該很低)
: 我只是一個的理工背景人員~
: 看到北檢這次辦案真的很不公不義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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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 放假晚上還要教育雜草
辛苦了,教育雜草是很吃力不討好的事
!
一天一笑死,醫生遠離我
造謠的一發文,帶風向的立刻迎上來配合
真是配合的剛剛好
戈培爾語錄:
謊言越誇張越好,只要不斷的洗,質疑並驗
證信息的人便會疲於奔波。"
支持原po持續打臉小草!
他不是說了嗎 他只是理工人 覺得不公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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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都委會沒有建立容積獎勵的權力根據《都市計畫法》第7條,本法用語定義,細部計畫:係指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之細 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 跟第85條的施行細則是不一樣的東西。 施行細則不是指細部計畫,施行細則是一條行政命令,頒布的時候當然有送到內政部;例 如有《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等,只要是![Re: [討論] 都委會沒有建立容積獎勵的權力 Re: [討論] 都委會沒有建立容積獎勵的權力](https://i.imgur.com/9FMHHe7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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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https://i.imgur.com/3GrMGwP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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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黃珊珊FB轉錄網址︰ 轉錄來源︰FB 轉錄內容︰ 真正的都市計劃主管機關國土署長吳欣修已以都市計劃專業公開發聲,因應地方發展不同 ,都市計畫法規本就授權地方政府可以透過『細部計畫』經過『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一![[轉錄] 黃珊珊FB [轉錄] 黃珊珊FB](https://i.imgur.com/NuLJ9kx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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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推 gunng: 前面還有拿古蹟案出來比對的 只能說為了護 42.74.191.159 09/16 08:27 → gunng: 柯 啥都能比 42.74.191.159 09/16 08:28 凌晨三四點貼文章,引用到不完全正確的案例,在此向您道歉 接下來我貼一些案例供各位評判,理性討論喔,不要又淪為草鳥之爭了。主觀是自由的, 您的看法也是。![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https://i.imgur.com/BmK6f0s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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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自爆?柯文哲談京華城案:對啦圖京華城的那塊地最早是唐榮鐵工廠 是工業用地 1987年威京總部集團買下這塊地 同年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歷經多次的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審議後![Re: [新聞] 快訊/自爆?柯文哲談京華城案:對啦圖 Re: [新聞] 快訊/自爆?柯文哲談京華城案:對啦圖](https://image.cache.storm.mg/styles/smg-800x533-fp/s3/media/image/2024/05/03/20240503-023904_U18440_M951061_7008.jpg?Te.OV3.iPC3sz3oVuT.ML2unWueUJa1f&itok=u3VOsp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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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 : :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https://i.imgur.com/3GrMGwP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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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很長 只擷取一段不痛不癢的部分說沒有違法 怎麼會失去要寫逐字稿的精神? 我直接揭露監察院的結論 (一)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https://i.imgur.com/hogxSnY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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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感謝kuniok的指路,這樣我就查到了 你給的細部計畫書裡面提到的是「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775 次會議紀錄」 曾光宗委員: ......申請單位設計的地下室開挖率 81.05%,達不到臺北市土地使用管制自治條例綜合![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FBsharelogo.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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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