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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黃國昌在憲法法庭裡的謊言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黑特] 黃國昌在憲法法庭裡的謊言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時間推噓 4 推:6 噓:2 →:59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謊言就是黃國昌說聽證會證人可以請律師,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啊 = =
: 另外
: 刑訴法證人不能請律師。但同時禁止檢察官把實際上的被告,當作證人來問,剝奪被告

: 來請律師的權利
: 立執法有任何規定,禁止立委把被調查人,當作證人傳喚嗎?沒有
: (黃國昌直播中說過被調查人可以請律師)
: (當然參照立職法,從來沒有這麼規定,所以我也不理解黃國昌這話的依據到底何在)

你就承認自己不知所云就好了,
說實在,
任何一個真的站在法庭過的人, 都懶得回你這種鬼東西,
我只是純粹用你的id 來看看你又來鬧什麼笑話, 才找到這一系列。
一天到晚人家嫌人家推的法案什麼沒有講,
拜託, 沒講的東西可多了, 例如只有母牛生產牛奶, 公牛不生產牛奶.
廢話的東西, 本來就不需要講, 證人請律師/辯護人這件事.
也只有你在法律定了這句廢話後, 會繼續嫌廢話不夠多。

: : 啊刑事訴訟法的證人就是不能請律師,
: : 現在法令不會讓證人請律師,
: : 未來也不會讓讓證人請律師,
: : 所以原po 到底又在講什麼? (笑)
: : 各位,
: : 對於證人的保護,是拒絕證言權啦,
: : 因為證言會導致自己或一定親屬的人在訴訟上對自己不利,可拒絕證言,
: : 拒絕證言權和緘默權一樣,都是基督教思想下的一種特權,
: : 既然是特權,就可以放棄。
: : 從來不是用 律師/辯護人 制度 去保護。
: 壞習慣又犯了,甚麼事情都只懂一半,所以話永遠只說一半。
: 首先,拒絕證言權跟緘默權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事情。
: 緘默權是被告的權利,源自於不自證己罪原則 (國家不能強制被告自我入罪)。
: 拒絕證言權的依據則更廣泛一些,有營業機密、隱私權保護、避免親人被追訴、避免自

: 被追訴、保護客戶與委託人間的信賴關係等等。
: 被告基於不自證己罪特權,可以完全/拒絕回答所有問題。
: 但證人只在個別問題裡,大致釋明(其實就是相對不嚴謹的證明)自己確有拒絕證言的原

: 時,才可以拒絕證言。(涉及親人還我自我入罪的情形例外)
: 兩件事情的法理不一樣,範圍不一樣,行使方式不一樣。把兩者劃等號真的滿可笑的。: 無論如何,出發點都不是基督教思想,而是出於保障人性尊嚴,自20世紀中期才慢慢發

: 出來的概念。

你充份表現了台灣法學教育的根本問題: 沒有思想史、法哲學的背景,
也就所以只能鬼打牆講支微末節的結論,
完全無法講上層的原理原則問題.

https://reurl.cc/xad8VV
不得強迫其自證其罪與沉默權的區別
首先, 兩者的產生先後順序不同, 儘管.....
從職權宣誓程式和糾問程式中, 根據基督教的學說和教義中產生
"不自我控告的權利",再由此產生"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進而發展出
具體的沉默權制度...

連大陸人都知道的東西, 隨便找就有。

有點水準的教授, 都會在教訴訟法史, 提到人家為何對聖經宣誓,
台灣的"具結"的荒謬和可笑,
以及台式選擇性沉默權的亂七八糟.

我看你不是網軍頭子, 就是在學校教書,
每次看你的文章就很歡樂, 亂寫一通的東西也可以被推的爆,
但其實連這邊一堆人都狂打你的臉。

你下面那些東西我沒耐心看,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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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66.24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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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ox5678 07/18 16:30他應該是靠父母養的魯蛇

jump2j 07/18 16:31我現在終於知道你受的是甚麼程度的法學教

jump2j 07/18 16:32育了:維基百科的法學教育

m82 07/18 16:34卡提諾法學派

dandes0227 07/18 16:36看卡提諾學法律知識 嘻嘻

說實在, 這邊有執照的人一堆, 大家都看不起成天把學派二字掛嘴上的人, 因為: 沒有站在法庭過的人, 才會把學派兩字掛嘴上。 沒有料的人, 才會嗆背景, 這邊根本一堆有執照的, 誰會嗆背景嗆學派的啦, 蠢~~ (大家只嗆年收入、哪一種車子、住哪一區)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66.244 臺灣), 07/18/2024 16:44:01

myIDis7 07/18 16:38可以兩邊都秀一下經歷嗎 秀完才發現菜雞

myIDis7 07/18 16:38互啄

jump2j 07/18 16:40我不是很喜歡秀學經歷壓人啦,這樣會混淆

jump2j 07/18 16:40焦點。再說,比我厲害的人多的事。只希望

jump2j 07/18 16:41就事論事,那些人是真的懂,那些人是漫天

jump2j 07/18 16:41胡扯,這一串下來應該夠明顯了,不用靠學

jump2j 07/18 16:41經歷背書

jump2j 07/18 16:45原來你這種廢物程度是有執照的喔XD

不用再裝了啦, 你就是連一件案子都沒處理過的素人, 不用假裝自己會北斗神拳。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66.244 臺灣), 07/18/2024 16:46:24

jump2j 07/18 16:45現在執照這麼好拿?還是你又舊病復發,開

jump2j 07/18 16:46始胡扯了啊XD

如果你是網軍頭子, 你真的能力還不行; 如果你是教書的, 勸你還是辭了, 不要誤人子弟。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66.244 臺灣), 07/18/2024 16:48:03

jump2j 07/18 16:48大家自有公評啦。你的程度在眾人眼裡也就

jump2j 07/18 16:49是卡提諾的法盲等級而已,還想給自己貼金

jump2j 07/18 16:49,嘻嘻。哪來的法盲,以為靠唬爛就能實現

jump2j 07/18 16:49階級躍升喔XD

LBJ2ndKing 07/18 17:00我客觀看起來court大的法學素養屌打

LBJ2ndKing 07/18 17:00jump,jump感覺胡扯比較多

我為什麼敢取笑下面這二個? 因為他們連實務上「被告」偕同律師到庭時, 律師能做到什麼程度都不知道, 就只會把鬼打牆書上的東西。 知情的人, 都知道付錢找律師陪偵的, 不是凱子就是傻子, 大家不說破, 只是基於同業禮貌。 然後這個jump2j 一直鬼打牆在說調查時找律師這件事, 講的還不是被告, 而是證人。 真的是... 如另一個人所說, 如果只會吊書袋, 就保守一點, 不要講一堆讓人笑話的東西。

ms883050 07/18 17:01笑死,先把行政機關的定義搞清楚吧!

jump2j 07/18 17:03不用說行政機關啦,他連英歐是議會制,有

jump2j 07/18 17:03質詢制度都不曉得。這種破爛的法學程度,

jump2j 07/18 17:04還想打臉衝胖,嘻嘻,笑死人

CHENXOX 07/18 17:04卡提弱法學院

jump2j 07/18 17:04LBJ這篇哪裡打臉啊XD?通篇屁都沒講,除了

jump2j 07/18 17:04引用中國百科

jump2j 07/18 17:07還有借名登記契約無效、寫在條文裡的就是

jump2j 07/18 17:07客觀構成要件、大法官對於強制隔離完全不

noway 07/18 17:08小j啊你連基本的邏輯都一堆問題 是怎樣現在

noway 07/18 17:08唸法律不用考邏輯了嗎?

jump2j 07/18 17:08要求任何要件,民事刑事行政領域能講錯的

ms883050 07/18 17:08連司法院秘書處都能說成是行政機關的,

ms883050 07/18 17:08還有臉講人,這裡有執照的很多,阿你有

ms883050 07/18 17:08嗎?

jump2j 07/18 17:08全部都錯過一遍了,有夠嫩

jump2j 07/18 17:11這咖上法庭,只有被電爆的份,扯甚麼實務

jump2j 07/18 17:12經驗。就像某些低知識分子老愛批評知識分

jump2j 07/18 17:12子讀書一樣,說穿了,就是自卑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66.244 臺灣), 07/18/2024 17:18:43

ketter 07/18 17:23這咖就黃國昌網路版啊 談法律只談一半

ms883050 07/18 17:45他沒執照怎麼上法庭,裝的啦!

這個 mms883050 是另一個笑話, 會在我的每一篇,都留言立法院秘書處行政機關這件事, 懶得回, 是因為也是個吊書袋的, 完全不知道實務怎麼操作, 我指行政機關的實務操作, 以及法院的實務操作。 隨便google, 就找到立法院秘書處發的函, 內容就是一個行政處分:

https://reurl.cc/2YXGO6

註銷某個採訪人員的採訪證件。 這種事學校不會教, 因為沒有兼行政職的教授不會懂, 但在日常社會生活,就是常態, 多的是各縣市政府的內部單位發函來給你的當事人一個行政處分。 你說它是不是獨立機關, 為何可以發函? 為何不用書函? 怎麼可以這樣給一個行政處分? 這算立法機關還是行政機關? 這樣受不受行政程序法規範? 還在學校唸書的, 才會問這種蠢問題、 才會津津樂道自己懂了什麼, 實務上, 大家只會把這種問題當作屁!! 就是吊書袋的一堆, 才會讓這邊亂糟糟, 或是淨爭執一些低層次、沒水準的問題。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66.244 臺灣), 07/18/2024 18:06:39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66.244 臺灣), 07/18/2024 18:09:58

jump2j 07/18 19:51是不是沒在學校念過書的,才會覺得英國沒

jump2j 07/18 19:51有質詢、大法官對強制隔離完全不要求任何

jump2j 07/18 19:51要件、寫在條文裡的必是客觀構成要件、借

jump2j 07/18 19:52名登記契約之效力為無效啊?

jump2j 07/18 19:53至少就我認識的,念過書的人裡,是沒有半

jump2j 07/18 19:53個人出過這種低級錯誤啦,嘻嘻

就說你沒料,所以急著轉移話題, 懶得講,是因為你多重問句中的每一個,都可以另開文, 我不是你這種吊書袋的、成天在這裹發廢文, 你也不是尤伯祥、所以我懶得對多重問句回任何東西。 所以才說你和那個ms883050就同樣水準的咖, 被懶得回就以為講對了什麼事情,真的蠢~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66.244 臺灣), 07/18/2024 20:51:16

jump2j 07/18 23:41我根本沒必要轉移話題啊XD

jump2j 07/18 23:41因為你這篇除了引用中國百科以外,毫無值

jump2j 07/18 23:41得反駁的論點

jump2j 07/18 23:42我不知道該跟你講啥,只能一一點出你曾經

jump2j 07/18 23:42一次又一次犯過的低級錯誤囉

jump2j 07/18 23:42像你這種程度的咖,犯過的低級錯誤我能講

jump2j 07/18 23:42半天吧

jump2j 07/18 23:43我是不知道你要另開甚麼文啦,全部被我電

jump2j 07/18 23:43過的點,還想開文自取其辱。歡迎啊嘻嘻,

jump2j 07/18 23:43先從英國沒有質詢這點開文如何

jump2j 07/18 23:44看我怎麼一條一條的電爆你

jump2j 07/18 23:46半桶水的法盲,嘻嘻,摸過小六法嗎?還是

jump2j 07/18 23:46全靠維基百科?

jump2j 07/18 23:48還有啦,不用假裝自己不愛發文啦,還特地

jump2j 07/18 23:48找我的名字來回欸。很明顯前幾次被我電太

jump2j 07/18 23:50慘,嚥不下這口氣嘛。承蒙厚愛啦,想被電

jump2j 07/18 23:50,隨時tag我欸,我絕對滿足你的癖好

jump2j 07/18 23:52光這個系列就回了4篇,回別人的時候很勤嘛

jump2j 07/18 23:52,被我電的時候又說沒空了,真慫

真的崩潰得很慘, 哈~

※ 編輯: court0043 (101.10.1.6 臺灣), 07/19/2024 15: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