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就是行政罰才有問題啊
今天行政罰是主管機關說罰就能罰
你小民不滿自己去提訴願
那一般這種罰則
適用那些大量的場合 好比交通違規
以及需要速效的場合 好比衛生、消防問題
然後一般來說 自由裁量空間要小
好比交通違規的超速 就是科學儀器測量結果
而有政治性、可能牽涉到意識形態的問題
絕對不能碰
那國會改革中
對於民人加入行政罰就是非常大的問題
好比說什麼是"虛偽答覆" 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了
我們都知道 很多事情是不同面向 不同角度
就會呈現出不同的真偽性
世界上很少有 100% 正確、100% 錯誤的事情
更何況還有當事人可能主觀上沒有要虛偽答覆
但受限於認知、記憶的範疇而造成虛偽答覆的
這怎能由開罰者自己認定、說你不喜歡再去訴願?
真的要做
反而應該全部轉為刑事罰
然後讓檢察官跟法院去判斷事實
--------
黃國昌會被鎖定、被罵爆
我覺得因為他是康乃爾法學博士
雖然說他可能主攻是民法範疇
但這些事 都是大學法律系都該修過、理解的問題
他在幹啥? 被酸爆罵爆真的是剛好
--
反正智障小草蔥看不懂法條也看不懂中
文,講再多也沒用。
大法官說可以行政罰 不爽去找大法官理論
覆議案都還沒完吧 哪來的大法官說可以行政罰?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8.213 臺灣), 06/20/2024 13:35:30他們都亂抄外國法律啊,每個都在衝撞憲法
真的要做就是先修憲,起碼把憲法改成跟國外
一樣的制度再來修立法權才不會有憲政問題
規定、裁判都是自己,明顯很有問題
說得很好,趕快把585推翻啦
照這文意 你是覺得585對真調會條例的宣告違憲不足、 應該要更加強就對了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8.213 臺灣), 06/20/2024 13:46:19到時候違憲的理由就會寫依據釋字585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調查權,固得以法律
由立法院院會決議依法對違反協助調查
義務者科處適當之罰鍰,此乃立法院調
查權之附屬權力。 <- 趕快推翻掉
如果要認真回答 那就是回到法律明確性 好比說"虛偽答覆"就是一個不明確性的法律概念 也就是說你要寫罰則可以 前提是你要把毛病先排除乾淨 如果要不認真回答 喔原來你也認同585的力度太輕了
你行政單位開出行政罰可是一個職員就
能辦到的餒 而且後續民眾訴願成功 也
不會被懲處 立法院開出行政罰是委員
會投票 院會再投票 才會被罰欸 你行
政單位會內部一起決定開出行政處分嗎
性騷就有喔 而且開不開會不是問題重點
而去立院開出的政府罰 訴願成功 可
是會受到民眾選舉制裁欸 這樣限縮餒
選舉制裁從來不是法律概念喔
而且行政罰還不會讓民眾有前科喔 你
回到刑法罰金民眾背了前科不是更重?
前不前科不是重點 而是法的過程 如果一個民眾就是犯罪 那該背前科就背
你講道理小草聽得懂膩
好像聽不太懂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8.213 臺灣), 06/20/2024 14:19:36喔,全改刑事罰阿,會贏喔,我信你
每次都只敢打前面的,後面當作沒看到
白藍不會針對問題回答的啦,只會扯
原PO提的就是585指出的罰鍰違憲問題
違反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
樓上你司法機關的行政處分權到底搞懂沒啊
跟司法機關的行政處分權有何關係
司法院秘書處不是行政機關,你先搞懂?
那司法院可以做成行政處分嗎?
有也是司法官的內規吧? 扯這麼遠幹啥?
書記官也不是行政機關,懂?
書記官可以做成行政處分嗎?
之前跟他在哈啦,問候他一下
看到他就手癢戳一下
司法院是機關當然可以做行政處分
搞清楚處分名義好不好
我們以為你不知道,原來是虛驚一場,司法
機關做成行政處分地位是什麼呢
自由裁量空間小適合用行政法罰,你要不
要聽聽自己在講什麼,之前新聞違停經民
眾檢舉可以不開單,等半小時車主到然後
勸離,你跟我說這是裁量空間小?護航也
要有點程度好嗎?
..... 違停勸離不開單 這不是在 "是否違停" 上做行政裁量耶 而是 "是否要開罰" 上做行政裁量 這個差異你要先弄清楚 然後你要再弄清楚這是不是一個違法裁量 雖然是個很小的破事、應該不會有人想為了這個去起訴員警 最後你要問的是 這是不是一個大眾可以接受的結果 如果不是 卻又沒違法問題 那是法律定的有問題 說人沒程度 結果.... 有點慘耶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8.213 臺灣), 06/20/2024 14:39:21其實你不懂什麼叫做裁量空間
說什麼聽不懂?
烏龍轉桌就小草的專長,繞來繞去的
不知道在說什麼
法律明確性跟比例原則都不敢講
就是要跟你抬槓而已
所以本來立法院就不該調查人民
立院開出的行政罰也不是個別立委的意
志啊 行政單位開出行政處分 除了你舉
的 不然大多都是個別職員就能執行啊
個別職員就能執行又如何 重點是執行標準要能明確 ----- 不然光是認定 "虛偽陳述" 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我舉個更直白的例子好了 如果陳述者陳述了一個已知的答案 那為什麼還要他陳述 這沒有意義 如果陳述者陳述了一個未知的答案 那立法院憑什麼認定他虛偽陳述 你能不能先參透 這種不確定性的法條 執行起來有多少漏洞
另外我也不覺得你講的改為刑法綠委或
是青鳥會認同啦 行政罰比較輕了都不
同意了
誰管綠同不同意了 這次我也罵綠啊 就不想被監督 全部炒成一鍋 找社運來模糊焦點
行政罰的標準是立委投票,這合理?
職員是依法令所訂定的標準做成行政處分
是以行政機關的名義所為
因為立法院是集體決策權啊
請問,立院做行政處分的法律標準何在?
干涉處分可以用集體決策的喔
立法院會決議後還是用立法院當裁處機關啊
這有違憲之虞喔
為什麼立法院不能做行政處分?
我就問,裁罰標準在哪呀?
違憲?之前行政執行處有函釋在哩
立法院要做行政處分之前, 先把虛偽陳述的定義、標準、樣態訂出來 不然我問你最簡單的問題 人可不可以記錯? 記錯算不算虛偽陳述? 你訂到最後會發現 這鬼東西大概會有半本刑訴法厚 不如丟回去給法院去處理
你先把什麼叫做虛偽陳述標準訂出來
這跟行政執行又有什麼關係?
呀雷呀雷,一個個來馬,立法院可以做成行
政處分,你ok嗎?
立法院又跟行政執行處扯上啦
立法院本來就可以做行政處分呀
如果行政罰不繳款會移送執行當然跟執行處
有關啊
欸 虛偽陳述不是什麼新概念耶
前提是行政處分合法呀,現在就不合法呀
你要不要去翻翻偽證罪的構成要件
虛偽陳述有不同面向?偽證罪你怎麼不抗議
上兩樓一起回 啊偽證罪是法院在判的喔 不是什麼委員開個會投票決定的喔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8.213 臺灣), 06/20/2024 14:59:24,偽證罪也是寫虛偽陳述,而且是刑罰,更
嚴重的你不去抗議
從頭到尾不是嚴不嚴重的問題喔
執行處當年函釋要立法院院會決議的才算合
法執行名義,欸,這題算有共識了
院會啦
釋字585都說違憲了,你拿行政機關函釋?
行政執行署95年字0960005322 號可以看一下
要比照偽證罪,原PO就是這麼主張的
是的 所以蔑視國會法條後面的拒絕回答就不能入罪 全世界正常民主國家 在司法方面都能行使緘默權 這是一整套的法理概念 這次立法就是瞎搞啊
函釋總不能違憲吧?
行政罰那也不是委員會就可以決定
要經過院會決議 全體立委表決耶
你把委員會、立法委員 換成路邊阿貓阿狗、你的小學同學、還是去西門町抽籤 概念都一樣: 他們就不是法官、不是司法判決喔
就說原po要求刑事罰,也可以啊,說謊無恥
官員我也贊成關起來,但是大法官不願意啊
大法官不給刑罰嚴懲無恥官員真是讓人想吐
血
函釋都說違憲就無效了,你還要扯
移送程序雖合法,但其實質內容有違反司
函釋說無效因為沒有經過院會決議啊
司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釋字第585號解
釋或本要點情事者,亦應予以拒絕
未經立法院院會決議或未以立法院名義移送
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應予
緘默權是三小 證人跟被告搞不清楚嗎?
以拒絕
我就說之後就會用585來做違憲依據了
法院裡的證人有緘默權嗎?!!
那我相反問: 法院裡的證人回答: "我記不清楚了"、"我忘了"、"當時我沒有看的很清楚" 請問該當何罪?
本來就搞不清楚呀,法條只有寫被調查人
更正,接受詢問調查之人員
這就不是虛偽陳述這一條的範圍啊
不是 上開 "我忘了" 是不是虛偽陳述、拒絕陳述 那是法院要視狀況再去調查、再行起訴與審判的 不然依照現行蔑視國會法 只會有兩種可能 1. 就算真的忘了 國會還是當他蔑視國會 拒絕回答 2. 不想回答的人 一率回答 "我忘了" 就完事 這就是為什麼司法權要獨立... 法官整天就要面對這些破事 才會忙死 你國會能投票決定個毛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8.213 臺灣), 06/20/2024 15:14:05後面又截掉了,可憐哪!
我上面貼的就是你截掉的函釋
移送程序雖合法,但其實質內容有違反司
司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釋字第585號解
釋或本要點情事者,亦應予以拒絕
不要把合法的要件省略好不好
蔥布林裝中立
你可以回答忘了啊 本來就可能真的忘了
問題就在於說 如何認定是忘了 法院實務上會參照 這個人的證詞是否重要、情節是否重大 來決定要不要深究 要深究會依照現有證據 來決定要不要起訴 而這些都不是國會能做的 除非你要把國會轉職為第二個司法院
通篇鬼扯是自慰自己法學素養很棒吧
那你發一篇大論讓大家聞聞香 不要只噓一個自爽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8.213 臺灣), 06/20/2024 15:34:24為什麼不行啊 虛偽陳述認定又不是只有
法院能做
為什麼不行 相反的問 為什麼可以? 檢察署、法院 要起訴 要審判 是有整套刑事訴訟法 在保證過程的合理性、嚴謹性、公平性、法律架構完整性 你立法院要做到同樣等級的合理性、嚴謹性 你得再立一套刑事訴訟法來用 如果做得到 可以考慮一下 不過這大概會因為侵犯司法權太過頭 整套被違憲打槍 實務上立法院也遠沒有這樣的資源去幹這些事 那些立法委員也遠沒有這些素養去幹這些事 說到這如果還要問 為什麼這個可以 那個不行 我就沒什麼好講的了 該說的都說了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8.213 臺灣), 06/20/2024 15:47:13立院作虛偽陳述認定是侵害司法權??
看來你真看不懂我在寫啥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8.213 臺灣), 06/20/2024 15:50:21做行政罰的裁決跟司法有什麼關係?
我上面說過了 行政罰的一般適用範圍 所以我還是舉老例子 如果國會找人來問 對方一律回答 "忘了" "我不清楚" 這類的話 到底能怎樣 說的更明白點好了 1. 判罰 -> 如果對方真的忘了呢 2. 不罰 -> 那是不是以後大家都只要說忘了就好呢 3. 調查後決定 -> 那你拿什麼調查呢 法源呢 資源呢 4. 完整立法後調查後決定 -> 那你這是妥妥的侵犯司法權 這樣還不明白 就不是我的問題了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8.213 臺灣), 06/20/2024 15:56:46那你就討論錯方向, 如果說明確性有疑慮
這個見仁見智就只能釋憲裁判
你要說立法院不能處以罰鍰就是被585打臉
585可以罰鍰是一回事 但你處罰準則一定要明確 然後現在的搞法一定不能明確 不信的話大可以再來釋憲 你說那怎麼辦 不管怎麼辦 都干大法官屁事 立法目的、手段是你立法院的事 難不成連法都要大法官幫你立 坦白說啦 585那種寫法是不夠負責任的 應該只是給當年藍一點面子
他們就覺得只要在政治層面能占到道德
高地法律技術面的問題都是屁
如你所願己發個短篇大論嘴你的鬼扯蛋了
,有聞香了嗎?
罰鍰事由夠不夠明確、程序合不合理,大
法官會認定,我個人是相當不欣賞目前新
法的機制,因為這不會讓官員不說謊,而
是讓官員「只能說多數黨喜歡聽的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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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小鳥痛罵 為什麼范琪斐要去問法條問題無知到沒有極限的案例 都寫要送案給檢察官了 難道不是法官判嗎 清清楚楚寫在那邊 不看就是不看 主持人專業在哪裡X
[討論] 苗博雅/沈伯洋自爆法學門外漢...這兩位很喜歡暗示自己有法學專業 但經此一役 兩個完全是半桶水 我先道歉一點 那就是標題有點誤導 因為我很早就知道沈伯洋是門外漢了 他解釋法條都亂講一通13
Re: [黑特] 藍委:一般民眾被約談不服可以提行政救濟廖偉翔說「人民完全可以不到立法院」是錯的。 如果是行政罰(罰單)的形式,由於案件是「撤銷訴訟」(撤銷那張罰單), 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的「訴願前置原則」,人民必須先走訴願程序,才能去打 行政訴訟。 再依訴願法第四條:「訴願之管轄如左:(刪節)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3
[討論] 立法院能行政罰?刑法的部分肯定是交給法院判 但是藐視國會立法院可以先用行政罰罰鍰 問題是立法權為什麼可以行政罰?這不是行政權的範疇嗎? 再來 行政罰都會有行政救濟 行政救濟會先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沒有獲得救濟可再向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請問立法院有上級機關嗎?這樣不符合行政救濟程序啊 --6
Re: [黑特] 藐視國會根本沒說能罰平民阿就故意混在一起講啦 國會聽證權是行政罰 蔑視國會是司法罰(決議後送法院裁決) 聽證權對象限定「立委議案或職權相關社會人士」 蔑視國會罪限定「公務員或政府官員」最重關一年 什麼老百姓會被抓去關 土風舞社大媽被叫去問話4
Re: [問卦] 社維法中介法都不怕 會怕藐視國會??立委只能立法跟質詢官員,不能開罰,不要被騙了 至於為什麼要有藐視國會法 官員有備詢義務,要誠實回答 但以前沒罰則,現在立法加上罰則 不要被某位立委問官員有沒有吃早餐,說虛偽陳述要開罰騙了2
Re: [新聞] 六都嚴查興富發 4日內罰逾300萬罰300萬好像很多??? 別忘了 行政罰 後面還可以訴願-->行政訴訟 有家什麼工廠的 排廢水 好像罰很重 訴願的時候都撤銷了 呵呵1
Re: [討論] 國昌老師有說服你嗎?一整串看完真的覺得 小草怎麼都那麼蠢啊,信國蔥信到沒有獨立思考能力喔 用交通違規來舉例正好大大的打臉自己 交通違規有「明確」「定義」「規則」! 你今天闖紅燈就是闖紅燈,沒有「模糊空間」,無法各自解讀,- 【111年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解析(12) – 在刑罰判決確定前,行政機關得否先行裁處「 行政罰」? 】 今年高考以下這題,還滿有趣的,跟大家分享一下 ★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111年新修法與重要實務見解一定是考試重點! 我會在【行政法】 Line社群讀書會,分享「行政法」這些近期考試趨勢與實務見解。提供大家參考。讀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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