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通姦都除罪化了,為何性交易不能?
※ 引述《Lawleit (我有根懶叫)》之銘言:
: 因為目前性交易只有未成年性交易有罪
: 兩個成年人性交易沒罪
: 只有行政罰而已
: 兩個人修幹沒事
: 給錢還不行
: 根本就是違反憲法保障的身體自主權
: 變相限制只能被幹免錢的。
這其實是「妨害風化」的問題,按照近來判例已可略知一二
部分供參如下:
(一)最高法院一一零年度台上字第三二零四號刑事判決
學理上所稱之「陷害教唆」,屬於「誘捕偵查」型態之一,而「誘捕偵查」,分為「創造犯意型」、「提供機會型」二種。前者,係指行為人原無犯罪之意思,純因具有司法警察權者之設計誘陷,以唆使其萌生犯意,待其形式上符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再予逮捕者而言,實務上稱之為「陷害教唆」;後者,係指行為人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之意思,具有司法警察權之偵查人員於獲悉後為取得證據,僅係提供機會,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佯與之為對合行為,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待其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予以逮捕、偵辦者而言,實務上稱此為「釣魚偵查」。關於「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所取得之證據資料,係司法警察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而實行犯罪行為,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而予以逮捕偵辦,其因此等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證據能力;而「提供機會型」之「釣魚偵查」,因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故依「釣魚」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尚非無證據能力。
(二)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八一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引誘、容留或媒介性交易營利罪,其處罰之對象為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僅須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易行為之犯意,並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時,即已成立。行為人倘已預見其所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從事性交易之範圍,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即應依其情形,負引誘、容留或媒介性交、猥褻罪責。至於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亦不以行為人取得財物或利益,始足當之。又法院於不妨害起訴犯罪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至事實是否同一,應視檢察官請求確定其具有侵害性之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或兼顧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內容是否同一而定。即以經檢察官擇為訴訟客體之社會事實關係為基準。若與犯罪成立具有重要關係之基本社會事實或侵害行為之內容相同,縱使犯罪之部分態樣或法律評價有異,仍不影響事實之同一性。
: ※ 引述《maki810711 (癡情玫瑰花)》之銘言:
: : 如題啦,這幾天跟朋友聊天聊到這題。
: : 我一直搞不懂,既然台灣都能接受「通姦除罪化」了,
: : 那為什麼「性交易除罪化」到現在還卡著?
: : 通姦是婚內偷吃,照理說傷害婚姻制度比較大吧?
: : 反而被除罪化。
: : 但兩個成年人你情我願交易個身體,
: : 反而還被罰錢、還得偷偷摸摸。
: : 重點是法律還規定可以設「性專區」,
: : 結果十幾年過去,全台灣一個都沒設成功,
: : 變成笑話一樣的條文。
: : 到底是怕風化?還是政治人物不敢碰?
: : 還是說背後根本有人希望這產業永遠在灰色地帶?
: : 通姦都能說是「性自主權」的體現,
: : 那為什麼性工作者就沒有「性自主權」?
: : 一邊說尊重女性,一邊又把這些女人罰到翻。
: : 有卦嗎?
: : 台灣什麼時候才敢面對「性交易除罪化」這題?
查詢了資料,發現曾有就「性交易」的問題,聲請釋憲的前例
但都通通被打回馬槍(不受理),且都是:
一、在審查庭被擋下來
二、當時沒有被癱瘓
而來到沒辦法下判決的現在,基本上更不用想了...
例如:
(一)憲法法庭一一二年審裁字第一零六八號裁定
聲請意旨:
(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0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所適用之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以意圖得利而媒介他人性交易或猥褻為處罰對象,適用範疇甚廣,使人民無法預見其應適用之個案,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二)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維護善良風俗、保障國民健康,惟結合觀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規定之實質適用情形後,系爭規定不僅已實質上阻絕人民選擇媒合性交易為職業之自由,也非對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工作權或職業自由之最小侵害手段,牴觸憲法第23條保障之比例原則,應受違憲之宣告。
(三)系爭規定將性產業工作排除於性活動之附隨範圍外,罔顧社會現實,過度限制憲法第22條保障之性自主決定權,牴觸憲法第23條保障之比例原則,應受違憲之宣告。
判斷:
系爭判決一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完成送達,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決之。又查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1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另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向司法院聲請憲法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茲復行聲請,惟核聲請意旨所陳,仍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上開規定,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簡單來講,就是重複聲請且未提及任何新質疑)
(二)憲法法庭一一二年審裁字第一三九零號裁定
聲請意旨: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7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刑法第266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231條第1項及第268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限制經營賭場及性交易專區,剝奪人民之自由權及工作權,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爰就系爭規定一及二聲請解釋憲法。又聲請人另案係經判處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並未受矯正機關矯治,卻遭系爭判決一及二認係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屬累犯,故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應予補充。
判斷:
(一)本件聲請案係於110年5月26日收文,是本件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
(二)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
1.系爭規定一部分:系爭判決二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持系爭判決二就系爭規定一聲請解釋憲法。
2.系爭規定二部分: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系爭規定二不當限制聲請人之自由權及工作權,且不符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云云,尚難謂對系爭規定二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已予以具體之指摘,是此部分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不合。
(三)關於聲請補充解釋部分:
查聲請人並非系爭解釋之聲請人,且系爭判決二亦未適用系爭解釋,故聲請人尚不得持系爭判決二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
(簡單來講,無法使大法官相信有解釋之重要意義)
所以要想「性交易除罪化」,除非文化上轉向開放(且與歐美的情況沒不同),否則千萬不要有這番無端的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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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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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推性交易 不如先拚把妨礙風化廢掉
性交易專區內就除罪啊.....
性剝削沒除罪,所以對方告你性剝削就死了
想要合法性交易,就叫對方開價碼打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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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林志潔FB 高虹安案憲法法庭不受理白話文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林志潔FB 3.轉錄內容︰15
[情報] 釋字第792號【販賣毒品既遂案】釋字第792號【販賣毒品既遂案】 解釋字號 釋字第792號【販賣毒品既遂案】 解釋公布院令![[情報] 釋字第792號【販賣毒品既遂案】 [情報] 釋字第792號【販賣毒品既遂案】](https://cons.judicial.gov.tw/assets/images/Icon-share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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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死刑案 大法官判決主文(全文)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下午3點 宣判死刑釋憲案 判決主文: 1.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26條之1 前段:「犯第221條、第222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9
Re: [閒聊] 終於打到釋憲了因為火花羅大哥FB所貼的圖片有點看不清楚,也方便本板日後查詢有個方便性, 查出不受理決議文,供板友有需要的時候參考 案 號:109年度憲二字第457號 聲 請 人:許哲睿、謝東翰、張毓志7
[情報] 釋字第790號解釋日期 109/03/20 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摘要7
Re: [新聞]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高院5理由認違憲停Gemini摘要: 1.聲請人聲請標的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之合憲性審查,然該法條並非臺灣高 等法院11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6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判決之法律依據,故與憲法訴 訟法第55條所定要件不合。 2.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惟其論述流於形式,未就立法目的6
Re: [新聞]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高院5理由認違憲停笑死,我早就說過這案子大法官會直接以不受理駁回,版上一堆藍白仔還不信 現在好啦,大法官直接打臉你了,證明你這些藍白仔就是沒有法律概念的法盲 而綜觀大法官駁回裁定的理由4
Re: [黑特] 賴苡任的目標是選罷法80-3釋憲這用膝蓋想都能知道結果,到底中國黨都是法盲嗎? 114年審裁字第OOO號 裁定字號 114年審裁字第OOO號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OOO號 裁定日期 114年OO月OO日2
[情報] 釋字第795號【釋字第742號解釋補充解釋釋字第795號【釋字第742號解釋補充解釋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90030225號 解釋爭點 應否補充釋示釋字第742號解釋原因案件之訴願期間![[情報] 釋字第795號【釋字第742號解釋補充解釋 [情報] 釋字第795號【釋字第742號解釋補充解釋](https://i.imgur.com/7BWOsHtb.png)
[分享] 大法官不受理私校教師離職違約金統一解釋本案聲請人以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對教師法見解不一致聲請統一解釋 經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但本人認為同案另外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5條保障工作權之疑義 可以考慮聲請解釋憲法 司法院令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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