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黃國昌在憲法法庭裡的謊言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謊言就是黃國昌說聽證會證人可以請律師,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啊 = =
小j我說過很多次了
你掉掉書袋就好不要講太多論述很醜
「黃國昌說聽證會證人可以請律師」基本上是對的
只是必須要「主席同意」為前提
今天一件事在有前提的情況下是可行的
你可以解讀成這件事不可行?
你這破邏輯好意思整天拿自己是法律人來說嘴喔ㄏㄏ
別鬧啦老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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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説不行喔
你只要努力就會成功=你不會成功 笑死這什麼破腦邏輯
黃國昌今(24)日表示,當事人跟證人分
不清楚嗎?在訴訟法上,當事人可以協同
律師到場,證人沒有協同律師到場的權利
。
塔綠斑不敢正面辯論 笑死
你要怎麼護呢?
要護什麼 聽證會現實上就不是法庭訴訟 所以才有「主席同意」始得律師陪同 你分不出差異? 而且這跟我講的邏輯問題有什麼關係? A在滿足B的情況下可以C 你的結論卻是A不可行C?
啥?還要主席同意?看到藍白毫無下限的
作為,還妄想主席同意
要主席同意,不就是不行的意思?
要條件的設定,基本上就是不行的意
思。什麼都是主席認定,你以為你是
誰啊!
今天妹子跟你說 你戴套我們就來幹 你覺得妹子意思是不給你幹 活該你單身 腦袋是除了1跟2之外放不下其他東西了嗎容量這麼小的嗎ㄏㄏㄏ
主席憑什麼不准律師陪同?主席可能是
大餅耶
所以黃國昌説證人可以請律師是謊言啊
哪裡對?他自己就說不能請阿。
人家講聽證會你講法庭訴訟 人家講法庭訴訟的時候你又講聽證會 張飛打岳飛怎麼輸?
可憐 還在狡辯
主席不同意可不可以請?不要老是覺得找到
那主席同意可不可以請?
一個自己有辦法詭辯的點就跑出來
蔥粉都沒腦袋比較好的嗎?
你可以試著有理有據地反駁 基本邏輯而已 不過以你智商看起來應該很難就是了
所以他的說法就是謊言,因為能不能請由
主席決定。
這是國昌在談受調查人的角色,哪裡張飛
打岳飛。
黃國昌說,50-2條規定,有兩種人,一種
是調查的人,一種是詢問的人。必要時,
就是「你如果接受調查的人,你不是以證
人的身份到場的話,他當然就可以協同律
師到場。
所以國昌主張調查時證人不能請律師,他
現在又說證人可以請律師,不就是在騙。
你還要怎麼護?
廢話因為你預設主席會打槍 你的說法唯一成真的可能就是法案如果通過 然後實務上中華民國滅亡之前沒有一個主席允許證人請律師陪同 但即便在這麼嚴苛的狀況之下 邏輯上「證人可以請律師陪同」這句話仍然是對的 你就知道你這論述有多可笑了
黃國昌講一堆屁話 有些頭腦不清楚的會
信 還好看民調大多數人腦子清楚
結果你們連個像樣的論述都端不出來 嘛 反正腦袋是你自己的 為自己的智商負責囉
所以就黃國昌同意發套子 你到才請律師
黃不給套子 你就不夠資格
這就對了嘛 所有的東西瞎機巴混在一起講才是我最愛的塔塔風格 今天只有一種可能發生的時候你才可以說國蔥說謊 就是國蔥說「即使主席同意證人也不能請律師陪同」 但他就沒有否定但書 懂?
這是黃國昌的說法喔
笑死,又在詭辯了!
說得好像你有能力辯一樣ㄏ 抱歉啊看到反智言論一個膝反射巴掌就下去了 下手不知輕重是我的老毛病
所以黃國昌自己都不知道受調查人到底是
證人還是被告,能不能請證人,得證違反
法律明確性,有違憲之虞。
嗯嗯你好棒,快去跟黃國昌較量,誰比較
會詭辯。
嗎呀還在法律明確性都餿掉啦
※ 編輯: noway (1.200.26.36 臺灣), 07/18/2024 18:29:58妹子說可以愛愛,只要我爸同意,那是
能幹不能幹?
"須經主席同意"的意思就是主席有權
力判定對方是"配合調查"還是"調查對
象" 搞不清楚的好像是你耶
所以誰給民代這個權力可以認定對方
是單純配合調查的證人還是被調查的
被告??梁靜茹嗎?
還有,請問主席認定的標準又是什麼?
那主席有經過任何認證或是訓練,還是
過不過就是看主席的心情?法律是這
樣定的?這跟對岸的尋釁滋事 的認定
有啥不一樣。就是 一切都是就官方說
了算,沒有標準的
韓國瑜說高雄發大財也沒錯,前提是柴山挖
寶藏
爆
首Po先講結論。 黃國昌每一次發言,真的是每一次,都存在刻意誤導聽眾的嫌疑。 每一次發言,都會傳遞錯誤或者半真半假的資訊。 1. 黃國昌說: 證人可以請律師,超越訴訟法對於證人的保障9
這一題我會 :黃國昌答: :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的法律窒礙難行時,憲法提供了一個兩院間的互動解決機制,而 :這個機制,必須要在憲政民主的架構下,在責任政治的原理裡面,分別由行政機關跟立 :法機關,各自去承擔政治責任。因此,這件事情是憲法保留的範疇。2
講這麼多,刑事訴訟實務花了很多年糾正,在刑事訴訟證人就是"不能"請律師嘛! 難不成刑事訴訟是:證人可以請律師,但檢察官可以決定同意與否? 所以嘛,謊言在哪裡? : 2. 黃國昌說: : 監察法的被調查人同樣不能請律師,不得拒絕陳述,如果立職法違憲,監察法也一樣1
」 : : 問題。偵查程序中如果發生這種情形,會由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作層層的 合 : : 性篩選。 : : 本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要如何防止立委以「以證人的身分傳訊被調查人」呢?3
法律學到哪裡了 擴權法,說主席同意,證人就要說秘密 刑事訴訟法第179條:「I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 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II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 益者外,不得拒絕。」2
法律學到這裏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五十九條 之五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1
其實就立法的技術而已, 一個方法是直接罰鍰、刑罰(包含罰金), 另一個方法, 就是在程序上給予不利結果, 例如「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完全看不出來對黃國昌講的, 有什麼好不滿的。2
謊言就是黃國昌說聽證會證人可以請律師,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啊 = = 另外 刑訴法證人不能請律師。但同時禁止檢察官把實際上的被告,當作證人來問,剝奪被告本 來請律師的權利 立執法有任何規定,禁止立委把被調查人,當作證人傳喚嗎?沒有1X
就問你一句啦 Dpper是不是支持官員說謊?? 你可以說法不夠完善 哪裡要更好 但現在官員就是一直說謊裝傻 被問到見效轉生氣就反嗆4
本 : 來請律師的權利 : 立執法有任何規定,禁止立委把被調查人,當作證人傳喚嗎?沒有 : (黃國昌直播中說過被調查人可以請律師) : (當然參照立職法,從來沒有這麼規定,所以我也不理解黃國昌這話的依據到底何在)
爆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人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 經調查的人需經主席同意 必要時得協同律師到場 對於質疑聲音 黃國昌不以為然地表示5
[黑特] 黃國昌下令禁止平民百姓請律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增訂:「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 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換言之,如果主席不同意,你就不能請律師 。 可是,美國眾議院委員會規則Rules of the Committees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 ves Rule 8(j) Hearing Procedures聽證程序(1)(i)...... Witnesses at hearings may3
Re: [新聞] 國會調查權二讀通過 調查時非經主席同意這條法最屌的部分還是「經主席同意」這一段 看到條文只會想說你被叫去聽證不能請律師 而黃國昌也會反駁說證人本來就不能請律師 小草還會補充說「律師就是教你撒謊的人,請律師是要在聽證會上撒謊嗎?」 但請記得條文「經主席同意」這部分2
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首先50-2都是統包的啊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 沒有分調查的人和詢問的人的個別權利 而是調查的人和詢問的人律師都是要主席同意才能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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