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
小草AKA藍白粉 現在開始帶風向說證人本來就不能請律師
人民本來就有作證的義務
完全無視修正條文是說 被調查人耶
知道被調查人是什麼意思嗎 是立法院覺得怪怪的 開了一個調查會要調查一個案子
你是案件當事人 就是被調查人了耶
不是單純的證人而已耶
舉例 藍白粉開了公司 疑似跟政府有官商勾結的情事 立院可以就這個事情開個調查
會 請藍白粉出席調查會 那時候你可不是三小證人喔你是被調查人喔
那你可以不到嗎 不行 不到就開罰 你說有正當理由還是不能不到嗎
不行喔 理由是否正當是由調查會成員決定的喔 是心證
那你到場以後 害怕會做出不利自己的陳述 可否請律師 不行喔
要調查會主席決定你是不是能請律師喔
那你到場出席 面對調查會詢問你是否跟政府官商勾結
你不能做出以下的事情
拒答=>調查會認為你拒答就是藐視國會 罰錢
不實陳述=>就算你抗辯你說的是真的 但只要調查會成員認定你是不實陳述你就是
反質詢=>你也不能反問調查會說 難道你們官員都沒有官商勾結過?問了就是罰錢
然後你非常不服嘛 調查會就說 你不服自己去申請訴願阿 這時候你請律師
我們不會反對你請的 請你走行政救濟
所以 藍白粉真的能接受???
阿對不起 我例子舉錯了 怎麼可能藍白粉會被調查呢 這個調查會可是由藍白佔多數
的立委們立的法 創設的呢 成員是按立院政黨比例喔
所以調查會永遠是藍大於綠 很棒吧 這樣的調查會 肯定不會查藍白粉的啦
難怪藍白粉那麼放心的護航這種智障法律
--
找律師代表你心裡有鬼
沒關係 我們等柯文哲被傳
立委比法官還大了
阿北倒了 民眾黨也不用玩了
抓你調查=證人 然後什麼權都要主席說了
算
沒做壞事怕被查? 對沒錯這就是老媽
被狗輪姦生出來的藍白狗畜邏輯
不爽立院就能罰錢 白粉整天說要法院
這些都不用過法院
立法不嚴謹就是這樣,或是明知有爭議
而故意不列入, 想模糊帶過
然後操你媽立委舉手表決定罪,又教訓
了綠共。狗畜生屎吃得真香
連部隊都能調來詢問了,那如果發生之前
海巡追撞事故呢?三無船故意來碰磁,海
巡被藍白叫來質詢,這樣誰還敢守衛國家
?
”請律師” 跟”律師到場陪同” 都分不清
的人 實在有點可憐......懶人包吸太多了?
不要跟文盲講道理
怕人偷看你的Line也是你心裡有鬼嗎
以後立委有質詢權+聽證權
比美國還厲害
只會說 身正不怕影子斜 的智障
而且被質詢的人還不能反質詢呢,聽說禁
反質詢是世界首創?
證人也是有拒絕作證的狀況
讚 你這個例子很好
好想看館長被叫去問,然後當場轉被告
美國的聽證權主要是拿來取得立法資訊
,但國眾版說他們的聽證權要拿來查弊
案,但查弊案涉及檢察機關的職權,簡
單來說他們自己對於聽證權的目的是什
麼也不是很清楚
就跟美國的不一樣,我一直不懂
要拿美國來比幹嘛
孫大砲搞一個五權憲法自以為很屌 現在藍白
的立委要搞一個權力比五個院加起來還大的
立法院 連基本的三權分立互相制衡都辦不到
不要跟文盲講道理
扯
對看顏色的沒用
很有趣,這幾天有群帳號一直帶跟美國一
樣的風向,發現支持者都要退了很急嗎?
美國聽證權是送法院刑事 人家嚴謹多了
立法院能開罰鍰??
被調查人=草民
還有一直洗要罰要經法院 原來打行政訴
訟這樣也叫法院罰
立法機關開行政罰 那你當行政機構就好
啦
條文去看清楚好嗎?又來鬧笑話
短時間資訊不明 風向還能帶動 理性科學
務實討論就看破手腳啦
法條是寫“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
但這麼不明確也是有問題吧
goetze認為法條沒問題啊
他覺得很清楚
聽證的證來的 ,小草五毛創造的概念
ㄏㄏ 幾時他怎麼愛黃國昌了
英文testmony被問的人就是被告
小草真他媽的天才
按照釋字585 授予立法院開罰鍰阿 怎麼
還一堆人說立法院開罰是錯的 都不看法
條的嗎
立法院最多只能罰錢,大法官說的
所以彈劾、入監都不行,是嗎
585釋字篇幅寫那麼多不會仔細看嗎
因為有個康乃爾法學博士把訴訟跟調查混
在一起 他的信徒就這麼信了
大法官也說調查權只是立院配套權力,對吧?
小草整天跳針:開罰要經過法院
彈劾是監察的事 入監是司法的事 關立院
啥事阿
講了很多只被總結可以開罰鍰 慘
沒做錯事幹嘛怕被調查?????
所以調查權的範圍界定在哪裡?
問題不在沒做錯事為什麼要害怕,而是為什
麼沒做錯事,卻要害怕隨時可能會被沒人制
衡的擴權立委,濫權的想叫去調查就被調查
移送彈劾懲戒、刑事起訴,都是昨天通過的喔
昨天一堆言詞振振說證人本來就不能找律師 但
法條就沒說你會不會只是證人阿
罰鍰要經過法院照法條來看是錯誤資訊
立院就能直接開罰 有但書要符合比例原
則 適當性 確切性
大法官沒說被調查人不能請律師協助阿
之前在圖書館用電腦的民眾,他有做錯事嗎
?某可能涉入詐騙案的立委,有沒有可能濫
用職權叫他去被調查,讓人民心生恐懼?
大法官還有很多前提條件,目前法案都沒有耶
法條裡面有寫,沒做錯事可以不接受調查嗎?
院會多數決通過罰你錢 要審那些不明確原
則的還不是要打行政訴訟
被告 證人 是法院的事 立委擴權變法院
沒有,他只寫要經院會同意才可以不接受調查
法條有寫沒做錯事不會被罰嗎?
沒有,他只有寫經院會同意可以罰你錢
所以沒做錯事不會被罰的依據在哪?
答:院會說你沒做錯事你才沒做錯事
白粉整天洗刑訴法的證人 什麼時候立法院
等於法院了
藐視國會罪,美國前提是妨礙職責行使
英國是只有譴責沒有處罰
跟台灣的等過了再跟人民交代不一樣啊
若是證人,這次通過的法條有拒絕證言的規
定,具結或是遠距作證嗎?
然後立法院現在過的條文 不只罰鍰 還有
刑罰(關一年) 明顯牴觸釋字585號 雜草連
立法院到底過了什麼都不知道
當證人還有錢領,還有交通費住宿費
被調查人或詢問人有嗎?至少法條我沒看到
黨意大於民意
比證人還不如
最高機密版目的查弊案 就他媽的當檢察官
沒有具結,也沒有告知權利義務的條目
明明就是接近被告的地位硬要說是證
人 何況這根本不是法庭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 不要漏字
中文有那麼爛嗎?不要把詢問漏掉
訊問怎麼了 以為寫訊問就叫證人嗎 去查
一下解釋好嗎
調查不是判決 詢問各種證詞 比如有沒有看到
XX走進主管辦公室。你有就說有 沒有就沒有
詢問 非訊問
國會調查 跟 司法調查 有一樣嗎
詢問也一樣 用語不限於證人 而且前提立
法院就不是法院
法條就沒說立法院不能問涉及被調查人自己的
有犯罪嫌疑的事實啊
重點是不能強迫別人自證己罪
你先搞清楚國會調查小組成立目的是調
查議案、調查弊案還是調查人
某個差點被仙人跳的嗆別人去看條文?
剛好把中共同路人通通抓出來不好嗎
調查並不是判決 在調查中發現有不法 也是送
法院或是監察院去處理
放心 目前看下來只有綠共會擴大解釋濫用
法條 謝謝柯建民
噁心民退黨
法條什麼預定條件都沒,這些立委多少地方
派系只看利益,濫用是必然
藍白立委擴權自肥,吃銅吃鐵無人可管
當立法院說有罪,但司法不認為,那誰對誰
錯?是否藐視國會?司法都還必須有三審,
立法院的調查小組呢?檢警如果要調查立委
,卻被立委們巧立名目叫檢警去被調查呢?
所有黨派都可以利用這種超大權力
所以所有黨派的支持者都應該來反對阿
到現在還扯顏色是不是看不出來影響多大啊
誰說調查弊案最後不會變成調查人呢
美國水門案不就國會在調查
所以立法院也可以以調查星光集團的名義把
阿北傳來當被調查人囉
綠粉沒做錯事幹嘛怕東怕西的
刑法證人和行政調查對象是不一樣的……
有本事法條就把刑法證人四個字加上去
國民黨最愛的警總,重生寄生立法院
美國三權分立,台灣憲法不是
因為他們看不懂啦
把司法機關的權力拿來套在立法機關上
怎麼不修憲啊,一個立法機關又要監察權又
要司法權,真的智障法案
幾個沒知識水準的立委居然舉手表決就可以
決定別人的罪責
好爽 根本羅伯斯比的恐怖法庭 說你
有罪就有罪 直接代表「主流民意」把
政敵送上斷頭台
X
拒答不會藐視國會 不自證己罪原則仍有適用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42
你的想法我一開始覺得好像是這樣,後來我發現這其實是錯的 「不自證己罪」出現在刑事訴訟法 180-184 搭配你這邊的行政訴訟法 145 一起來看 得拒絕證言的的原因都在於「避免受後續的受刑事追訴」 那隱私和保密協定其實不在保護範圍內18
你這裡也是錯的,這並非反質詢的定義 立法院明白地指出反質詢並沒有被定義 既然「反質詢」這三個字從頭到尾都沒被定義過 那麼這三個字跟「哇哈拉」這種意義不明的詞是一樣的1
這個在法律實務上已經被玩爛的梗了 我用一個案例來講比較清楚 檢察官懷疑老王開應召站,但是苦無證據所以用證人身分傳喚老王 檢察官對老王說因為你是證人 所以要把你公司帳本交出來22
我昨天在其他文的推文貼過了 黃國昌的說法就是 50-2包括兩種人 1.被調查的人 2.被詢問的人(證人)2
首先50-2都是統包的啊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 沒有分調查的人和詢問的人的個別權利 而是調查的人和詢問的人律師都是要主席同意才能進來
爆
[討論] 小草詢問:為什麼請律師要經主席同意?昨天二讀通過第50條之2 如果聽證會的被調查人到立法院接受調查 應經過會議主席同意才能請律師陪同協助 然而有個好奇心旺盛的小草12
[討論] 藍白粉邏輯以後造謠說丟掉了就不能調查?藍白粉邏輯 以後網路上造謠刪文 再說自己丟掉了 那就該保障言論自由 這樣以後廠商間互相陷害3
Re: [新聞] 苗博雅:受國會調查找律師要主席同意→ supervisorz: 跟中國一樣人治立委要罰錢就罰錢 49.159.209.94 05/25 00:15 來,如果照你說的這樣就像中國,那下列這些國家應該也很像中國吧。 英國:證人作虛偽證言亦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 英國下議院行使立法調查權,各選任委員會有權傳喚證人, 調閱文件及紀錄,如有拒絕出席作證者,得以「藐視國會罪」5
[問卦] 自己誤解條文卻又喊著退回重審?我剛看一個男生在YT直播逐條審查法條現場 他在直播一群人在抗議退回重審 結果在台上說的實際法條有出入甚至亂講 有的說證人要律師陪同說法院也這樣 但法院根本沒有證人要律師陪同的法條5
[討論] 檢調查綠=正義,檢調查高虹安=迫害看了一下藍白粉發言 綠營人士被調查:天理昭彰!正義!! 但 高虹安被調查:司法迫害!民進黨吃相難看! 本肥不太懂- 林志潔這法律教授居然提出這種神奇見解。 美國也有藐視國會罪,而此罪是針對「官員在國會受立委質詢時說謊或拒答」而處刑罰。 至於被告的緘默權是指,被告於刑事偵、審得保持沈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 二者根本是不同概念,換言之,藐視國會罪的被告一樣到時候開庭一樣可以行使緘默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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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小草詢問:為什麼請律師要經主席同意?法院傳喚作證的證人也沒律師 然後有緘默權的是被告基於不自證己罪的權利 除非你認為立法院的證人也是犯罪行為人 但立法院調查的是行政院的"行政疏失" 而非實際做法律上的審判3
Re: [新聞] 國會調查權二讀通過 調查時非經主席同意這條法最屌的部分還是「經主席同意」這一段 看到條文只會想說你被叫去聽證不能請律師 而黃國昌也會反駁說證人本來就不能請律師 小草還會補充說「律師就是教你撒謊的人,請律師是要在聽證會上撒謊嗎?」 但請記得條文「經主席同意」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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