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翁達瑞要告余正煌誣告
在還沒準備好提告余氏之前,可能要先面臨另一個「仇敵」(#1dlmxyak (HatePolitics)的被告)的誣告自訴了...
按照近期刊登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四年度聲自字第二十三號」刑事裁定,其中就陳時奮使用的臉書帳號,疑似存在假證供的情況,因此准許趙君朔於裁定確定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誣告」自訴。
事實:
本人說法:「從未使用『翁達瑞』以外的帳號」
實際情況:
除使用「翁達瑞」之筆名發表言論外,另有使用「Steve Cohen 」、「Mike Windrom」等臉書帳號在該軟體中發文或留言
原不起訴處分理由:
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是誣告罪之成立,首須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次須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之情形。至所謂誣告,即虛構事實進而申告他人犯罪而言。趙君朔既對發布或留言附表所示之言論一情不否認,則陳時奮以附表所示言論為據,對趙君朔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已難認陳時奮係以虛構之事實對趙君朔提出告訴。縱陳時奮確在臉書中曾使用「翁達瑞」外之其他帳號,卻於告訴狀中自稱「從未使用『翁達瑞』以外的帳號」等語,此應係出於企盼犯罪偵查機關可為對其有利認定之目的,依上揭判決之意旨,仍難依此逕將陳時奮遽論何誣告罪嫌。
法院心證:(摘錄)
綜合:
1.「翁達瑞」與「Steve Cohen 」發布留言之時點非常相近且內容完全同一。
2.「Steve Cohen 」亦知悉聲請人就讀學位詳情之人、
3.「翁達瑞」與「Mike Windrom」生活區均位在嘉義縣(市)、
4.「Steve Cohen 」與「Mike Windrom」為同一帳號。
可高度懷疑「翁達瑞」、「Steve Cohen 」、「Mike Windrom」三個暱稱帳號皆為同一人掌控使用。果爾,則陳時奮明知上開三個帳號皆由其所掌控,仍故意虛捏事實,陳稱「從未使用『翁達瑞』以外的帳號」,進而申告趙君朔陳稱陳時奮使用不同帳號為誹謗,就此部分,難謂無涉誣告罪嫌。
不起訴處分書雖認為:趙君朔既對發布或留言附表所示之言論一情不否認,則陳時奮以附表所示言論為據,對趙君朔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已難認陳時奮係以虛構之事實對趙君朔提出告訴。但趙君朔固然曾發表不利陳時奮名譽之言論,然該等不利陳時奮之言論,可能為真,可能為假。若陳時奮就趙君朔所言為真之部分,故意主張趙君朔所言不實而提出誹謗告訴,按前述說明,當然涉嫌以虛構之事實對趙君朔提出告訴。其次,若陳時奮確曾在臉書中使用「翁達瑞」外之其他帳號,卻於前案告訴狀中自稱「從未使用『翁達瑞』以外的帳號」,亦構成以虛構之事實對趙君朔提出告訴,容非不起訴處分書所謂「應係出於企盼犯罪偵查機關可為對其有利認定之目的」可以解免其所涉誣告罪嫌。再者,趙君朔前案是否構成誹謗,與陳時奮本案是否構成誣告罪,本無絕對必然關係。何況,原不起訴處分與駁回再議處分又持「本件被告(陳時奮)於一一三年七月出境後,即未返國,致原署檢察官無從傳喚情。……是本件被告(陳時奮)認為聲請人(趙君朔)有……妨害名譽犯行,
而向法院提起自訴,惟被告(陳時奮)因尚未返國,本件尚未審理終結,故本件聲請人(趙君朔)是否有被告(陳時奮)所述之妨害名譽犯行,既尚未經法院判決認定,則被告(陳時奮)是否涉有聲請人(趙君朔)所指之誣告犯行,亦無從遽以認定。」云云為其論斷理由。然若此理由可採,豈非將來類此案件之被告皆可以拒不回國或逃匿之方式得到檢察機關有利認定?
因此臉書多帳號一事,不曉得陳時奮要如何解釋?
難道以為在美國藏著,就可以避開受到刑事追訴?要以為民進黨會庇護這種人,感覺看來似乎太天真...
※ 引述《skylion (溫暖的傳說)》之銘言:
: 其實之前的不起訴書已經說明了很多事
: https://tinyurl.com/yc3ck3w8
: 如果翁告贏余
: 判決書可能將會有更完整的脈絡
: 不過關鍵在檢察官或法官
: 如何看待台大的審議結果
: 如果直接採用 那可能甚至直接不起訴
: 或是說些尊重台大判決的屁話
: 但跟高虹安案一樣
: 此案也有留下一個讓翁可以進攻的點
: 如果法官願意仔細去看那些引註
: 那翁就可能在困難的誣告案二連勝
: 再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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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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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這樣算是網軍嗎
看起來應該是同一人 感覺有可能成功
自訴很難
但翁達瑞有舉出很多趙罵他的話
本質上 可能沒有使用翁達瑞以外帳號這句
話可能非事實
但這並非翁告趙妨礙名譽主要的點
查了一下 之前翁關於此官司提出的主要是
跟辱罵有關
是否使用假帳號或分身不是翁主要告的點
爆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懶人包: 1.法官認為高不算自我抄襲: 引用的其他論文,高只是其中一個作者,而且著作權是資策會的。 前者可能有爭議,後者理由怪怪的。著作權是資策會的,但論文還是有作者阿? 2.誣告很難成立,得提告所基於的事實是虛構的,70
[討論] 八卦板小草是不是看不懂誣告罪啊?快笑死。 八卦板的小草在那邊喊,說高虹安的誣告罪比柯文哲貪污被羈押還更司法不公。 不是耶,小草是不是看不懂中文啊? 高虹安的誣告罪會一審有罪,是因為「她拿假的證據去告人加重誹謗」。 司法院都寫的很清楚了:13
[轉錄] 翁達瑞:對高虹安提起誣告自訴1.轉錄網址︰ ※ 網址超過一行 請縮網址 ※ 2.轉錄來源︰ ※ FB公眾人物、FB粉絲團名稱、其他來源 ※8
Re: [討論] 翁達瑞提告高虹安誣告三個要件 1. 「故意」 2. 「憑空捏造、虛構事實」 3. 「使被告受刑事、懲戒處分」 我想條件1和3沒什麼爭議9
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但其於111年7月擔任第十屆立法委員期間獲民眾黨提名代表參選新竹市長後,因見筆名「 翁達瑞」之陳時奮陸續於110年9月23日以篇名〈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同年10月18 日以篇名〈師生合謀之學術不倫:李傑與高虹安的故事〉、111年7月22日以篇名〈高虹安 退出政壇吧!〉等質疑本案博士論文抄襲之Facebook發文對其選情不利,竟意圖使陳時奮 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直接故意,於111年8月26日以刑事告訴狀主張陳時奮所述不實,6
[討論] 一審告贏高虹安這次栽了!鳥鳥開心旅美教授陳時奮對政治評論家趙君朔提告誹謗, 否認使用「翁達瑞」以外的帳號,趙告陳誣告不成聲請自訴。 台北地院認為,陳確有可能掌控、使用多個帳號卻對趙提告, 裁准趙裁定確定30日內,可就陳的誣告罪提自訴。 陳時奮以筆名「翁達瑞」批判新竹市長高虹安的博士論文為抄襲,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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