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民進黨4共諜起訴!黃取榮、邱世元
※ 引述《jeff0025 (無法顯示人物名稱)》之銘言:
: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 台北地檢署偵辦民進黨員遭中國滲透案,查出民進黨資深黨工黃取榮被對岸吸收後,回台: 組織間諜網路,透過民進黨民主學院前副主任邱世元協助,向時任總統府總統辦公室諮議: 吳尚雨、外交部長吳釗燮秘書何仁傑索取總統出訪行程、外交文書,把攸關國家安全的機: 密文件賣給敵對勢力,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起訴4人。
補充起訴說明(一一四年偵字第八五三一號、第一四七零四號、第一九六四八號;原文沒提到犯罪事實):
┌────┬──────────┬───────┐
│ 被告 │ 起訴法條 │ 求處刑期 │
├────┼──────────┼───────┤
│ 黃○榮 │ 《國家機密保護法》 │ 有期徒刑九年 │
│ │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 以上 │
│ │ 《國家安全法》第七 │ + │
│ │ 條第二項 │ 有期徒刑八年 │
│ │ │ 以上 │
│ ├──────────┼───────┤
│ │ 《洗錢防制法》第十 │ 有期徒刑一年 │
│ │ 九條第一項 │ 六月以上 │
├────┼──────────┼───────┤
│ 邱○元 │ (同上全部) │ 國安法: │
│ │ │ 有期徒刑七年 │
│ │ │ 以上【附帶條 │
│ │ │ 件】 │
│ │ │ + │
│ │ │ 洗錢防制法: │
│ │ │ 有期徒刑一年 │
│ │ │ 以上 │
├────┼──────────┼───────┤
│ 何○傑 │ (同上述有關國安法 │ 有期徒刑九年 │
│ │ 的罪名) │ 以上 │
├────┼──────────┼───────┤
│ 吳○雨 │ (同上述有關國家機 │ 有期徒刑五年 │
│ │ 密的罪名) │ 以上 │
└────┴──────────┴───────┘
*附帶條件:就國安犯罪部分,「若其未來仍於歷次審判中自白,請審酌是否得依國家安 全法第七條第七項規定減輕其刑」
對於上述量刑意見,地檢署的理由是:
被告黃○榮、邱○元為獲取大陸地區情工人員之不法報酬,竟向任職政府部門具有忠誠、
保密義務之被告何○傑、吳○雨,刺探、收集國家機密或公務上秘密交付大陸地區,期間
非短,犯罪情節重大;被告何○傑曾任國安、外交部會首長之核心幕僚,竟罔顧國家對其之栽培及信賴,且洩密之犯罪時間甚長、洩漏之外交資訊重要機敏,甚已由被告黃○榮透過特定通訊軟體傳送大陸地區,造成國家安全之重大危害,犯罪情節嚴重;被告吳○雨恣意配合被告邱○元刺探,將重要機敏資訊洩漏、交付予被告邱○元,犯罪情節亦非輕微。
另被告黃○榮、何○傑於偵查中始終否認犯行,屢次信口編造謊言,意圖誤導偵辦方向,
犯後態度不佳;被告邱○元、吳○雨於偵查中自白。
同時還有一點:
被告黃○榮涉犯發展組織罪嫌部分
被告黃○榮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部分,涉犯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一項之發展組織罪嫌,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就此部分,已由臺灣高等檢察署依法偵辦,併此敘明。
想表明的個中內涵,相信不必以言語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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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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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抓共匪 尤其是第五縱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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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馬記者:記者不受偵查不公開規範!八卦是 馬大記者再不濟也是違法犯紀的共犯 主犯當然是洩密的北檢 但共犯是協助洩密的要角 一樣觸犯我國法律有刑責的48
[討論] 馬治薇案偵結 檢察官提起公訴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辦馬治薇涉犯反滲透法案件 今天中午偵查終結 承辦檢察官認為馬治薇涉嫌3項法律 個人資料保護法、反滲透法、國家安全法 依法提起公訴![[討論] 馬治薇案偵結 檢察官提起公訴 [討論] 馬治薇案偵結 檢察官提起公訴](https://i.imgur.com/KwwBDrf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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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鏡週刊女記者都在檢察官辦公室幹嘛?不管他們在做什麼? 都有觸犯我國法律的疑慮 刑事訴訟法 第 245 條 1.偵查,不公開之。![Re: [問卦] 鏡週刊女記者都在檢察官辦公室幹嘛? Re: [問卦] 鏡週刊女記者都在檢察官辦公室幹嘛?](https://i.imgur.com/i9P2SVG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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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被起訴一審有罪即停被告黃○玟、陳○宇、陳○愷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態 度良好,無獲得犯罪所得,均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 7 第2項前段、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另 被告黃○玟係依照被告高○安指示做事,供出一切犯![Re: [新聞] 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被起訴一審有罪即停 Re: [新聞] 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被起訴一審有罪即停](https://i.imgur.com/QdP83c3b.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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