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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4女「站鞭炮堆上」祭改嚴重炸傷 道士和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4女「站鞭炮堆上」祭改嚴重炸傷 道士和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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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xc2331189 (阿拉花瓜)》之銘言:
: 苗栗縣一間宮廟去年舉行「祭改」儀式,有4名女子被要求站立在鞭炮兩側、不能躲開: ,結果鞭炮點燃後,轟隆大火沖天,4名女子的腿部遭到2~3級的嚴重燙傷,一名邱姓女: 子甚至流產。4人控告張姓、吳姓工作2名人員過失致重傷害罪,原本依法需判決3年以: 下有期徒刑,法官考量4女都是自願參與此冒險儀式,輕判被告各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 金,全案仍可上訴。

以下參考: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苗簡字第四零一號刑事判決

起訴書提到部分:

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及同條後段之過失致重
傷害等罪嫌。被告甲○○、乙○○以一行為同時對告訴人丙○○、丁○○、戊○○、己○
○造成傷害、重傷害之結果,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至告訴人丙○○、丁○○、戊○○、己○○之告訴意旨認被告甲○○
、乙○○之上開行為應係犯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罪嫌等節,經查,本案案發地點位於
宮廟前,現場擺有相關供品,被告甲○○亦身著道服,點燃鞭炮前亦有稱跳走就沒有喔等
語,此有現場錄影影片可佐。從而,被告甲○○、乙○○辯稱係要舉辦祭改儀式而燃放鞭
炮一節,尚非全然無據,自難僅憑告訴人丙○○、丁○○、戊○○、己○○之指述,即遽
認被告甲○○、乙○○有何故意使其等受重傷之犯意;又尚無證據證明告訴人丙○○已達
刑法上之重傷程度,是前開告訴意旨容有誤會,併此敘明。另告訴人庚○○、辛○○之告
訴意旨認被告甲○○、乙○○對其等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
定,須告訴乃論)部分,因本案告訴人庚○○、辛○○已於偵查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
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佐。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判決書提到部分:

爰以被告2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甲○○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已婚之生活狀
況、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被告乙○○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未婚之生活狀況、高職
畢業之教育程度;被告2人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被告2人犯行造成告訴人丙○○、丁○○
、戊○○、己○○分別受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重傷,對告訴人4人身體健
康法益侵害之程度甚鉅;被告2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且雖有意願與告訴人4人調解,惟因雙方並未達成共識致未能成立調解之犯罪後態度,並參酌告訴人丁○○、告
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之意見,末考量被告2人舉行祭改儀式時未給予告訴人4人適當之保護措施,所為固有違失,然告訴人4人係基於自由意志參與冒險行為而受法益侵害,雖不因此阻卻被告2人犯罪之成立,然量刑時仍宜一併審酌等一切情狀……



以上只能說,迷信不能太過頭

不然就是「後果自負」的結局了... (?)



而說到不成立調解部分,目前查到已經是以一一三年度簡附民字第六十一號至第六十三號刑事裁定,移送民事庭另外審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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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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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girl 09/30 20:55宗教就是用來賺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