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所以柯文哲被羈押原因是什麼?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
所以阿北是真沒辦法辯解了
還是打算打受虐兒戰法用到極至
你賴皇要關我就來關,我也不解釋了
士可殺不可辱
我們家阿北面對黨國綠色檢調未審先判慷慨就義
要被押被關也要抬頭挺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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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16.116 (臺灣)
※ PTT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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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這次怎麼不認我是白癡?
推
我覺得是認圖利躲收賄
→
2F也不對阿
→
圖利和收賄沒有矛盾
→
躲不了
→
金流查到就轉收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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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阿北真的是要演受虐兒?
爆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96
[討論] 北院新聞稿在Treads上看到有記者貼出來了 1. 不爭執並且承認部份事實,圖利罪嫌疑重大 2. 案情後續可能往貪污賄絡重罪發展28
[閒聊] 民事賠償成為認定有逃亡、串證的理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新聞稿 壹、裁定結果: 李O祥具保新臺幣伍拾萬元,限制住居在花蓮縣花蓮市OO路OO巷OO號,限制出 境、出海捌月,並不得與相關證人或與其等就本案邊坡安全防護措施計畫工程有契約關係 之人接觸。16
[討論] 來猜看看會不會被羈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14
Re: [討論] 羈押+不得再抗告(推文指正可抗告)裁定詳細: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11
[討論] 閱卷庭結束 北院:限閱是防2人勾串如題,閱卷庭剛剛結束 檢方聲請限制閱卷成功 媒體(自由時報)也報導了北院的聲明: 台北地院決定涉貪前北市長柯文哲、副市長彭振聲是否收押禁見前,上午先召開「閱卷庭 」,經檢、辯表達意見後,已開始讓兩名被告及其律師閱卷;北院解釋,這次限閱的不是6
Re: [討論] 北檢:約談柯文哲4人 並有3項回應趁機法普 刑事訴訟法上有所謂「拘捕前置原則」 意思是羈押是相較於拘提逮捕更嚴重的人身自由限制強制處分 因此在羈押前一定要先有拘提或逮捕 實務上常常會有開了搜索票但沒開拘票的情況7
[討論] 承認部分事實但與其他人陳述有落差則被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 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被告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共犯沈請京、應曉薇、彭振聲等 所述不一。 為保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 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2
Re: [討論] 各位稍安勿躁,先休息吧訊息來了。 北院:目前大家所獲知聲押兩名被告部分,人跟卷證尚未移送到本院。因被告彭OO的時間 比較緊迫,預計短時間內會先過來,不過還是以本院實際收案時為準。有確定收受案件跟 擇定開庭時間會跟大家報告。 依據以往的經驗,因為律師還要閱卷、律見,要看移送卷證資料多寡,方能決定開庭時間- 單看「113 年度聲羈更二字第 17 號」摘要: 一、犯罪嫌疑部分: (一)被告經訊問後,否認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惟此有證人廖○松、廖○廷之證述及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通訊軟體對話可佐,應認此 部分犯罪嫌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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