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請版主公告只有法官才能決定誰有罪
其實不用打這麼多啦
就刑訴法第1條就夠了: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它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不過本版有造謠的自由
也有當智障死忠仔把主子餵的屎吃乾抹淨的自由
其實看到這種你就打臉就好了
畢竟腦殘無藥可醫
對了依智障死忠仔最近的言論
可能會要求把刑訴第一條的本法/其它/所定/追訴這些詞要有精準的定義 嘻嘻
※ 引述《lono (lono)》之銘言:
: #1cLzsxfi (HatePolitics)
: 這種法盲文章會一直跑出來
: 實在很蠢
: 中華民國刑法第4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
: 域內犯罪。」
: 刑事訴訟法第5條:「
: I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II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
: 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 法條都寫的很清楚了
: 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藐視國會罪篇名,並增訂第141之一條,明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
: 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
: 元以下罰金。
: https://udn.com/news/amp/story/123475/7994588
: 「刑法」第141之一條的罪名
: 就和其他刑事案件一樣
: 管轄權在地方法院
: 不是立委決定誰有罪
: 到底是誰一直在宣傳是立委決定誰有罪?
: 去Google一下法條很難嗎?
: 一定要當笨蛋綠衛兵就對了
--
良心、聰明跟支持民進黨只能三選二
如果你有良心又支持民進黨,那你就不聰明
如果你聰明又支持民進黨,那你就沒良心
如果你有良心又聰明,那你就不會支持民進黨
--
就像蠢草造謠完被主子打臉就換說法繼
續造謠一樣 造謠翻車造謠翻車loop
高虹安找了檢察官當副市長,結果副市長
離職了,小智還沒抓去關欸!藍白需要的
就是在立法院搞政治審判,實際上有沒有
罪先不管
哪裡政治審判?說出來啊
所以立院判罰鍰不算處罰?
你確定要這樣說? 被打臉很丟臉欸,法條認真看很難?
1樓真的厚...
那是藐視國會才要送檢調監吧,立法院調
查委員會的罰鍰直接罰不用送司法。
48條,有錯還請指正。
你這根本不是三讀條文啊 罰你去找資料
※ 編輯: antistar (101.12.146.24 臺灣), 05/30/2024 12:06:3462
Re: [討論] 關於性騷擾矛盾悖論很簡單,因為「無罪推定原則」 跟「證據裁判原則」, 本來就不是現代公民該有的素養。 「無罪推定原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項: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而「證據裁判原則」規定在同法同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41
Re: [鏈鋸人] 民事訴訟法惡魔會幹爆強嗎?管轄,也就是依法律的規定,將一定的訴訟事件,分配於各法院的標準。 由於訴訟事件,種類件數,均極繁多,如無固定的標準分配,必至雜亂無章 ,不獨各法院的負擔,畸重畸輕,且隨原告的意思,任意向某一法院起訴, 被告的應訴,也極不便利,自不可不明白加以劃分,此管轄的必要。關於各 法院分配訴訟事件的標準,以職務行為的種類定之,為職務管轄,因土地5
Re: [新聞] 被懷孕員工投訴!廖老大直播怒譙勞工局勞動基準法 第 1 條 1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 51 條8
Re: [新聞] 國民黨時力響應民團 籲台美貿易倡議應送雖然我是美粉但我覺得合理阿,台灣對美國簽的協定適用條約締結法沒甚麼問題 條約締結法: 第 2 條 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團體 締結條約或協定,依本法之規定。7
Re: [新聞]Toyz販毒被羈押入所 協助販毒的是現役軍人根據軍審法第一條第一項: 「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簡單來講 1.身份為現役軍人6
[黑特] 數位中介服務法第五條第五條 提供數位中介服務,除依法律規定且符合下列事項者, 政府不得限制之: 一、符合下列目的之一: (一)人性尊嚴之保障。 (二)國家安全或國防等公共安全維持。6
Re: [討論] 徐巧芯:我先生的姊姊 跟我是很遠的關系: : 拜託 : 你老公的姊姊,你老公跟他是姐弟捏,怎麼會是很遠的關係 : 你老公跟他姐姐是血親中最親的好嗎 : 會說出這句話,2
Re: [問卦] 蕭明岳案對比柯建銘兒子案也太扯了吧刑法124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25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1
Re: [新聞]藍黨工許哲賓涉自導自演恐嚇案 法官︰仍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罪是個人法益的犯罪,不是社會法益的犯罪。 現在查出行為人和被害人串通,自導自演。- 我已經貼過了你又不看 我大發慈悲的再發一次好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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