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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6 推:6 噓:0 →:11

→ serenemind: 2/20之前送一階的不適用98-2 114.34.228.167 04/24 08:31→ serenemind: 中選會說了,2/20前送的都是用舊法 114.34.228.167 04/24 08:32→ serenemind: 而且是一階二階投票都適用 114.34.228.167 04/24 08:33→ serenemind: 包含補件都是 114.34.228.167 04/24 08:33→ serenemind: 所以反而重要的是非死亡連署 114.34.228.167 04/24 08:33→ serenemind: 因為不論新舊法都適用 114.34.228.167 04/24 08:33

這個說法嚴重錯誤

首先,刑法第一條規定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亦同。

行為之處罰是以行為時的法律為主

所以只要行為時法律已經生效就有適用了

沒有什麼補件適用舊法的問題

而且因為這是新訂的法律不是舊法的修正

也沒有什麼從舊從輕的問題(刑法第二條參照)

既然選罷法98-2是2/18公布施行

在公布施行後的偽造連署都有98-2適用

即使是補件也一樣

中選會說的適用舊法僅限於行政程序

不包括刑法,不要搞錯了



※ 引述《serenemind (沉)》之銘言:
: 有人在吵死亡連署適不適用98-2條款
: 如果不適用,那剔除後沒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這樣偽造文書就不成立
: 但問題在於抄名冊的部分有大量因為沒有死亡所以沒有剔除的
: 這部份的連署書已經計入一階提議而且通過了
: 這樣就證明「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不管新舊法偽造文書都成立,而且數量遠超過死亡連署
: 一罪一罰一定超過30年
: 這部份是避無可避的
: 罷免韓國瑜雖然有死亡連署,但無法證明非死亡的部分有無偽造
: 因此無可比性,藍營不能用韓國瑜的罷免案來推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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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112.117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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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a0525 04/24 08:42專業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112.117 臺灣), 04/24/2025 08:45:12

fdtu0928 04/24 08:44正解

rwhung 04/24 08:46而且98-2 也沒有覆議,宣告當天就生效了

serenemind 04/24 08:48原來如此,上了一課

serenemind 04/24 08:50但是還是問一下,選罷法算刑法嗎?

第五章以下都是刑罰啊! 第 五 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第 116 條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案件,各審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112.117 臺灣), 04/24/2025 08:50:41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112.117 臺灣), 04/24/2025 08:52:51

Rinehot 04/24 08:53問題最根本的核心其實是,這些連署書怎

Rinehot 04/24 08:53麼來的?如果都是抄來的,那些資料正確

Rinehot 04/24 08:53而被認定有效的部分,就補足了偽造文書

Rinehot 04/24 08:53的要件不是?

voicepig 04/24 08:53特別法

serenemind 04/24 08:55也就是不管有沒有死亡,都是偽造文書

serenemind 04/24 08:55成立

Rinehot 04/24 08:58不太一樣,死亡的因為會被剔除,反而沒

Rinehot 04/24 08:58事,有點好笑。

JacqueJones 04/24 08:59選罷法是特別法,刑法是普通法,特別

JacqueJones 04/24 08:59法優先適用普通法,這樣吧?

u3330727 04/24 12:05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