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史上最衰雇主」八里雙屍案媽媽嘴老闆 又被
※ 引述《kikiki37 (441)》之銘言:
: 1.媒體來源:ETtoday新聞雲
: 2.記者署名:
: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史上最衰雇主」八里雙屍案媽媽嘴老闆 又被改判須賠償631萬
: 4.完整新聞內文:
: 震驚社會的八里雙屍命案,媽媽嘴咖啡店長謝依涵最終獲得無期徒刑定讞,死者陳進福的
: 家屬起訴,要求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與謝依涵等人賠償,二審一度判呂需與謝依涵連
: 帶賠償631萬餘元,呂因此被網友封為「史上最衰雇主」。更一審改判免連帶賠償,但高
: 院27日更二審又改判呂須連帶賠償631萬餘元。可上訴。
: 本案發生於2013年2月底、3月初,新北市八里紅樹林地區連續出現2具浮屍,確認為富商
: 陳進福(79歲)與實踐大學副教授張翠萍(57歲)夫婦遭人殺害。檢警單位鎖定八里當地
: 著名咖啡店「媽媽嘴」店長謝依涵,涉有重嫌,並對她提起公訴。謝女3度遭判處死刑,
: 但高院更二審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2017年4月間駁回上訴,謝依涵逃過死刑,無期徒
: 刑定讞。
: 而死者家屬以謝依涵、呂炳宏與2名咖啡店股東為被告,提出民事訴訟,要求連帶賠償。
: 其中死者張翠萍家屬求償部分,一二審均判決呂等3人與謝依涵連帶賠償368萬餘元。案經
: 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呂炳宏被封為「史上最衰雇主」。
: 另外死者陳進福的2名兒子也起訴求償千餘萬元,一審判決謝依涵須獨力負擔賠償631萬餘
: 元。上訴二審後,卻做出不同認定,改判謝依涵、呂炳宏,與成立媽媽嘴咖啡店的「媽媽
: 嘴企業公司」,須連帶賠償631萬餘元。案經廢棄發回後,更一審又改判呂炳宏免賠,由
: 謝依涵獨力賠償。
: 全案再經廢棄發回,更二審於27日宣判,又改判呂炳宏等人須與謝依涵連帶賠償631萬餘
: 元。更二審法院認為謝女於2013年2月16日晚間,在店裡趁著幫死者準備飲料的機會,下
: 藥迷昏死者,而後再殺害死者,確實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故意不法殺害死者;因此更二
: 審法院依照《民法》188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 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認定呂炳宏與另2名股東需負擔「僱用人
: 」連帶責任。本案可上訴。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027/2110801.htm
: 6.備註:
好了啦
我看一堆人也很愛自助餐啊~~
《民法》188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寫在那了喔!!!
那幾個被企業底下奴工給噴酒精的
整天來這濫用爆卦,帶風向
所以現在又覺得顧主沒事???
那要是又有被酒精噴眼的
麻煩別上來哭O~
那是員工自己問題,不干顧主的事
也別肖想跟人家顧主要個
$$ 負 $$ 責 $$
然後網路嘴砲一堆也無用
無罪也能給你有罪
有罪也能給你無罪
一切都大法匠說了算~~
--
法匠好好笑 明明就有188但書
請正名國民法官
更審法院應該是認為雇主的但書免責舉證
不足啦,但還沒看到判決書不清楚
怎樣叫執行職務
噴酒精是執行職務阿! 到底在扯啥?
執行職務是大法匠腦內說了算啦
法盲覺得的是能跟大法匠比?!?!
恐龍法官的勝利
軍人殺人 三軍統帥是不是也有責任
軍人殺人是跟職務有關之行為嗎?
邏輯破成這樣難怪你會被我封鎖
我就看不起菜鳥 判什麼吃什麼 笑死
是的 沒錯 然後雇主再跟受僱人求償
正常4這樣LA
法條寫一半很會帶風向啊
執行勤務 原來咖啡館有兼職當殺手
這裡只剩法盲民粹仔而已是要多期待什
麼www
原來一審法官就是法盲民粹
幹,預謀殺人怎麼能算職務工作?
文組律師和法官真的是專門讓社會唾棄的
這條應該是因為那個職務吧...
謀財害命應該不是公司聘用她來執行
的職務吧
原來殺人是執行職務?跟讀法律的一樣邏輯死
亡
這邏輯,唉….
所以乾老闆屁事
執行職務 看不懂中文嗎?
4
我法盲可不可以解釋給我聽一下 經廢棄發回這是啥意思 一個案子可以這樣判? 好幾個法官一人認為謝依涵全賠 又再判老闆要連帶賠4
如果這個邏輯成立,員工利用職務之便侵害他人利益雇主要負連帶責任 那我很好奇,當時勞退基金被拿去炒股賠了一堆錢,證券公司有負連帶責任嗎? 還是那幾個經理人只要記得脫產就可以大家當作沒事了? #1XLbs51M --2
啊ㄋㄡˇ薩 底下有個鄉民特有趣就是C開頭那個大大 是這樣的啦~ 一年一度的學測又快到了唷 假日去一下星巴克,一定有一堆文青高中生正妹在裡面看書看整天~5
假設是雇用人要賠償 雇用人是法人 是咖啡廳 依照有限公司的條件 不是只要賠償該公司的資本額即可 再依照股東來分配7
有很多人覺得法官到底在判什麼 其實很簡單 因為你覺得判決主要是看證據 那你就錯了 法官的想法遠大於一切 證據只是其次 最後判決是法官的想法決定 不是證據的多寡 蘇建和大家都知道吧 我法律系朋友有認識上一輩辦這個案子的爆
兇手賠不出來就硬要找個有錢的甚至是無辜的人賠 這根本就是鄉愿腦 : 老闆是很雖沒錯啊 : 但是也不是全部老闆賠錢。 : 老闆賠完之後可以找兇手求償的4
合理 開店有賺錢就有保護客人的義務 你開店只放一個店員造成風險無法減少 所以你本來就該多一些店員 沒加店員減少成本 但造成的危險你就要承擔5
砂石車我不熟 但如果以營建來講的話 工地出了意外,老闆有沒有刑責? 規範上老闆是有 但老闆說我有請勞安衛人員,且每天都有衛教1
一審都能判免連帶賠償 為什麼二審不照著一審判就好了? 咖啡廳又不是什麼多暴利的產業 600多萬說賠就賠? A毀了B的家庭 法官判A必須被關
15
Re: [分享] 前大法官:民法保護肖像權,學生無權錄影~我單單想討論這問題 罪刑法定原則 單純對刑法來說 刑法第1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5
Re: [新聞] 「史上最衰雇主」八里雙屍案媽媽嘴老闆 又被這法條本來是拿來保護受害人的 避免兇手陪不出來,受害人求償無門 怎麼現在開始用資方腦在思考了? 老闆是很雖沒錯啊 但是也不是全部老闆賠錢。3
Re: [新聞] 「史上最衰雇主」八里雙屍案媽媽嘴老闆 又被《民法》188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認定呂炳宏與另2名股東需負擔「僱用人 」連帶責任。 用這條判賠很怪吧,謝依涵是在飲料下藥迷昏受害者,再行殺害。 難道在法官的認知中,下藥是被認定為執行職務?3
Re: [問卦] 當年媽媽嘴咖啡店事件 老闆到底有多衰?是真的很衰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 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2
Re: [問卦] 網購跑單到底會不會被判有罪?發錢!乾,就是一堆這種小白,真的是看賣家要不要玩你而己,因為成本很高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刑法只會懲罰故意犯罪,如果是不小心忘了取貨付款,或沒有任何客觀證據可以證明買方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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