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昨天面對面說選罷法從新從優 真的假的?
是這樣啦,剛剛在補昨天面對面YT
蔡易餘提到這個:
根據中央標準法第18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從新從優的標準下,可以由當事人認定何者為最有利的。
所以民進黨可以選擇二階段不附身分證,因為這樣對他們有利,故從優。
而國民黨修法認為該附,所以他們就要選擇附身分證,不然幹嘛這樣修?
謝律師在鐘小平爭辯的時候,有小聲的說蔡易餘說的是對的。
只是後面補上需要中選會出來解釋。
小弟法盲啦,有懂的人可以說一下嗎?
這是真的假的啦?
翁上人又在坑自己隊友了喔?
https://youtu.be/0lzotXX7gDE?si=zy0oSHwaUIFQpY9g&t=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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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喜歡自己亂解釋啊
翁真的厲害 各種法學神奇見解
叫翁跟謝辯論看看啊,會不會變成文
哲慘案第二
藍委沒有那個種適用新法 這樣對他們不
利
綠祖武不可信
中選會已經公告了啦,照中選會公告為主
,昨天節目來賓沒人知道中選會已經公告
也沒有強制,國民黨也可以選擇不要附
,只是就是打臉自己的修法,不過國民
黨跟支持者哪有在顧慮今天打臉昨天的
自己,他們親共的時候有顧慮打臉蔣介
石嗎?
翁就是用對自己最有利的解釋
國民黨自己修的法自己用 合理
跟黃國昌一樣阿
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國民黨一定不會附身分證
然後如果國民黨想用舊法 就等著被笑啊
這真的還有空間解釋嗎?選罷法第131條
立法原因記載很明確耶
這麼優一定要自己適用吧
31在這
就是避免同一罷免案“部份適用新法部份
適用舊法”
他的本業是傳播,傳播妹不懂很正常
pupu20317大不要只附法條,立法院系統可
以找到立法原因,那更明確啊
小平說罷吳的AB兩團A退就拿去給B的用
新法公告後 才送件的就沒有從新從優了吧
原立法者的意思應該是最重要的吧
沒阿 翁的說法是現在有送件的通通都要
新
從新法 要附身分證
新法生效後才送一階就是用新法
懂了,所以就是現在國民黨一階過的,就要聽從翁上人的話,二階乖乖附身分證
很好啊 國民黨要用身分證歐 不要打臉
自己
現在已經送的所有階段都是從舊法
翁不回去看立法原因瞎說
JASONZOU 我只有存這張圖,等等找看看
去年底如果三案一起送出的話今年初罷免就g
g了,後來藍白共聽說綠會用時間差攻擊才ho
ld住兩案在年後送,現在看起來是被綠騙?
37樓...國民黨都用抄的,附身分證牠們根本
沒差
難怪柯總召說顧面桶已經沒有憲法學者
藍白9一群智障
翁坑自己人XDDDD
民進黨公然違法
從新從優是大一就會學到的
131是131 蔡易餘講的是就算沒有131
根本不用用到從新從優啊,131條就很明確
(不然立這條是立假的嗎?)
高中公民就學過了,不需要大學
中央法規標準法的第18條的從新從優原則
對啊 所以不管是中央法規基準法的18
還是選罷法的131
都佐證 干擾不到已送件罷免案
蔡易餘講的也沒全對吧,無論罷藍罷綠現
在已送一階的就是後續所有階段都從舊法
沒有還可以選擇的
看kmt講話不然看狗交配
這個只是想臭KMT修選罷法而已啦
蔡易餘講的就是不考慮131
我昨天有看到這一段,超級好笑,蔡易餘
尻洗翁上人講的從新 沒講從優
然後依照從新從優 是當事人可認定從優
說,那這樣最好,那希望國民黨的罷團自
他尻洗KMT應該覺得附身分證優 這樣
不找了(毆)讓其他人去找
己都要選他們覺得「最棒的新法」,不然
就是認為新法修得太爛XDD
從新從優這在國中公民課就有惹
翁這種洗學歷的法學博士程度真差
國民黨要用新法吧 不然自己打臉自己
藍白被打臉就派槓精出來洗地就好
如果不覺得附身分證比較優那藍白推個
屁?覺得比較優就自我要求高標準自己
執行啊,看看會不會第一階段都半個沒
有
釋憲都可以看一半 搞違憲擴權了
還整天跳針國會調查權
說個笑話 共產黨法學
翁就唬爛
kmt自己修的惡法自己不用
作法自斃不可活
不錯唷
KMT提的案當然要用新法啊,自己立的法欸
蔡1魚再怎樣也是個律師 他的講法就是在
洗臉藍營 阿不是很愛附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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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高虹安的案子 綠畜要翻車了這不可能受理的啦,因為根據憲法訴訟法的規定 第 55 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 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法院只能就適用法規是否違憲聲請釋憲,但對於法規的統一解釋,是要回到最高法院大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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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笑死!那這個通過條文就自己打架囉! 第 43 條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 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 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8
Re: [討論] 二階罷免適用新法舊法,誰說了算?翁曉玲再次證實她的學歷不知道用什麼換來的? 這可能要問問她的老公兼學生時期的老師了。 她今天說,因為選罷法覆議失敗,等總統公布新法後,第二階段的連署都應該要適用新法 。這說法,顯然是沒有把選罷法131條考慮進去,該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 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這條已經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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