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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高虹安誣告二審判6個月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高虹安誣告二審判6個月作者
chirex
(不含銅鋰鋅)
時間推噓 推:1 噓:1 →:3

我只能說,你太小看民進黨了。

高被罷免不成,

但還是會想方設法讓她進去的啦,

不可能讓她服社會勞動的。

她一進去就要被解職,新竹市要重新補選。

只能說,還是民進黨懂玩。


※ 引述《perry52 (NicePYa放消息,但時間點)》之銘言:
: 科普一下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誣告罪)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 條(易科罰金)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 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 會勞動。
: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 易服社會勞動。
:
: 誣告罪罪重可判七年,所以一開始就不符合可罰金條件(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
: 不過只判六個月還是可申請服社會勞動,所以高也不一定實際入獄就是
:
: ※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9:
: 9:
: : 其實不能這樣說
: : 一般上有期徒刑在六個月以內,或者是判處拘役的話,都可以易科罰金、不用被關,但: 是
: : 否有這種好處,要看檢察官的指揮
: : 不能易科罰金的,大多是因為「惡性重大」、「不知悔改」等
: : 雖然針對刑罰的執行,得向原諭知相關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當),但不一定每次都: 能
: : 得到領情,一切要看受理法官的認定。
: : 按:通常情況下的法理陳述
: : 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而所稱「檢: 察
: : 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又裁: 判
: : 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 法
: : 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 :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
: : 但目前具體裁判內容未明,所以不太清楚是緣何而法官聲明不能易科罰金
: : 所以還是要等到完整判決書出爐後,才能指摘陳時奮到底是講了什麼,讓他在刑事自訴: 上
: : 勝利、民事方面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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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k56789 07/31 10:08哈哈哈

Dia149 07/31 10:17補選我要選黃捷

andersonlin 07/31 10:19任期都過一半不用補選啦

對齁~

inewnew 07/31 10:20連會不會都搞不清楚,跟別人講陰謀論?

※ 編輯: chirex (114.46.65.24 臺灣), 07/31/2025 10:22:20

Hohenzollern 07/31 17:10安土城四天王又開始法盲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