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黃國昌在憲法法庭裡的謊言
這一題我會
:黃國昌答:
: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的法律窒礙難行時,憲法提供了一個兩院間的互動解決機制,而
:這個機制,必須要在憲政民主的架構下,在責任政治的原理裡面,分別由行政機關跟立:法機關,各自去承擔政治責任。因此,這件事情是憲法保留的範疇。
上面這幾行就是不知道怎麼辦,所以黃公國昌先把題目抄一遍,爭取思考時間。
:在憲法給行政院覆議權,而且覆議後的結果,行政院只能接受。
這一句其實就跟立法拗總統來立院報告是同一個意思
把得接受拗成應接受,或ㄉㄟˇ 接受而已
要不是面對的是大法官,他已經喊出來了吧
:在這個憲法保留,對於行政院提出法規範違憲審查適格的限制上,
:是對於憲法在憲政民主機制下,對於行政權的內在制約。
"他們怎麼可以報告老師"
就這樣。我感受到了黃公國昌,懷裡的滔天怒火,和思考能力的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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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那個覆議後就不能釋憲,大法官一
直在問於法何據?但立法院都沒回答
可是憲法增修條文就是寫「應」啊
這就更好解釋黃公國昌的怒火惹,所以有不
準釋憲加申請暫時處分嗎?也沒有
立法院的答辯狀已被憲法法庭上網了
應即接受,與提出釋憲,是兩個獨立事件
,沒有關聯
不如說,法理上大概chunzheng回答的比黃
不是啊 憲法增修條文明明寫應 為什麼你
上文是寫得?
國昌更有法理
不是阿,孩子,我又不在大法官法庭上,我
用簡單概念解釋一下我看到的蠢昌之蠢囉
呂太郎就有問此推論法理何在?藍白解釋
不出來
你加上的部份還更合理化蠢昌之作為惹
立法院答辯書裡沒寫,至少我沒看到
跟你不一樣不敢講,大概是因為自己知道那
扯完之後坐下馬上點開直播頁面,看聊天
室的阿諛奉承,如慕容復一般自鳴得意
簡單的來講,覆議跟申請釋憲並不是二擇一的
套就是在法庭外唬爛吧
不是啊 國昌針對呂大法官的回答明明就
不止你文內說的那些,你文內那些只是他
回答的大前提,他後面有具體回答問了他
為何認為不該提起釋憲,你只說國昌回答
的大前提然後就說蠢昌什麼的,你的論述
在哪裡?你沒有論述啊
對,我沒有論述,這幾段分析下來發現蠢昌
跟我一樣,同級,勢均力敵,我已心滿意足
你就只說國昌不知道怎麼辦所以這樣回答
,啊他後面的具體回答你不講,然後把憲
法增修條文的應講成得?
好吧 那我接受你的沒有論述講法
看來是沒具體到你跟剛剛一樣貼出來想打我
臉?ok阿,都沒有論述,你接受就好
所以你貼出來的部分是腦濕的回答之一嗎?
如果不是,你要想清楚你大概比腦濕更懂法
理惹喔
就是瞎掰 繞來繞去 沒有回答問題
爆
首Po先講結論。 黃國昌每一次發言,真的是每一次,都存在刻意誤導聽眾的嫌疑。 每一次發言,都會傳遞錯誤或者半真半假的資訊。 1. 黃國昌說: 證人可以請律師,超越訴訟法對於證人的保障2
講這麼多,刑事訴訟實務花了很多年糾正,在刑事訴訟證人就是"不能"請律師嘛! 難不成刑事訴訟是:證人可以請律師,但檢察官可以決定同意與否? 所以嘛,謊言在哪裡? : 2. 黃國昌說: : 監察法的被調查人同樣不能請律師,不得拒絕陳述,如果立職法違憲,監察法也一樣1
」 : : 問題。偵查程序中如果發生這種情形,會由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作層層的 合 : : 性篩選。 : : 本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要如何防止立委以「以證人的身分傳訊被調查人」呢?3
法律學到哪裡了 擴權法,說主席同意,證人就要說秘密 刑事訴訟法第179條:「I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 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II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 益者外,不得拒絕。」2
法律學到這裏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五十九條 之五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1
其實就立法的技術而已, 一個方法是直接罰鍰、刑罰(包含罰金), 另一個方法, 就是在程序上給予不利結果, 例如「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完全看不出來對黃國昌講的, 有什麼好不滿的。2
謊言就是黃國昌說聽證會證人可以請律師,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啊 = = 另外 刑訴法證人不能請律師。但同時禁止檢察官把實際上的被告,當作證人來問,剝奪被告本 來請律師的權利 立執法有任何規定,禁止立委把被調查人,當作證人傳喚嗎?沒有1X
就問你一句啦 Dpper是不是支持官員說謊?? 你可以說法不夠完善 哪裡要更好 但現在官員就是一直說謊裝傻 被問到見效轉生氣就反嗆4
本 : 來請律師的權利 : 立執法有任何規定,禁止立委把被調查人,當作證人傳喚嗎?沒有 : (黃國昌直播中說過被調查人可以請律師) : (當然參照立職法,從來沒有這麼規定,所以我也不理解黃國昌這話的依據到底何在)1X
小j我說過很多次了 你掉掉書袋就好不要講太多論述很醜 「黃國昌說聽證會證人可以請律師」基本上是對的 只是必須要「主席同意」為前提 今天一件事在有前提的情況下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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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卓榮泰 FB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卓榮泰 FB 3.轉錄內容︰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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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 憲法訴訟法 第6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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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館長:國會擴權若違憲,將號召人民上街錯了 主流民主國家的憲法就是由大法官說了算 美國就是這樣 立法機關制定法律 行政機關依法行政6
Re: [新聞] 黃國昌:卓榮泰若覆議失敗 應知所進退如果照黃國昌的邏輯,覆議案不成功,行政院長得負政治責任下台的話。那麼,如果憲法法 庭宣告法律違憲,你們全體藍白委要不要負政治責任全體請辭負責?總不會只有行政權有政 治責任,立法委員每個的沒有政治責任吧?制定違憲法律還不夠嚴重?不用負責? 對於覆議案不成功,在憲法裡面沒有行政院長應辭職的規定,即便在憲法本文,也是由行政 院長從接受決議與辭職間二選一,但憲法增修條文則改為只有接受決議的選項。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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