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學版Google剽竊法源 七法創辦人判刑4
※ 引述《loveyou9527 (小弟)》之銘言:
: 我看到這個新聞的感覺就是
: 怎麼中華民國的法律條文沿革
: 這種公共財怎麼會是某家私人企業的財產呢?
: 這樣的判例會阻礙台灣的新創發展
重新界定資料的「公共性 vs. 智財權」?
判決的見解爭議有點多。草率了點 不能因為法源被侵害
擴張了著作權 刑法上的解釋
即便將紙本 電子化,
感覺就是我掃描了一本著作權保護期已過的書,
然後我重新擁有了這本書的著作權?
不過七法濫用爬蟲 重製侵犯法源的服務價值
確實有錯,不過就如我說 我掃描了,順便換個字體,在花心力,校正
然後我重新擁有了這本書的著作權?
既然是兩邊法律人的戰爭,這方面的爭論好像看不到?
結論 搞AI的 洗洗睡吧
敢撈資料 就K你妨害電腦使用罪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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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權,撈到人家資料庫當然不對
你把這案子當成盜版串流網站就很好理解
爬正版影片簡介演員名單後收費低價競爭
不是喔 七法的主張 法源的內容也是無版權之物 接受我的主張 再看我的原文 無版權之物經過我整理 變成我的了 這是界定新的權利範圍在哪裡
※ 編輯: gueswmi (36.232.182.205 臺灣), 06/28/2025 21:00:38 ※ 編輯: gueswmi (36.232.182.205 臺灣), 06/28/2025 21:01:59問題是七海沒有整理...
七法民事侵權沒有疑慮 我是對判刑4年的解釋見解 刑民不同看法是常有的事
※ 編輯: gueswmi (36.232.182.205 臺灣), 06/28/2025 21:04:12七法只做搬運、詞彙符號轉換...
以市面上賣的六法全書來比喻比較類似吧
字母無版權,我複製你的字母組合(著作
)當成我的,你覺得ok?
被告的直接搬運別人整理好的編排好的數
位化好的當成自己的來用,明顯就是有問
題
明顯有問題的是 替作權應該是政府的吧
政府業務外包 然後就變成廠商財產了?
這樣政府要用是不是還得取得廠商授權
法律本身沒有版權,但重新編排整理後的
有著作權
判決書指出凡經編輯或創作性加工即,便源自公部門,仍受著作權保護。 更準確地說 檢察官原本只列1千多筆,法官後來改判萬筆? 資料庫權保護範圍的界線:到底「多少加工」才算具有創作性?目前法律未明確界定 我的原文舉例看來 我有了 不受版權著作保護的版權? 編輯創作後的著作權?
※ 編輯: gueswmi (36.232.182.205 臺灣), 06/28/2025 23:37:51 ※ 編輯: gueswmi (36.232.182.205 臺灣), 06/28/2025 23:42:53還有一個問題是: 公部門手上有什麼權
業務外包就變成廠商財產 這可以接受?
問題的源頭其實在政府 該做的事都沒做
這應該要視為開放政府的一部份
要業務外包可以 但它仍然應該是開放的
樓上搞錯了,法源花數十年整理法律演進
版本,和標案無關好嗎。被告是複製法源
的版本拿去賣。
有問題是有問題,但是這種問題在國外通常是
民事問題而不是刑事。然後一億的天價賠償在
台灣實屬非常罕見,殺人放火搶銀行都不見得
有這種待遇,何況只是用爬蟲爬一些"編修"過
的資料。所以這個判例就是很明顯跟台灣新創
圈表達:"你最好不要用爬蟲",用不好就是身敗
名裂+傾家蕩產。 這會帶來甚麼後果?....恩,
沒差反正台灣人不在乎~
三個字 判太重.. 無關什麼新創圈
偷別人版權物去盈利,罰金是七法不法營
收的某比例
這如果不罰,以後大家就任意偷了
這些爭點都很奇怪,資料庫的用途是什麼?要
怎樣才能使用?如果是協助政府建置,每個人
都可以用都可以查,那不就是公共財,要怎麼
宣稱著作權
告成功的點是七法複製法源的版本整理
七法複製並重製且營利
這個整理並不是法律本身
被複製是法源沿革 這個是創作 不是法律
什麼花數十年整理 不就是接案做出來的?
不然要請司法院把過去的所有更新紀錄
按時間順序整理好 不然別人無法重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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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林智堅遭爆論文抄竹科期末報告書 涉侵害著作權!這單位說就林智堅中華大學碩士論文這部分 要從兩個角度來討論 1.智慧財產權 (主要是著作權) 2.學術倫理道德規範 : 新竹市長林智堅遭國民黨台北市議員王鴻薇爆料,2008年在中華大學發表的24
[討論] 站在著作權的角度,AI作圖合法嗎?(蠻久之前聽的課,有錯煩請指教) 之前旁聽過兩堂智產權的課,老師開頭直接說 「只要是你的創作,你就擁有著作權」 而且這個著作權不用申請 是直接在創作的當下被動添加的![[討論] 站在著作權的角度,AI作圖合法嗎? [討論] 站在著作權的角度,AI作圖合法嗎?](https://i.imgur.com/bLmtk3u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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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盜用模型是什意思?笑死!你連開源意思都搞錯,難怪雞同鴨講 開源是指系統開源可不包括訓練資料開源 而這種抓取他人資料來從事訓練的行為 在國外被稱為Webcrawler網路爬蟲,至少牽涉到下列幾種法律問題 1. 著作權侵害9
Re: [閒聊] AI咒術師盜圖→ andy0481: 兩邊AI基礎技術一樣 用什麼當製圖輸入原點根本不重要 01/10 01:12 推 ZMTL: 單純的i2i可能的問題在能否主張有創作意圖(著作權能否成立 01/10 01:12 → ZMTL: 的關鍵)當然你說很難判別i2i也沒錯 01/10 01:12 → midas82539: 我只能說你還是先去看著作權法會比較好 01/10 01:13 → midas82539: 首先我們要定義著作權的一個前提是具原創性之創作 01/10 01:14![Re: [閒聊] AI咒術師盜圖 Re: [閒聊] AI咒術師盜圖](https://img.youtube.com/vi/GwNm-3SXFD0/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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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新創犯法比詐騙還要嚴重?剛剛滑臉書 看到一篇創辦人的自述 大意是 身為律師要查找台灣法條 政府發包的系統很難用![[問卦] 新創犯法比詐騙還要嚴重? [問卦] 新創犯法比詐騙還要嚴重?](https://legal.judicial.gov.tw/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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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蕭雄淋律師有成為昔日林清玄危機嗎?找出蕭律師aka蕭教授這篇部落格文章, 和他這次承辦林智堅案的訴訟主張對比的原文作者, 是區區敝人不才在下,授權黃揚明先生使用。 (黃先生在他的粉專文章中亦有註明出處。) 我可以理解「蕭律師不回答蕭教授的問題」,:p![Re: [討論] 蕭雄淋律師有成為昔日林清玄危機嗎? Re: [討論] 蕭雄淋律師有成為昔日林清玄危機嗎?](https://i.imgur.com/4ChSQ3E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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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論文抄襲官司戰開打 林智堅律師反批「是就律師說「依目前法院實務通說見解,未經合法授權而改作他人著作,該改作完成的 著作,無著作權」這點,最高法院是這麼說的: 106年度台上字第290號民事判決:「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固專有將其 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惟就該衍生著作,係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對原著作之 著作權不生影響。此觀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十八條前段、第六條等規定即明。且特X
Re: [討論] 其實林智堅這次贏面超大 輿論會大翻轉其實就算判林智堅勝訴 藍的還是會說司法不公之類的 這案件還是信者恆信 倒是這案件還有得玩 1,余政煌說林智堅違反著作權
![Re: [新聞] 法學版Google剽竊法源 七法創辦人判刑4 Re: [新聞] 法學版Google剽竊法源 七法創辦人判刑4](https://i.imgur.com/8EuHJd9b.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